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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修订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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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修订对照表.docx

    附件2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修订对照表(征求意见稿)修改前修改建议稿修改理由第一条为鼓励和保护发明创 造及其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 步和自主创新,培育自主知识产 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 施细则和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一条为鼓励和保护发明 创造及其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 术进步和自主创新,培育自主知 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 法实施细则和四川省专利保 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 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修改,四川省 专利保护条例至今有 效,因此,本稿引用的是 有效的四川省专利保护 条例。四川省知识产权 保护和促进条例正在制 定中,一旦生效,可引用。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 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 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 作。条款内容未变。第三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 府应将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 全专利保护和促进机制,提供必要 的保障措施和物质条件,鼓励和支 持专利的开发和应用。第三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 府应将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 健全专利保护和促进机制,提供 必要的保障措施和物质条件,鼓 励和支持专利的创造、运用、保 护、管理、服务,促进专利高质 量发展。依据:知识产权强 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和« “十四五”国 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规划以及国家知识产权 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 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 指引(2023) »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37 号)。第四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 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 护和促进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第四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 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 保护和促进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增加了机构改革后 的新的部门。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 者有限合伙企业的;(五)从境外引进专利技术的;(六)以专利权质押的;(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 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或者有限合伙企业的;(五)从境外引进专利技术的;(六)以专利权质押的;(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 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展览会、推广会、 交易会等展会的举办者对标有专 利标志的参展产品或技术,可以要 求参展者提供专利证书或专利许 可合同;参展者未能提供专利证书 或专利许可合同的,举办者应拒绝 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进 场参展。举办者发现专利违法行为 的,应向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 报。参展产品或技术涉嫌违反专 利法律、法规的,由市管理专利工 作的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处 理。第二十二条展览会、推广 会、交易会等展会的举办者对标 有专利标志的参展产品或技术, 可以要求参展者提供专利证书或 专利许可合同;参展者未能提供专 利证书或专利许可合同的,举办 者应拒绝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 术的名义进场参展。举办者发现 专利违法行为的,应向市管理专 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专利执法的 部门举报。参展产品或技术涉嫌违反专 利法律、法规的,由市管理专利 工作的部门、负责专利执法的部 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条款顺序修改成第 二十二条。依据专利法第68 条,增加了 “负责专利执 法的部门”。第二十一条从事专利代理、 专利检索、专利评估等专利服务的 中介机构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 资质,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及 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 章,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专利 中介服务,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出具虚假报告;(二)泄露或剽窃委托人的发 明创造内容;(三)与当事人串通牟取非法 利益;第二十三条从事专利代理、 专利评估等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 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 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及 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 规章,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 专利中介服务,加强行业自律, 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引导或帮助不以创新为 目的的专利申请;(二)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三)出具虚假报告;根据四川省专利保 护条例第20条,保留 原(一)(四)款。根据国家知识产权 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 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 (国知发保字20211 号)第51条第(二)款, 增加“(一)引导或帮助不 以创新为目的的专利申 请;”。根据专利代理管理 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四)其他损害专利权人、利害 关系人或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四)泄露或剽窃委托人的发 明创造内容;(五)与当事人串通牟取非法 利益;(六)无正当理由低于成本价 格提供专利服务;(七)其他损害专利权人、利害 关系人或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理总局令第6号)第51 条第(三)款和四川省 专利保护条例第20条 第(一)款,增加“(二) 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 务;”。其目的是规范专 利服务市场行为。根据四川省专利保 护条例第20条第(三) 款,增加“(五)与当事人 串通牟取非法利益;”根据专利代理管理 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6号)第51 条第(三)款,增加“(六) 无正当理由低于成本价 格提供专利服务”,其目 的是规范专利服务市场 行为,制止低价竞争。依据成都市国家知 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 市实施方案(2022-2025) 第三条第(A)款,增加 了 “加强行业自律”。第二十四条鼓励中介服务 机构加强专利服务、专利代理、 专利技术交易、专利资产评估、 专利信息咨询、专利导航、专利 分析评议等。根据四川省专利保 护条例第20条,增加 本条款。以强化新形势下 高质量专利服务的内容。第二十五条市管理专利工 作的部门应当推动专利快速审查 机制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开展 专利预审业务。根据四川省知识产 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 稿)第13条,增加本 条款。以凸显成都区域范围内专利审查的新内容。第二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在研 究开发、技术改造等工作中,应进 行专利信息跟踪,建立与专利有关 的研究开发工作档案。对符合条 件、需要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及时 申请专利。企事业单位应鼓励、支持员工 进行发明创造;尊重员工的非职务 发明,不得压制员工的非职务发明 创造申请专利。第二十六条企事业单位在 研究开发、技术改造等工作中, 应进行专利信息跟踪,建立与专 利有关的研究开发工作档案。对 符合条件、需要申请专利的发明 创造及时申请专利。企事业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 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 施和运用。企事业单位应鼓励、支持员 工进行发明创造;尊重员工的非职 务发明,不得压制员工的非职务 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根据专利法6条 第一款,增加本条第二款 “企事业单位可以依法 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 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 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 施和运用。”以促进专利 技术的实施。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 一,单位和员工可以根据平等自愿 的原则,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 归属等事项作出约定:(一)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 条件进行发明创造的;(二)个人兼职进行发明创造 的;(三)合作或者委托进行发明创造的;(四)在其他单位进修、学习或 者工作期间进行发明创造的;(五)订立其他科学研究与开 发合同的。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 一,单位和员工可以根据平等自 愿的原则,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 权的归属等事项作出约定:(一)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 条件进行发明创造的;(二)个人兼职进行发明创造 的;(三)合作或者委托进行发明 创造的;(四)在其他单位进修、学习或 者工作期间进行发明创造的;(五)订立其他科学研究与开 发合同的。条款顺序修改成第 二十七条,内容不变。第二十四条任何人未经单位 许可不得将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 的、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泄露或第二十八条任何人未经单 位许可不得将与职务发明创造有 关的、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泄条款顺序修改成第 二十八条,内容不变。者出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其他 原因离开原单位的人员,应在离职 前将已完成或者尚在进行的与职 务发明创造有关的实验材料、试验 记录、样品样机及其他不对外公开 的技术资料等归还原单位。露或者出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其他 原因离开原单位的人员,应在离 职前将已完成或者尚在进行的与 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实验材料、 试验记录、样品样机及其他不对 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归还原单 位。第二十五条被授予专利权的 单位,应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 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 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 四千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 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一 千元。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 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 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优 先发给奖金。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 金,企业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 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删除本条理由是关于奖励部 分,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 尚未出台,不知道是否有 变化。同时,由于专利的 实施主体和效益分配可 由职务发明单位与发明 人进行协商处理,因此, 没必要再对发明人或设 计人的奖金进行硬性规 定。退一步,即便单位与 个人没有约定,也可以按 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77条执行。第二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 单位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每年 应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 百分之五,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 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 于百分之五,作为报酬给付发明人 或者设计人,也可以参照上述比 例,一次性给付发明人或者设计 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转让或 者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应从该第二十九条被授予专利权 的单位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 每年应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 低于百分之五,或者从实施该项 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 取不低于百分之五,作为报酬给 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也可以参 照上述比例,一次性给付发明人 或者设计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转让或 者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应从条款顺序修改成第 二十九条。依据专利法第15 条第二款,增加了本条第 三款“鼓励被授予专利权 的单位实施产权激励,以 作价入股、期权、分红等 方式的成都市专利保护 和促进条例的立法评估 报告中,明确对本条款内 容予以补充完善。项专利转让费或者专利实施许可 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以专利 权作价入股的,应从该专利股份中 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作为发明 人、设计人的股份,或者将该股份 折价给付发明人、设计人。本条规定的报酬和提取的股 份,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另有 约定的,从其约定。该项专利转让费或者专利实施许 可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 十,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 酬。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 施产权激励,以作价入股、期权、 分红等方式的,应从该专利股份、 期权、分红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 二十,作为发明人、设计人的股 份,或者将该股份折价给付发明 人、设计人。本条规定的报酬和提取的股 份、期权、分红,单位与发明人 或者设计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 定。第三十条建立知识产权质 押融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鼓励 金融机构拓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业务,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 供信贷支持与金融、保险服务, 鼓励以专利权质押方式提供信贷 支持。根据四川省专利保 护条例第19条增加本 条款。成都市专利保护 和促进条例的立法评估 报告中,明确对本条款内 容予以补充完善。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设 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一)为申请发明等专利提供 资助;(二)促进专利技术实施和产 业化;(三)对有重大贡献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四)国际间专利交流合作;(五)其他专利促进事项。专利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 法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同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 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 项:(一)促进专利技术实施和产 业化;(二)对有重大贡献的发明人 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三)国际间专利交流合作;(四)其他专利促进事项。专利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 法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同 财政部门制定。根据四川省专利保 护条例第6条,保留本 条。根据政策要求,删除 “(一)为申请发明等专利 提供资助;”,以适应现政 策要求,取消所有的专利 申请资助资金。财政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设立 专利奖,对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 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以及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予以奖励,具体 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删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神话科技奖励制度 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 函(2017) 55号】第(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可设立一项省级 科学技术奖(计划单列市 人民政府可单独设立一 项),.除此之外,国 务院其他部门、省级人民 政府所属部门、省级以下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 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 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 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 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第二十九条 对本市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可 能产生专利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应与项目承担单位约定专利目标, 并将取得专利的情况纳入项目的 管理内容。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资金支持的项目所产生的专利,归 项目承担单位所有;项目承担单位 可以自主决定专利的实施、许可他 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 得相应的收益,但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对专利权及与 专利权有关的权利另有约定的除 外。第三十二条对本市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项 目,可能产生专利的,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应与项目承担单位约定 专利目标,并将取得专利的情况 纳入项目的管理内容。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资 金支持的项目所产生的专利,归 项目承担单位所有;项目承担单位 可以自主决定专利的实施、许可 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 并取得相应的收益,但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对专利 权及与专利权有关的权利另有约 定的除外。条款顺序修改成第三十 二条。内容未变。第三十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第三十三条 市管理专利工根据四川省专利保部门应建立专利信息网络,建立专 利研究开发、专利技术交易等公共 服务平台,为社会提供专利政策法 规、政务服务、预警发布、案件举 报、技术交易等专利信息服务,促 进专利信息的开发和利用。作的部门应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 务体系建设,建立专利信息网络, 建立专利研究开发、专利技术交 易等公共服务平台,完整、准确、 及时发布专利信息,为社会提供 专利政策法规、政务服务、预警 发布、案件举报、技术交易等专 利信息服务,促进专利信息的传 播和利用。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发 展和规范专利交易市场,鼓励和 支持建立专利技术交易机构,推 进专利技术交易服务,加速专利 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专利 工作进行指导,帮助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组织培养专利管理人 员,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 织制定专利战略,健全管理专利 工作的部门和制度。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积 极促进技术、专利与标准协同发 展,鼓励和支持专利联盟、标准 联盟。护条例第8条第一款和 成都市国家知识产权 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实施 方案(2022-2025)»第三 条重点任务第(六)款, 增加了本条第二款,“市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 发展和规范专利交易市 场,鼓励和支持建立专利 技术交易机构,推进专利 技术交易服务,加速专利 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根据四川省专利保 护条例第8条第二款, 为促进企事业单位健全 专利管理部门和制度,增 加了本条第三款“管理专 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对企 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的专利工作进行指导,帮 助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组织培养专利管理人员,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组织制定专利战略,健 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和制度。”根据成都市国家知 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 市实施方案(2022-2025)» 第三条第(四)款,增加 了本条第四款“管理专利 工作的部门应当积促进 技术、专利与标准协同发 展,鼓励和支持专利联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创 新知识产权人才体系建设,推进 建立知识产权总监制度和知识产 权观察员制度,建立科学的知识 产权人才培养机制。盟、标准联盟根据成都市建设国 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 实施方案(2023-2025年) (送审稿)中,二、建 设目标,建成服务人才聚 集高地),增加本条第5 款,“管理专利工作的部 门应当创新知识产权人 才体系建设,推进建立知 识产权总监制度和知识 产权观察员制度,建立科 学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机制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六 条、第十一条第二款或第十二条规 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处理。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 七条、第十二条第二款或第十三 条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处理。条款顺序修改成第三十 三条。内容未变。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 九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未对 专利资产进行评估的,由上级主管 机关责令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 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一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 位未对专利资产进行评估的,由 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主 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 政处分。条款顺序修改成第三十 五。内容未变。第三十三条展览会、推广会、 交易会等展会的举办者违反本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怠于履行 其法定义务的,由市管理专利工作 的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 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展览会、推广 会、交易会等展会的举办者违反 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怠于履行其法定义务的,由市管 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予以警告,责 令改正,可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 千元以下罚款。条款顺序修改成第三十 六条。内容未变。第三十四条从事专利服务的 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 规定,出具虚假专利检索报告的,第三十七条从事专利服务 的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 条规定,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条款顺序修改成第三十 七条。删除了 “出具虚假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罚款。出具虚假专利资产评 估、专利信息咨询等报告的,依照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两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出具 虚假专利资产评估、专利信息咨 询等报告的,依照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本条第一款的,应当 纳入专利服务中介机构信用评价 体系管理,并向社会公布。专利检索报告的”,目的 是违法行为分为多种,不 限于出具虚假检索报告, 扩大了处罚的范围和依 据。根据专利代理信 用评价管理办法(试 行),增加本条第二款,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的, 应当纳入知识产权服务 中介机构信用评价体系 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以加强对专利服务机构 的监督和管理,并向公众 影显专利服务机构的水 平和能力。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管理专 利工作的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管理专 利工作的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 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条款顺序修改成第 三十八条。内容没变。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 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 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款顺序修改成第 三十九条。内容没变。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07 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 日起施行的成都市专利保护办 法同时废止。第四十条本条例自X年X 月X日起施行,2007年3月1日 起施行的成都市专利保护办法 同时废止。条款顺序修改成第 四十条。内容没变。各区(市)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在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下,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 和促进工作。发展改革、科技、公安、商务、 工商、质监、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 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 好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例;各区(市)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 门在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指 导下,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 保护和促进工作。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科技、 公安、市场监管、网信、商务、 广电、新闻出版、出入境检验检 疫、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利保护和促 进工作。第五条建立专利投诉举报 快速受理处置机制和专利维权援 助工作站,推动建立区域经济圈 专利保护与促进工作协作机制, 开展联动执法,完善立案协助、 调查取证、证据互认和应急联动, 实现执法信息共享、执法结果互 认,促进区域经济圈专利保护与 促进工作重大政策协调和市场环 境优化。加强与其他省、市专利保护与 促进工作的交流合作,依法配合、 协助其他省、市有关行政机关和 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文书送达、 执行等工作。参照四川省反不正 当竞争条例第5条、四 川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第7条, 依据成都市国家知识产 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实 施方案(2022-2025)第 三条重点任务第(十)款、 成都市加强知识产权 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第 (+ )建立快速维权机 制、第(十三)加强跨区 域办案协作,特增加本条 款。第五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 门应建立专利保护工作的协调机 制;依法查处专利违法行为,处理 专利侵权纠纷,保护专利权人、发 明人(设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 部门应建立专利保护工作的协调 机制,协调建立纠纷调解司法确 认机制;依法查处专利违法行为, 处理专利纠纷,保护专利权人、 发明人(设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 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 门的权限,不仅仅是“处 理专利侵权纠纷”,本稿 修改为“处理专利纠纷”, 以对应还包括其他纠纷。 同时“处理”包含了裁决 和调解。协调机制,考虑不仅仅限于“审理”协调,同 时也考虑作为保护条 例,主要集中在案件处 理上的协调。“纠纷调解司法确 认机制”修改为“协调建 立纠纷调解司法确认机 制”,司法确认机制为司 法权限。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 从事下列行为:(一)侵犯他人专利权;(二)假冒专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前款 所列行为提供资金、场所、设备、 运输、仓储等生产经营便利条件。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 人从事下列行为:(一)侵犯他人专利权;(二)假冒专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前款 所列行为提供资金、场所、设备、 运输、仓储等生产经营便利条件。条款顺序修改成第 七条,内容未变。第七条侵犯他人专利权,引 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 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 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请求市管理 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假冒专利的,由市管理专利工 作的部门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第八条侵犯他人专利权,引 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 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 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请求市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假冒专利的,由市负责专利 执法的部门处理;涉嫌构成犯罪 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专利法第68条 的表述。也就是处理纠纷 与处理假冒专利,属于两 个部门。第八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 门应建立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 列违法行为的档案,在案件处理或 审结完毕后将有关情况向本市企 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征集机构通报, 由后者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 部门应对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所 列违法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引入惩罚性赔偿处理机制,对重 复侵权、故意侵权、滥用专利权 扰乱市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依据成都市加强知 识产权保护工作实施方 案况进行补充,特别是 针对惩罚性赔偿、重复侵 权、故意侵权、滥用知识 产权。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 立名录后向社会公布,对知识产 权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 戒。第九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 门应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单位和个 人对专利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为 举报人保密。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接到 举报或者发现本条例第六条第一 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应于七日内 审查立案。第十条市负责专利执法的 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单位 和个人对专利违法行为进行举 报,并为举报人保密。市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接到 举报或者发现本条例第七条第一 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应于七日 内审查立案。专利法第68条 的表述。引用条款做适应 性修改。第十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 门在查处专利违法行为过程中,可 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证人;(二)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 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 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专利违法 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抽样取证;(五)对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 利权的,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 示;(六)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专家 进行技术检测、鉴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 权。第十一条市负责专利执法 的部门在查处专利违法行为过程 中,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 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 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 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 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 有关的产品;(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 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六)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专家 进行技术检测、鉴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 权。根据专利法第69 条。第十一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 部门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可以依法 对与案件有关的可能灭失或者以第十二条市管理专利工作 的部门、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在 调查收集证据时,可以依法对与 案件有关的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依据专利法第68条、第69条后难以取得的物品予以登记保存。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案件 处理完毕前擅自启封、销毁或转移 依法登记保存的涉案物品。以取得的物品予以登记保存。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案件 处理完毕前擅自启封、销毁或转 移依法登记保存的涉案物品。第十二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 部门在查处专利违法行为时,有关 单位和个人应协助、配合,如实反 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第十三条市管理专利工作 的部门、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在 查处专利违法行为时,有关单位 和个人应协助、配合,如实反映 情况,不得拒绝、阻挠。依据专利法第69 条,增加“负责专利执法 的部门”。第十三条当事人请求市管理 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 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 体的事实、理由;(四)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侵 权行为地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五)当事人无仲裁协议并且 一方当事人未就该专利侵权纠纷 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当事人请求市管 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 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 体的事实、理由;(四)有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涉 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五)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 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六)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 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双方没有约 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在 本市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 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 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 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 的部门处理。依据四川省专利侵 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 案程序规程)第1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 10条、法70条)。修改后的本条第(四) 款“有证据证明被请求人 涉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 为”来自四川省专利侵 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 案程序规程第1条。修改后的本条第(五) 款“属于受案管理专利 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 辖范围”来自专利行政 执法办法第1。条、四 川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 裁决案件办案程序规程 第1条。修改后的本条第(六) 款“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 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双 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解 决方式”来自四川省专 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案程序规程第1条。依据专利法第70 条增加“市管理专利工作 的部门对在本市区域内 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 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 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 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地方 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 的部门处理。”第十四条当事人请求市管理 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 纷,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相关证据 和证明材料,并按被请求人的数量 提供副本。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 自收到请求书和有关证据之日起 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 书面通知请求人。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 自决定受理专利侵权纠纷之日起 五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和答辩通知 书送达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自收到请求书 副本后的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 有关证据。被请求人未提交答辩书 和有关证据的,不影响专利侵权案 件的处理。第十五条当事人请求市管 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 纠纷,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相关 证据和证明材料,并按被请求人 的数量提供副本。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 自收到请求书和有关证据之日起 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并书面通知请求人。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 自决定受理专利侵权纠纷之日起 五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和答辩通 知书送达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自收到请求书 副本后的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 有关证据。被请求人未提交答辩 书和有关证据的,不影响专利侵 权案件的处理。条款顺序修改成第 十五条,内容未变。第十五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 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 取本条例第十条所列措施核实证 据材料。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市管理 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与案件有关的第十六条市管理专利工作 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 以采取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措施 核实证据材料。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市管理 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与案件有关的引用条款做适应性 修改。根据专利侵权纠纷 实际工作的需要,增加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 门也可以依职权调取、查可能灭失或者被转移的物品予以 登记保存。可能灭失或者被转移的物品予以 登记保存。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也可 以依职权调取、查阅相关证据。阅相关证据。”第十七条市管理专利工作 的部门设立知识产权专家库,选 聘技术调查官,为专利纠纷处理 和专利行政执法提供专业和技术 支持,履行下列职责:(一)对事实调查范围、顺 序、方法提出意见;(二)参与调查取证,并对 其方法、步骤等提出意见;(三)提出技术意见,作为 市主管部门办理案件的技术事实 依据;(四)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 门指派的其他技术调查工作。依据成都市加强知 识产权保护工作实施方 案第(七)建立成都市 知识产权智库的要求,增 加本条款。设立知识产权 专家库和技术调查官,能 为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和 行政执法提供支持。第十六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 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依法 作出处理决定,并采取下列措施制 止侵权行为:(一)侵权人以生产经营为目 的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的, 责令其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 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 备或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 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其他形 式将其投放市场。(二)侵权人许诺销售专利产 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 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许诺销售 侵权产品的行为,消除影响,并且 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第十八条市管理专利工作 的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 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采取下列 措施制止侵权行为:(一)侵权人以生产经营为目 的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的, 责令其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 售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 用设备或模具,并且不得销售、 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 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二)侵权人许诺销售专利产 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 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许诺销 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消除影响, 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条款顺序修改成第 十八条,内容未变。(三)侵权人进口专利产品或 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并且已经进入本市的,责令其不得 销售、使用该侵权产品或者以其 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尚 未入境的,可以将处理决定通知有 关海关。(四)其他制止侵权行为的必 要措施。采取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措 施不能制止侵权行为,或者侵权产 品难以保存的,市管理专利工作的 部门可以责令侵权人销毁或者拆 解侵权产品。为。(三)侵权人进口专利产品或 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 品,并且已经进入本市的,责令 其不得销售、使用该侵权产品或 者以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 产品尚未入境的,可以将处理决 定通知有关海关。(四)其他制止侵权行为的必 要措施。采取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 措施不能制止侵权行为,或者侵 权产品难以保存的,市管理专利 工作的部门可以责令侵权人销毁 或者拆解侵权产品。第十七条下列专利纠纷,当 事人可以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 部门调解:(一)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 纠纷;(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 属纠纷;(三)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四)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 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五)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 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 当费用的纠纷。对前款第五项所列的纠纷,专 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 提出。本条第一款所列专利纠纷经 调解达成协议的,市管理专利工作 的部门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第十九条下列专利纠纷,当 事人可以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 部门调解:(一)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 纠纷;(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 属纠纷;(三)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四)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 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五)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 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 当费用的纠纷。(六)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 让合同纠纷案件;专利许可合同 纠纷。(七)其他专利纠纷。对前款第五项所列的纠纷, 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 定法释20154号第 一条第3项,增加本条第 (六)“专利权、专利申 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件”。根据专利行政执法 办法第二条,结合专利 实施许可日益活跃,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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