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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中小学室内环境评价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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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中小学室内环境评价标准.docx

    中小学室内环境评价标准目次1 总则12 术语23 基本规定34 室内声环境评价44.1 基本要求44.2 室内噪声级44.3 隔声性能54.4 混响时间55 室内光环境评价65.1 基本要求65.2 室内采光65.3 室内照明76 室内热湿环境评价96.1 基本要求96.2 人工冷热源热湿环境96.3 非人工冷热源热湿环境107 室内空气品质评价117.1 基本要求117.2 室内空气品质11本标准用词说明12引用标准名录13附:条文说明14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12 Terms23 General Requirements34 Evaluation of indoor acoustic environment44.1 Basic Requirements44.2 Noise level44.3 Sound insulation performance54.4 Reverberation time55 Evaluation of indoor luminous environment65.1 Basic Requirements65.2 Natural daylighting65.3 Artificial illumination76 Evaluation of indoor thermal environment96.1 Basic Requirements96.2 Requirements for thermal environment in heated and cooled buildings96.3 Requirements for thermal environment in free-running buildings107 Evaluation of indoor air quality117.1 Basic Requirements117.2 Indoor air quality11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12List of Quoted Standards13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14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中小学校营造健康、舒适的室内环境,规范中小学室内环境的评价,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及既有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室内环境评价,本标准涉及的声环境和光环境评价不适用于特殊教育学校。1.0.3 中小学室内环境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52 术语2.0.1 中小学校middle and elementary school指对青、少年实施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完全小学、非完全小学、初级中学、 高级中学、完全中学、九年制学校等学校。2.0.2 幼儿园kindergarten对 3 周岁至 6 周岁的幼儿进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学前使用场所。2.0.3 特殊教育学校special education school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 童、青少年实施的义务教育学校。2.0.4 风雨操场sports ground with roof有顶盖的体育场地,包括有顶无围护墙的场地和有顶有围护墙的场馆。2.0.5 课室classroom指教师向学生传授课业的场所,包括普通教室、语言教室、美术教室等。2.0.6 语言教室language classroom指用语言学习系统或设备来从事语言教学,为学生进行口语训练和听力训练的场所。2.0.7 倍频带声压级sound pressure level in octave bands采用符合 GB/T3241 规定的倍频程滤波器所测量的频带声压级,其测量带宽和中心频率成正比。2.0.8 频闪flicker指照明产品的光输出随时间呈现周期性波动的现象。2.0.9 波动深度modulation depth在一个波动周期内,光输出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差与光输出最大值和最小值之和的比值, 以百分数表示。2.0.10 预计适应性平均热感觉指标adaptive predicted mean vote (APMV)在非人工冷热源热湿环境中,考虑了人们心理、生理与行为适应性等因素后的热感觉投 票预计值。2.0.11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利用 Tenax GC 或 Tenax TA 采样,非极性色谱柱(极性指数小于 10)进行分析,保留时间在正已烷和正十六烷之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3 基本规定3.0.1 中小学室内环境评价应以整个学校为评价对象,应基于中小学校室内环境的总体进行评价;一个学校有多个校区的,可分别对不同校区进行评价。3.0.2 中小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室内环境等级评价:1 新建投入使用前;2 改扩建后重新投入使用前;3 装修后,重新投入使用前;4 有其它室内环境评价需求时。3.0.3 中小学室内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应由室内声环境、室内光环境、室内热湿环境与室内空气品质四类指标组成。3.0.4 中小学室内环境评价应根据主要功能房间或区域的测试抽样比例和评价指标要求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3 个等级,一级为最高等级,评价等级判定应符合表 3.0.4 的规定;表 3.0.4 中小学室内环境评价等级评价等级判定规则一级随机抽样测试场所的室内声环境、光环境、热湿环境以及空气品质均满足一级要求。二级随机抽样测试场所的室内声环境、光环境、热湿环境以及空气品质均满足二级及以上要求。三级随机抽样测试场所的室内声环境、光环境、热湿环境以及空气品质均满足三级及以上要求。3.0.5 中小学室内环境评价应对主要功能房间或区域进行室内环境随机抽样测试,测试对象应具有代表性,主要功能房间或区域的测试抽样比例应符合表 3.0.5 的规定,同类场所的数量不足 2 个时应全部进行测试。表 3.0.5 室内环境的测试抽样比例类型测试抽样比例课室办公室学生宿舍一级20%以上且不应少于 20 间15%以上且不少于 7 间15%以上且不少于 7 间二级15%以上且不应少于 15 间10%以上且不少于 5 间10%以上且不少于 5 间三级10%以上且不应少于 10 间5%以上且不少于 3 间5%以上且不少于 3 间4 室内声环境评价4.1 基本要求4.1.1 室内声环境的评价,应根据室内噪声级、隔声性能和混响时间 3 个指标综合判定。4.1.2 室内噪声级的测量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的规定。4.1.3 隔声性能的测量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 4 部分: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的现场测量GB/T 19889.4、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7 部分:楼板撞击声隔声的现场测量GB/T 19889.7 的规定。4.1.4 混响时间的测量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混响时间测量规范GB/T 50076 和声学 室内声学参量测量 第 2 部分:普通房间混响时间GB/T36075.2 的规定。4.2 室内噪声级4.2.1 室内噪声级评价应符合表 4.2.1 的规定。表 4.2.1 室内噪声级评价等级房间类型允许噪声级(A 声级,dB)一级二级三级昼间夜间昼间夜间昼间夜间学生宿舍353340354537语言教室303540美术教室354045普通教室354045办公室354045风雨操场注:昼间指 6:00 至 22:00 之间的时段,夜间指 22:00 至次日 6:00 之间的时段。4.2.2 评价等级为一级的室内声环境还应满足室内倍频带声压级的限值要求,当固定设备排放的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室内时,室内倍频带声压级应符合表 4.2.2 的规定。表 4.2.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限值(倍频带声压级)倍频程中心频率(Hz)31.563125250500房间类型时段室内噪声倍频带声压级限值(dB)学生宿舍昼间7963524438夜间7255433529课室、办公室等昼间7659483934夜间69513930244.3 隔声性能4.3.1 室内场所与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 4.3.1 的规定。表 4.3.1 室内场所与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评价等级房间类型空气声隔声(dB)一级二级三级学生宿舍555045语言教室605550美术教室555045普通教室555045办公室555045风雨操场4.3.2 室内场所的顶部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 4.3.2 的规定。表 4.3.2 室内顶部楼板的撞击声隔声评价等级房间类型顶部楼板撞击声隔声(dB)一级二级三级学生宿舍657075语言教室556065美术教室657075普通教室657075办公室657075风雨操场4.4 混响时间4.4.1课室应控制混响时间,避免不利反射声,提高语言清晰度,室内空场 500Hz1000Hz的混响时间应符合表 4.4.1 的规定。表 4.4.1 室内混响时间评价等级场所类型房间容积(m3)空场 500Hz1000Hz 的混响时间(s)一级二级三级学生宿舍语言教室3000.40.50.63000.60.70.8美术教室2000.60.70.82000.80.91.0普通教室2000.60.70.82000.80.91.0办公室风雨操场5 室内光环境评价5.1 基本要求5.1.1 室内光环境的评价,应包括采光和照明两部分,评价等级应根据室内采光和照明进行综合判定。5.1.2 室内采光评价指标应包括采光系数、天然光照度和不舒适眩光指数等指标。5.1.3 室内照明评价指标应包括照度、照度均匀度、一般显色指数、统一眩光值、光源波动深度等指标。5.1.4 室内采光测试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采光测量方法GB/T 5699 的有关规定执行。5.1.5 室内照明测试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照明测量方法GB/T 5700 和绿色照明检测及评价标准GB/T 51268 的有关规定执行。5.2 室内采光5.2.1 室内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应符合表 5.2.1 的规定,采光系数应为参考平面上的平均值。表 5.2.1 采光系数评价等级房间类型参考平面采光系数(%)一级二级三级学生宿舍地面3.03.02.0语言教室课桌面4.04.03.0美术教室课桌面4.04.03.0普通教室课桌面4.04.03.0办公室地面4.04.03.0风雨操场地面3.03.02.05.2.2 室内侧面采光的天然光照度应符合表 5.2.2 的规定,室内天然光照度应为参考平面上的平均值。表 5.2.2 天然光照度评价等级房间类型参考平面室内天然光照度(lx)一级二级三级学生宿舍地面450450300语言教室课桌面600600450美术教室课桌面750750600普通教室课桌面600600450办公室地面600600450风雨操场地面4504503005.2.3 室内自然采光的不舒适眩光指数应符合表 5.2.3 的规定。表 5.2.3 自然采光不舒适眩光指数评价等级房间类型参考平面自然采光不舒适眩光指数一级二级三级学生宿舍地面232527语言教室课桌面202325美术教室课桌面202325普通教室课桌面202325办公室地面202325风雨操场地面2325275.3 室内照明5.3.1 教室黑板应设局部照明灯具,黑板面的平均照度应不低于 500 lx,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 0.8,且不应产生反射眩光。5.3.2 室内照度评价等级应符合表 5.3.2 的规定。表 5.3.2 室内照度评价等级房间类型参考平面平均照度值(lx)一级二级三级学生宿舍地面200200150语言教室课桌面500500300美术教室课桌面750750500普通教室课桌面500500300办公室桌面500500300风雨操场地面300300300注:从绿色节能的角度考虑,除有特殊照度需求的房间或场所,室内平均照度值应在 750lx 以下,美术教室平均照度值应在 1000lx 以下。5.3.3 室内照度均匀度评价等级应符合表 5.3.3 的规定。表 5.3.3 室内照度均匀度评价等级房间类型参考平面照度均匀度一级二级三级学生宿舍地面0.60.50.4语言教室课桌面0.90.80.7美术教室课桌面0.90.80.7普通教室课桌面0.90.80.7办公室桌面0.80.70.6风雨操场地面5.3.4 室内一般显色指数评价等级应符合表 5.3.4 的规定。表 5.3.4 一般显色指数评价等级房间类型参考平面一般显色指数一级二级三级学生宿舍地面858580语言教室课桌面858580美术教室课桌面959590普通教室课桌面858580办公室桌面858580风雨操场地面7070655.3.5 室内照明的统一眩光值评价等级应符合表 5.3.5 的规定。表 5.3.5 统一眩光值评价等级房间类型参考平面统一眩光值一级二级三级学生宿舍地面171922语言教室课桌面151719美术教室课桌面151719普通教室课桌面151719办公室桌面151719风雨操场地面5.3.6 室内照明灯具应无明显频闪,其波动深度应符合表 5.3.6 的规定。表 5.3.6 波动深度评价等级光输出波形频率 f波动深度(%)一级二级三级f8Hz0.10.10.28Hzf90Hz0.01×f0.01×f0.025×f90Hzf1250Hz0.032×f0.032×f0.08×f6 室内热湿环境评价6.1 基本要求6.1.1 室内热湿环境评价应区分为人工冷热源的热湿环境评价和非人工冷热源的热湿环境评价。6.1.2 室内人工冷热源热湿环境评价指标包括整体评价指标和局部评价指标,整体评价指标应包括温度、相对湿度、空气流速、预计平均热感觉指标(PMV)、预计不满意者的百分数(PPD),局部评价指标应包括冷吹风感引起的局部不满意率(LPD1)、垂直空气温度差引起的局部不满意率(LPD2)、地板表面温度引起的局部不满意率(LPD3)。6.1.3 室内非人工冷热源热湿环境评价指标为预计适应性平均热感觉指标(APMV)。6.1.4 室内热湿环境的测试,应在室内人员和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时进行,测试及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GB/T 50785 的规定。6.2 人工冷热源热湿环境6.2.1 采用人工冷热源的室内温湿度应符合表 6.2.1 的规定。表 6.2.1 室内温湿度范围人工冷热源工况夏季空调冬季采暖温度()24281824相对湿度(%)407030空气流速(m/s)0.30.26.2.2 采用人工冷热源的室内整体舒适性等级评价,宜采用计算法,评价等级的判定应符合表 6.2.2 的规定。表 6.2.2 室内热湿环境整体评价等级评价指标一级二级三级预计平均热感觉(PMV)-0.5PMV+0.5-1.0PMV-0.5 或+0.5PMV+1.0PMV-1.0 或 PMV+1.0预计不满意百分数(PPD)PPD10%10%PPD25%PPD25%6.2.3 采用人工冷热源的课室还应满足局部评价指标,评价等级的判定应符合表 6.2.3 的规定。表 6.2.3 课室热湿环境局部评价等级评价指标一级二级三级冷吹风感(LPD1)LPD120%20%LPD130%30%LPD140%垂直空气温度差(LPD2)LPD210%10%LPD220%20%LPD230%地板表面温度(LPD3)LPD310%10%LPD215%15%LPD220%6.2.4 采用人工冷热源的宿舍还应满足局部冷吹风感指标,评价等级的判定应符合表6.2.4 的规定。表 6.2.4 宿舍热湿环境局部评价等级评价指标一级二级三级冷吹风感(LPD1)LPD120%20%LPD130%30%LPD140%6.3 非人工冷热源热湿环境6.3.1非人工冷热源的室内热湿环境等级评价,宜采用计算法,评价等级的判定应符合表6.3.1 的规定。表 6.3.1 室内热湿环境评价等级评价指标一级二级三级预计适应性平均热感觉指标(APMV)-0.5APMV+0.5-1.0APMV-0.5或+0.5APMV+1.0APMV-1.0 或 APMV+1.07 室内空气品质评价7.1 基本要求7.1.1 室内空气质量参数应包括二氧化碳(CO2)、甲醛(HCHO)、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臭氧(O3)、苯(C6H6)、氨(NH3)。7.1.2 室内空气质量测试应在室内人员和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时进行,参数的检测方法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的规定。7.1.3 室内空气品质应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再进行等级评价:1 建筑围护结构内表面无结露、发霉现象;2 室内空气无异常嗅味。7.2 室内空气品质7.2.1 中小学室内空气品质应符合表 7.2.1 中的规定。表 7.2.1 室内空气品质评价等级指标参数计量单位指标类型指标浓度限值一级二级三级二氧化碳(CO2)%日均值0.080.090.10甲醛(HCHO)mg/m31h 均值0.060.080.10可吸入颗粒物(PM10)ug/ m3日均值50100150细颗粒物(PM2.5)ug/ m3日均值253575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mg/m38h 均值0.400.500.60苯(C6H6)mg/m3日均值0.070.090.11臭氧(O3)mg/m31h 均值0.050.100.16氨(NH3)mg/m1h 均值0.050.100.20本标准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 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 执行”。引用标准名录采光测量方法GB/T 5699照明测量方法GB/T 5700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4 部分: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的现场测量GB/T 19889.4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 7 部分:楼板撞击声隔声的现场测量GB/T 19889.7声学 室内声学参量测量 第 2 部分:普通房间混响时间GB/T 36075.2室内混响时间测量规范GB/T 50076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GB/T 50785绿色照明检测及评价标准GB/T 51268中小学室内环境评价标准条文说明目次1总则163 基本规定174 室内声环境评价194.1 基本要求194.2 室内噪声级194.3 隔声性能204.4 混响时间205 室内光环境评价215.1 基本要求215.2 室内采光215.3 室内照明226 室内热湿环境评价246.1 基本要求246.2 人工冷热源热湿环境246.3 非人工冷热源热湿环境257 室内空气品质评价267.1 基本要求267.2 室内空气品质261总则1.0.1 根据十九大报告精神“建设教育强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必须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加快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近年来,中小学室内环境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中小学校是指对青、少年实施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完全小学、非完全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完全中学、九年制学校等学校。据 2019 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9 年,全国共有幼儿园 28.12 万所,在园幼儿 4713.88 万人;全国共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21.26 万所,在校生 1.54 亿人;其中,普通小学 16.01 万所, 在校生 10561.24 万人,校舍建筑面积 81586.32 万平方米;初中学校 5.24 万所,在校生 4827.14 万人,校舍建筑面积 67962.80 万平方米;全国高中阶段教育共有学校 2.44 万所,在校学生3994.90 万人,普通高中校舍建筑面积 56788.56 万平方米。中小学校是青少年学习和生活的主要场所,也是人员高度集中的公共场所,学生每天 1/3 以上的时间在学校度过,学校室内环境是中小学生接触的最密切、最频繁的环境,室内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学生们的健康, 如何营造健康、舒适的室内环境至关重要。我国现有的室内环境评价标准主要针对民用建筑,部分标准中也涉及到有关教育建筑的 室内环境评价,仅有部分针对中小学教室采暖卫生、换气、照明等方面的标准,缺乏必要的 针对性、综合性,无法满足中小学室内环境全方位评价的需求。本标准从室内声环境、光环境、热湿环境和空气品质等四个方面来建立反映中小学室内环境质量的评价指标体系,并进行分级评价,能有效规范中小学室内环境进行科学、全面、 有效的评价,对推动中小学校营造健康、舒适的室内环境意义重大。1.0.2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及既有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室内环境评价,幼儿园与中小学校性质相同,幼儿园室内环境质量对学前教育孩童至关 重要,因此,幼儿园也纳入本标准的评价范围。由于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群体的特殊性,本 标准的声环境和光环境评价不适用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声环境与光环境的要求按 照相关标准要求执行。其他类型的学校或教育培训机构,也可按照本标准规定的室内环境评 价指标及评价等级进行室内环境评价。1.0.3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是中小学室内环境评价的前提条件。本标准重点在于对室内声环境、光环境、热湿环境及 空气品质等环境质量的评价,并未涵盖中小学校的全部环境要求和建筑功能要求,故中小学 室内环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73基本规定3.0.1 学校建筑类型较多,不同建筑类型的主要使用功能差异较大,如教学楼的主要功能房间为教室,办公楼的主要功能房间为办公室,宿舍楼的主要功能房间为学生宿舍,不同功 能房间的室内环境质量要求存在较大差异,单栋建筑的室内环境不具代表性,无法代表整个 学校的室内环境质量。因此,中小学室内环境评价应以学校为评价对象,基于整个学校的室 内环境总体情况进行评价。目前,中小学校存在独立校区、多个校区,以及学校具有小学部、初中部和高中部等多 种情况。在评价时,对于多个校区的中小学校,由于不同校区相对独立,可以对不同校区分 别进行评价,也可以合并进行评价,在合并评价时,需涵盖每个校区的主要功能房间或区域 的室内环境测试。对于具有小学部、初中部和高中部的学校,若各部分之间相互独立,可分别进行评价;若各部分之间不独立,则整体进行评价。3.0.2 中小学室内环境等级评价,根据不同阶段和需求,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新建学校中大量使用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胶合板、地板砖等建材中含有甲醛、苯、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建材及家具散发的污染物会严重污染室内环境,危害人体健康。因此,为保障广大师生的健康,新建学校在投入正常使用前,应对室内环境进行评价,在确保室内环境健康、舒适的情况下才能投入正常使用;2 学校在改扩建过程中,使用大量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涂料、胶合板等建材散发的污染物会严重污染室内环境,危害人体健康。因此,学校在改扩建重新投入使用前,应进行 室内环境等级评价,在确保室内环境对人体没有危害的情况下才能投入正常使用;3 学校改造装修过程中,装饰材料的大量使用会造成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增大,危害人体健康。因此,学校在装修后重新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室内环境等级评价,掌握室内环境 状况,在确保室内环境健康、舒适的条件下投入正常使用;4 除了新建、改扩建及装修情况外,学校有其它室内环境评价需求时,也应进行室内环境等级评价。3.0.3 室内环境主要包括声环境、光环境、热湿环境及空气品质 4 部分,中小学室内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应由室内声环境、室内光环境、室内热湿环境与室内空气品质 4 类指标组成。3.0.4 本条规定了中小学室内环境评价等级划分的判定方法,在满足主要功能房间或区域的测试抽样比例条件下,以声环境、光环境、热环境、空气品质的全部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以各项指标达到的最低等级进行判定,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 等级,即该等级的室内环境质量最好。3.0.5 本条规定了室内环境的测试抽样比例要求。为保证确保室内环境等级评价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应开展室内环境测试,并确保测试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中小学校的室内功 能房间或区域非常多,主要功能房间包括课室、办公室、宿舍及风雨操场等,全面开展室内 环境测试的工作难度大,因此,应选择典型的主要功能房间或区域进行测试。当学校的室内 房间或区域数量较大时,应根据主要功能房间或区域进行随机抽样测试,确保测试对象具有 代表性,并符合随机抽样的规定,涵盖课室、办公室和学生宿舍等主要功能房间类型。为体现不同评价等级的要求,不同等级的测试对象数量应根据课室、办公室和学生宿舍 等主要功能房间或区域的随机抽样测试比例进行确定。随机抽样测试的比例是在综合考虑不 同规模学校的功能房间数量、测试工作量大小以及测试结果的有效性等情况下确定。由于课 室是学生的主要活动场所,中小学生绝大部分时间是在课室度过,且学校课室的数量相对较 多,因此,课室的测试抽样比例相比办公室及宿舍的测试抽样比例要高,约占测试房间总量 的 60%。此外,当同类型功能房间或区域数量不足 2 个时,应全部进行测试,如学校的风雨操场, 学校一般只有 12 个风雨操场,但风雨操场的面积相对较大,因此,风雨操场应选择典型区域进行室内环境测试。4 室内声环境评价4.1 基本要求4.1.1 本条规定了室内声环境的评价指标及评价方法。国内外对教室声学进行了大量研究, 教室作为学生语言交流最频繁的场所,影响教室听闻环境最主要因素为语言清晰度,混响时间直接影响课室的语言清晰度,因此,将混响时间作为声环境的评价指标。对比国内外声环境相关标准中涉及参数,参照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 等标准,本标准对于声环境的评价指标有室内噪声级、隔声性能和混响时间这三项指标,声环境评价等级应根据这 3 项指标进行综合判定。4.1.2 本条规定了室内噪声级的测试方法。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对室内噪声级的测量仪器、测量条件、测点布置、测量方法等做了详细规定,室内噪声级测试应按 GB 50118 规定进行。4.1.3 本条规定了隔声性能的测试方法。现行国家标准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4 部分: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的现场测量GB/T 19889.4 和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 7 部分:楼板撞击声隔声的现场测量GB/T 19889.7 分别对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楼板撞击声隔声的测试设备、测试方法、测量的频率范围等做了详细规定,进行房间之间的空 气声隔声性能测试应按GB/T 19889.4 规定进行,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测试应按GB/T 19889.7 规定进行。4.1.4 本条规定了混响时间的测试方法。现行国家标准室内混响时间测量规范GB/T 50076 和声学 室内声学参量测量 第 2 部分:普通房间混响时间GB/T36075.2 对室内混响时间的测量方法、测量步骤、测量设备、测点数量等做了详细规定,混响时间测试应按照GB/T 50076 和 GB/T36075.2 规定进行。4.2 室内噪声级4.2.1 本条规定了室内噪声级的评价等级。房间的功能用途不同,对室内噪声水平的要求也不同,因此本条规定了不同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评价等级。室内噪声级的评价等级划分 为一级、二级、三级 3 个等级,一级为最高等级。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中学校建筑各类房间的允许噪声级,以此确定室内噪声级的三级标准,二级标准在三级标准的基础上降低 5dB,一级标准在二级标准的基础上降低 5dB。语言教室、阅览室等需要集中精力、对室内噪声要求较高的的场所,室内允许噪声值稍低于其它场所的评 价指标。对于有睡眠要求的宿舍,增加夜间室内噪声级评价指标,现行国家标准宿舍建筑 设计规范JGJ 36 中宿舍夜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小于或等于 37dB,以此值作为学生宿舍室内噪声级的三级标准,二级标准在三级标准的基础上下降 2dB,一级标准在二级标准的基础上下降 2dB。本标准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均采用 A 声级作为评价量,本标准规定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应为关窗状态下昼间和夜间时段的标准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指 6:00 至 22:00 之间的时段,夜间指 22:00 至次日 6:00 之间的时段。若当地人民政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而对昼间、夜间的划分另有规定的,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4.2.2 本条规定了声环境一级评价等级的室内倍频带声压级限值要求。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的规定,本标准采用室内噪声频谱分析倍频带中心频率为 31.5HZ、63HZ、125HZ、250HZ、500HZ,规定了宿舍以及课室、办公室等房间的室内噪声倍频带声压级限值。4.3 隔声性能4.3.1 本条规定了室内场所与相邻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的评价等级。规定空气声隔声性能评价等级主要是为了控制房间外的噪声源对其室内的噪声干扰,空气声隔声性能的评价等级 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3 个等级,一级为最高等级。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中的空气声隔声标准确定为三级标准,二级标准在三级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5dB,一级标准在二级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5dB。语言教室、阅览室等需要集中精力、对隔声要求较高的的场所,空气声隔声标准稍高于其它场所的评价标准。4.3.2 本条规定了室内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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