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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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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docx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 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各级政府为支 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 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 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 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 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为国家立项项目和自治区立项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两大类。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 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 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 组织审定。产业化发展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项目实施单位 自行审定后报县农发机构备案。对于不涉及工程建设内容的 产业化发展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可根据具体情况由 评审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替代。第三十五条 市农发机构应当根据拟扶持项目初步设 计(实施方案)的审定或者备案情况,编制、汇总本辖区农 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上报自治区农发办。自治区农发办负责批复全区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实 施计划,其中国家立项项目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同时抄送财 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广西专员办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按照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开展项目实 施、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第三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 土地治理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 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产业化发展项目由项目实施单 位自行实施,并实行资金和项目公示制。第三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初步设计(实施方 案)组织实施项目,按期建成并达到项目的建设标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一般为2年。第三十八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 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应遵照以下规定进 行。(一)凡涉及项目建设内容、地点调整的,由市农发机 构负责审核批复,报自治区农发办备案。(二)凡涉及项目建设期限发生变化需调整或项目终止 实施的,提出申请逐级审核上报,由自治区农发办负责审核 批复。(三)终止项目已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第三十九条 土地治理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 逐项检查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及时编报项目竣 工决算,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项目竣工决算由县财政部门(农发机构)负责审核、批复,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条 土地治理项目由市农发机构组织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规章制度情况、项目 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 使用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产业化发展项目由县农发办组织验收。验收时,县农发 办应当进行实地核查,确认项目完成情况。市农发机构负责 对县级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市农发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自治区农发办报送项目实施计划完成和项目验收情况。自治区农发办负责对市、县 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土地治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有关资产交付管理的规定 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并根据资产交付情况明确管护主体。土地治理项目管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 度,明确管护责任、管护内容和管护要求,保证项目工程在 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第四十二条自治区农发办根据国家农发办要求,组织各级农发办编报上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并在规定时 限向国家农发办报送,同时抄送广西专员办。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按照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业综合开 发项目立项政策、申请条件、提交申请材料目录、评审标准、程序和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四条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第四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农发办)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自治区农发办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定期 或不定期对市、县农发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农发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 目开展绩效评价,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 问题及时纠正。第四十六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预算执行监管结果应当作为分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重要参考之一。第四十七条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财政厅将酌情减少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开发县资格。(一)擅自调整计划的;(二)未足额落实本级投入的;(三)预算执行进度慢、质量差的;(四)资金被收回,未能按计划完成开发任务的;(五)工作质量差,导致工程结余较大的;(六)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虚列资金完成额等其他行为;(七)年度管理工作综合考核列入黑名单的。第四十八条在开发县管理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 资金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 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 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市、县农发机构应当及时终止项目。第四十九条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开发县,自治区农发办按照有关规定暂停或 取消其开发县资格。第五十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财政 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一条各级农发办要切实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做 到资料收集齐全、归类清晰、查询方便、专人负责、专柜保 存。第五十二条 市农发机构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操作规程,报财政厅备案。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和自治区立项项目,其他项目按国家农发办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国家和自治区对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与本细则不一致的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有关规定、办法、条款一 并废止。服务体系建设等。有机结合的试点类项目。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 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 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第六条 按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 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农发办”) 和设区市(以下简称“市”)及县(市、区,以下简称“县”) 农发机构管理权限和职责。第七条 自治区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区农业综合 开发工作,拟定全区农业综合开发具体政策、规章制度和发 展规划,分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 目管理,确定各级农发办的管理职责,对全区农业综合开发 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开展宣传等。市农发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本辖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对本辖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对农业综合开 发工作开展宣传等。县农发机构负责拟定本县域农业综合开发具体操作流 程和发展规划,管理和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农业综 合开发项目申报、实施和管理,对本县域资金和项目进行监 管,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开展宣传等。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糖料蔗 主产区。第九条农业综合开发应当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 目标,优化开发布局。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 用的区域实行重点开发;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限,但有一 定恢复潜力、能够达到生态平衡和环境再生的区域实行保护 性开发,以生态综合治理和保护为主,适度开展高标准农田 建设;以生态环境恢复为主,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 态比较脆弱的区域实行限制开发。第十条.农业综合开发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 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第十一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开发县管理。开发县分为 国家开发县和自治区开发县,按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定期 评估、奖优罚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土地治理项目应当 安排在开发县。国家开发县是指经自治区农发办认定纳入国家农业综 合开发政策扶持范围的县;自治区开发县是指未纳入国家开 发县,经自治区农发办认定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县等。自治区农发办负责全区开发县的新增、取消、暂停、退 出及因行政区划变更确认等工作。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十二条自治区财政与市、县财政分别承担农业综合 开发支出责任。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财力等因素确定项 目各级财政投入比例。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鼓励各地加大财 政投入力度。各级财政应根据每年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等。各级财政投入资金应当列入同级政府年度预算。第十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分配主要采取因素 法。分配因素包括基础资源、工作绩效和其他三个方面的因 素,以基础资源因素为主。基础资源因素包括粮食总产量、糖料总产量;农作物总 播种面积、粮食作物面积及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等基础 数据;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 监督管理等工作情况;其他因素主要包括特定的农业发展战 略要求、政策创新情况等。自治区农发办可以根据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任务重 点,适当调整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第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可以采取补助、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各级 农发机构应积极创新机制,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投入农业综 合开发。第十五条 自治区农发办根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类 型和扶持对象规定项目自筹资金的投入比例。鼓励土地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以筹资投 劳的形式进行投入。第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以土地治理项 目为重点。由自治区农发办根据国家农发办的规定,结合广 西实际,合理确定年度的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投 入比例。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 内容:(一)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二)土地平整、土壤改良;(三)田间道路建设;(四)防护林营造;(五)优良品种、先进技术推广;(六)种植、养殖基地建设;(七)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设备购置和厂房建设;(A)农产品储运保鲜、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九)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十)牧区草原改造。(十一)国家及自治区农发办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八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购置及施工支出;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 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工程预决算审计等支出;(三)工程监理费;(四)科技推广费;(五)项目管理费;(六)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七)贷款贴息;(A)国家及自治区农发办规定的其他费用。第十九条 本细则第十八条中规定的项目管理费由县 农发机构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投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使 用,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提取;超过 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提取。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地考察、评审、 检查验收、宣传培训、工程招标、信息化建设、工程实施监 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项目管理方面的支出。市农发机构项目管理经费由本级政府预算安排,不得另 外提取。第二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 有关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 算、专款专用。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资金,加强管理和监 督。第二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 级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土地治理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办理报账。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计 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对实施单位提供的有关报账原始凭证,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及时、足额地予以报账,并根据 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清算结算。产业化发展项目,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项目完成至少过 半后办理报账,并在项目完工验收后根据验收确认意见及时、 足额支付财政资金。实行“先建后补”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筹集建设所需全部资金并组织实施。验收合格后,财 政部门将财政补助资金一次性支付给项目实施单位。第二十三条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审减资金和招标节约资金继续用于该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第二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终止及结余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同级财政,重点保障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第三章项目管理第二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 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当做到常态化、规 范化。第二十六条 设区市、县农发办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 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 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第二十七条自治区农发办应根据国家农发办规定,适 时公布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和重点。第二十八条 设区市、县农发办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扶持政策、扶持重点和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及阶段性开 发方案,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第二十九条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当有项目建议书。项 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单位基本 情况、建设地点、建设条件、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来源、 效益预测、绩效目标等。第三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向当地农发办申报下一年度 项目时,应当提交项目申请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 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根据项目类型的要求编制,其主要 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和必要性,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建 设地点、现状与建设条件,产品方案、建设规模与工艺技术 方案,建设布局与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与运营管理,投资估 算与资金筹措,环境影响分析,综合效益评价以及必要的附 件等。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单位可以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与项 目建议书合并编制,并向当地农发机构提交。第三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应当满足以下 条件:(一)土地治理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有明确的区域 范围,水源有保证,灌排骨干工程建设条件基本具备;地块 相对集中连片,治理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或生态环境;当 地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二)产业化发展项目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市场潜力大、示范带动 作用强、预期效益好;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 约利用要求。第三十二条自治区农发办负责组织评审产业化发展 项目;市农发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本辖区申报的土地治理项目, 报自治区农发办备案。项目评审的程序和要求,按评审办法 执行。重大项目、试点类项目由自治区农发办采取竞争立项方 式择优确定。项目评审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为依据,对申报项目建设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 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估和审查,为项目确立提供决策依据。第三十三条在评审可行的基础上,由自治区农发办根 据资金额度,择优确定拟扶持项目和资金数额。项目原则上 一年一定。拟扶持的项目及资金数额由负责组织评审的农发机构 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第三十四条拟扶持项目确定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 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 施设计,工程概算,项目建设组织与管理,项目区现状图和 工程设计图等。土地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市农发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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