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力建筑工程公司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制度之19职业健康管理规定2021年版.docx
-
资源ID:94115833
资源大小:32.33KB
全文页数:16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images/hot.gif)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某电力建筑工程公司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制度之19职业健康管理规定2021年版.docx
某电力建筑工程公司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制度之19职业健康管理规定202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操纵与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 治职业病,保护员工的健康及其有关权益,加强公司及各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改善生产作业 环境,落实职业健康防护措施,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根据源头治理、科学防治、精 细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协同工作机制,管理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公司及所各单位内部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第三条 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的重要构成部分,公司及各单位在从事 经营与生产管理过程中,务必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健康有关工作。第四条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保护员工享有的职业健康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 工作的民主管理与群众监督。第五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均有权向公司及上级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与职业 病危害事故。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各单位。第七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公司安全管理部是公司职业 健康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健康日常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工程技术、物资采购、财 务资金、办公室等部门,应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有关的职业健康管理责任条款,履行好本部门 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与管理网络,负责本单 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第八条公司与各单位是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工作全面负责。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九条各部门与人员的职责: 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务必加强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为员工发 放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员工生命健康。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提出采购计划。第五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采购职业病防护用品,所购置与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务必具备产品合格 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还务必有“LA”安全标志。库房管理员负责验收。第五十四条办公室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与发放,并做好保管、发放的记录台帐。第五十五条财务资金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资金保障。第五十六条公司各级人员应妥善保管好各自的防护用品,并按规定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 品。第五十七条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限满后应及时更换,对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应按标准规定定期进 行检验、检测,对检验检测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换与报废,不得继续使用。第五十八条 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 换、报废的监督检查,教育各级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 除进行教育外,并按规定给予处罚。第十章职业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第五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与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定期进行职业危害监测及评价。第六十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检测及管理,制定检测及评价计划,建立本单位的职业危 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储存。第六十一条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每三年进行一次。第六十二条 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需要,提供本公司的基本信 息、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往年检测、评价资料等,并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检测合同。第六十三条 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接到检测报告后,应在三日内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报告,并将检测报告结果在单位内公布。第六十四条 检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超过国家标准时,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有 关部门与单位查找原因,限期治理,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重新检测。第六十五条 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与措施,并将职 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档案。第十二章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用人单位应依法组织对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 离岗时、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储存。职业健康检查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员工在同意职业健 康检查、复查或者医学观察期间视同正常出勤。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188-2007)标准执行。第六十七条员工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为了掌握员工的健康状况、分清责任,防止员工带病进 入本公司,在招工前对应聘者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招用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 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第六十八条员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为了及时发现健康损害与健康影响,对员工进行动态 健康观察,按规定的体检周期与项目,组织员工进行定期岗间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 与职业危害因素有关的疾病或者职业禁忌症,应当安排复检。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 的职业有关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该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安排治疗。第六十九条员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了熟悉员工离岗时的健康状况,分清健康损害责任, 在员工离岗时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者者终止与其 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七十条 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对遭受或者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立即 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与医学观察。第七十一条 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对有职业禁忌的,调离或者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员工,进行妥善安置;(三)对需要复查的员工,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与医学观察;(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者职业病诊 断;(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务必健全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明确责任部门与责任人。员工离职 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有关责任部门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 印件上签章。第十三章职业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第七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规定第三十五条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当发生或者者可能发生急性职 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与操纵措施,并逐级向上级报告。第七十四条 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 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与进展趋势等。第七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负责人与安全管理部报告;公司接 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分别向上级职业卫生主管部门与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七十六条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能够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四章职业健康应急管理第七十七条公司与各单位应当编制职业危害事故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与现场处 置方案,定期对应急预案与现场处置方案组织修订。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职业危害事故与公共卫生突 发事件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危害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有关知识学习与培训。第七十八条各单位应做好职业危害事故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设施、器材与抢险物资的储备 工作,落实专人定期进行保护保养,确保完好使用。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定期对应急设施、器材与抢 险物资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九条 职业危害事故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单位应立即启动有关应急预案,组织 协调各应急救援队伍迅速进行应急救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引发次生危害。第八十条职业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理(-)公司领导与各单位负责人应按各级预案的规定,到岗到位,靠前指挥,在第一时间组织事故救援工作,部署与协调现场秩序与员工思想稳固工作,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必要 时请求社会救援。(-)职业危害事故发现人员应首先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向公司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警,不应单 独盲目施救,施救人员应保证在3人以上。如事故情况严重,须等专业救援队伍实施救援。(三)各应急救援队负责人应按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令,立即集结救援队伍,携带应急救 援装置,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展开救援。(四)参加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应首先分析事故形势,明确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风险程度, 按可能发生的最严重的后果考虑,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后,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展开救援,不 可盲目施救。(五)施救人员在实施事故处置与救援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可能引发更加严重的事故或者可能 危及施救人员生命安全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紧急避险,撤离危险区域,防止造成次生伤害。第八十一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一)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向单位领导与 公司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并向所在地卫生防疫部门报警,境外项目同时向所在国使领馆报警。(二)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与有关设施、设 备,把病人送往当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救治。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者隔离,对传染病疫区 采取隔离措施,对食物与水源采取操纵措施,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三)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 行工作。(四)各单位应广泛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稳固员工情绪。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及时对易 受感染的人群与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第十五章考核与奖惩第八十二条 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考核是各单位年度三项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考核评 价工作在公司三项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公司安全管理部具体组织实施。第八十三条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考核使用分级考核,公司对各单位实行考核。各单位按照公司有 关规定对所辖下级人员进行考核。第八十四条 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考核使用量化办法,按照考核内容相应设置考核指标,使用扣分 制,满分为100分,企业考核分数二100-被扣分数,具体考核指标计分方法见附件2 (职业健康日常管 理工作考核评价计分表)。第八十五条 根据公司企业经营者安全考核办法,对各单位的考核结果按比例折合为安全生 产考核对应的分值,纳入各单位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总分内。第八十六条考核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各单位对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自评总结,并将自评结果报送公司安全管理部。(二)公司构成考核评价工作组,根据各单位职业健康工作开展情况与自评结果,通过本部核 查、项目抽查等方式,对各单位进行评价考核,形成评价考核结果。第八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各单位年度职业健康考核全部分值并通报批判。各单位 要紧负责人、分管领导及有关责任者、直接责任人处以三千元至二万元经济处罚,并对有关直接责 任人给予警告、记过、直至降级等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职业健康重大违法违规事件。(三)被国家及地方职业健康主管部门通报、处罚,给企业信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第八十八条 年度职业健康管理考核结果90分以上,与在日常职业卫生管理、在防控职业危害与 保护员工健康等方面有技术创新的,为公司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公司将其评选为职业健康管理先 进单位予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进行通报批判。第十六章附则第八十九条 各单位外来施工人员与协作队伍员工的职业健康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九十条 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序号可能导致健康损害的作业或者工作场所可能导致的职业病1手工电弧焊、气体保护焊、氤弧焊等焊接作业电焊工尘肺;电光性皮炎、电光性眼病;2喷砂、除锈作业、后英砂打磨抛光作业矽肺3保温作业、锅炉检修石棉肺4水泥运输、投料、拌与、浇捣作业水泥尘肺5射线探伤作业、射源仓库外照射急性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等6热处理作业四氯化碳中毒7噪声等效声级大于或者等于85分贝的工作场所噪声聋8高温环境及高温露天作业、中暑9强振动性作业(土方爆破、振捣作业)手臂振动病10油漆、喷漆等涂装作业苯中毒、甲苯中毒、二甲苯中毒职业健康工作考核评分表单位名称:日期:职业健康工作考核得分=事故操纵得分(40分)+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得分(50分)+上级工作要求得分(10分)+加分项考核类别序号考核内容分值评分标准扣分事故操纵1职业健康责任事故40分1、发生通常职业病危害事故,扣10分;2、发生重大及以上职业病危害事故,扣40分;3、发生职业健康重大违法违规事件,扣10分;4、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每次扣10-20分;5、未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每起扣10-40分;6、被国家及地方职业健康主管部门通报、处罚,给企业信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扣30分;0职业健康管理工作2责任体系5分1、未成立职业健康领导机构,扣2分;2、未按人员与部门制定职业病防治职责与要求,扣2分;03规章制度5分根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企业产业类型特点,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全面的,缺一项扣1分;03管理机构5分1、未将职业健康管理纳入安全管理部门及并设立相应岗位,扣3分;2、未根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配备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扣2分;05前期预防5分1、未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扣1分;2、建设项目未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扣1分;3、工作场所不符合股份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7项内容,一项不符合1分,最多扣5 分;扣1分。6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15分1、未在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内容,扣1分;2、未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与中文警示说明,扣1分;3、未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开展防护工作,扣1分;4、未对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进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扣1分;5、违反股份公司管理职业健康暂行办法中关于对分包队伍与临时用工规定,扣1分;6、未按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监测工作,扣1分;7、未按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扣1分;8、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者材料,扣1分;扣3分9、未对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扣1分;10、未对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扣1分;11、未按要求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进行岗前、闵间、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扣1分;12、未给劳动者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具,扣1分;13、劳动者未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具,扣1分;14、职业病防护用具不能使用,扣1分15、未按要求对健康出现损害的劳动者开展有关职业健康工作,扣1分;16、未按要求开展女员工的职业健康工作,扣1分7档案管理5分未按要求对职业健康档案资料进行归档及管理,缺一项扣0.5分;08培训教育5分1、未对要紧负责人与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扣2分;2、未按要求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培训,扣3分;扣1分9应急管理5分1、未编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扣3分;2、对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按有关要求办理与处置,扣2分;0上级工作要求10上级公司职 业健康工作 要求落实情况10分1、未按要求报送股份公司及电工部有关职业健康工作总结及材料,每迟报、漏报一次扣2分;2、股份公司及电工部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提出的整改项未按要求整改完毕并反馈。每一项扣2分。3、因职业健康工作开展不到位,被股份公司及电工部通报批判,一次扣5分。0加分项11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15分在国家级职业健康工作中获得表彰、科技或者管理创新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及在股份公司职业健康 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经电工部认定,每一项加1-7分。0考核总得分注:根据企业特点,不涉及评分标准的项目不扣分。分管领导签字:分管领导签字:部门负责人签字:(-)总经理职责1、贯彻国家职业健康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完成国家有关部委下 达的职业健康工作要求与工作目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与标准,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落实各级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对本公司的职业健康管 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2、设置与公司规模相习惯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健 全职业健康管理网络。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规划与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公司职 业健康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员工提出的合理建议与正当要求。4、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工作领导机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与组织制订年度职 业健康工作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5、根据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公司年度职业健康工作考核,对有关责任人实施奖惩。(二)分管领导职责1、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与标准的规定,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2、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3、组织制订公司年度职业健康工作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与使用。组织制 订(修改)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与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4、经常检查全公司与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 落实部门按期解决。5、对在公司职业健康工作中有奉献的员工进行夸奖、奖励,对不履行职责者与发生“三违”行 为者进行批判教育与处罚。6、对公司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与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 肃处理。(三)安全管理部职责1、负责职业健康工作的日常管理,制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制定公司职业健康工作规划与工作 计戈O2、负责组织对职业危害及职业病的监督管理,负责有毒有害作业监测点的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负责职业危害造成的工伤认定审核申报工作。3、负责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监督职业健康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4、负责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监测点的检测、评价,监督职业健 康“三同时”措施落实。5、负责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的检查,发现设备设施隐患向有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隐患整 改措施的落实情况。6、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四)人力资源部门职责1、负责劳动用工与劳动合同管理,如实告知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并 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2、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业务及防护知识培训。3、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诊断为职业病的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理赔手续。(五)工程管理部职责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员 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负责识别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形成职业危害 因素清单。3、组织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保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六)财务资金部门职责1、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公司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2、做好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费用汇总、统计工作。(七)办公室职责1、负责公司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管理。2、负责劳动防护用品与劳动防护器具的采购计划与发放。3、负责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4、按规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A)工会负责监督职业健康管理与员工劳动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对公司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提出意见与建议,就员工反应的有关职业危害问题进行协调与督促解决。(九)公司各单位的职责1、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制定与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管 理具体措施贯彻到每个施工生产环节。2、组织对本单位员工的职业健康知识教育培训。3、负责制定本单位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纠正违章与冒险作 业行为。4、按规定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确保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5、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防护设施与劳动防护器具的保护保养及检查,并做好记录;对设备、防 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并采取整改措施。6、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第三章各单位办公、作业场所管理第十条 应当加强本单位办公、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员工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 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与条件,保障员工安全健康,实现安全文明生产。第十一条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职业危害的场所,应当请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 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其检测、评价结果 存入单位职业健康档案,并及时向地方职业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及时向员工公布。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与要求的办公、作业场所应立即提出整改方案,采取治理 措施。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办公、作业场所,务必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 操纵与减少职业危害。第十三条 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落实职业危害因素防治措施,包含(不限于)防粉尘措施、防噪 音措施、防中毒措施、防弧光辐射措施、防放射伤害措施。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革新工艺 实现先进的机械化施工生产。第十四条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对散发出的有毒、有害物质,应采取回收综合利用与净化处理措 施,未经处理合格不得随意排放与丢弃。第十五条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应急撤离通道,配置职业健 康防护器材、报警设施、冲洗设施、急救器具,加强防护器具的管理与保护保养,做好定期检查与 记录。第十六条 关于容易泄漏或者散发有毒气体、液体的工艺设备、管道、容器等,应进行定期检修, 严格操纵跑、冒、滴、漏,对排毒防尘、通、排风装置应加强检查、保护与保养,不得擅自移置他 用与拆除。第十七条 对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参与, 方案务必严格执行编审批程序。方案中务必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修现 场的职业健康监护范围与要点,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有有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健康监护工 作。第十八条 认真做好检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修后的放 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 伤害。第十九条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务必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防止泄漏、扩散。第四章 各单位公共卫生与食品卫生管理第二十条 应加强公共卫生与食品卫生工作的长效管理,做好本单位的文明卫生创建工作,营 造清洁、卫生、文明、优美的工作与生活环境,增进员工的身心健康。第二十一条 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公共卫生与食品卫生工作制度,明确环境文明卫生管理措施, 认真抓好落实。第二十二条 应明确公共卫生与食品卫生工作责任制,健全管理网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谁的区域谁包干,谁污染谁清理,员工不良行为由主管领导负责”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奖 惩制度。第二十三条 应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认真做好生产、生活污水处理、排放。采取有效措施降低 生产噪音。第二十四条 应加强食堂、餐厅的清洁卫生工作,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与有关食品、饮用 水管理与验收制度与内部的卫生管理制度。不得采购来源不明食品,不得买卖过期食品、腐烂变质 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工制作食品,严防食品交叉污染。按规定做好炊具、餐具的消毒工 作,做好防尘、防蝇措施。厨房人员务必经体检并取得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后方可录用,工 作时按规定着装。第二十五条 应定期开展公共卫生专项整治,重点抓好“脏、舌L、差”及卫生死角的治理,加强绿化管理。第二十六条 应加强废品回收、保管、处置工作,对可能污染环境的废旧物品,应送专业单位 处置,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公共卫生宣传教育,增强员工的文明卫生意识。第二十八条 境外项目应加强地方病与传染性疾病防控管理,建立完善地方病与传染性疾病预 防与操纵体系,有效地预防与操纵传染源,尽早发现疑似病人,及早实施治疗、促进病人康复,减 少疾病的危害程度。(一)境外项目投标阶段,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在项目所在地考察时,应对可能发生的地方病与 区域性传染疾病进行调研、评估风险,在考察结束后以评估报告形式反馈给本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部 门,并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人力资源部。(二)境外项目开工前,所有出境人员均需进行体检并办理健康证,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耍 求与项目调研报告,有针对性接种疫苗或者采取其它预防措施后,方可安排出境。(三)境外项目施工准备阶段,各单位要根据所在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有关预防药品与设备设 施的需求计划,办公室根据计划进行采购并及时运到项目现场。(四)境外施工单位应以多种形式开展项目所在区域有关地方病与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操纵知识 宣传教育,提高项目人员对有关地方病与传染性疾病的预防能力。(五)境外施工单位须针对有关疾病的特点做好操纵传染源与切断传染途径的措施,督促项目 人员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安排专人负责建立项目人员健康档案,并适时更新,项目人员健康档案 应定期上报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备案。(六)境外施工单位应根据所在国的实际情况设立医务室,配置相应的医护人员与医疗设施。 当发现有疑似病人时应先立即进行隔离,及时送往医院救治,有关信息应及时上报本单位职业健康 管理部门与公司安全管理部。当发生突发传染性疾病疫情时,项目部应立即启动有关应急预案,同 时向项目人员做好通告与解释工作,避免恐慌情绪蔓延,保持项目稳固。(七)境外施工单位应因地制宜,建立适用的运动场地与设施,组织员工开展健身活动,增强 对传染病的抵抗力。(八)境外施工单位在接到使领馆或者当地有关部门发出的传染性疾病预警时,应采取封闭式 管理,人员外出实行请销假制度,减少人员外出频次,避免与当地疾病高发人群接触,有效切断传 染源。第五章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第二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与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 关规定,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制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与要求的工作环境与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 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部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 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与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 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与员工进行补签。第三十一条员工在已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 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力资源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 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在办公与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范的规章制 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在产生可能有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 示标识(GBZ158)的规定,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与中文警示说明,境外项目 应同时标注当地通用语言的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与应急救 治措施等内容。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应及时告知本人。员 工离开本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各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 复印件上签章。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各项职业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指 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与在岗定期培训与考核,使每位员工 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与操纵技能。第六章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第三十八条 职业危害项目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第三十九条 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应当准备的资料:(-)本单位的基本情况;(-)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与材料的情况;(三)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与强度的情况;(四)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第四十条 各单位承担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者技术引进的,在施工项目竣工验收之 日起30日内要进行变更申报。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承担的因技术、工艺或者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有 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施工生产,在技术、工艺或者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填报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者要紧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 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第四十三条 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职'也危害的申报工作,各单位负责具体数据汇总上 报工作配合公司向有关部门申报。第七章职业危害防范宣传教育培训第四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与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 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危害基 本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与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保护的培训。第四十五条培训内容(-)职业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操纵的基本知识;(三)职业卫生管理与防护有关知识;(四)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五)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四十六条培训的对象与方式(-)用人单位要紧负责人与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同意政府职业健康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 训。(二)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与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健康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 业。(四)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者岗位调整导致员工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 变化的,用人单位重新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第八章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保护与检修第四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与工作场所职业 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务必加强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使职业 病危害防护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与要求,以操纵、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第四十八条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防护设施的保护检修,并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包 含不限于):(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类技术参数等);(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与鉴定资料;(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与管理制度;(四)使用、检查与日常维修保养记录;(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第四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有关 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报设备管理 部门。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向员工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监管部门确认,并在 职业危害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第九章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第五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与工作场所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