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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碳中和建筑评价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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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碳中和建筑评价标准.docx

    碳中和建筑评价标准目录1 总则12 术语33 基本规定53.1 总体要求53.2 评价方法与等级划分84 建筑性能124.1 建筑节能要求124.2 可再生能源利用174.3 建材选用214.4 景观绿化245 碳排放计算与核查285.1 建筑隐含碳排放计算285.2 建筑运行碳排放核查346 碳排放抵消措施406.1 外部可再生能源的使用406.2 碳信用与绿证的使用427 碳中和管理457.1 运行碳中和管理457.2 全生命期碳中和管理47本标准用词说明51附表 A 能源换算系数52附表 B 绿化植物固碳量53引用标准名录58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12 Terms33 Basic requirements53.1 General requirements53.2 Assessment and rating84 Building Performance124.1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requirements124.2 Renewable energy utilization174.3 Materials selection214.3Green building materials and green capacity245 Carbon emission calculation and verification285.1 building embodied carbon emission calculation285.2 building in-use carbon emission calculation346 Carbon emission offset measures406.1 Use of external renewable energy406.2 Use of Carbon Credits and Green Certificates427 Carbon-neutral management457.1 Usage carbon-neutral management457.2 LCA carbon-neutral management47List of quoted standards51Appendix A: Energy conversion factor52Appendix B: Carbon sequestration by greening plants53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581 总则1.0.1 为落实国家“双碳”战略,有序推进碳中和建筑实践和高质量发展,提高建筑自身碳减排能力,鼓励建筑可再生能源创新应用,规范碳中和建筑评价,编制本标准。【1.0.1 条文说明】自 2020 年国家提出“双碳”战略以来,许多学者、研究机构以及企业围绕建筑领域的碳达峰、碳中和积极行动,开展了多项研究和工程实践。对建筑碳中和的路径和结果开展评价,已成为落实“双碳”战略的重要举措。为此, 在广泛调研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对标国际先进标准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编制本标准,除了要规范碳中和建筑评价工作的外,更希望能够引导建筑领域碳中和技术的创新发展,根据“内部优先、外部辅助”的原则,优先提升建筑自身的减碳能力,为全社会整体碳中和做出建筑领域的贡献。1.0.2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运行阶段的碳中和评价、全生命期的碳中和评价。【1.0.2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建筑从建设到运行、维护/维修、加固改造,直至最后的拆除,都会直接或间接造成 CO2 和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当前阶段,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计算、核算方法最完善,基础数据相对完整,基本符合监测、报告、核查(MRV)的要求,因此,将运行阶段作为碳中和建筑评价的起点。然而,作为一个产品,碳中和建筑的评价不应止步于运行阶段零碳, 建筑前期碳、运行隐含碳以及报废碳在建筑全生命期中也占据了不小的比例,且从环境评价角度看,基于全生命期的分析和应用也是主流,虽然建筑全生命期的计算、核算尚存在一些问题,但本着推动建筑碳排放工作规范化、标准完善化的原则,本标准将建筑全生命期碳中和评价也列入范围。根据项目及管理的需要,可以选择相应的评价阶段进行评价。1.0.3 碳中和建筑评价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和自愿的原则。【1.0.3 条文说明】对建筑进行碳中和评价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推动建筑自身向更加低碳乃至零碳的方向发展。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建筑面临的气候、环境、资源1等差异较大,因此应将评价工作的科学性放在首位。另外,当依据本标准开展评价时,若建筑自身采用了本标准未涉及的新技术、新材料或新产品,只要这些措施经过实践检验或认证,证明是科学的、有效的,就可以认可其减碳效果。当然, 评价过程或新措施的认可过程应当是公正、公开的,经得起推敲和追溯。1.0.4 碳中和建筑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0.4 条文说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是参与碳中和建筑评价的前提条件。本标准重点在于对碳和建筑的性能、实施方式进行评价,并未涵盖通常建筑物所应有的全部功能和性能要求,故参与评价的建筑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给出了引用标准的名录,但建筑在实施过程中应不局限于这些标准。22 术语2.0.1 碳中和建筑 carbon-neutral building通过优化建筑设计和运行管理,提高建筑自身的节能减碳能力,并综合应用零碳电力、碳减排产品等措施,实现净零碳排放状态的建筑。2.0.2 建筑碳排放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建筑物在与其有关的建材生产及运输、建造、建筑运行、维护及拆除阶段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总和,可分为隐含碳和运行碳,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2.0.3 建筑隐含碳 building embodied carbon emission除建筑运行阶段使用能源产生的碳排放外,在建筑整个生命期内,与建材生产、运输、建造、维护以及拆除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总和,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2.0.4 建筑运行碳 building operational carbon emission建筑运行阶段使用能源产生的碳排放,包括直接消耗化石能源产生的直接排放和外购电力、热力产生的间接排放,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2.0.5 碳排放因子 carbon emission factor表征各种能源、资源消耗与温室气体排放的关系,用二氧化碳当量与相关的活动单位表示。2.0.6 电力动态碳排放因子 electricity dynamic carbon emission factor电网供应电力时,单位电能所对应的每间隔 15 分钟或更短时间的碳排放量, 是该时段内电网中火力发电、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综合排放情况,单位kgCO2/kWh。2.0.7 建筑电力交互 grid interactive building(GIB)建筑依靠分布式能源和储能设施,以城市电网指令为约束条件,通过用电柔性实现建筑用电需求侧与电网供给侧动态平衡的技术。2.0.8 可再生能源电力替代率 renewable electricity replacement rate建筑使用自身或项目周边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建筑全部能源用量的比例。2.0.9 固碳建材 carbon curing building material在生长、制造或使用过程中,能够吸附并固化二氧化碳的建筑材料。2.0.10 绿色建材 green building material在全寿命期内可减少对资源的消耗、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具有节能、减3排、安全、健康、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2.0.11 绿容率 green volume ratio场地内各类植被叶面积总量与场地面积的比值,亦称为绿量容积率。2.0.12 碳抵消 carbon offset通过应用碳减排产品消除或补偿建筑碳排放的过程。2.0.13 碳减排产品 product of 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认定程序确认并量化减碳效果后可用于抵消碳排放的产品,包括绿电、绿证以及核证减排量。2.0.14 中国核证减排量 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CER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2.0.15 建筑电气化率 building electrification rate建筑用电量占建筑非供暖能耗的比例。2.0.16 能耗强度 energy use intensity以单位建筑面积表示的建筑能源消耗情况,也可以称为能耗指标,单位是kWh/(m2·a)。2.0.17 建筑负荷调节比例 building load regulation rate建筑在用电负荷最高日的用电高峰时段通过释放储能或调整运行状态,减少的负荷与高峰时段计划用电负荷的比例。43 基本规定3.1 总体要求3.1.1 碳中和建筑评价应以建筑单体或建筑群为对象。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评价。【3.1.1 条文说明】本标准适用于单体建筑和功能相同建筑组成的建筑群的碳中和评价,不包括临时建筑。单栋建筑应为完整的建筑,不得从中剔除部分区域。对建筑群中某单栋建筑进行评价时,涉及系统性、整体性指标,如绿容率,应按照建筑群用地红线内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价。建筑的能量边界、碳排放边界定义清晰,评价建筑群中某单栋建筑时不应采用项目总体情况,而应按单栋建筑实际情况进行分析。3.1.2 申请评价的项目应满足绿色建筑的要求,并应获得下列标准的预评价结果或评价标识:1 现行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GB/T 51141)一星级及以上;2 经过备案的现行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一星级及以上。【3.1.2 条文说明】绿色建筑是落实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主要方式,在降低建筑碳排放方面,不仅对建筑节能中重点关注的采暖、制冷、围护结构热工性能以及建筑设备能效等内容提出了递进提升的要求,同时对建筑运行管理、行为节能等内容也做出了要求。在建筑隐含碳方面,提出了高耐久性材料、绿色建材以及绿色施工等内容,体现了对建筑全生命期各阶段碳排放降低的要求,具有综合节能减碳作用,因此,选择绿色建筑作为碳中和建筑评价的基础。部分地区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地方气候特点、建筑使用习惯、建筑节能要求等因素,制定了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这类标准经过住建部备案后,进行预评价或评价获得一星级及以上的项目,也可申请碳中和建筑评价。对于采用国外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认定的项目,在进行中外标准对比分析后,当项目绿色性能未低于国标一星级要求时,其结果也可以认可。3.1.3 碳中和建筑评价可划分为预评价和评价。预评价应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进行,评价应在建筑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5【3.1.3 条文说明】碳中和建筑采用预评价和评价两种评价方式,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考虑:首先,碳中和建筑的重点在能耗统计与碳排放计算,运行阶段的能耗与碳排放很大一部分由设计阶段决定。依据设计文件进行预评价,能够更早地掌握建筑工程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情况,可以及时优化或调整建筑方案或技术措施来降低碳排放,助力建筑实现“碳中和”。其次,预评价体现在“计算”方面,可以与现行的能耗计算和碳排放计算等相关标准衔接。评价主要体现在计量与核算方面,可以得到建筑的真实能耗和碳排放情况,能够有效推动建筑碳排放“核算”方法的进一步发展。评价规定“建筑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是基于建筑在运行使用一年后才能形成覆盖四季的建筑用能情况,从而避免了因为季节差异导致在不同的时间段进行评价的结果差异。“一年”并非要一个自然年,可以是连续 12 个月。3.1.4 申请碳中和建筑评价的项目应制订碳中和管理报告,报告应明确面向运行阶段或全生命期。【3.1.4 条文说明】从是否达到净零碳排放状态来讲,碳中和是一个临界点, 但在建筑的设计、建造乃至运行使用、报废拆除过程中,建筑碳排放是持续产生的,因此,碳中和对应的净零碳排放并不是一个时间点而是一段时间,是一个碳排放管理概念。本条要求申请碳中和建筑评价的项目制定碳中和管理报告,报告应明确载明进行碳中和建筑评价的项目建筑碳排放强度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的管理要求,报告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1) 应由具备法人资格的主体做出;2) 应由具备专业能力的人员完成,在签字后具备效力;3) 应由实施主体负责人签字确认;4) 应明确碳中和周期;5) 应明确管理对象的物理边界;6) 应使用公认的方法学量化建筑碳排放;7) 碳排放抵消措施应能完全覆盖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碳排放。6对于建筑碳排放的计算与核算,应该满足以下要求:1) 运行阶段:对于申请预评价的建筑,其管理报告中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量可通过建筑能耗模拟计算进行确定;对于申请评价的建筑,其管理报告中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量应是建筑运行产生的实际碳排放量,其数据应通过检测仪表、缴费账单、财务报表、能源监测平台等渠道获得,并应能够交叉验证。2) 全生命期:对于申请预评价的建筑,建筑运行碳排放计算方法可通过建筑能耗模拟计算进行确定,建筑隐含碳排放计算数据可通过设计图纸、施工组织方案、工程量清单、国家和地方工程量消耗定额等途径获得消耗量数据,结合相关部门或标准发布的碳排放因子计算碳排放量。建筑隐含碳可一次性抵消或按碳中和计划分多年等量抵消。对于申请评价的建筑,建筑运行阶段的碳排放量应是建筑运行产生的实际碳排放量,其数据应通过检测仪表、缴费账单、财务报表、能源监测平台等渠道获得,并应能够交叉验证;建筑隐含碳在预评价的基础上, 应根据工程决算清单、建筑维护计划进行修正。在计算建材部分的隐含碳排放时,应优先采用建材生产厂家提供的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认证的 EPD 或 CFP(产品碳足迹)报告载明的数据;建材运输阶段、建筑建造与拆除阶段的活动数据(消耗量数据)应通过检测仪表、委托合同、财务报表、能源监测平台等渠道获得,并应能够交叉验证。3.1.5 申请评价方应对参评建筑进行碳中和技术和经济分析,选用适宜技术、设备、材料以及运行减碳措施,对规划设计、建造施工、运行使用进行全过程控制, 并应在评价时提交申请材料和相关文件。【3.1.5 条文说明】本条对申请评价方的相关工作提出要求。申请评价方依据有关管理制度文件确定。碳中和建筑注重全生命期各阶段的节能降碳,申请评价方应对建筑各个阶段的碳排放进行控制,优化建筑技术和减碳措施,以及设备和材料的选用,综合评估建筑规模、建筑技术、建设投资三者之间的总体平衡,并按本标准的要求提交碳中和建筑管理报告、建筑施工图、建筑碳排放计算/核算报告、碳抵消措施及相应凭证等文件,其中建筑设备、可再生能源系统等要有检测报告,涉及计算和测试的结果,应明确计算方法和测试方法。73.1.6 评价机构应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等级。【3.1.6 条文说明】本条对碳中和建筑评价机构的相关工作提出要求。碳中和建筑评价机构应制定并执行评价工作程序和管理办法,应按照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审查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文档,并在评价报告中确定等级。同时,为保证评价结果的准确、透明和公正,对于评价机构和其工作人员要求如下:(1)不能参与申报评价项目的计算、计量和管理报告编制等相关工作;(2)不能与申请评价方有利益关联;(3)不能与申请评价方有利益冲突。3.2 评价方法与等级划分3.2.1 碳中和建筑评价应包括建筑性能评价、碳排放计算与核查、碳排放抵消措施评价以及碳中和管理。【3.2.1 条文说明】碳中和建筑的实施基础是绿色建筑,因此对建筑性能的要求是碳中和建筑评价的核心评价内容之一。碳排放计算与核查关系到碳中和评价基础的严谨性、科学性;碳排放抵消措施则规定了碳中和建筑要达到净零碳排放状态可采取的具体措施;碳中和状态的维持需要技术、产品、管理、监督、披露等多方面的协同,管理不应止步于对过去工作的总结或对未来工作的规划,应是一项涵盖前述影响因素的实施计划,对建筑碳减排具有切实的指导意义。3.2.2 碳中和建筑评价等级应划分铜级、银级、金级和铂金级等四个等级。【3.2.2 条文说明】本标准规定碳中和建筑的等级为铜级、银级、金级、铂金级 4 个等级。铜级的设置,考虑了当前国内新建建筑基本实现绿色建筑全覆盖,部分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与常规建筑相比,绿色建筑的综合节能减碳效果显著, 故没有在碳中和评价指标方面新增或再度提高要求。银级、金级、铂金级相比绿色建筑评价要求新增了建筑负荷调节能力、可再生能源电力替代率两个指标,且随着等级提高要求也相应提高,目的是推动新技术、新产品在碳中和建筑中的应用,支撑建筑能源结构调整,支撑建筑全面电气化的实施,推动建筑从借助外部措施抵消碳排放到完全依靠自身实现净零碳排放。3.2.3 碳中和建筑等级应按下列规定确定:81 四个等级的碳中和建筑均应满足建筑性能、碳排放计算与核查、碳排放抵消措施以及碳中和管理的要求。2 当建筑进行碳中和管理且满足表 3.2.3 的要求时,碳中和建筑分别为铜级、银级、金级、铂金级四个等级。表 3.2.3各等级碳中和建筑的技术要求等级能耗强度运行碳排放强度降低比例建筑负荷调节比例可再生能源电力替代率建筑电气化率绿色建材应用比例铜级满足现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要求40%-2%60%30%银级相比现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要求降低 20%以上50%20%4%70%50%金级相比现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要求降低 25%以上60%30%8%80%70%铂金级相比现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要求降低 30%以上70%40%15%90%85%【3.2.3 条文说明】为提升碳中和建筑的性能和水平,本条对四个等级碳中和建筑在建筑能耗强度、运行碳排放强度降低比例、建筑负荷调节能力、可再生能源电力替代率、建筑电气化率以及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等六个方面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由于供暖空调和照明系统能耗是建筑的主要能耗,所以投入使用前的碳中和预评价,其能耗强度可以采用模拟计算方法, 计算建筑标准工况下的建筑能耗强度,结果应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的平均能耗水平。对于已投入运行的建筑, 其能耗强度应采用实际计量结果,且应不高于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 51161 的约束值。需要说明的是,当建筑运行后实际人数、小时数等参数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51161 中规定值不同时,可对建筑实际能耗进行修正。对运行碳排放强度降低比例提出了要求。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中第 2.0.3 条提出,“新建的居住和公共建筑碳排9放强度应分别在 2016 年执行的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平均降低 40%”,本标准将这一比例定为铜级的要求,为引导建筑优先提升建筑用能效率,降低用能强度, 减少自身碳排放,从而减少对外部抵消措施的依赖,在此基础上,对于银级、金级、铂金级分别给出了 50%、60%、70%的要求。对建筑负荷调节比例提出了要求。当前建筑与电力交互(GIB)在国际上已成为实现区域、城市甚至国家层面的更显著节能减碳效益的有效技术途径,并且相应的技术和配套产品业已逐渐成熟。国内外已建设了多项应用示范工程,证明其是可靠和有效的。建筑具备接收电网指令并且进行用电负荷调节的能力,是实现 GIB 的重要基础。因此,将其作为碳中和建筑较高等级的评价要求。电网指令包括供电负荷变化的指令、电价变化的指令。本标准的建筑负荷调节能力指的是在一个自然日的时间里,建筑能够根据电网指令进行至少 2 小时的运行负荷调节(增加或减少)。例如,当建筑接收到电网的某个指令时,其运行负荷能够随之增或减 50%,并且保持运行至少 2 小时。对可再生能源电力替代率提出了要求。可再生能源电力是指水力、风力、生物质能、太阳能、海洋能以及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电力。使用可再生能源电力是建筑减少或消除外购燃煤或燃气电力间接碳排放的手段,也是建筑完成全面电气化后达到零碳排放的主要措施。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发展和使用,国家能源局每年会对上一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建筑部门作为用电大户,应对此做出积极响应。对建筑电气化率提出了要求。充分发挥电力消费的清洁性、可获得性及便利性等优势,建立以电力消费为核心的建筑能源消费体系,是建筑碳减排的重要实施路径之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发布的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中指出,到 2030 年建筑用电占建筑能耗比例超过 65。同时,由能源基金会(EF)和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于 2020 年联合发布的报告建筑电气化及其驱动的城市能源转型路径报告中预测,在建筑用能需求合理增长且大力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前提下,建筑电力系统至少达到双 90(即建筑电气化率 90,建筑电力供给中非化石比例 90),才有可能实现碳中和。本标准聚焦于建筑用能侧,参考上述资料,对于铜级、银级、金级、铂金级分别给出了 60%、70%、80%、90%的要求。10对绿色建材的应用比例提出了要求。相比于一般建材,绿色建材在原料获取、生产制造、使用和报废处置的全寿命期内资源消耗要小,意味着其碳足迹也要低于一般建材,因此,提高绿色建材在建筑中的应用比例,可降低建筑隐含碳排放。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已经联合发布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等一系列文件,已经形成了规模化应用绿色建材的基础。绿色建材标识评价依据的相关标准也在逐步更新,将建材碳足迹纳入评价要求,在此项工作支持下,提高绿色建材的应用比例,还将提高建筑隐含碳计算的精准度。114建筑性能4.1 建筑节能要求4.1.1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以及既有建筑的维护与改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 55022 的规定。【4.1.1 条文说明】本条适用于预评价和评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 2021 年 9 月 8 日发布了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2021,并且从 2022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作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因此,2022 年 4 月 1 日后建设或改造的建筑,应当满足该规范的要求。2022 年 4 月 1 日前已经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建筑,尽管可以不满足该规范要求,但建议能够因地制宜地采取更加节能减碳的技术措施或者运维管理措施,从而切实减少实际运行碳排放,以达到更好的碳中和结果。本条的评价方法:预评价查阅建筑设计说明、围护结构做法详图、建筑节能计算书、暖通专业施工图以及可再生能源专项设计图纸等资料。评价在预评价证明材料的基础上,查阅相关竣工资料。4.1.2 对于建筑围护结构,应提供外墙节能构造、外窗气密性能以及门窗幕墙玻璃热工性能等的现场实体检验报告。【4.1.2 条文说明】本条适用于评价。本条要求提供这些实体检验报告,是为了呼应第 1.0.1 条的目的“优先提升建筑自身的减碳能力”,降低运行碳排放。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 明确要求,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和外窗气密性能进行现场实体检验,并且明确了检测的具体要求和方法,因此本条要求并不算新增内容,不会对项目实施和评价带来新的成本投入。对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实施碳中和评价时,可以直接提供这些检验报告。对于既有的且未实施改造的建筑,也可以按照该标准要求对围护结构现状进行现场实体检验,通过量化的结果判断其性能状况,从而选择更加经济合理的节能减碳措施。另外,建筑门窗幕墙玻璃的光学热工性能是建筑运行阶段能源消12耗大小的关键影响因素之一,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节能玻璃光学及热工参数现场测量技术条件与计算方法GB/T36261 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检测方法,可以在工程现场通过无损的方法,快速测得玻璃的各项参数。本条的评价方法:评价查阅外墙节能构造、外窗气密性能以及门窗幕墙玻璃的热工性能等的现场实体检验报告。4.1.3 供暖节能工程、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等,应提供系统节能性能检验报告。【4.1.3 条文说明】本条适用于评价。本条要求提供除围护结构以外的建筑节能工程的实体检验报告,包括供暖节能工程、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地源热泵换热系统节能工程、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等。呼应了本标准第 1.0.1 条的目的“优先提升建筑自身的减碳能力”。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 明确要求“供暖节能工程、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安装调试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系统节能性能检验并出具报告。受季节影响未进行的节能性能检验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做”。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实施碳中和评价时,可以直接提供这些检验报告。对于既有的且未实施改造的建筑,建议依据 GB50411 进行系统的节能性能检验, 判断其性能状况,并做出合理的减碳路径选择。本条的评价方法:评价查阅建筑所采用的建筑节能工程相关的系统节能性能检验报告。4.1.4 建筑应设置能耗监测系统,对各类能耗进行分项计量和统计。【4.1.4 条文说明】本条适用于预评价和评价。能耗监测是摸清建筑用能情况,实现建筑能耗管理精细化、智能化的必要手段,通过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分类、分项汇集各部分用能数据,并通过可视化方式展现,便于建筑管理者及时发现低效用能单元或设备故障,在保证建筑性能的同时,进一步挖掘和释放建筑运行节能潜力。建筑碳排放计算的准确性高度依赖13能源消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使用能耗监测系统汇总和统计建筑用能数据, 可以有效解决数据质量问题。因此,本标准规定进行碳中和建筑评价应设置能耗监测系统,并应对各部分能耗进行分项计量和统计。能耗监测系统的设计可按行业标准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JGJ/T334-2014 执行。当建筑安装有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时,应设置运行监测系统,对光伏发电量、实际用电量以及光伏发电系统运行状态进行连续监测,确保光伏发电系统能够稳定运行,且发出的电能尽可能多的被建筑自身使用。本条的评价方法:预评价查阅能耗监测系统相关设计文件;评价查阅能耗监测系统设计文件、验收报告以及运行记录。4.1.5 建筑应合理采用分布式能源,并应提高建筑电力交互的能力。【4.1.5 条文说明】本条适用于预评价和评价。建筑用电需求存在波动性,建筑用能的时段规律是电网供给出现峰谷变化的主要原因之一。波动性的存在,会给电网的安全性、稳定性和经济性造成影响, 而当前大力发展的太阳能光伏、风力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电力,在并网后加剧了电网供电的间歇性、随机性。妥善处理这些问题,成为提高电网运行管理能力的关键,因此虚拟电厂、电力交互建筑等概念应运而生。分布式能源(Distributed Energy Resource,简称 DER)是一种建在用户端的能源供应方式,可独立运行, 也可并网运行,是以资源、环境效益最大化为目的的能源供给方式,可将用户多种能源需求,以及资源配置状况进行系统整合优化,采用需求应对式设计和模块化配置的新型能源系统。建筑依靠分布式能源、储能、直流配电及柔性用电,通过响应电网信号调整用能负荷,可以将建筑用能需求从电网需求高峰时期转移到供给高峰时期,从而帮助电网实现峰值平滑,这是电网交互技术的基本原理。基于此技术建设的高能效建筑,在国内被称为建筑电力交互( Grid Interactive Building,简称 GIB),在国外又被称为电网交互高能效建筑(Grid-interactive efficient buildings,简称 GEB)。GIB 或 GEB 的研究和实践方兴未艾,在我国的主要应用形式是直流建筑。衡量建筑电力交互能力的直接指标是建筑负荷调节比例,本标准 3.2.3 条已对该指标进行解释。在具体实施方面,可独立或组合采用以下三种方式:(1) 设置蓄能设施14蓄能设施包含蓄电、蓄冷、蓄热,具体技术路径可以根据实际工程条件选择一种或多种组合。除蓄电外,蓄冷、蓄热也可以在用能高峰时段满足建筑的冷、热负荷需求(释放的蓄冷或蓄热量),可根据制冷制热系统的性能系数将这部分替换的冷热负荷转化为用电负荷,再与该时段的总用电负荷进行比较。(2) 设置具备 BVB 技术的充电桩BVB(Building to vehicle to building,建筑电动车交互)技术是通过在建筑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充电桩使用建筑供电线路为电动车充电,在需要的时候通过充电桩从电动车取电,从而实现建筑用电与电动车充放电耦合的技术。安装有 BVB 技术充电桩的建筑,当电动汽车不使用时,可将车载电池的电能反向输出给建筑用电系统。目前电动汽车电池容量普遍达到 80kWh, 且大部分已有 V2G(Vehicle-to-grid,车辆到电网)功能,据估算,一辆车约可满足 200m2 建筑日用电量。在停车位数量满足相关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具备 BVB 技术的充电桩数量占停车位总量比例分别达到 10%、15%、20%,即可认为满足银级负荷调节 20%、金级负荷调节 30%、铂金级负荷调节 40%的要求。(3) 存在峰谷电价的地区,在高峰和低谷用电时段,通过建筑管理系统调节建筑用电负荷高峰用电时段一般是高峰电价对应的供电时段,并不一定完全与建筑的高峰用电负荷时段重合(部分重合)。峰谷用电波动较大的地区,一般会采用峰谷电价的方式引导需求侧高峰时段减少用电、低谷时段增加用电。采用建筑管理系统调节使用行为以削减建筑用电负荷时,首先应在电网高峰用电时段内确定建筑高峰用电的调节时间段(建筑尖峰用电时刻前后各一小时);其次根据确定的建筑高峰用电调节时间段,计算建筑用电高峰平均值;最后根据建筑设计建造情况、使用功能需求、建筑设备系统形式,通过调整设备运行状态,实现降低用电负荷。在调节使用行为时,需通过模拟分析判断室内舒适度降低情况,应确保满足基本建筑使用功能需求。建筑管理系统至少应包含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室内环境监测系统,其中室内环境监测系统的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温湿度、照度、CO2 浓度。鼓励采用智能化系统,实现基于监测结果的智能调节。最高日用电负荷是负荷调节能力的比较基准,新建建筑可通过模拟分析方式15确定;既有建筑应根据过去一年能耗监测系统记录数据进行分析确定。本条的评价方法:预评价查阅分布式能源系统相关设计文件、技术经济性分析报告、建筑电力交互系统相关设计文件;评价在预评价的基础上还要查阅分布式能源系统、电力交互系统的运行记录。4.1.6 建筑应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减少或避免使用化石能源,提高建筑电气化率。【4.1.6 条文说明】本条适用于预评价和评价。化石能源燃烧排放温室气体是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建筑电气化是减少建筑直接排放的重要技术路径之一。相比于化石能源,电力具有清洁性、可获得性及便利性等优势,随着未来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化,新型电力系统的建设,电力消费在建筑能源终端的低碳优势将愈发凸显。提高建筑电气化率不仅可以助力减排和清洁能源转型,还可以拓宽建筑电力交互方式,提高建筑负荷调节能力。因此, 在政策允许、经济可行的情况下,碳中和建筑应减少或避免使用化石能源,提高建筑电气化率。建筑电气化主要是建筑用能系统消费电力能源,例如生活热水、北方供暖和炊事等方面。建筑电气化率指的是建筑用电量在建筑总用能量(剔除采暖)中的比率。考虑到能源的品位差异,不同类别的能源应进行换算后再比较,换算系数见本标准附表 A。北方地区冬季采暖能耗占建筑能耗比重较大,虽然目前在推进清洁取暖, 但在“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的指导原则下,供暖仍存在使用气、煤等化石能源的情况,因此,考虑到实际工作推进情况和技术经济性, 宜将采暖能耗从建筑用能中剔除。当建筑电气化率分别大于等于 60%、70%、80% 和 90%,该指标依次满足铜级、银级、金级和铂金级的要求。本条的评价方法:预评价查阅建筑电气系统相关设计文件、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相关设计文件、建筑电气化率计算报告;评价在预评价的基础上还要查阅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运行记录、建筑用电系统的运行记录。164.2 可再生能源利用4.2.1 建筑应使用至少一种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光热、太阳能光伏、地源热泵、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生物质能以及风力发电等。【4.2.1 条文说明】本条适用于预评价和评价。使用可再生能源是提高建筑自身减碳能力的主要路径之一。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 51366 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 对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的三种形式进行了规定,即可再生能源提供生活用热水、空调用冷和用热以及建筑用电电量。本标准规定,碳中和建筑必须采用至少一种可再生能源。在可再生能源应用的类型和形式上,要充分根据项目及项目所在地的用能结构、用能特点、末端需求、资源禀赋以及投资回报等因素,进行统筹规划、设计和实施。例如,太阳能、地源热泵系统、空气源热泵系统的应用与项目所在地的资源条件密切相关,应根据资源禀赋、以可再生能源的高效利用为目标,选择经济适用的技术方式和系统形式。需要注意的是,可再生能源的使用直接抵消了建筑外购热量、冷量或电量的间接碳排放,因此在进行建筑碳排放计算,尤其是建筑运行碳排放计算时,不应再考虑可再生能源减少的碳排放。本条的评价方法: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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