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播电视统计工作管理实施细则.docx
湖北为广摇电视饮舛工行管理窕施a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广播电视统计工作管理,充分发挥广播 电视统计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提升广播电视统计服务水平, 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统计法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 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从事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 计管理和统计工作的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及其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是指全省从事广 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关业务活动的各类法人单位。第二章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第四条全省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 责。第五条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 电视行业统计监督和管理工作。(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地区的广播电视统计工作, 监督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地区广播电视单位的实施情况;(二)搜集、整理本地区的广播电视统计资料,完成国家广 播电视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调查任务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按规 定向上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报送本地区的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 告和其他统计资料,对本地区的广播电视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预测和监督;(三)管理本地区的广播电视统计信息系统,完成统计数 据采集、处理、传递、存储等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建立、管理地 区性的广播电视统计信息数据库;(四)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提供本地区的广播电视统 计资料;(五)组织培训本地区广播电视单位的统计人员。省级广播 电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州广播电视行业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各市州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县市区统计工作人员 的培训。第六条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具体统计工作。(一)组织、协调本单位和所属机构的统计工作,配合本 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完成广播电视统计任务,按时报送本单位统 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和其他统计资料;(二)对本单位的业务和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开展统 计咨询和统计监督;(三)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严格统计工作责任制,加强统计人员培训;(四)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资料和数据库。第七条 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的年度预算中应当列有必要 的统计工作经费。第八条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当依法加强统计力量,配备 专职或者指定兼职统计人员,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人 员应当具备完成统计任务的专业知识。第九条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要依法统计,广播电视行业 各单位和统计工作人员务必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及时性。第十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 计报告权、统计监督权及其他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 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 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打击报 复。第十一条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责 任制,并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 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完善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 作假责任体系。出现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所在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统计人员承 担直接责任。第三章统计调查制度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当认真组织本单位有关 机构、人员完成国家广播电视统计调查任务和其他专项统计调查 任务,并配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开展统计检查工作。第十三条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如实搜集、审核、汇总 本行政区域内和本单位的统计资料,及时报送统计数据及相关报 表,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十四条全国广播电视统计年报、季报和快报通过国家广 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统计信息网上直报系统”填报。(一)统计年报调查时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12月31日 的统计数据,报送时间为次年1月30日前。1、每年1月10日之前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完成本行 政区域内批准的新增、注销、变更单位的基本信息资料维护。单 位基本信息必须填写准确,不得缺项、漏项。2、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汇总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各基层 单位上报的统计报表数据。按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 制度规定的计算方法、统计口径、范围和填报目录对每项指标 分区域、分单位进行同比、环比核对,并确保报表指标之间的逻 辑关系正确,同时与机构业绩审核、电视剧审批、网络视听节目 备案等行政数据衔接。3、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于3月15日之前,将本行政 区域汇总的纸质年报报表及报表说明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上一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4、市州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年报数据审核确认后, 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相关数据向社会公布。5、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全省年报数据审核确认后, 印制并出版湖北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年鉴。6、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做好统计工作总结。各级广播电 视主管部门应在每年报送年报报表时,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 作总结报送至上一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各单位工作总结报送情 况将作为统计工作考核评定的重要依据。(二)季报调查时期为本年1月1日至各季度末的累积数 据(四季报的有关收入应填报至当年底的预计数),报送时间为 季后下月的10日前(四季度报的报送时间为12月15日前)。1、每个季度填报之前,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 区域内的单位信息进行更新,重点确认是否有新办、停办的频率 频道。2、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汇总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各基层 单位上报的统计报表数据。按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 制度规定的计算方法、统计口径、范围和填报目录对每项指标 分区域、分单位进行同比、环比核对,并确保报表指标之间的逻 辑关系正确。3、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分别于3月20日、7月20日、 10月20日、12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的纸质季报报表 及相关说明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上一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三)快报调查时期为本年1月1日至本年底的统计数据, 报送时间为当年12月15日前。1、快报报表仅由县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填报。2、快报与年报中的同名指标应完全一致。3、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于12月30日之前,将本行政 区域汇总的纸质快报报表及报表说明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上一 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四)其他广播电视统计报表按照相关规定报送。第十五条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积极发挥统计信息服务 作用,加强统计数据分析,撰写统计分析报告,供单位决策参考。 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每年至少撰写两篇统计分析报告,市州级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每年至少撰写一篇统计分析报告。第四章统计资料的管理第十六条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广播电视统 计数据审核制度,对原始记录和原始台账进行归纳和整理,对所 填报统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复核。第十七条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统计资料 的保密管理,建立统计档案制度。统计数据文件的俣管、调用、 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统计调查中取得的原始资料应当 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统 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第十八条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做好统计信息咨询工 作,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第五章统计监督与奖励处罚第十九条 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广播电视 行业统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一)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二)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配置情况;(三)统计原始记录与台账建立管理情况;(四)统计资料报送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等;(五)统计资料的使用与公布情况;(六)工作总结、统计分析的质量和报送情况;(七)其他与统计工作有关的情况。第二十条 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广播电视行 业统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统计机构和统 计人员给予奖惩。省广播电视局每年年底根据第十九条的内容对全省广播电 视行业各单位及个人统计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并将工作成绩优异 的单位和个人推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