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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政府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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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政府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docx

    The monotonous and dull air suffocated my young heart and wrapped my flying wings.悉心整理 祝您一臂之力(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政府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 责任追究的规定、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 一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经营户。第三条消防工作是社会工程,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 同责任。各单位、各类企业按消防法规定,必须配足配齐消 防设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鼓励、支持有条件的 大型国营、集体、股分制、民营企业,自愿购置消防车及大型消 防装备,修筑志愿消防站,提高自身灭火救援能力。第四条市、县(区)公安机关为消防安全的监督机关。市、 县(区)公安消防机构为消防安全执行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执行监督、检查、处罚等职权。(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第二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第一责任人职责(一)自觉接受消防执行机关的监督、检查,主动整改已发 现的火险隐患;一时无条件整改的,及时上报主管机关,同时采 取有效补救措施;(二)制定适合本单位特点的消防安全制度,建立健全内部 消防安全组织,落实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加强对职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定 期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 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五)配备专、兼职防火人员,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制定灭 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组织职工扑救火灾,保 护火灾现场,熟练掌握灭火救助业务技能;(六)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 志,实行严格管理。第四章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定期组织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联查或者抽 查。第二十九条各单位耍建立防火巡查制度,并确定巡查监督 员,所有检查要记录,备案待查。巡查监督员每日都要进行防火 巡查;公众场所在营业期间巡查监督员要始终在现场巡查,及时 处理火灾隐患,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排除,确有艰难的及时报 告。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三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对发生消防安全 事故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火灾事故等级标准:重大火灾事故是指死亡三人(含三人) 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 失三十万元以上的事故;特大火灾事故是指死亡十人以上(含十 人)或者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受灾五十户以上,或者直接经济 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事故;未达到特大、重大火灾事故标准的为 普通火灾事故。第三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 人,对造成重、特大火灾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溺职情形或者负 有 领导责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四条和省政府重大安全事 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市政府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责任及 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根据情节轻重, 赋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重、特大火灾发生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当地政 府故意延期上报或者隐瞒不报、谎报和不积极协助配合火灾扑救 及调查的,或者阻挠、干涉对重、特大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 究行政责任的,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 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本级政府主要 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视情节轻重, 赋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市、县(区)公安机关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执法 监督职责,市、县(区)公安机关、消防支队、消防科(大队)、 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对重、特 大火灾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溺职情形,参照国务院关于 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省政府重大安全事故行 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视情节轻重,赋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因失职、失察发生普通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死亡 或者重伤五人以上的,对县(区)公安局主管消防工作的副局 长给予通报批评,取销消防科(大队)、火灾发生地辖区派出所本年 度评先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赋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 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赋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国家工程建造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 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造工程,故意 迟延,不予审核、验收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 指定建造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十六条公安消防机构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五款、 第六款,依照建造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赋予责任者行政处分并调离消防监督岗位。第三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依照本办法履行 职责,发生普通火灾的,取销该单位本年度评先资格,对该单位 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赋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发生重大火灾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赋予记大过、 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发生特大火灾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 主管负责人赋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肇 事人依法追究刑事、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负责规划、设计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各级政府 部门或者机构(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 竣工验收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对审批部门或者机构的主耍负 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赋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第三十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 七条,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 其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赋予通报批评,或者限制其单 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活动范围,直至整改达标。第四十条对重、特大火灾事故及普通火灾事故肇事单位和个 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_年7月1日起施行。政府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 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地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必须落实消防 安全责任制。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实行工作问责与事故 问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消防安全工作由区级政府统一领导。第五条各地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 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 导责任。第六条各地区政府(管委会)必须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及规定,催促政府有关 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 法,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负责落实沈阳市城市消防规划。(三)负责制订本地区消防应急预案。建立本行政区域重、 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组织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扑救和善 后处理。(四)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 规划和区域性规划,确保消防工作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五)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消 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消防工作履责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六)加强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 防装备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七)解决本地区重大消防问题,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对公 安部门上报的责令有关单位停产停业的处罚意见,要于7日内作 出决定。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并明确整改责任 和整改期限。(八)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积极扩展合同制消- 防-队伍,推进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社区志愿消-防- 队伍,完善社会消防防控体系。(九)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积极开展争创无火灾 单位、社区、村屯活动。催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时常性消防安 全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十)保障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经费。(十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春、冬季防火期和重大节假日期间 的消防工作方案,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向社会公示重大火灾 隐患信息。(十二)负责本地区消防安全的考核工作。(十三)组织交流消防安全工作经验,做好工作总结。第七条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负责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隐患和问题。(二)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本部门管理工作之中,实行消防 安全一票否决制。(三)负责制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建立逐级责任 制、岗位责任制,并检查落实情况。(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交流消防安全工作经验, 认真进行消防工作总结。(五)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六)定期组织本系统的消防安全检查,排查和消除本部门 下属单位的火灾隐患。(七)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考核工作。(八)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八条市公安局负责对全市消防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工 作。第九条各地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制定本地 区和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十条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一)上级政府与下一级政府。(二)政府与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三)主管部门与直属单位之间。(四)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订。第十一条各地区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情况应当向社会发布。第十二条各地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每年发布1次本行政区 域内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结果。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以下方式 对有关责任人问责:(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行政告诫;(四)调离工作岗位;(五)责令辞职;(六)免职;(七)处分;(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以上行政问责方式可以单独合用或者合并合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行政问责,依法应当赋予处分的,依 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赋予处分,不 得以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行政问责方式代替行政处分。第十四条公安机关违反本规定的,上级公安机关或者本级政 府应当对其赋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根据干 部管理权限依照下列方式对相关责任人问责:(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行政告诫;(四)调离工作岗位;第五条铁路、民航、航运、森林消防监督工作,由其主管部 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工负责。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为本行政区消防安 全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为本行政区消防安全主管责任人。第七条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局长为本辖区消防安全 主要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局长为本辖区消防安全主管责任 人;市、县(区)公安消防支队、大队(科)长为本地区消防安 全的直接责任人。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 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第九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代表人为城市消防规 划的主要责任人;规划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城市规划消防设 计的直接责任人。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代表人为建造工程消防安 全的主要责任人;建造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建造工程消防设 计的直接责任人。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建设项目消防安全的主 管责任人;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建造工程消防安全的主管责 任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为施工作业场地消防安全的直接责任(五)责令辞职;(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十五条对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家、省、市有关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责 任人赋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且对火灾事故的防 范、发生、扑救、损失扩大、伤亡扩大有失职、溺职情形的有关 负责人,依法依规赋予行政处分,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第十七条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触犯法律的,由 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监理建造工程消防安全的 主管责任人;总监理工程师为监理施工过程消防安全的直接责任 人。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所长为本辖区消防安全的主要责任人; 分管消防的所领导为本辖区消防安全的主管责任人;责任区民- 警为本辖区消防安全的直接责任人。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人为所辖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 全的主要责任人。第十四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个体营业执照 的个体工商经营者,为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的直接责任人。第三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五条所有消防安全责任人必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及各类企业、 个体工商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新建竣工的 建造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六条政府主要责任人职责(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内消防安全工作,对消防安全工作 全面负责;(二)研究解决消防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三)依据本地财政状况,保障消防专项经费,使消防工作 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第十七条政府主管责任人职责(一)督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的消防安全 工作;(二)根据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工作规划和实施 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三)定期听取公安、消防机构工作汇报,督导本行政区火 灾隐患单位整改,确保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四)协调本行政区建设、规划设计等部门,科学、合理构 建消防安全布局,把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发展规划, 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第十八条公安机关主要、主管责任人职责(一)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消防监督、灭火抢险救援等工作,及时向政府提出消防工作的合理建议;(二)认真贯彻执行省市和上级公安机关有关消防工作的指 示、要求和交办的事项;(三)加强与社会各部门的联系,协调消防机构与各部门共 同做好消防工作;(四)负责对消防机构的业务领导,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和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组织检查,定期分析情况,掌握工作动态,研 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五)遇有重、特大火灾要及时赶赴火灾现场,组织指挥火 灾的扑救工作。第十九条消防监督执行机构直接责任人职责(一)在上级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同时接受地方 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领导,负责本行政区的消防监督工作。(二)按照规划法的要求,负责编制城市消防规划(草 案),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普通火险隐患,积 极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整改措施,跟踪督导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重 大火险隐患,督导、整改工作无效的,即将上报主管机关和市、 县(区)政府,并建议采取相应措施。(四)及时掌握全市消防工作动态,加强信息采集反馈,定 期分析火灾形势,及时提出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五)对建造工程项目的消防设施,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 进行严格审核、验收和检查,对未经审核、验收或者经审核、验 收不合格而擅自施工和投入使用的单位,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并催促落实;(六)依法受理宾馆、饭店、歌舞厅、影剧院、商场、集贸 市场等公共会萃、娱乐场所的使用、开业申请;在收到消防安 全检查申报表后3日内应前往检查;检查后2日内应发出消 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上述场所属于新建、改建、扩建、建造内 部装修和用途变更工程项目,其使用或者开业检查内容与消防验 收内容一致时,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检查可与建造工程消防验收 同时办理;(七)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时,应当查验建造消防设 施技术测试报告等消防验收申报材料,材料齐全后,应当在10 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7 日内签发建造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八)组织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易 燃易爆化学物品监督管理及其他暂时性业务工作;(九)负责组织和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减少火灾损失。第二十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责任人职责(-)配合公安消防机构编制完成城市规划中的城市消防规 划,并负责规划的审查报批;(二)依据城市消防规划,保障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划 用地,确保城市消防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耍责任人职责(一)监督管理设计单位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中有关条款进行设计;(二)监督管理监理单位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中有关消防条款开展监理业务;(三)监督管理施工企业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中有关消防条款进行施工;(四)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现场 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于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处罚。(五)对于未经消防安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者,不予竣工 备案。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主管、直接责任人职责(一)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报送施工组织设计中有 关消防安全的施工措施应该审查;(二)对承包单位申报的用于工程项目,不符合国家消防规 范及技术标准的材料、设备不予承认;(三)对承包单位申请报验消防工程,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消 防规范及技术标准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部位,不予认可。第二十三条规划设计、建造设计单位直接责任人职责(一)设计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设计时,必须执行国家消防 技术标准,实行消防设计责任制;(二)设计单位要组织规划或者建造工程的消防设计工作, 检 查规划或者建造工程消防设计质量,不签发不符合消防技术 标准的规划或者工程设计。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主管责任人、施工单位主管责任人、直 接责任人职责(一)建设单位必须将新建、改建、扩建、建造内部装修以 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监督机 构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兴建;(二)如有图纸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图纸送交 原审核机构重新审核;(三)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动用明火审批制度,避免发生火灾事故;(四)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验 收申请,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五条公安派出所主要、主管、直接责任人职责(一)指导、催促社区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剔除火灾隐 患;(二)对已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有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物,及时 上报,并积极协调排除;(三)协助消防机构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分析火 灾事故责任;(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安 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消防法律、 法规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处罚。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主要责任人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建立义务消 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每季开展一次防火检查,敏感期随时检查,及时消除 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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