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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焦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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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焦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docx

    某焦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2013年3月10日序 号气管道公称直径mm 最小水平净距其它管道公篇<300300-600>6001<3001001501502300-6001501502003>6001502003003、与输送腐蚀介质的管道共架敷设时,煤气管道应架设在上方,关于容易漏气、漏油、漏腐蚀性液体的部位如法兰、阀门等,应在煤气管道上采取保护措施。4、油管与氧气管宜分别敷设在煤气管道的两侧。5、与煤气管道共架敷设的其它管道的操作装置,应躲开煤气管道法兰、闸阀、翻板等 易泄漏煤气的部位。6、在现有煤气管道与支架上增设管道时,务必通过设计计算,并取得煤气设备主管单 位的同意。7、煤气管道与支架上不应敷设动力电缆、电线,但供煤气管道使用的电缆除外。8、其他管道的托架、吊架可焊在煤气管道的加固圈上或者护板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消除管道不一致热膨胀的相互影响,但不得直接焊在管壁上。9、其他管道架设在管径大于或者等于1200nmi的煤气管道上时,管道上面应予留600nnn 的通行道。第二十三条:架空煤气管道与建筑物、铁路、道路与其它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遵 守表2的规定。表2序号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名称最小水平净距m通常情况特殊情况1房屋建筑532铁路(距最近边轨外侧)323道路(距路肩)1. 50. 54架空电力线路外侧边缘 1KV下列 1-20KV 35-110KV1. 5345电缆管或者沟16其他地下平行敷设的管道1. 57熔化金属,熔渣出口及其他火源10可适当缩短,但 应采取隔热保 护措施8煤气管道0. 60. 3注:1)架空电力线路与煤气的水平距离,应考虑导线的最大风偏。2)安装在煤气管道上的栏杆、走台、操作平台等任何凸出结构,均作为煤气管道的一部分。3)架空煤气管道与地下管、沟的水平净距,是指煤气管道支柱基础与地下管道或者地 沟的外壁之间的距离。第二十四条:架空煤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它管线交叉的最小垂直净距,应遵守表3 的规定。表3序号建筑物与管线名称最小垂直净距,m管道下管道上1厂区铁路轨道顶面5.52厂区道路路面53人行道路面2.24架空电力线路 电压1KV下列 电压120KV 电压 35-110KV1.53不同意架设33. 545架空索道(至小车底最低部分)6电车道的架空线1.57与其他管道 管径V 300mm 管径三300nlm同管道直径 但不小于0. 1 0. 3同管道直径 但不小于0. 1 0. 3注:1)表中号1不包含行驶电气机车的铁路.2)架空电力线路与煤气管道的交叉垂直净距,应考虑导线的最大垂度.第二十五条:煤气管道敷设高度除遵守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1、大型企业煤气输送主管管底距地面净距不宜低于6nb煤气分配主管不宜低于4. 5m, 山区与小型企业能够适当降低。2、新建、改建的高炉脏煤气、半净煤气、净煤气总管通常架设高度:管底至地面净距 不低于8n)(如该管道的隔断装置操作时不外泄煤气,可低至6m,)小型高炉脏煤气、半净煤 气、净煤气总管可低至6m。3、新建焦炉冷却及净化区室外煤气管道的管底至地面净距不小于4. 5m,与净化设备连 接的局部管段可低于4. 5m。第二十六条:煤气分配主管可架设在厂房墙壁外侧或者房顶,但应遵守下列规定:1、沿建筑物的外墙或者房顶敷设时,该建筑物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生产 厂房。2、安设于厂房外墙壁外侧上的煤气分配主管底面至地面的净距不宜小于4. 5m,并便于 检修。与墙壁间的净距:管道外径大于或者等于500mm的净距为500nlm,外径小于500mm的 净距离等于管道外径,但不小于100mm,并尽量避免挡住窗户。管道的附件安在两个窗口之 间。穿过墙壁引入厂房内的煤气支管,墙壁应有环形孔,不准紧靠墙壁。3、在厂房顶上装设分配主管时,分配主管底面至房顶面的净距通常不小于800mm;外 径500nlm下列的管道,当用填料式或者波形补偿器时,管底至房顶的净距可缩短至500mni。 此外管道距天窗不宜小于2m,并不得妨碍厂房内的空气流通与采光。第二十七条:厂房内的煤气管道应架空敷设,在地下室不应敷设煤气分配主管。如生产 上必需敷设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第二十八条:厂房内的煤气管道架空敷设有困难时,可敷设在地沟内,并应遵守下列规 定:1、沟内除敷设供同一炉的空气管道外,不得敷设其它管道及电缆。2、地沟盖板宜使用牢固的炉篦式盖板。3、沟内的煤气管道应尽可能避免装置附件、法兰盘等。4、沟的宽度应便于检查与维修,进入地沟内工作前,应先检查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含量。5、沟内横穿其它管道时,应把横穿的管道放入密闭套管中,套管伸出沟两壁的长度不 宜小于200mmo6、应防止沟内积水。第二十九条:煤气分配主管道上支管引接处(热发生炉煤气管除外),务必设置可靠的 隔断装置。第三十条:车间冷煤气管的进口设有隔断装置时、流量传感元件、压力表接头,取样嘴 与放散管等装置时,其操作位置应设在车间外邻近的平台上。第三十一条:不一致压力的煤气管道连通时,务必设可靠的调压装置。不一致压力的放 散管务必单独设置。第三十二条:架空的敷设煤气管道的内壁与外表面须刷防锈涂料。管道外表面每隔四至 五年应重新涂刷一次防锈涂料。第三十三条:煤气管道的计算压力等于或者大于105pa应进行强度实验,合格后再进行 严密性试验。计算压力小于105pa,可只进行严密性试验。第三十四条:煤气管道计算压力的确定准则,煤气管道试验的具体要求,煤气管道的强 度与严密性试验的具体规定按GB622286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4、煤气设备与管道附属装置第三十五条:当燃料装置使用强制送风的燃烧嘴时,煤气管道上应装逆止装置或者自动 隔断阀。并在空气管道上应设泄爆膜;煤气、空气管道上应安装低压警报装置;空气管道的 末端应设有引到厂房外的放散管。第三十六条:凡经常检修的部位,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焦炉煤气管道的隔断装置禁止 使用带铜质的部件,同时应采取防冻措施。第三十七条:插板是可靠的隔断装置。安设的插板,管道底部离地面的净空距:金属密 封面的插板不小于8m,非金属密封面的插板不小于6m,在煤气不易扩散地区须适当加高。 封闭式插板的安设高度可适当降低。第三十八条:旋塞通常用于需要快速切断的支管上。旋塞的头部应有明显的开关标志。 焦炉的交换旋塞应用2X104pa的压缩空气进行严密性试验,30min后压降不超过5义102pa。第三十九条:单独使用闸阀不能作为可靠的隔断装置。煤气管道上使用的明杆闸阀,其 手轮上应有“开”或者“关”的字样与箭头,螺杆上应有保护套。第四十条:盲板要紧适用煤气设施检修或者扩建延伸的部位。盲板应用两面光滑、边缘 无毛刺、无砂眼的钢板制成。其厚度按使用目的经计算后确定。堵盲板的部位应有撑铁,便于撑开。第四十一条:安全水封装在其它隔断装置之后并用时,安全水封的有效高度为煤气计算 压力加500mm。1、水封的给水管上应设U型给水封与逆止阀。煤气管道直径较大的水封,可就地设泵 给水,水封应在5T5min内灌满。2、禁止将排水管,满流管直接插入下水道。水封下部侧壁上应安设清扫孔与放水头。 U型水封两侧应安设放散管吹刷用的进气头与取样管。第四十二条:排液水封的有效高度为煤气计算压力加500nmi水柱。煤气管道的排液管上应安装闸阀或者旋塞。不一致煤气管道,宜单独设置排液水封,如共用一个排液水封,其水封的有效高度按最 高压力计算。排液水封应设有清扫孔与放水的闸阀或者旋塞。每个水封均应设检查管头。水封的满流 管口应设漏斗。装有给水管的水封应通过漏斗给水。排水器可设在露天,但应采取防冻措施;设在室内的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第四十三条:煤气设备与管道的最高处,煤气管道与卧式设备末端,煤气设备与管道隔 断装置前(管道网隔断设置前后),务必安设吹扫煤气用的放散管。第四十四条:吹扫煤气用的放散管应遵守下列规定:1、放散管口应采取防雨、防堵措施,并高于煤气管道、设备4m,离地面小于10m。2、煤气设施的放散管不能共用,放散管的闸门前应装有取样管。3、厂房内或者距厂房20nl以内的煤气管道与设备上的放散管,管口应高于房顶4m,严 禁在厂房内或者向厂房内放散煤气。第四十五条:调压煤气放散管应装有灭火设施并安装在净煤气管道上。管口应高于周围 的建筑物,距地面不小于30m,所放散的煤气务必点燃。第四十六条:蒸汽(氮气)清扫管接头应安装在煤气管道的上面或者侧面,管接头上应 安旋塞或者闸阀。为了防止煤气串入蒸汽(氮气)管内,只有在通蒸汽(氮气)时,才能与 煤气管道连通,停用时务必断开或者堵盲板。第四十七条:补偿器宜选用耐腐蚀材料制造。带填料的补偿器,须有调整填料紧密程度 的压环。补偿器内及煤气管道表面应通过加工,厂房内不得使用带填料的补偿器。第四十八条:泄爆阀的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1、泄爆阀安装在煤气设备易发生爆炸的部位。2、泄爆阀端部不应正对建筑物的门窗。第四十九条:闸阀后、较低的管段上、膨胀器或者蝶阀组邻近、设备的顶部、煤气设备 与管道需经常入内检查的地方均应设入孔。第五十条:煤气设备或者单独的管段上人孔通常很多于两个。直管段每隔150200nl设 一个人孔。人孔直径应不小于600nlm,直径小于600mm的煤气管道设手孔时,其直径与管道 直径相同。有砖衬的管道,人孔圈的深度应与砖衬的厚度相同。人孔盖上应根据需要安设吹 刷管头。第五十一条:厂区要紧煤气管道应标有明显的煤气流向与种类的标志。所有可能泄漏煤 气的地方均应挂有提醒人们注意的警告标志。第五十二条:梯子、平台、楼梯。煤气设施的人孔、阀门、仪表等经常有人操作的部位,均应设置固定平台。平台、栏杆 与走梯的设计应遵守GB4053. 1-4053.283固定式钢直梯与斜梯、GB4053. 383固定 工业防护栏杆与工业固定式钢平台的有关规定。5、煤气吸气机室第五十三条:焦炉煤气吸气机室主厂房的火灾危险性为甲类,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为二 级。吸气机室建筑设计应遵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四条:焦炉煤气吸气机室电气设备的设计与施工,应遵守GBi58-83爆炸与火 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五条:焦炉煤气吸气机室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符合Ti 19-75工业企业采 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六条:焦炉煤气吸气机室应建立在地面上,禁止在厂房下设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 如为单层建筑物,操作层的层高不应低于3. 5m;如为两层建筑物,上层高度不得低于3. 5m, 下层高度不得低于3m。第五十七条:焦炉煤气吸气机室的管理室(操作室)通常设在主厂房一侧的中部。为了 隔绝主厂房机械运转的噪音,管理室应用隔音材料构筑,并装有利于观察机械运转的隔音玻 璃。第五十八条:管理室(操作室)应装设二次检测仪表及调节装置。一次仪表不得引入管 理室内,管理室应安装电话。第五十九条:焦炉煤气吸气机室的值班人员很多于二人。室内禁止烟火,务必设有消防 设备,如需要动火检修,务必执行焦化厂动火审批制度的有关规定。第六十条:焦炉煤气吸气机室内可能漏煤气的部位,每月至少用检漏仪或者肥皂水检漏 一次。站房内宜设C0监测装置,并把信号传送到管理室内。第六十一条:焦炉煤气的吸气机至少应有两台(一台备用),电动吸气机应有两路电源 供电,有条件的,可增设一台用蒸汽带动的吸气机。第六十二条:焦炉煤气吸气机前后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吸气机的排液器应按机组各自 配置。6、煤气设施的操作与检修第六十三条:除有特别规定外,任何煤气设备均务必保持正压操作,有设备停止生产而 保压又有困难时,则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第六十四条:吹扫与转换煤气设施内部的煤气,应用蒸汽、氮气或者烟气为转换介质。 吹扫或者引气过程中,严禁在煤气设施上拴、拉电焊线、煤气设施周围40米内严禁火源。第六十五条:煤气设施内部气体转换是否达到预定要求,应按预定目的,根据含氧量与 一氧化碳分析或者爆发试验确定。第六十六条:炉子点火时,炉内燃烧系统应具有一定的负压,点火程序务必是先点燃火 种后给煤气,严禁先给煤气后点火。凡送煤气前已烘炉的炉子,其炉膛温度超过1073K (800)时,可不点火直接送煤气,但应严密监视其是否燃烧。送煤气时不着火或者者着火后又熄灭,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查清原因,排净炉内混合 气体后,再按规定程序重新点火。凡强制送风的炉子,点火时应先开鼓风机但不送风,待点火送煤气燃着后,再逐步增大 供风量与煤气量。停煤气时,应先关闭所有的烧嘴,然后停鼓风机。第六十七条:煤气系统的各类塔器及管道在停产通蒸汽吹扫煤气合格后,不应关闭放散 管,开工时,若用蒸汽转换空气合格后,可送入煤气,待检验煤气合格后,才能关闭放散管, 严禁在设备内存在蒸汽时骤然喷水,以免形成真空压损设备。第六十八条:关煤气后,应检查所有连接部位与隔断装置是否泄漏煤气。第六十九条:各类离心式或者轴流式煤气风机均需采取有效的防喘振措施。除应选用符 合工艺要求,性能优良的风机外,还应定期对其动、静叶片及防喘振系统进行检查,确保处 于正常状态。不得在煤气风机启动、停止、倒机操作及运行中处于或者进入喘振工况。第七十条: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务必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长期检 修或者停用的煤气设施,务必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第七十一条:进入煤气设备内工作时,应取空气样作一氧化碳分析。一氧化碳含量不超 过30n)g/m3时,可较长时间工作;一氧化碳含量在50mg/n?时,进内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1 小时;在100mg/n?时,进内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1小时;在lOOmg/n?时,连续工作时间不 得超过30分钟;在200mg/n?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520分钟。第七十二条: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或者进塔(器) 前半小时,检修动火工作每2小时务必重新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半小时,也要重新 分析。取样要有代表性,防止死角。当煤气比重大于空气时,取中、下部各一气样;煤气比 重小于空气时,取中、上部各一气样。第七十三条:经一氧化碳含量分析后,同意进入煤气设备内工作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 设专职监护人。第七十四条:打开煤气加压机、脱硫、净化与贮存等煤气系统的设备与管道时,务必采 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然的措施。第七十五条:带煤气作业或者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务必要有作业方案与安全措施,并要 取得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第七十六条:带煤气进行抽堵盲板、更换闸阀、蝶阀、水封等危险工作,不宜在雷雨天 进行;作业时,应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或者通风式防毒 面具;同时遵守下列规定。1、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2、距工作场点40米内,禁止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要离开 作业点40米以外。3、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工具或者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的铁工具。4、距作业点10米以外才可安设投光器。第七十七条:不得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如需作业,务必采取 可靠的安全措施。第七十八条:在煤气设备上动火,除遵守本制度的第七十条与七十一条规定外,尚须遵 守下列规定:1、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动火部位要可靠接地,在动 火部位邻近要装压力表或者与邻近仪表室联系。2、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除应遵守本制度的第六十四条与六十五条的规定外,还 务必将煤气设备内的易燃物清扫干净或者通上蒸汽、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 确认在动火过程中不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第七十九条:电捕焦油器检修前,要办检修许可证,采取防触电与爆炸的安全措施。进 入电捕焦油器内检查或者检修,还应遵守下列规定:1、断开电源后,电晕极应接地放电。2、进入器内前,电捕焦油器的外壳应与电晕极连接。3、设置与整流室联系的信号。4、严格按本制度的规定清扫置换器内的气体,确认器内一氧化碳浓度符合要求,确认 不形成爆炸性气体。第八十条: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第八十一条:煤气管道设备应定期检验壁厚与腐蚀情况,若壁厚小于安全限度或者局部 腐蚀严重,务必进行检修后,才能继续使用。第八十二条:煤气只限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严禁利用煤气做直接能源。茶水锅炉、蒸饭 锅炉严禁用焦炉煤气外的其它种类煤气加热。第八十三条:煤气管道与设备不得随意拆除或者增设,因生产工艺的变化务必拆除或者 增设时,需厂总工程师批准。7、煤气事故的抢救第八十四条: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与大量泄漏煤气等事故,应立即报告调度室与 煤气防护站。如发生煤气着火事故应立即挂火警电话,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应立即通知邻近卫 生所。发生事故后应迅速弄清事故现场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冒险抢救,扩大事故。第八十五条:抢救事故的所有人员都务必服从统一领导与指挥,指挥人应是企业领导人 (厂长、车间主任或者值班负责人)。第八十六条:事故现场应划出危险区域,布置卤哨,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进入煤气危 险区的抢救人员务必佩带空气呼吸器,严禁用纱布口罩或者其他不适合防止煤气中毒的器 具。第八十七条:煤气中毒者的抢救,应遵守下列规定:1、将中毒者迅速及时地救出煤气危险区域,抬到空气新鲜的地方,解除一切阻碍呼吸 的衣物,并注意保暖。抢救场所应保持清静、通风、并指派专人维持秩序。2、中毒轻微者,如出现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可直接送往邻近卫生所急救。3、中毒较重者,如出现失去知觉,口吐白沫等症状,应通知煤气防护站与邻近卫生所 赶到现场急救。4、中毒者已停止呼吸,应在现场立即做人工呼吸并使用苏生器,同时通知煤气防护站 与邻近卫生所赶到现场急救。5、中毒者未恢复知觉前,不得用急救车送往较远医院急救。就近送往医院抢救时,途 中应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并应有医务人员护送。第八十八条:处理煤气着火事故应遵守下列规定:1、煤气设施着火时,应逐步降低煤气压力,通入大量蒸汽或者氮气,但设施内煤气压 力最低不得小于lOOpa (10.2mmH2O)o严禁突然关闭煤气闸阀或者封水封,以防回火爆炸。2、直径小于或者等于100mm的煤气管道起火,可直接关闭煤气阀门灭火。3、煤气隔断装置、压力表或者蒸汽、氮气接头应有专人操纵操作。第八十九条:发生煤气爆炸事故后,应立即切断煤气来源,迅速将残余煤气处理干净, 如因爆炸引起着火事故应按本制度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三、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1、危险品仓库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与逐级安全检查制度,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应 及时整改。2、进入危险品库区的机动车辆应安装防火罩。机动车装卸货物后,不准在库区、货场 内停放与修理。3、储存危险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与使用明火。4、装卸易燃易爆人员应穿工作服,带手套、口罩等必需的防护用具,操作中轻搬轻放、 防止磨擦与撞击。5、在危险品区域内的各类操作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作业现场应远离热源与火 源。6、装卸易燃液体须穿工作服、戴护目镜、胶皮手套、胶皮围裙等务必的防护用具。禁 止穿带钉鞋作业。桶装各类氧化剂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7、各类危险品分装、改装、开箱(桶)检查等应在库房外进行。8、在操作各类危险品时,针对各类危化品的性质,准备相应的急救药品与制定急救预 案。四、危险源(点)分级管理制度一、危险源(点)是指企业设备、作业场所与岗位潜在的可能发生事故的危险因素。这些设 备场所与岗位一旦发生事故会导致人身伤亡、建筑物破坏,设备损坏,是重点操纵与管理部 位。二、划分危险源(点)的具体根据:有发生爆炸、火灾、灼烫危险场所及物质;有坠落、倒塌、落物、崩块、飞溅伤人、被绊倒危险的物质及场所;有触电伤害危险的线路、设备与场所;有被机具绞、挤、撞、夹等危险的场所;有其它容易导致人受伤的场所及物质;有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贮槽、罐、容器等场所。三、危险源的分级管理危险源按危险程度分为四个等级一级危险源是指发生事故机率大或者虽发生事故机率小,但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人员 重大伤亡,引起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的危险岗位、设备、场所及物质。对此务必采 取措施及时排除危险因素。二级危险源是指发生事故频率较大或者容易导致多人伤害事故的危险岗位、设备、场所 及物质。对此,要果断采取措施排除危险因素。三级危险源是指虽不导致重伤以上事故与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但事故常 发生或者有较大可能性发生,对此应予以排除或者采取操纵措施。四级危险源是指有一定的危险性,有可能发生通常性的伤害事故。四、危险源的管理一级危险源由公司级领导负责,由公司、车间、工段、班组进行四级管理,班组每日检 查、工段每周检查一次,公司安监部每月检查一次。二级危险源由车间领导负责,由班组与工段分级管理,班组每日检查、工段每周检查一 次,厂级不定期进行抽查。三、四级危险源由班组长负责,并进行经常性检查。五、对危险源管理的几项要求一、二级危险源务必设立标志牌,悬挂在显著位置,并保持清晰、完好。三、四级危险源能够不设置标志牌。标志牌要按规定要求制作(用不易损坏的材质)。长 600mm,宽 400mm ;危险源(点)名称:编 号:潜在危险:危险级别:检查标准:责任人:五、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有效地 操纵潜在的危险因素,确保职工的安全、健康与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我厂对其存在的重大 危险源进行监控,对重大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一、危险源监控的目的不仅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而且要做到一旦发生事故,能 将事故危害操纵到最低程度。二、本公司的危险源要紧有发生爆炸,火灾危险的场所,有触电危险的场所。三、对危险源进行分析评价通常包含下列几个方面:辩别各类危险因素及基层原因与机 制;依次评价已辩别的危险事件发生概率与发生后果的加合作用。风险操纵,将上述评价结 果与安全目标值进行比较,检查风险是否达到可同意的水平,否则需进一步采取措施,降低 危险水平。四、通过对危险源的分析评价,把握危险程度,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与事故后果严重程度, 对危险分三级管理与操纵:A级:重大危险源,由厂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操纵。B级:较大危险由车间(工段)负责管理并操纵。C级:通常危险源的班组,岗位人员负责操纵并管理。五、对每一个重大危险都要制定出一套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通过技术措施与组织措施 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操纵与管理。六、三级危险源在各级组织的各类安全检查活动中均应列为重点检查目标。层层把关, 共同严格管理与操纵,对重大危险源每半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七、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下发隐患通知书督促整改并进行复查验收。对 重大安全隐患,由厂长指定专人会同生产、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方案,限 期整改,并组织整改验收。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重大危险源操纵的重要构成部分,厂部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定期检验与评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程序的有效程度,并进行演练,必要时加以修订。1、成立预案编制小组,指定负责人。2、参阅现有的应急预案。3、危险分析包含危险识别,脆弱性分析与粉尘分析。4、应急准备与应急能力评估,确认现有的预防措施与应急处理能力并对其充分进行评 估。5、完成应急预案编制,提出应急所需的人员、设备与程度。6、提预案落实、更新、培训与演练计划。九、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厂长任组长、生产厂长、技术科、安全科、设备、 消防、医疗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与实际安全操作技能,减少伤 亡人数,保证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特种作业的概念:特种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特别对他人与 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之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之特种作业人员O 二、特种作业的范围1、电工(运行、维修)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起重作业(包含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5、压力容器操作。6、空压机械操作。7、焦炉司炉作业。8、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三、特种作业人员务必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2、年满十八周岁。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4、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与实际技能考核成绩合格。5、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与生理缺陷。四、复审与培训1、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与电工进网许可证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运行电工每复审一次,未按期复审与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与进网许可证自行失效。2、凡到期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由单位申报将复审人员的操作证、许可证,交到公司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1、总经理、安全副总安全生产责任制-3-2、调度长安全生产责任制-4-3、车间主任(工段长)安全生产责任制-4-4、安全部长岗位责任制-5-5、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5-6、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5-7、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6-二、煤气管理制度-6-1、总则-6-2、焦炉煤气的生产、回收与净化-7-3、煤气管道-8-4、煤气设备与管道附属装置-11-5、煤气吸气机室-13-6、煤气设施的操作与检修-13-7、煤气事故的抢救-15-三、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15-四、危险源(点)分级管理制度-16-五、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17-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8-七、劳保用品发放制度-19-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0-九、职业卫生管理制度-21-十、安全检修制度-21-1、总则-21-2、安全检查的形式与时间-22-3、专业性安全检查-22-4、隐患整改-22-十一、安全教育制度-23-1、总则-23-2、新入厂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23-3、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24-4、管理人员安全教育-24-5、日常安全教育-24-6、奖惩考核-25-十二、防火管理制度-25-1、总则-25-2、防火职责-25-3、防火管理-27-十三、动火审批制度-29-1、总则-29 -安监部统一办理。五、复审内容1、检查作业期间安全行为,违章记录与事故责任。2、安全技术知识培训与事故案例教育。3、进行理论与实际考核。4、健康体检。六、日常管理1、特种作业人员务必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2、各分厂、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 工作与日常工作。3、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档案。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后方能够从事 原作业。5、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应视情节给予批判与教育、吊销其操作证,造成严重后果 者,应按有关规定与制度进行处罚。七、劳保用品发放制度一、企业务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标准,向职工配发劳保用品。严格实行“统一计划、 归口验收、分批购置、按时发放”制度制定年度、月度购置计划、发放标准、数量,并有厂 长批准实施。二、购置劳保用品务必到省级安监部门批准的生产厂家或者经营单位购买,并建立健全 劳保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制度、台帐。三、劳保用品务必附带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等手续,劣质产品不得入库与使用,公司安 监部负责劳保用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四、职工上班期间务必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并按规定正确使用,劳保用品不准折发现 金,变相发放。五、因个人保管不妥或者使用不当而丢失、损坏的劳保用品由个人负责,因抢救事故等 工作原因而损坏的劳保用品应予以补发。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1、危险品仓库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与逐级安全检查制度,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应 及时整改。2、进入危险品库区的机动车辆应安装防火罩。机动车装卸货物后,不准在库区、货场 内停放与修理。3、储存危险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与使用明火。4、装卸易燃易爆品人员应穿工作服,带手套、口罩等必需的防护用具,操作中轻搬轻 放、防止磨擦与撞击。5、在危险品区域内的各类操作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作业现场应远离热源与火源。6、装卸易燃液体须穿工作服、戴护目镜、胶皮手套、胶皮围裙等务必的防护用具。禁 止穿带钉鞋作业。桶装各类氧化剂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7、各类危险品分装、改装、开箱(桶)检查等应在库房外进行。8、在操作各类危险品时,针对各类危化品的性质,准备相应的急救药品与制定急救预 案。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消防器材发放管理制度:1、合理配备消防器材设置,消防设施是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的前提与必 要条件,配置一定要是适量、适用、合理。2、各车间所配备的消防器材要做到定人保管,定点放置,定期检查,始终保持良好备 用状态。发现人为的损坏、挪用,按其价格20%予以处理,空瓶未及时更换的每瓶扣50元。3、消防器材由安环科统一管理,各类器材更换、维修经安环科指定专人验收相符,质 量可靠后方可入库,并要有准确的台帐。4、各消防器材与领发一律由车间领导或者兼职消防负责人领发,任何个人不予办理, 新建单位补发由所需单位书面申请、报安监部根据实际情况,消防法规予以配置,领用单位 签字后方可领取。5、需要更换的消防器材,务必以旧更新,并写明使用原因,到期需更换的水溶剂灭火 器务必申请,由安监科统一管理。二、消防器材使用及设施安全管理制度1、消防器材及设施要紧包含:各类灭火器、消防桶、消防锹、消防栓、水枪、水灾自 动报警器及灭火系统,消防装备,阴燃防火材料及其他消防产品,只限消防专用,禁止占用, 操作他用或者移动位置、损坏等。2、消防器材及设施的日常保护与保养,坚持“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管理原则。3、各单位消防器材及设施务必纳入生产设备管理中,配置的灭火器一律实行挂牌责任 制,实行定位放置,定人负责,定期检查保护的“三定”管理。4、车间、科室对本单位消防器材设施,应设立消防器材设施配置台帐,各类消防器材 领发一律由兼职防火人员(安全员兼)负责,任何个人不予办理领发。5、各单位务必在冬季、对水容性灭火器及室内消防栓采取间断性的保护保养,防冻措 施。6、消防器材在使用后务必更换到位,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不要损坏,并保持无灰尘、 无油污。7、操作人员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与扑灭火灾的基本办法,熟悉各部位消防器材及设施 的配备情况。九、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操纵与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 业病,保护我厂职工的健康及其有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特制定 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一、履行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三、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 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与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 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四、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的 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操纵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五、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 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 防护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六、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车间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 理。七、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 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 者的诊疗。八、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九、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也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 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储存。十、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十一、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 害事故报告制度。十二、职工在离岗或者退职后,有权索取个人的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管理人要如实提 供。十、安全检修制度1、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法,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安全检查的目的。安全检查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安全检查的目的既可与时发现生产不安 全的物质(设备、工具)状况及因素、不安全的工作环境、不安全行为与潜在的职业危害与 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还能够通过安全检查熟悉安全生产的管理情况,促进上级安全文件 与企业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措施的落实,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的具 体表达,因此务必树立安全检查的权威。第三条:安全检查要求认真、细致、严密、严格,把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与日常管理作 为工作重点。第四条:安全生产检查的要紧形式有定期性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 查、季节性安全检查等。第五条:经理、车间主任(职能部室领导)、班组长对落实本制度负责,安全专职管理 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负责落实本制度的具体工作。2、安全检查的形式与时间第六条:每季由(生产)安全部组织一次全面性的安全检查,检查由主管安全的副总主 持,各部室部长(主任)及(生产)安全部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各车间主任参加,对全厂 范围内进行季度安全检查。第七条:车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性的安全检查。检查由车间主任主持,车间管理人 员参加,检查的内容有:事故隐患、危险源点管理、班组建设、安全活动开展情况、安全台 帐及活动记录。第八条:班组应组织经常性安全检查,由班组长主持,要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发现问题 要及时组织解决,解决不了的要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向车间领导汇报。第九条: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各车间的安全员负责所管辖范围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3、专业性安全检查第十条:设备部每年应组织一次以上建(构)筑物、煤气设备设施、防雷电安全设施安 全状况的检查,每年应组织二次以上压力容器安全状态检查、电器设备设施安全状态检查、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态的检查。有关部室(车间)人员参加。第十一条:生产部门每年应组织一次防汛安全检查与防冻安全检查。各部室(车间)有 关人员参加。第十二条:安全部门每年应组织一次以上工业卫生设施设备的检查,每季应组织一次以 上防火安全检查,各部室(车间)的有关人员参加。第十三条:季节性检查1、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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