县学校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试行).docx
XX县学校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全面落实依法治教,严 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妥善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 问题,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全面提高教育教 学质量,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我 县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考勤及请销假等管理制度。一、请假手续1 .工作日期间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必须请假。因公 请假,凭相关文件或通知,事先向单位相关领导申请,特殊 情况可电话请假,再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因私请假,须办理 请假审批手续,经单位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2 .请假人需填写XX县教职工请假审批表,注明请假 事由和请假期限。3 .病假一般于医疗机构就诊后1天内由本人或家属到单 位请假。突发性危重疾病先治疗,病情稳定后再到单位履行 请假手续。请病假5天以上(不含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 的,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 及相关材料。连续病假30天或每学期累计超过40天(含)的,学校 应指派2名工作人员(其中1名校级领导干部)陪同到定点 医院进行检查鉴定,并出具书面报告,整理好相关材料,校 长审批后存档。高度伤残、精神疾病等需长期病休的重症病 人,本人无法提供后续病情证明材料的,每学期初由学校出 具书面报告,整理好相关材料,校长审批后存档备查。4 .假期结束后应及时销假,工作人员请假审批手续和销 假记录各单位要妥善保存。二、审批权限5 .镇(街道)学校(幼儿园)教职工请假3天(含)以 内的,由所在学校(幼儿园)校长(园长)审批;3天以上 的,由校长(园长)签署意见,镇(街道)学区主任审批备 案。6 .县直学校(幼儿园)教职工请假,由校长(园长)审 批备案。7 .县直学校校长(园长)、镇(街道)学区主任、中学 校长、中心小学校长因公、因私请假超过1天(含)的,须 向教育局分管办公室的副局长请假,经同意后,指定一名副 校长(副园长)负责单位日常工作并报教育局办公室、人事 科备案。县直学校校长(园长)、镇(街道)学区主任、中学校 长、中心小学校长实施外出请销假制度。离开XX县外出, 不论因公因私,不论时间长短,都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外地领导干部回家除外),经县教育 局局长批准后方可外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出。外出时,一般应提前2天向教育局办公室提出请假报告, 内容包含姓名、职务、请假事由、外出往返时间、前往目的 地、外出期间主持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本人签字等,经局 长同意后方可外出。请假报告要严格按照请假程序报批、备 案。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外出的,须向批准人当面或电话 请假,经批准人同意后方可外出。同时,由所在单位办公室 按照请假程序进行报备。三、病、事假工资规定8 .工作人员请假且在医疗期内的,依据关于发布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的规定, 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1)工作人员病假在60天以内的,发给原工资。(2)累计病假超过60天的,从第61天起,工作年限 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满十年 的,工资照发。(3)累计病假超过180天的,从第181天起,工作年 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工作年限满十 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9 .工作人员事假工资发放:学校教职工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每学期应控制在 3天以内。学年累计事假在6天以上60天(含)以内的,学 校可酌情扣除部分工资(可在第十三个月工资中扣除),扣 除工资标准由各学校制定,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事假超过60天的,依据病假工资标准发放。10 .事病假人员生活确有困难的,各单位可视情况进行 救助,救助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若因扣发工资的原因患 精神疾病、半身不遂等重大疾病人员要求上班时,须出具三 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符合上班正常身体健康证明后方可安排 工作。n.因公受伤人员按工伤人员有关待遇,支付其工伤休 息期间的工资。12 .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婚假、丧假、产 假及其它法定假期,学校(幼儿园)教职工依法享有寒暑假。 学校(幼儿园)教职工不再另行安排探亲假。根据1980劳 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 外给予路程假。13 .女教职工孕期、哺乳期间,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 别规定(国务院令619号),安排一定的休息和哺乳时间, 保障其合法权益,孕期和哺乳期内长期请假的按事假处理。另外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符合法律和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8 天外增加产假60天,共计158天(含公休节假日寒暑假),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五、其他规定14 .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按本规定审批后,方可享受病 假、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病假、事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 动的,停发病假、事假期间全部工资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 行批评教育、处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15 .根据关于做好2015年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 考核工作的通知(滨人社办发201530号)规定,工作 人员病假、事假和出国探亲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计连续工龄 和教龄,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16 .未请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请假期满 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或经查明请假理由不实,系虚构、伪造 的,均按旷工处理。17 .工作人员连续旷工少于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 计旷工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除按日扣发全部工资外,视 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含), 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含)的,解除聘用 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停发全部工资,停止由单位缴纳的社 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18 .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病假事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相应延长。19 .担任班主任工作的,请假期间不享受班主任津贴。20 .各单位病假事假减发工资先从个人绩效工资中扣除,个人绩效工资不足时按程序申请人社及财政部门协助扣除。21 .各单位建立正常的考勤制度和资料台帐,书面记录 教职工出勤情况,每月与教职工核对,由教职工签字确认, 并公示接受监督,3个工作日内教职工本人不签字确认的视 为同意。考勤记录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22 .凡请假、旷工达到规定处理天数的,学校应于其后 三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隐匿不报或瞒报的,追究校长(园 长)责任。23 .在编人员参加其他事业编、公务员等考试,须在报 名前5日内由个人写出申请,单位同意后,报县教育局审批。 聘任合同约定服务期的,须服务期满才能报考。24 .本规定适用于我县公办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 特殊教育学校,民办学校可参照执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 执行,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与上级政策不一致的,按上级 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