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资料-员工未完成服务期便跳槽可以索赔吗文档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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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资料-员工未完成服务期便跳槽可以索赔吗文档范本.docx
问:干部及员工未完成服务期便跳槽,可以索赔吗? 答:可以,前提是关于服务期的约定有专业技术培训的事实支持.劳动合同协议法第22条明确允许用人单位在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干部及员工进行 专业技术培训的前提卜.与干部及员工约定服务期,并可以就此约定违约金.参考法规:劳动合同协议法第22条.例:郑某2004年8月1日入职于烟台某技术公司.劳动合同协议期限自2004年8月1日至 2014年7月30日.双方约定,期间企事业单位负责安排郑某到日本研修培训,回国后郑某必 须回公司工作,10年内不得调动或辞职.如若违反,郑某必须在调动或辞职前30天内向该公 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全额返还公司为郑某支付的赴日机票费、生活费、研修费.2004年8月至2005年6月,公司安排郑某到日本进行研修培训|.郑某学成回国后回到原 单位工作.2008年5月20日,郑某突然以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于2008年6 月3日离开公司.期间,郑某并没有按劳动合同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以及返还公司已支付 的赴H往返机票费、生活费、研修费用.技术公司向烟台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烟台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郑某支付该公司违约金.解: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干部及员工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I,并就此约定服务期 和违约金的,约定有效; 干部及员工违反有效的服务期违约金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本案中,技术公司与郑某事先约定了将提供费用送郑某赴口研修,并就此约定了 10年的 服务期和违约金.郑某事后违背了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烟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是正确的.操作提示:与干部及员工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必须是真实进行了专项技术培训I.企事业单位应当 注意保存有关专项培训费用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