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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个人所得税法操作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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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个人所得税法操作实务.docx

    个人所得税法操作实务一、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一些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1、一般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根据应纳税所得额找 适用税率计算。需要注意的是,一月内的收入必须进行合并, 然后找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二收入额一免税收入额一费用扣除标准一税法准予扣除的捐赠额(1)收入额为一月内工薪收入总额,即合并后的收入额。(2)免税收入额:“三费一金”(以前简称的“四金”)(或其中的几项)和国家规定免于纳税的所得。(3)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或4800元(4)准予扣除的捐赠额:(1) - (2) - (3) X30%确定适用税率,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对照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确定速算扣除数:根据税率确定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2、关于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根据国税发(2005) 9号文件的规定计算。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 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的通知(国税发1、董事费。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 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 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89号)。如是按月领取,则按月扣 缴;如是按次领取,则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规定扣缴。 一般应以企业和当事人所签合同为准,无合同的,则以实际 出现的情况为依据扣缴个人所得税例 某人担任某企业的董事长每月领取董事费50000元, 则应扣缴个人所得税为:50000X (1-20%) X30%-2000=10000 (元)2、法律顾问费与上面原则相同例某人担任某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每年一次领取常 年法律顾问费80000元,则应扣缴个人所得税为:80000X (1-20%) X40%-7000= 18600 (元)(五)关于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1、政策规定 (1)征税范围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 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应按此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 征税范围,由财产转租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际征税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人 不明确的情况,对此,在确定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义务人时, 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 实际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 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 义务人。(2)适用税率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个人按市 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 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一般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 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国税发口994089 号,国税函2002 146号)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在确定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在 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 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2)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对于被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如纳税人能 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确实由该纳税人实际负担 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从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 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在扣除以上两项费用以后,按税法规定,还可定额或定率扣除一定的费用。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一准予扣除项目一修缮费用(800元为限)一800元(2)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一准予扣除项目一修 缮费用(800元为限)一每次(月)收入额X20%的费用4)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二应纳税所得额x20%对于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住房取得收入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二应纳税所得额X10%例 张某从2005年1月起将其自有的200个平方米的 门面出租给王某作为饭馆使用,每月租金5000元,租期一 年。张某按月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250元,教育费附 加7.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5元。2005年6月份,因下水 管道堵塞请人修理,发生修理费支出900元,修理部门为其 开具了正式发票,请计算张某2005年出租门面应缴纳的个 人所得税。解:1、先计算张某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月应纳税所得额:5000-250-7.5-17.5-5000x20%=3725 (元)月应纳税额:3725x20%=745 (元)2、计算6月、7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因为6月份发生了修缮费支出,且该项支出超过了 800 元,其余额要延续到7月份税前扣除,因此,上面计算出的 月应纳税额不适用6、7两月,要单独计算。(1)6月应纳税所得额:000=2925 (元)6月份应纳税额:2925x20%=585 (元)(2) 7月应纳税所得额:5000-250-7.5-17.5- (900-800) -1000=3625 (元)7月应纳税额:3625x20%=725 (元)3、计算张某全年应纳税额张某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745x10+585+725=8760 (元)2、“次”的认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3、纳税方式、纳税地点及纳税时间(1)纳税方式财产租赁所得,按次计征,以支付租赁收入的单位或个 人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分笔取得一次财产 租赁收入以及取得租金收入时,支付单位(或个人)未按规 定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应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O(2)纳税地点财产租赁所得,由扣缴义务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应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纳税。(3)纳税时间扣缴义务人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 表。4、优惠政策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0125号)(六)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 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 号)文件规定:1、对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 得,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 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 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应 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 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费用扣除:按30%的标准扣除(国税发2002123号)。 对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其办案费用或其他个人费用 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的,不能进行30%的费用扣除,而应按法 定费用进行扣除(1600元)。(川地税函2003346号)例如 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小王4月在律师事务所 取得办案收入5000元,(费用包干),其应缴纳的个人所 得税为:(5000-5000X30%-1600) X 10% 25=165 (元)(七)关于律师事务所投资者或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计 关于律师事务所投资者或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根据财税(2006) 44号、财税(2000) 91号以及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的规定:1、律师事务所投资者或合伙人个人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费用扣除: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参照“工资薪金” 的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一年19200元),在计算其经 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例1某律师事务所投资人2006年取得收入200000元,成本费用开支100000元,那么他一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为:(200000-100000-19200)又35% 6750=21530 (元)例2 某律师事务所投资人2006年7月取得收入15000 元,成本费用开支6800元,假定2006年1-6月份已预缴4000 元,那么他当月应预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因为个体工商户适用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是按全年应 纳税所得额设计的,因此,在每个月预缴个人所得税时,要 将本月应税所得折算成全年应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1)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应纳税所得额X全年月份当月月份(15000-6800-1600) X 124-7=11314 (元)(2)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11314X20%1250=1013 (元)(3)当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X (当月月份全年月份)1013X7/12=591 (元)(4)当月应预缴税额:当月累计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月累计已缴个人所得税591X7-4000=136 (元)(5)年终结算时: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实际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一全年已预缴税额(八)税款负担人不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问题。由于个人所得税计算比较繁琐,在税款计算上,因税款 负担人不同以及理解上的差异,往往带来税款上的不一致。 在实际工作中,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情况时有发 生。因此,我们在计算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负担税款时,一 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严格执行政策,确保 税款不流失。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 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此笔税款应按国家 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07号文件规定,由企业(雇主)全额负 担税款。1、雇主(单位或个人)为雇员(纳税人)全额负担税款的情 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个 人所得税税款时,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一费用扣除标准一速算扣除数)4- (1- 税率)(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例如 李某在2006年4月收入4000元,由企业负担税 款。套用上面的公式计算如下:应纳税所得额:(4000-1600-125) 4- (1-15%) =2676.47 (元)应纳税额:2676.47X 15%-125 = 276.47 (元)2、雇主为雇员负担部分税款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 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 199号文件规定,雇主 为雇员负担定额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 算成为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 下: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 款一费用扣除标准例如某外资企业一外籍员工月薪金15000元,企业为 其负担1000元税款。该员工应纳税额计算如下:应纳税额;(15000+1000-4800) X20% 375=1865 (元)3、雇主为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 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99号文件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负担一定比例的实 际应纳税款的,以其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收入额换算成为应 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二(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一费用扣除标准一速算扣除数X负担比例)+ (1税率又负担比例)例如 某合资企业一员工月薪金人民币12000元,雇主 负担其工资、薪金所得30%部分的应纳税款,其当月应纳税 款套用此公式计算如下:应纳税所得额:20059号),对原有的政策进行了调整。文件出台后,引起 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总体上此政策降低了纳税人的税收 负担,受到社会欢迎。:(1)适用范围和时间规定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而 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 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都可以 适用通知规定的方法计算纳税。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 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 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 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新的办法,纳税人只要是在2005年1月1日以后取 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无论其属于哪一个年度的奖金收入, 都可以按照新办法计算纳税。同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 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可以自 由选择采用该计税办法的时间。对于全年考核,分次发放奖 金的,该计税办法也只能采用一次。(2)具体计算按照新的办法,应先将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 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 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纳税人当月取得工资收入低(12000 - 4800 -375X30%) + (l-20%X30%) = 7539.89 (元)应纳税额:7539.89 X 20%-375 = 1132.98(元)4、企业或个人为纳税人的劳务报酬代付税款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国税发1996 161号文件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 的,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 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1)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既含税收入额为4000元)以 下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800) +(1税率)(2)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既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 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一速算扣除数)X(1-20%) + 1 税率义(1 20%)注:公式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 税率。例如:某企业支付一职工劳务报酬所得30000元,企业 负担其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款。该职工本次应纳税款用公 式计算如下:应纳税所得额=(300002000) X(l-20%)4-l-30%X(l-20%) =29473.68 元应纳税额=29473.68 X 30%2000=6842.10 元5、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国税函200571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四条的 规定,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含税奖金计征个人所得 税的具体方法为:(一)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 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二)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 性奖金收入一速算扣除数A) + (l适用税率A);(三)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 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四)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X适用税率B一速算扣除数B。二、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 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处理。三、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 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 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九)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在国家政策尚未出台前,按财税字(1997) 144号文件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十)关于转增股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 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 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还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 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 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国税发1997198号)2、1998年,国税函1998289号明确规定:资本公积金 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 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 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 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3、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再次规定:对股份制企业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 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 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 资本)的部分应征税。4、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60号)规定:对集体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时,个 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规定,职工个人以股 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 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 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 的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 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 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5、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39号)明确,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将历年积累的盈余公积 金的一部分,以职工原始投入资金及投入时间按比例用股票 形式分配给职工,增加职工个人股本,实际是企业以红股的 形式分配股息和红利,不属于国税发200060号文件规定的 资产量化,不能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6、2003年,省地税局在批复乐山关于对民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川 地税函2003205号)明确: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含有限 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上述条件均可按前面的政 策规定办理。7、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问题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 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 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 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国税函2005319号)二、有关政策的把握1、如何划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一般来说,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 所谓非独立个人劳动,是指个人所从事的是由他人指定、安 排并接受管理的劳动,工作或服务于公司、工厂、行政事业 单位的人员均为非独立劳动者,他们从上述单位取得的劳动 报酬,是以工资、薪金的形式体现的。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 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 别是:工资、薪金所得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劳务报酬所 得则不存在这样的关系。2、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生活补助费具体指的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 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予 以免税,具体指的是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 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 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 困难补助。下列收入项目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 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 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 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 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国税发1998155号)3、单位自筹资金发放的公务员补贴、菜篮子津贴是否 属于“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 贴差额和家庭成员副食补贴”而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v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 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明确规定“执行公务员工 资制度末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 副食品补贴”不属于个人工资、薪金性质收入,不计征个人 所得税。四川省根据全省职工工资水平的实际情况,由省人 事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确定为全省统一执行的标准为56 元加上省政府的30元菜篮子补助,即86元。除此之外,凡 税法没有明文规定免税的补贴均应纳入工资收入,征收个人 所得税。因此,单位自筹资金发放的公务员补贴和菜篮子津 贴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发放的各种补贴,均应并人工资、薪金 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4、实行差旅费包干的企业,其职工定期按一定的定 额取得的差旅费用收入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目前,有的单位为节约工作经费,对职工出差的交 通、住宿、差旅费津贴等实行费用包干,以现金形式发 放给职工,节约归己,对职工取得的差旅费性质的收入 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按以下原则确定:根据现行税法对职工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不征个人所 得税的规定,对职工能够提供真实可靠的实支凭据(如 车票、船票、机票等)的部分,允许在计征个人所得税 时据实列支,对按国家规定的差旅费补助标准按实际出 差天数计算的差旅费津贴允许在税前扣除,在扣除以上 项目后,(扣除限额为职工取得的差旅费性质的收入)将职工取得的差旅费津贴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5、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近年来,某些企业和机关单位对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进行改革,根据职务不同,按一定的标准用现金给予补助,对 个人因为该项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 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 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 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国税发199958号)6、职工个人从单位取得的车辆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1) 2002年,省局在批复稽查局的请示时明确:对单 位为职工个人购买的车辆应视为个人取得的实物所得,纳税 人应在取得当月,按照有关凭据上注明的价格确定其应纳税 所得额,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依照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征 税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川地税函2002328号)(2)国家税务总局在批复辽宁省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 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 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 许合理减除部分费用;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 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省局在转发此文件时明确(川地税函2005136号):考 虑到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 况,可根据车辆实际折旧年限、公务用车时间、公务用车费 用等具体情况,允许按照不超过实际购买车辆发生费用总额 40%的比例费用扣除,具体扣除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视具体 情况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有关 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 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7、烤火费、降温费等是否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 范围?税法所说免税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 的补贴、津贴,具体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 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烤火费、降 温费等补贴国家未明确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应在发 放当月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特殊行业的补 贴、津贴应否免征个人所得税,要根据国家具体发放文件规 定的内容来确定。8、企业发放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业发放的补充养老基金,取得该项收入的职工应 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 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 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9615号)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年金,由于现行政策没有明确的免税 规定,因此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并入发放当月的工 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 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落到被保险人的保 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国税函2005318号)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 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 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 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财税200594 号)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 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 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也就是说, 如果当月工资高于1600元,就直接将奖金除以12后确定适 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当月工资低于1600元,就将一 次性奖金收入与当月工资合并扣除1600元后,再按前述方 法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例如 一个人某月取得奖金14400元,当月工资为1500 元。费用扣除额1600元与工资的差额为100元(16001500), 奖金减去这个差额后的余额为14300, 14300除以12等于 1191.67,对照税率表,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应纳税额:14400- (1600-1500) X 10%-25 = 1405 (元)如果该纳税人当月工资为2000元,就直接将一次性奖 金额除以12,余额为1200,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 为25。全年奖金应纳税额:14400X10%-25=1415 (元)当月工资的应纳税额:(2000-1600) X5%-0=20 (元)最后,该纳税人合计应纳税额:1415+20=1435 (元)9、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 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 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 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 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 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 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 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 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从2004年1月起执行。(财税 2004 11 号)10、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 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 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 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 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 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 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的认定: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 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受雇 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 定或基本工资收入;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 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 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1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 红利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 红利,不并入企业收入总额,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 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按有关规定计算每个投资者分 得部分,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应税项目单独计算缴 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 红利的,应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或者按合伙人数量平 均计算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 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184号)12、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以及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 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 人、家庭成员以及相关人员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 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 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 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 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 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 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 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财税2003158 号)13、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 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 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 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58 号)14、免税的误餐补助的范围?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家里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 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 补助、津贴不能包括在内。15、个别效益较好的单位按较高标准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 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 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 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 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 人所得税。(财税200610号)三、个人所得税的一些特殊政策规定(一)关于“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确定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条十项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因此一般意义上的均好确定,但特殊情况的确定较难,所以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O1、个人因在各行各业作出特殊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 何处,均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奖金范畴,应按“偶然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8293号)2、商家举办购物有奖活动,用使用权作奖项征收个人所得税,仍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9549号)(二) 关于“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的确定1、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58号)2、目前,一些证券公司为了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通常从证券公司取得的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 户股民。对于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此类回扣收入或交 易手续费返还,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经 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证券公司在向股民支付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 时代扣代缴。(国税含口999627号)3、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 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 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 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 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国税含200057号)4、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 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 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财税200594号)采取上述计算方法,主要是考虑在不违背税法按月征税 和便于计算以及利于征管原则的前提下,结合企业薪酬发放 的实际,通过降低适用税率,适当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而不是将奖金分摊到全年计算纳税。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那种认为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 12后的余额低于法定的费用扣除额就不应该纳税的理解,是 完全错误的。因为纳税人的费用扣除额在工资中已经扣除, 用全年奖金除以12,主要是为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不是将奖金分摊到全年计算纳税, 更不能作为判断是否纳税的依据。3、两处以上(含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两处(含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纳税人,在 实行单位代扣代缴的同时,纳税人应将其多处取得的“工资、 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扣除一次费用后,选择并固定在 其中一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对单位已扣的税款,可凭 完税凭证在应纳税款中抵扣。例1刘某在甲、乙两家企业任职,每月从甲企业取得 工资、薪金收入1700元,另从乙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 1800元,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700+1800) -1600=1900 (元)应纳税额=1900x10%-25=165 (元)例2李某在甲、乙两家企业任职,每月从甲企业取得 工资、薪金收入2000元,另从乙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 2500元(甲企业已代扣个人所得税款20元,乙企业代扣个人 所得税款65元),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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