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汇编.docx
某煤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汇编1、总则22、劳动用工管理23、员工招收54、员工培训75、员工权利与义务126、劳动合同管理157、考勤制度及请销假管理制度188、劳动纪律及员工奖惩229、薪酬管理3010、干部培养、选拔与任用3411、工伤保险与工伤认定管理361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与标准4213、素养提升方案与变招工为招生方案4514、劳动定员管理制度4715、劳动争议5116、用工备案与年检5117、技能队伍建设5618、新进员工试用期管理5919、员工行为规范6220、社会保险管理制度7321、附则751、安全科负责全矿的安全培训工作及计划的编制,对各单 位特种作业人员、新工人等从业人员的培训负管理责任。2、安全科负责公司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委托具有培训资 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人员,负责新工人、老工人、三项岗位人 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3、安全科负责制定矿全员安全培训的管理制度及标准。综 合科每月负责对各队全员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 查结果进行讲评通报。对“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 的开展情况与全员安全培训初、中、高级工的考核认定及“三违” 人员的培训进行监督、检查。4、安全科、综合科与其他业务部门相互协作,相互配合, 共同组织“每月一考”,并监督检查各队的安全技能培训工作, 各队负责班前、班后“每日一题、每周一课”的安全技能培训工 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统筹安排特 种作业人员,保证每班现场持证上岗人数符合国家定员规定。第十九条监督管理1、矿所有从业人员务必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未经安全培 训或者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干部不准指挥生产,工人不准 上岗操作。2、各队组要建立培训技术档案,定期制定培训计划,做出培 训分析。3、矿要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证 后,由安全科负责建档。第二十条考核奖罚1、全员安全培训“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的培 训务必与安全结构工资挂钩。安全科与综合科要根据考试成绩、 及格率制定全员培训考核奖罚办法。公司每月将对培训及现场抽 考情况进行抽查考核,检查结果将进行排名、排队、讲评、通报、 奖罚。2、为进一步强化安全培训,激励先进,矿定期对各队职工安 全素养及行为规范情况进行考核检查,检查结果实行排名、排队、 讲评、通报,对前三名的单位分别奖励1500元、1000元、500 TTj O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对责任人处2001000元罚款并 通报批判。(1)关于单位安排培训项目,无故不服从安排的;(2)从业人员无证上岗的;(3)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责任者作出如下处罚:(1)凡外派的安全管理人员与特种作业人员,不能冒名顶替, 否则对冒名顶替者与被冒名顶替者各罚款300元,本人务必参加 下一期培训学习,并负担全部学费。(2)外派学习的安全管理人员与特种作业人员,考试不及格 者、中途被开除者或者未完成学习者等罚款500元,并负担全部 学费,重新安排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每有一人,对所在 区科领导、主管、队长、各罚款100元。5、员工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给予了员工安全生 产的权利;员工在享有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也务必依法履行安 全生产的义务。第二十二条员工有要求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员工有要求 用人单位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职业危害告知的权利。员工与用 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 注明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 条件与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与有 效的防护措施;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等。第二十三条员工有知情权。员工有权熟悉作业场所与工作 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危害后果,与针对危险因素应采取的防范 措施与事故应急措施,用人单位务必向员工如实告知,不得隐瞒 与欺骗。假如用人单位没有如实告知,员工有权拒绝工作,用人 单位不得因此做出对员工不利的处分。第二十四条员工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员工有权 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对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用人单位应重视与尊重员工的意见 与建议,并及时做出答复。第二十五条员工享有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单位 应依法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及有关标准的教育 培训,使员工掌握从事岗位工作所务必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与技 能。没有依法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员工可拒绝上岗作业。第二十六条获得职业健康防治的权利。关于从事接触职业 危害因素,可能导致职业病的作业的员工,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 查并熟悉检查结果。被诊断为患有职业病的员工有依法享受职业 病待遇,同意治疗、康复与定期检查的权利。第二十七条员工有合法拒绝权。违章指挥是指用人单位的 有关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与有关安全规程、规章制 度的规定,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的行为;强令冒险作业是指用 人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明知开始或者继续作业可能会有重大危 险,仍然强迫员工进行作业的行为。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 背了 “安全第一”的方针,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有权拒 绝。用人单位不得因员工拒绝违章指挥与强令危险作业而打击报 复,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二十八条紧急避险权。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 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 离作业场所。用人单位不得因员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者 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者解除与其订立 的劳动合同。但员工在行使这一权利时要慎重,要尽可能正确推 断险情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第二十九条 工伤保险、井下意外伤害险。煤矿企业应当依 法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井下意外伤害险,并为员工缴纳保险费。 员工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伤害,可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及井下 意外伤害险的待遇。第三十条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当员工的劳动保护权 益受到伤害,或者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保护问题发生纠纷时,有 向有关部门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第三十一条员工安全生产的义务。员工务必遵守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员工不仅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 规,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这是 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一项法定义务。员工务必增强法制观念, 自觉遵章守纪,从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自身利益出发,把 遵章守纪、按章操作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第三十二条服从管理的义务。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通常具有较多的安全生产知识与较丰富的经验,员工服从管 理,能够保持生产经营活动的良好秩序,有效地避免、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的发生。服从管理是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一项法定义 务。第三十三条 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劳动防 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防御性装备, 不一致的劳动防护用品有其特定的佩戴与使用规则、方法,只有 正确佩戴与使用,方能真正起到防护作用。用人单位在为员工提 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后,员工有义务正确佩 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三十四条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员工发现事故 隐患与不安全因素后,应及时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 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三十五条同意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义务。员工应依法同 意安全生产的教育与培训,掌握所从事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 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能力。特殊 性工种作业人员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务 必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者合格证书, 方可上岗作业。6、劳动合同管理第三十六条劳资科为新招用的员工建立个人档案时,员工 务必如实填写员工信息表,并提供有关证明及复印件(含上级公 司及政府规定存档材料):1.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与近期免 冠1寸照片12张、2寸照片8张;2.学历证书;3.健康体检表; 4.职业资格证书;5.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备案表;6.员工基本情况 登记表;7.新入职员工审批表、8.承诺书;9.保险缴纳情况表等; 10.其他特殊工种需要的证件。企业一经发现员工提交资料严重 失实,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企业招用的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用工之 日起一个月内(法律规定30日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并签字盖章,在一个月内办理录用登记手续,并将劳动合同文本 交付员工本人一份。员工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一律不 录用。对录用的员工,企业按规定建立员工名册。第三十八条 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对新 招用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 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 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 上固定期限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第三十九条劳动合同务必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 者法定代表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 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第四十条试用期内企业对新招员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 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等情况进行进一步考核;考核工作在试用期 满前组织实施,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且不支付经济补偿。试用期员工所在部门、区队、班组负责人, 应加强对试用期员工的考核,试用期满前应向劳资科提交试用 期综合考评表。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能够变更劳动合同约定 的内容,包含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变 更劳动合同,均使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各执一份。第四十二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员工在孕期、产期 与哺乳期内,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 合同的期限自动连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与哺乳期满为止。第四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企业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提早 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在30天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 再续签的,企业提早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企业未提早通 知的,能够多支付一个月工资(不含加班工资)代替提早通知。第四十四条员工提早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能够解 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早3天书面通知企业,能够解除 劳动合同。因员工本人原因违反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合同法 规定提早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 或者者竞业限制,给企业造成缺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 不支付经济补偿:1、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3、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企业工作任 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4、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或者者变更劳 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严重”情形与“重大损害”,参见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与我公司依法制定的其他规定。第四十六条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将理由通知 企业工会。工会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 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企业应研究工会意见,并及时将结 果书面通知工会。第四十七条 企业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员工 办理完毕证件、资料及公用物品等移交手续之日起15天内,为 员工办理档案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出具终止(解除) 劳动关系证明。对已经解除或者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 少储存两年备查。因员工原因未办理移交的,由此造成利益缺失 的,与企业无关。第四十八条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 发;不满六个月的,发给半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终 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岗位工资确定,最低不低于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的三 倍。7、考勤制度及请销假管理制度第四十九条企业实行两种工时制度:一是标准工时制度, 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不超过40小时;二是实行不定时或者 综合计算工时制。部分科室(在特殊情况下)实行不定时制或者 综合计算工时制,区队员工实行“圆班计件、小班计量、按分计 资”制。第五十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与员工协商能 够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通常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确 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心健康的前提下,每日延长工 作时间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超过36小时。第五十一条加班加点采取协商的原则,企业不得强迫员工 加班。加班加点前,由部门负责人汇总加班加点申请表,并于当 日下班前2小时交劳资科审批。未经核准,员工不得私自加班加 点,违者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第五十二条劳资科将加班申请表原件存档并进行工时统 计,随时稽查核实部门加班情况,对超时加班情况加强监控,及 时报告并备案。第五十三条建立劳动考勤制度,记载员工出勤情况,每月与员工核对,且储存2年(很多于两年)。第五十四条员工因公外出,无法考勤时,务必填写外出单, 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交劳资科备案及修正考勤记录。第五十五条 员工务必在企业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迟 到、早退与旷工。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亲友或者擅 离工作岗位。第五十六条企业确保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第五十七条假期规定1、法定假。按国家法定假日规定执行。2、部分员工法定假日。“三八”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 “五四”青年节28周岁下列的青年放假半天。企业群团组织 可开展公益休闲等活动;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不能安排休息 时,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如遇公休日不另补假。3、带薪年假。员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可申请享 受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期限为: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者 为7天;连续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者为10天;连续工作满20 年以上者为15天。4、婚假。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者,应给予婚假。根据山 西省婚假规定,婚假为1个月。5、丧假。员工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时, 可享受7天的丧假。异地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6、产假、护理假。女员工生育可享受90天的产假,难产增 加15天,多胞胎时,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1、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公司现代化矿井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劳 动用工机制,盘活人力资源,优化劳动组织,规范劳动用工,构 建企业与谐进展的劳动关系。使劳动用工管理进一步科学化、制 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与 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章制度。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第三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职业危害 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 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与职业道 德等义务。第四条企业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提供劳动安全条件、保 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享有生产经营决策、劳动用工、工 资奖金分配、依法制定与完善规章制度等权利。2、劳动用工管理第五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用工 管理的通知(晋煤劳发【2010】 1499号)文件精神,促进煤矿 安全、健康、稳固,可持续进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使劳动用(年满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可增加30天 产假。配偶护理假为7天。异地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 假。7、节育、绝育、流产假。同意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 分别给予下列假期: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 0, 手术后7日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 育器的,休息2日;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日;输卵管结扎的, 休息21日;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 受很多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 受很多于6周的产假。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生确定。8、医疗期。按照病假管理条例执行。企业实行医疗期制 度。员工因病(除打架斗殴外)确需停工治疗,提供医院证明, 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医疗期;病假者,需提供医疗协作医院开具的 证明。若医疗期累计超过其法定年休假及探亲假标准的,不再享 受当年的年休假及探亲假。试用期内员工在医疗期内,试用期中 止,待医疗期结束后,连续计算。9、探亲假。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父母分居两地, 符合国务院关于员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条件者,方可享受探亲 假。探亲假条件:一是与配偶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 团聚的,能够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居住 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能够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与 休息半个白天。员工与父亲或者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 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员工因各类原因在当年与 配偶团聚3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探配偶的待遇。探亲假期分为下列几种: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 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 期为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 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 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含公休假日与法定节日在内。10、工伤假。按照工伤管理条例执行。员工因工作遭受 事故伤害或者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根据部门负责人签字及县级 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企业依 法提供工伤医疗与工伤保险等待遇。11、企业决定的临时性放假。按企业发文,各部门参照执行。12、事假。员工因本人或者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能 够请事假。事假通常每次不超过30天,一年累计不超过60天。 事假为无薪假。13、紧急假:员工遇有急病或者紧急事故,应请同事、家属、 亲友、联系人以电话或者当面报告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代 为办理请假手续。14、除特殊规定外,各类假期均包含公休日与法定假日。15、除探亲假外,其他假期均不报往返路费。16、在探亲假期内发生的婚、丧、产假均计入探亲假内,不 再另外给假。17、员工因工作原因加班,企业有权在六个月内安排员工调 休,员工拒不执行调休的,企业能够不再计算原加班时间的加班 费。18、当年病事假超过规定天数的,或者请探亲假者,不再批 准请年假。第五十八条请假程序员工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与分管领导批准并 取得休假凭证后方可休假。如因重病或者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 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病假者应在事后2天内补齐请假手续(医 院的诊断证明及休息证明等),否则,一律按事假或者旷工处理。各级人员的请假审批权限如下:通常员工请假:3天(含3天)者,由部门负责人(区队队 长)审批,3天以上至7天者,由分管领导审批,7天以上者, 由矿长审批。主管、科(副)级管理人员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 4天及以上务必由矿长审批。副总及副矿长请假:由矿长审批。请假审批时应逐级进行。员工请长期假(如婚假、丧假、病假等),由部门负责人批 准后,需经劳资科确认是否符合请假条件,再上报分管领导及矿 长审批。对不符合请假条件或者骗取探亲假、婚、丧假或者者其 它假的员工,一经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8、劳动纪律及员工奖惩第五十九条为增强员工责任感,激发员工积极性与制造性, 提高生产经营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 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奖励分为夸奖、嘉奖、记功、晋职,发放 一次性奖金。第六十条员工思想品德优良,关心企业,遵规守纪,服从 安排,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评为优秀员工的,企业给予通报夸奖 外,一次性奖励100T000元。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嘉奖,一次性奖励 1001000 元。1、在企业的各类技能业务竞赛中名列前三名的;2、生产工作中,一次性为企业节约资金5000元以上的;3、对外活动中,为企业一次性挽回经济缺失10000元以上 者;4、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效提高企业生产管理水平的;5、提出并实施小革新、小制造、小发明等,有效改进生产 工艺与品质的;6、为保护企业声誉,树立企业形象受到伤害的。第六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除给予通报夸奖外, 视情况另给予记功、晋职,一次性奖励500-5000元。1、提出生产经营、技术改进、管理制度具体方案,经执行 确有成效,产生效益,奉献较大的;2、为企业节约能源、降低成本、优化环境等,节约成本达 万元以上的,制造效益的;3、为保护公共财产,处置得当,有突出表现,使国家与企业利益免受重大缺失的;4、为保护企业生产工作秩序,见义勇为,使企业避免重大 缺失的。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记功、晋升,一次 性奖励100010000元。1、管理有方,业务拓展有相当成效的;2、在工程布局、技术改造、劳动保护等方面有发明或者提 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与显著成绩的;3、遇有灾害,挺身而出,处置得当,协助完成任务确有奉 献或者虽未完成任务但却已尽力的;4、举报违规或者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使企业免受重大缺 失的;5、抢修紧急工程建设中表现优良的;6、保护企业安全,制止重大事故苗头的;7、对企业核心秘密技术资料管理有方,有效防止泄密,成 绩突出的;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功、颁发奖金、晋 级,一次性奖励200050000元。1、主管业务有重大改革,提出具体方案经施行确具突出成 效的;2、管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者参与重大研究进展工作,使 企业获得巨额经济效益的;3、消除事故隐患或者重大苗头,使企业免遭严重缺失的;4、抢救重大灾害,使企业免遭重大损害或者人员伤亡的;5、具有其它特殊功绩,成为企业表率的。第六十五条劳资科负责实施夸奖、嘉奖、记功、晋升与发 放一次性奖金工作。具体操作程序为:对符合的对象,征求员工 意见,经讨论通过后,报矿长批准。第六十六条为保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严肃 纪律,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戒制度。分为: 警告(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小过、记大过)、降级、 撤职、解除劳动合同五种。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证确实的,予以 口头或者书面警告,并给予100500元罚款。1、因个人疏忽导致设备损坏或者煤质下降,情节较轻的;2、上班经常迟到、早退,参加企业各类活动,无故缺席的;3、延误、怠慢工作,情节较轻的;4、工作场所物品堆放特殊零乱,影响工作效率的;5、损坏或者浪费材料,情节较轻的;6、利用职责之便,谋取非法利益,情节较轻的;7、工作时间内脱岗、串岗、聊天者,情节较轻的;8、未经同意私自带外人到工作场所逗留的,私自留宿他人 的;9、在禁烟区内吸烟的;10、违反本企业规则、规章、命令、公告,情节轻微的。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明属实或者有具 体事证者,予以记小过,对管理人员予以降级处理,扣发绩效与 奖金,并给予2002000元罚款。1、不服从部门负责人正常管理,消极怠工,不按时完成工 作(生产)任务的;2、因注意力不集中导致设备受损,煤质下降;3、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其他员工工作的;4、身为部门负责人,对发生的重大事件,未尽管理及监督 职责的;5、对同事恶意攻击、诬告或者伪证而制造事端的;6、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串岗、聊天,造成故事的;7、对部门负责人不满或者对企业有关事宜处理不满,不按 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陈述,随意辱骂或者侮辱同事与领导的;8、非设备故障或者其他原因,有意降低生产标准,情节尚 轻的;9、不按规定的生产操作规程操作,擅自更换操作标准的;10、未经核准擅自携带公物出企业的;11、因个人原因失误造成企业缺失,且知情不报,企图蒙混 过关的;12、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与员工工 作生活秩序的;13、利用工作或者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14、工作时间打牌、下棋、上网聊天等;15、有意泄漏企业内部的管理文件、帐目等;16、在宿舍私接电源或者使用电炉、煤气灶的;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明属实或者有具 体事实者,予以记大过、解除劳动关系,对管理人员予以降级直 至撤职处理,造成经济缺失的照价赔偿,并给予500-10000元罚款。16. 1擅离职守、严重失职,致使企业遭受损害者;16.2私自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工作场所,不 听劝阻的;16. 3遗失企业经营之重要、机密文件与工具的;16. 4撕毁企业公文、公告等;16. 5擅自变更操作规程或者违反安全规程,发生安全事故, 致使企业遭受缺失;16. 6拒绝听从部门负责人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不听从的;16.7造谣生事,散播谣言,产生严重后果,使企业受缺失 的;16. 8工作中饮酒且酒后滋事;16.9借故请事假、病假,长期消极怠工或者到他处工作、 兼职的;16. 10遇突发事故,借机躲避,或者提供伪证,谎报事实与 记载不实记录,企图躲避与转嫁责任的;16. 11委托或者代人考勤,伪造出勤记录,以欺诈领取薪资 或者加班费的;16. 12负责操作或者保护企业设备时,因疏于检查或者管理 不善导致设备损坏,情节严重的;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一经查证属实,予以解 除劳动合同。1、连续旷工7日,多次旷工的;2、因病或者事假已经严重影响工作或者无法完成本职工作 的;3、订立劳动合同时,提供虚假证书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等;4、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 经济缺失严重的;5、盗窃、贪污、侵占或者有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 济缺失的;6、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7、上班时间内在禁止吸烟的场所抽烟,对本企业利益造成 重大损害的(损害金额达万元以上);8、对企业负责人及其家属与各级业务主管或者员工等,存 有恐吓、强暴、压迫或者重大侮辱行为的;9、有意损耗设备、工具、原料、产品或者其它企业所有物 品或者有意泄露技术上、经营上的秘密,致本企业遭受损害的;10、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第七十一条员工违反下列严重情况者,将按劳动法令之有 关规定解聘,而不发给遣散费或者补偿金:1、员工在录用时蒙弊公司,出具伪证文件,或者捏造谎报 者;2、犯有偷窃、舞弊或者其他行为,而使公司无法对其信任 者;3、对上级领导及其家属或者同事行使威胁、虐待、殴打或 者同事互殴者;4、诱惑、怂恿领导及其家属或者同事进行犯法行为者;5、携带违禁品、毒品、危险品进入工作场所者;6、有意公告、泄露或者散播公司秘密者或者盗用印信,伪造不实工作记录文件、单据、意图侵占公司财务者;7、在工作场所内策划、支持、参与或者企图偷窃、侵吞、 破坏等类似行为经查属实者;8、因职务关系收受贿赂、欺诈、或者其他不法行为,致使 公司无法对之信任者;9、有意造成危险,导致危害公司利益者;10、公然揭露业务机密者;11、张贴标语、散发传单、聚集群众、公开演说、煽动公愤、 挑拨离间或者类似行为,足以使公司秩序混乱者;12、在禁烟区域随处吸烟或者动火者;13、屡教不改,仍坚持对部门负责人下达的命令采取顽抗者;14、挑拨离间导致员工离心分裂者;15、在外从事与公司利益冲突工作者;16、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重大意外事件发生者;17、托人或者代人考勤或者伪造考勤记录再犯者;18、上班工作时间内,躺卧睡觉经大过后再犯者;19、提供虚假发票凭证企图报销或者已经报销者;20、按法律规定符合解雇条件者。第七十二条对员工的违纪处理,由违纪员工所在的部门负 责人根据本规章制度有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提交劳资科审 核,由劳资科提交矿长审批。经批准后,由劳资科向违纪员工送 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包含员工违纪事实、违纪证据、处理原 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员工教育培训管理,进一 步提升员工劳动技能及综合素养,经矿研究决定,成立XXX煤业 有限公司劳动用工管理领导机构,劳动用工管理领导机构:组长:副组长:成员:第六条劳动用工管理领导机构管理制度1、认真贯彻落实党与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2、负责煤矿企业劳动用工日常管理及协调各部门工作。3、负责制定、完善及修改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薪酬绩效考 核制度及用工计划的制定。4、按地方政府的有关要求组织煤矿企业用工人员的招聘、 培训、考核、签订合同、山西省流淌人口服务管理卡、分配等工 作。5、负责组织煤矿企业员工做到统一公布劳动用工信息、组 织报名与资格审查,统一培训,统一签订劳动合同与煤矿劳动用 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与分配,统一管理的“五统一”管理 制度。6、负责对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达到“五个百分之百”即: 职工培训合格率100%、劳动合同签订率备案率100%、煤矿用工 备案率100%、参加社会保险率100%、从业人员年检率100%,管 理工作,实现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7、负责建立劳动用工管理档案及电子档案、要紧内容有:因、处理根据、处理结果等五项内容。整个处理过程不得超过 30日。第七十三条员工对企业处理不服的,享有申诉权利。通常 申诉程序为:在七天内向劳资科申辩事实与理由,由劳资科牵头, 组织企业工会、申诉人所在部门等进行调处。第七十四条 本规章制度中,员工三次嘉奖等于一次小功, 三次小功等于一次大功;三次警告等于一次小过,三次小过等于 一次大过。员工受到记大过的,单位有权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予以清退。9、薪酬管理第七十五条 公司根据股东会议通过议案XXX煤业有限公 司工资分配方案、经营绩效管理考核办法等依法自主确定本 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与工资水平。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规 定,员工工资不低于尧都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因客 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企业与工会或者者员工代表大会协商一 致后能够调整工资标准。第七十六条公司薪酬要紧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安全工 资、各类津贴与福利构成。岗位工资为基本薪酬,是薪酬结构中 的固定部分,其他为浮动部分。1、岗位工资:按岗位对组织奉献价值大小、岗位所需知识、 能力等计酬因素而设置的基本工资。2、绩效工资:是将个人与企业绩效相挂钩考核而设置的浮 动工资。3、安全工资:与当月的安全生产有关。4、津贴:要紧分为入井津贴、夜班津贴、伙食津贴与职称、 技能津贴。5、福利:是公司提供的除工资、奖金之外的待遇。包含为 员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各类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夏季降温补贴、 节日慰问等)与劳动保护用品。第七十七条企业以现金形式或者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员工 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第七十八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本月 工资于次月20日前支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则提早 支付。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工资不能按期支付的,应在不可抗 力情形消除后30日(法律规定30 0 )内支付。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不能在约 定日期支付工资的,应书面向员工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员 工代表大会同意上后,能够延迟支付,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对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工资在2日内一次 性结清。第七十九条 新进入公司的员工自办理正式报到手续之日起 计薪,当月薪酬按员工当月实际工作日数计算,并随下月薪酬一 起发放。第八十条员工岗位或者职务调整的,如15日前变动按新岗 位或者职务支付薪酬,16日以后变动按原岗位或者职务支付薪 酬。第八十一条凡是组织指派培训学习期间,可享受岗位工资、 绩效工资及各项福利等。第八十二条员工加班工资要严格操纵,确实需要加班的要 由单位事先经分管领导批准,报送劳资科审核后方可加班,加班 工资以员工本人的月岗位工资为计算基数,并按21.75天/月、 8小时/天折算日与小时加班工资基数。实行计件工资的在完成 计件定额任务后,根据计件单价计算基数。第八十三条正职从事副职工作,执行副职岗位、绩效工资 标准。如副职主持正职岗位工作,执行正职岗位、绩效工资。执 行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务必以现从事岗位为准。第八十四条员工享受法定的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与 带薪年休假期间,依法支付基本(岗位)工资。机关科室员工依 法享受的假期,绩效工资、安全工资及福利正常支付。区队员工 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发辅助工资、绩效工资、班中餐等。第八十五条员工工伤期间的待遇享受岗位工资(按工伤保 险条例执行)。第八十六条员工因事假出勤达到22天者,岗位工资照发, 并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安全工资、绩效工资及班中餐等;出勤不 足22天者,其岗位工资二岗位标准工资制度工作日X出勤天 数,安全工资、绩效工资及班中餐按出勤天数计发。第八十七条员工每旷工1日,扣除1日出勤,连续7日, 多次累计旷工予以辞退处理。第八十八条 试用期内员工的薪酬按标准的80%支付。第八十九条工作日安排员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员工岗位 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原则上安排调 休,6个月内不能调休的,按员工岗位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法定节假日(含综合计算工时)安排加班的,按员工岗位工资的 300%支付加班工资。若当月已支付绩效(超额)工资的,不再另 外给予加班费。第九十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 时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 工作时间,企业按员工本人岗位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已 支付绩效(超额)工资的,不再另外给予加班费。第九十一条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伤停工医疗停止劳动,在 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发放病假工资,按年度工资考核办法执行。第九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 或者减发不属于克扣工资:1、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员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与住房公积金;3、员工因违反培训协议、保密协议与其他与公司的约定, 应向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与赔偿金;4、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载明应由员工承担 的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等;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能够扣除的工资或者费用。第九十三条企业及时为员工提供工作需要的劳动保护用 品;对从事井下与繁重体力劳动等工作的员工实行一定的补贴制 度;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 者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处理。第九十四条企业将不定期的举行如运动会、文体活动、知识竞赛等等来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并设立奖励资金或者奖品10、干部培养、选拔与任用第九十五条为建立科学规范的科级(队级)以上领导干部选 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与建设有我公司 特色的现代化企业的顺利进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选拔科级(队级)以上领导干部务必坚持下列 原则:1、德才兼并、任人唯贤的原则;2、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4、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九十七条选拔人用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对象务必是热爱矿 山,全心全意为矿山与员工服务、廉洁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