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和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 ;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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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和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 ;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docx
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和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用人单位名称: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与人力资源学院联合研制体格检查项口正常阳性体征心脏左界大右位 心心动过 速 (次/ 分)心动过 缓 (次/ 分)频发早搏其它 心律 异常其它安静(次/分)运动后 (次/ 分)病理杂音部位收缩期舒张期传导方向性质响度性质响度肺脏肝脏肋缘下厘米 肘突下厘米 软硬度厘米 触痛厘米脾脏肋缘下厘米 最大斜径厘米 软硬度厘米 触痛厘米其它部分异常部 分 常 见 病视力远左印象:建议:医师签名:日 期:右近左右沙眼脊柱侧弯神经衰弱其 它 检 查 化 验胸透心电图肝功结果 试验0T毫米直径PPD毫米直径其它备 注口可、否参加素质测试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用人单位名称: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研制2023年3月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劳动就业保护14第三章工资福利保护15第四章生育保护15第五章职业安全健康保护18第六章管理监督19第七章附则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女职工工作场所特殊劳动保护,维护女 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身心健康,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 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 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经第 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女职工,并向本单位 全体职工公示告知。第二章劳动就业保护第四条 本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依法与女职工 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中应具备女职工 特殊保护条款,明确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第五条 本单位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 定,并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 告知女职工。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指自婴儿出生 之日起至满一周岁止)内,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期 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本人提出解除、 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外,劳动(聘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 续至孕期、产假、哺乳期期满。第三章工资福利保护第七条本单位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男女 同工同酬。女职工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 权利。第八条 本单位不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 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第九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 训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歧视女职工。不因女职 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限制女职工参与上述活动。第十条 妇女节(3月8日),女职工放假半天。第十一条 本单位在发展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 持续改善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不断提高女职工权益保障水 平,促进女职工共享发展成果。第四章生育保护第十二条本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 护的法律法规,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 予特殊保护。第十三条女职工月经期保护(一)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禁忌 从事的劳动。(二)患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 诊后,月经期间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第十四条女职工孕期保护(一)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 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对怀孕满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本 单位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 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或适当减轻工作;在从事立位作业女职工 的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三)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本单位根据医 疗机构的证明,与职工本人协商一致,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 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四)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 间计入劳动时间,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第十五条女职工产期保护(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根据医疗机构证明,难产的,增 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 假15天。生育奖励假、配偶陪产假和育儿假,按照本地规 定执行。(二)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 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三)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单位上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四)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 工,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其怀孕期间予以减轻工作量; 经女职工申请,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工作 岗位。(五)女职工休产假,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由上级 领导批准签报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核对并备案。(六)职工根据所在地规定申请休生育奖励假、配偶陪 产假、育儿假等假期可参考上述流程办理。第十六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一)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从 事的劳动。(二)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延长劳动时 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 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 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三)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第五章职业安全健康保护第十七条本单位加强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对女职 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在生产发展的同时,投入专 项资金,通过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改善女职工 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第十八条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 查以及女职工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第十九条关爱更年期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严重 更年期综合征的,经治疗效果仍不明显,且不适应原工作的, 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第二十条本单位公开承诺,对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持 零容忍态度,明确禁止性骚扰的具体行为,健全预防和制止 性骚扰的制度,完善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加强对消除性骚 扰的宣传、教育和培训,通过开通热线电话、意见箱、电子 邮箱等多种形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据专门制定的消除工 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对反映问题妥善处理,并对女职工提供心 理疏导和依法维权的支持,积极创建安全健康舒心的工作环 境。第六章管理监督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明确由 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的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本单位建立由工会负责人担任组长的监 督检查小组,女职工在小组成员中保持一定比例。监督检查 小组定期对本制度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并向全体职工公布检 查结果。第二十三条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 部门或监督检查小组举报投诉。经调查核实后,督促相关部门 整改。受理部门:;投诉电话:;信 箱:; 电子邮箱:O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法律法规未有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本制度生效后,在履 行过程中,劳动(聘用)合同履行地的相关规定优于本制度 规定的,按最优标准执行。第二十五条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可以纳入集体 合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或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 体合同中。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 年 月 日生效。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招录管理3第三章宣传培训4第四章劳动保护5第五章监督检查6第六章附则6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用人单位名称: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研制2023年3月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劳动就业保护14第三章工资福利保护15第四章生育保护15第五章职业安全健康保护18第六章管理监督19第七章附则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女职工工作场所特殊劳动保护,维护女 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身心健康,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 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 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经第 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女职工,并向本单位 全体职工公示告知。第二章劳动就业保护第四条 本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依法与女职工 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中应具备女职工 特殊保护条款,明确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第五条 本单位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 定,并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 告知女职工。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指自婴儿出生 之日起至满一周岁止)内,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期 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本人提出解除、 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外,劳动(聘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 续至孕期、产假、哺乳期期满。第三章工资福利保护第七条 本单位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男女 同工同酬。女职工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 权利。第八条 本单位不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 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第九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 训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歧视女职工。不因女职 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限制女职工参与上述活动。第十条 妇女节(3月8日),女职工放假半天。第十一条 本单位在发展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 持续改善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不断提高女职工权益保障水 平,促进女职工共享发展成果。第四章生育保护第十二条本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 护的法律法规,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 予特殊保护。第十三条女职工月经期保护(一)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禁忌 从事的劳动。(二)患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 诊后,月经期间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第十四条女职工孕期保护(一)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 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对怀孕满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本 单位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 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或适当减轻工作;在从事立位作业女职工 的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三)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本单位根据医 疗机构的证明,与职工本人协商一致,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 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四)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 间计入劳动时间,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第十五条女职工产期保护(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根据医疗机构证明,难产的,增 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 假15天。生育奖励假、配偶陪产假和育儿假,按照本地规 定执行。(二)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 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三)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单位上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四)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 工,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其怀孕期间予以减轻工作量; 经女职工申请,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工作 岗位。(五)女职工休产假,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由上级 领导批准签报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核对并备案。(六)职工根据所在地规定申请休生育奖励假、配偶陪 产假、育儿假等假期可参考上述流程办理。第十六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一)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从 事的劳动。(二)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延长劳动时 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 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 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三)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 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第五章职业安全健康保护第十七条本单位加强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对女职 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在生产发展的同时,投入专 项资金,通过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改善女职工 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第十八条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 查以及女职工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第十九条关爱更年期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严重 更年期综合征的,经治疗效果仍不明显,且不适应原工作的, 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第二十条本单位公开承诺,对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持 零容忍态度,明确禁止性骚扰的具体行为,健全预防和制止 性骚扰的制度,完善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加强对消除性骚 扰的宣传、教育和培训,通过开通热线电话、意见箱、电子 邮箱等多种形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据专门制定的消除工 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对反映问题妥善处理,并对女职工提供心 理疏导和依法维权的支持,积极创建安全健康舒心的工作环 境。第六章管理监督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明确由 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的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本单位建立由工会负责人担任组长的监 督检查小组,女职工在小组成员中保持一定比例。监督检查 小组定期对本制度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并向全体职工公布检 查结果。第二十三条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 部门或监督检查小组举报投诉。经调查核实后,督促相关部门 整改。受理部门:;投诉电话:;信 箱:; 电子邮箱:O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法律法规未有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本制度生效后,在履 行过程中,劳动(聘用)合同履行地的相关规定优于本制度 规定的,按最优标准执行。第二十五条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可以纳入集体 合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或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 体合同中。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 年 月 日生效。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 殊劳动保护,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 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会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法 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经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并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示告知。第二章招录管理第三条 本单位为非文艺、体育单位,公开承诺工作场所 禁止使用童工。第四条 本单位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包括以下内容:(一)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录时,必须核查 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 善保管;(二)不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三)不以勤工俭学、实习、教学实践、职业技能培训为名,安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四)遵守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规 定,不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第五条 本单位招用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 时,应当做好:(一)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 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二)依法与未成年工签订劳动合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可以同时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三)安排未成年工健康检查,填写未成年工健康检查 表未成年工登记表,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四)承担健康检查等产生的费用;(五)依法合理安排未成年工工作岗位。第三章宣传培训第六条持续开展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加强工作场所未成 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单位公告栏、办公室公 告板等明显的地方张贴规章制度、举报投诉热线电话。第七条未成年工上岗前,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 教育、培训。同时,组织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加强工作场所未 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专题培训或将专题培训内容纳入各类培训之中。第四章劳动保护第八条本单位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 业和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安排未成年工在营业性娱乐 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事劳动。第九条本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第十条本单位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对包括未成 年工在内的全体职工执行统一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第十一条本单位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给未成年 工,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未成年工的工资。第十二条本单位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并承担费 用:(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二)工作满1年;(三)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按照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 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第十三条本单位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 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本单位明确由 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十五条本单位建立由工会负责人担任组长的监督检查 小组。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本制度执行情况开展检查,通过工 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等,提示相 关部门建立健全预防措施,并向全体职工公布检查结果。第十六条 本单位未成年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 部门或监督检查小组举报投诉。经调查核实后,督促相关部门 整改。受理部门:;投诉电话:;信 箱:; 电子邮箱:O第十七条 本单位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 本单位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方面进行监督检 查。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未予规定的,按照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有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第十九条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可以纳入集体合 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或未成年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 合同中。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生效。未成年工登记表编号:贴照片处姓名性别户籍身份证号码学历工作单位合同期限监护人联系方式健康状况健康(是Y,否X)患有何种疾病或 有何种生理缺陷 (非残疾型)拟安排劳动范围 (岗位、工种)用人单位经办联系电话人用人单位(盖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年 月日说明:此表一式二份,一份由用人单位留存,一份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留存。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省 市 县(区)工厂 车间工种姓名 性别民族出生日期 年月日重要病史 检测日期 年月日1、脉搏 次/分2、收缩压 Pa3、舒张压(消音)Pa4、肺活量(1) (2) (3) 最大值 ml5、营养状况6、血色素 g/L7、身高 cm8、体重 kg9、体重/身高0、坐高 cm11 胸围 c m12肩宽 cm13骨盆宽 cm14、月经来潮:已 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