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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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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docx

    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 纲要(2018-2025年),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促进我县民办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普 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扶持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 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 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 教育机构。第三条我县对民办学前教育实行积极鼓励、正确引导、 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 和民办公助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 民个人办园或捐资助园,扶持发展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 惠性民办幼儿园。第二章申办第四条申办民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新建幼儿园应由县教育部门结合已有网点和人口 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第二十四条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卫生机构的业务检查 和指导,认真做好入园幼儿和在岗员工的体检、卫生、消毒、 防疫和幼儿营养等各项工作。第二十五条建立幼儿和教职工健康检查制度。新职工和 新入园的幼儿,必须全面体检。新职工凭卫生防疫部门健康 合格证从事幼儿工作;幼儿凭妇幼保健部门健康合格证或指 定医院体检合格证入园。第二十六条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特点的体育活动。户外活 动时间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充分利用自然环境,有计划地 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做好夏季防暑 降温、冬季防寒取暖工作。第二十七条民办幼儿园收费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 盈利为目的。幼儿园收费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参照幼儿园 保教费收费标准以及管理意见,相应的类别经相应的认定 机构认定,确定其办园类别,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 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经县物 价部门核定,报县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民办幼儿园将收费申请报县物价部门核准时,应提交物 价部门所规定的有关资料。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代收代管的并 属物价部门核准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 时核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10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以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 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另行收费。第二十八条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 律,要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规范会 计核算,做到经费账目公开,主动接受发改(物价)和教育 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通过新闻媒体、 教育网和政府网等途径予以公告,年检直接定为不合格,是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称号,不是普惠 性民办幼儿园的,次年不得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连续两 年年检不合格者,吊销办园许可证。1 .未经批准使用校车而使用车辆(无论是否标准校车) 集中接送幼儿的。2 .各年龄段班级容量(班额)和园额均超过县教育部门 的限定人数的。3 .保教人员配备低于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的。4 .当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5 .保教违背幼儿身心健康,“小学化”严重的。6 .以幼儿学籍或其他理由为借口,拒绝家长为子女转园 的。第五章法人园长和教师第三十条明确民办幼儿园法定代表人职责。法定代表人 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负责幼儿 园各项工作,对幼儿园幼儿和教职工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责, 主动接受地方政府及各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及监督,依法 规范办园。第三十一条加强民办幼儿园内部管理,实行园长负责制, 并报县教育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应制定年度、学期工作计 划,定期总结和报告,每学年末应向县教育部门及所在地政 府报告工作。要建立工作人员、幼儿和有关统计档案,每年 9月份向县教育部门上报学年度幼儿园基本情况登记表。第三十二条教师配备应按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 执行,并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园 长、幼儿教师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保证专任教师 持证上岗率不低于80%o按要求足额配备保教人员,且要与 聘任的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法 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按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 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计划,依法保障 幼儿教师进修培训提高工作,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第六章年检和评估第三十四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民办幼儿园教育工作 实行年检、督导评估制度。年检工作由县教育部门组织进行, 年检合格者加盖年检合格章予以确认,年检合格后,民办幼-12 - 儿园方可开展新学期的招生工作。年检不合格者限期整改, 整改仍不合格者吊销办园许可证。对拒绝年检、不接受年检 处理决定的,县教育部门取消其办园资格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五条督导评估由县教育部门牵头,每两年对民办 幼儿园的保教质量、管理水平进行一次全面督导、评估。年 检、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幼儿园晋级的重要依据,并通过媒体 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第七章奖励第三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民办幼儿园,由县教育部门 或其提请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一)办学行为规范,管理科学,保育教育工作成效显 著,办园特色明显,社会评价好。(二)投入力度大,年度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三)服从管理,能顺利完成县教育部门交付的各项任 务。第三十七条县教育部门将利用上级资金采取综合奖补、 购买服务等措施对民办幼儿园予以扶持。学前教育日常管理 业务部门将根据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情况,同时综合考量幼 儿园督导评估结果、办园条件、示范园引领作用、园额、班 额等因素进行资金分配,分配的资金由各归口部门组织实施。第八章惩处第三十八条民办幼儿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教育 部门联合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限期整顿、 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一)未经登记审批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 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侵占、破坏民办 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在民办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 染或者影响幼儿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 心健康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四)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幼儿园,改变民办幼儿园名 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五)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六)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 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七)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八)伪造、编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九)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群众反映强烈、 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十)举办者玩忽职守,管理松懈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执行国14 -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第四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民办幼儿 园(班)。第四H一条本办法由县教育部门负责解释。15 - 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二)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 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民办幼儿园应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幼儿园名称、 组织机构和办园章程,有明确的办园宗旨、培养目标、教学 计划、教学大纲和规范的教材。办园规模不得少于3个班, 原则上不超过12个班。(四)民办幼儿园应配备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法律观念强、熟悉幼儿教育业务、事业心责任心强的专职领 导班子,园长应具有从事幼教工作3年以上经历,具有幼儿 师范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以主要精力投入 幼儿园管理工作。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 定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具有中专及同等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接受过幼儿保育职 业培训,身体健康。(五)民办幼儿园建设标准执行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 标准(详见附件)。(六)申办新建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视为办 园条件不达标,予以一票否决,县教育部门不接收办园申请。1 .选址不符合县教育部门布局规划。2 .园址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噪音污染严 重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堆场、垃圾 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运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不利于儿 童身心健康成长和会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3 .办园条件完全不符合基本办园条件标准且无改造 空间。第五条申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应向县教育 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及可行性论证报告。申办报告内容主要 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 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拟办幼儿园章程、规范的幼儿园名称和首届幼儿 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三)举办者及拟任负责人的有关资质证明、有效身份 证明。(四)拟聘任的教师、保育员、保健医生、厨师、保安 等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五)拟办幼儿园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 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 明文件。(六)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合格意见书。(七)县级以上卫计行政部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 卫生合格证,县市监局颁发的餐饮许可证。(八)县房管局出具的房屋安全意见书。(九)拟聘用工作人员的县级以上卫计行政部门出具的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十)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三章审批第六条县教育部门是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行政 管理部门,负责全县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 宏观管理工作及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登记、发证工作。第七条民办幼儿园的审批应经过以下程序:(一)举办者向县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筹设申请,县教育 部门日常管理业务机构根据我县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 局要求以及申办者的条件进行实地勘察。(二)县教育部门日常管理业务机构负责受理举办者的 筹设申请,并对申报筹设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初审合格后, 由县教育部门正式下文批复筹设,并报市教育局备案。筹设 工作1-3年,筹设期间幼儿园不得进行招生、教学等活动; 筹设工作超过三年的,按新办幼儿园要求重新申报。(三)筹设期间,拟办幼儿园应按幼儿园基本办园条 件标准进行设置,同时取得消防合格意见书、餐饮卫生许 可证、房屋安全意见书,且县教体局日常管理业务部门现场 勘察认定后,由县教育部门正式下文批复设立,并报市教育 局备案。县教育部门同步下发办园许可证。(四)民办幼儿园凭县教育部门同意设立的批复文件及 办学许可证,到县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取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展改革(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 可证、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等。第八条民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及保育教育收费标准,由举 办者依据国家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等因素提 出合理的保育教育收费意见,报县教育部门、发展改革(物 价)部门进行成本核算,经审核同意并以书面形式批复、备 案后执行。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 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 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由发改(物价)、教体局、财政 部门以县域内同类型、同等级公办园收费标准的150%确定为 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 费标准,报县教育、财政、发展改革(物价)部门审核备案 后执行。第九条不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幼儿园(班)。已经开办但未 履行申报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或未达到办园标准的幼儿园 (班),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到县教育部门补办 有关手续,补充完善条件,达到设置标准。如在限期内达不 到办园标准的依法予以取缔。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举办者、办学者承担,其招 收的幼儿,由县教育部门或所辖地乡镇政府监督非法办学者 妥善安置。第十条新建幼儿园必须先到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审批 手续,手续齐全后方可开工新建,违规建筑办园,教体局不 予审批注册。第十一条举办者停办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需停办民办幼 儿园,应在停办前一学期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注销 及相关手续,审批机关审核后及时下发停办通知文件,并向 社会公告。民办幼儿园在改变办园性质、名称、园舍搬迁,更换法 人代表、扩大办园规模或终止办园等,均要向县教育部门申 报,并办理变更、注册等相关手续。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广告,须经县教育部门备案、 审批,方能到新闻媒体进行刊登、播放,或者向社会张贴、 宣传。招生简章、广告一经核准,内容不得增删、涂改。不 得发布与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的广告信息。第四章管理第十二条我县民办幼儿园按照“谁审批,谁管理”和“属 地管理”的原则实施管理,建立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负 责、协作管理的体制。第十三条县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本县内民办学前教育的 发展规划、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评估督查。县安监、卫计、 市监、民政、发展改革(物价)、税务、公安、综治、消防、 交通、交警等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协同县教育部门对 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 门、各乡镇负责人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第十四条配备校车的幼儿园,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和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次向乡镇、教体局、 交通运管、交警和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获得审批后,取得校 车标牌和运营路线后,方可上路行驶运营。幼儿园要根据办 园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校车在接送幼 儿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意外安全事故,均由幼儿园负责;乡 镇中心小学、乡(镇)政府和教育部门负责监督,不承担任 何责任。第十五条民办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法律、法 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管理。民办幼儿园依法与聘任的教职工签订有效协议和劳动 用工合同,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照相关规定 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费,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简明,不得使用带 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一般以县XX乡(镇)XX幼 儿园(班)”形式命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全 国”、“江西”、“”、“抚州市”等字样。未经教育行政 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第十七条民办幼儿园实行属地管理。县教育部门、乡镇 政府和中心小学全面负责本辖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 指导工作,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依据有关政策、法规,指导、管理与监督民办幼 儿园的保育教育活动工作,检查督促辖区民办幼儿园安全工 作,依法规范其办园行为。(二)指导、督促民办幼儿园依法选用并按规定程序订 购、使用省教育厅审定的幼儿保教教材。(三)指导民办幼儿园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和各类档 案资料,组织幼儿教师的业务培训和教研交流,不断提高保 教水平。每学期开学工作检查,将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纳入检 查范围。第十八条民办幼儿园要科学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园保教 计划,完成保教任务,定期向所在辖区中心小学报送计划、 总结及相关统计表;保障供给幼儿卫生饮水,供应膳食的幼 儿园应为幼儿提供营养平衡、科学合理的膳食。第十九条民办幼儿园要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要求,禁止从事违背幼儿教育规律的活动。严格按照幼儿 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第二十条民办幼儿园要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 利,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环境,满足儿童多 方面发展的需要。尊重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个 体差异,使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促进体智德美等全面发展。第二十一条民办幼儿园要建立正常稳定的保育教育工 作秩序,严格控制竞赛、评奖活动,禁止在幼儿园进行违背 幼儿教育规律的实验与活动。任何单位和组织举办有幼儿参 加的各类竞赛必须经县教育部门批准。幼儿园不得举办以盈 利为目的的各种早期定向培养班,不得进行损害幼儿身心健 康的活动。第二十二条民办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教育部3-6岁儿童 学习与发展指南,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防止和 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民办幼儿园不得进行和参 与宗教或迷信活动。第二十三条民办幼儿园要高度重视各类安全工作,贯彻 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对幼儿在园期间的安 全、健康负责。应建立健全卫生保健、消防安全和食品安全 制度。全面落实安保人员和安防设备工作,科学安排饮食, 定期进行体质健康检查,做好各种传染病、常见流行病的防 治工作。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每年应当全面检修一次,要经 常性地检查,及时排除险情,切实做好园舍设施设备、户外 活动场地安全等工作,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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