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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遂宁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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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遂宁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docx

    遂宁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遂宁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 护,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 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遂宁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遂宁市行政区域内集中 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进入输配水管网送到用 户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 规划的河流、水库等地表水。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防治水源污染、保障水源水质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第三条【基本原则】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统筹协调、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系统治理的原贝人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 经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协调解决集中式饮用 水水源保护重大事项,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河长制重点 管理。第三十四条【停靠或者装卸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的法律责 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由市、县(市、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驶离,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在水体清洗机动车辆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 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从事放养畜禽、旅游、游泳、垂钓、捕捞、清 洗衣物等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 下罚款。第三十七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违反法律、法规及 本条例规定,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国家 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依法有权请求其承担修复责任、 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公益诉讼】.对破坏、污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生态环境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符合条件 的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 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人 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 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 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年 月 日起施行。附件2关于遂宁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说明3月31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 交的遂宁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 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遂宁 日报、遂宁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 工委及时汇总梳理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城环资委审 议意见、一审调研意见,对草案体例结构、各方主体责任、 具体制度设计等进行梳理,对草案认真修改,数易其稿。市 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组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市直相关 部门、部分乡镇、供水单位、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带领立法调 研组,到船山、射洪、大英等地调研,实地察看集中式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水质监测等情况,听取供水单位、基层干 部群众、立法联系点和部分人大代表的意见。5月22日,经市人 大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形成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遂宁 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 案修改稿)。一、关于适用范围的问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结合我市集中式饮用水实际情况, 在总则中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进行界定,为条例指明方向。经调 研,鉴于目前仅在射洪、大英有3处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且年底之内将全部取缔,草案修改稿总则将我市集中式饮用 水类型界定为河流、水库等地表水,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界定为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草案修改稿 第二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围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和管理等活动进行规范,应将条例名称修改为遂宁市集中式饮 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条例。法制委研究后认为,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的保护,应包括为实现保护目的而开展的所有保护活动,既 包括具体的俣护措施,如在保护区设置防护设施,也包括相关管 理活动,如配置水资源、加强水质监测。为此,建议不采纳该意 见,并将草案中“保护和管理”的相关表述均修改为“保护工二、关于各方主体责任的问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还需要进 一步梳理。法制委会同市委编办等部门研究后,按照总则概述、 分章具体落实的方式,在总则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 和公民的权力义务进行了整合,增加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管理机 构参与保护的规定,在第二章至第四章结合具体的制度设计对相 关主体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六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关于乡镇人民政府监管职 责的规定难以落实。法制委委托射洪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 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对乡镇人民政府监管职责的可操作性开展 调研,其调研后认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是在县级人民政府和相 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工作,建议在条例 中对其加强法治宣传、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等主 要职责进行明确即可。法制委经研究采纳了该建议,删除了草 案第二十五条关于乡镇人民政府监管职责的内容,在草案修 改稿总则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进行规定。(草 案修改稿第四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应当对举报污染和破坏集中 式饮用水水源行为的举报人予以保护,将我市已建立的表扬和奖 励制度写进条例,法制委研究后采纳了该建议。(草案修改稿 第七条)三、关于保护区划定、审批的问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应当明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的划定标准。调研中有部门提出,鉴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先 有取水口、再围绕取水口往外分级划定保护区,建议条例明确集 中式饮用水取水口设置相关内容。法制委会同市水利局、市生态 环境局研究后,采纳了这两个建议,将草案关于水源选址的 内容修改为取水口设置,将国家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 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上位法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准公 告程序进行梳理,在草案修改稿中规范了保护区范围的划定、 调整和审批程序。同时,为便于群众知晓和遵守水源保护的相关 要求,草案修改稿增加了保护区规范化建设的主要技术要求, 禁止单位和个人破坏相关设施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十条 至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四、关于原水输送和供水保障的问题法制委研究认为,我市部分县区水源单一,为确保原水输送 质量,有必要对原水输送管道的供水管材和施工工艺等方面进行 规范,防止原水在输送中被污染。但在条例修改中有部门提出, 本次立法主要是聚焦水源保护,原水输送管道规范化建设与水源 保护的相关性不大,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加强城市 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已经作了具体规定,建议进一步研究 是否保留原水输送的相关条款。(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对备用水源和应急水源的规范 化建设提出要求。法制委研究认为,总则已明确在用、备用和规 划水源的保护适用本条例,因此,无需再对备用水源规范化建设 进行单独规定。同时,鉴于相关上位法无明确规定,且全市范围 内相关建设要求无法统一,故草案修改稿未对应急水源的规 范化建设提出要求。(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五、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治理能力的问题法制委在尊重草案关于水资源管理、水环境治理、水生 态修复“三水共治”的制度设计基础上,会同市委编办及相关主管 部门,进一步梳理明确了生态环境、水行政、林业等主管部门的 具体职责,更有利于条款的执行。同时,草案修改稿规定街 道办事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管理机构参与“三水共治”,形成齐 抓共管的大保护格局。(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六、关于应急保障的问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草案只规定了供水单位 制定应急预案和加强应急演练,建议增加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 门关于水源污染事故应急保障的相关内容。法制委采纳了该意见, 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研究并征求市应急局意见,在草 案修改稿中增加一条关于应急保障的规定。(草案修改稿 第二十九条)七、关于禁止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的问题法制委调研了解到,草案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罗列的 禁止行为,均为在我市表现突出或者结合水源情况有必要强调的 行为,符合遂宁实际,法制委仅进行文字修改予以规范表述。(草 案修改稿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法制委会同市司法局等部门对草案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条款研究后认为,以上法律责任条款,市生态环境 局、市司法局在起草调研阶段已组织听证论证,符合地方立法权 限和程序要求;同时,各条款在上位法的罚款幅度以内进行细化 和补充,增强了条例的操作性。一是关于倾倒、堆放秸秆等固体废物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未区分单位和个人,并且 对逾期未治理规定了代为治理(代履行)。草案结合遂宁实 际,将处罚对象区分单位和个人,同时增加对个人“进行说服教育、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代履行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因此,法制委删除 了草案第三十三条关于“代为治理”的相关内容;二是关于停 靠或者装卸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的法律责任,草案结合遂 宁实际,对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 细化,即将“海事管理机构”明确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将“可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规定提高罚款下限、细化罚款幅 度;三是关于在水体清洗机动车辆的法律责任,草案结合遂 宁实际,将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二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提高罚款下限;四是关于从事放养 畜禽、旅游、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的法律责任,草 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对个人“可以 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明确罚款下限,与遂宁市文明行为促 进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游泳、垂钓的 法律责任一致。八、其他修改(一)关于生态保护补偿。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按照四 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市、县两级均应建立对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法制委采纳了该意见,并 征求市财政局的意见,在草案修改稿增加统筹安排集中式饮 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资金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八条)(二)关于考核评价。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集中式饮用 水水源保护目标考核结果不应向社会公开,法制委采纳了该意见, 并将草案关于考核评价和行政约谈的内容合并为一条,将行 政约谈的对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修改为“政府及有关 部门负责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三)关于河长制。法制委研究认为,有必要对河长制进行 细化,经征求市水利局意见,在草案修改稿增加一条,对各 级河长制办公室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的职责进行强 调。(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四)关于综合执法改革。法制委研究认为,草案第三 十一条第二款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还包括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 其他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国 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 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规定,综合行政执法的决定权限 在省级以上,故删除该款。(五)关于宣传教育。法制委经研究认为,关于集中式饮用 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是本次立法中需要关注的突出问 题,无需单独强调,故删除草案第六条,相关内容在草案 修改稿其它条款一并表述。(六)部分文字修改。法制委根据相关上位法规定,明确村 (居)民委员会协助上一级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做好相关工作;在征求市检察院意见后,对公益诉讼内容进行修 改;在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意见后,将草案中的部分“供水” 修改为“取(供)水'';根据相关上位法规定,对取(供)水单位 职责、社会监督、水质监测、巡查机制等条款进行修改;根据我 市无江水、湖泊的实际情况,将草案涉及河湖、江河的表述 统一修改为“河(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 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此外,还对草案的一些文字和条序作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市直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统筹做好本地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相关职责做好辖区内集 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加强法治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 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中履行下列职责:(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 统一监督管理,监测、评估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质量,依法处理影 响水源水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指导取水工 程建设与管护,加强水源地的水土保持;(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业、种植业、渔业 等活动污染水源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 安、林业、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 工作。第六条【群众自治】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将集中 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开展宣传教育,增 强保护意识。第七条【公民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集中 式饮用水水源及相关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的行为进 行制止和举报。附件3遂宁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对照表草案草案修改稿依据、参照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 遂宁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 饮用水水源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饮 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L法 规,结合遂宁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遂宁市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饮 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 遂宁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一条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达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20修正)第一条 为了加强达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隙饮用水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饮用水水 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 用于遂宁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遂 宁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相 关活动。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进 入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取水规 模(供水人口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 和规划的河流、水库等地表水。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是指为防治水源污染、保障水源水质而划 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的水域 和陆域。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3.2集中式供水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提供生活饮用水的河流、湖泊、 水库等地表水和潜水、承压水(孔隙水、基岩裂隙水、岩溶水)等地下水。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取 水规模(供水人口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分散式饮用水水 源,是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之外的其他提供饮用水的水体。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水 质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第三十九条【名词解释】本条 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进入 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取水规 模(供水人口大于1000人)的在用、 备用和规划水源地L第三条【基本原则】 集中式饮 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 学规划、系统治理、确保安仝的原则。第三条【基本原则】集中式饮用水水 源保护应当遵循统筹协调、保护优先、科学 规划、系统治理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1)第三条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 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 理。达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20修正)第四条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集 中式饮用水水源的水源建世和保护负入河湖长制重点管理,并按照属地管 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协调解决本行 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重大 事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经费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 算。市直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人民 政府的要求,统筹做好本地集中式饮 用水水源保护和簪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依法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 工作。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保护工作,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经 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协 调解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重大事项,将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河长制重点管 理。市直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 的要求,统筹做好本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 护工作。一乡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相 关职责做好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 工作,加强法治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 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 报告。第五条【部门职责】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式饮 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 中式饮用水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负有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 例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 分工,依法履行职责,实施监督管理U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 护中履行下列职责:(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集中式饮 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监测、 评估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质量,依法处理影响 水源水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合 理配置,指导取水工程建设与管护,加强水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 管理工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 间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并将饮用水水源保 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饮用水水源的江河流域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流 域水质管理,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协调机制,保障跨界断面出境水质符合国 家相关标准。四川省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1)第三条 成都市、资阳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的 水环境质量负责,指导、统筹、协调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成都市、 资阳市人民政府建立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机制,协商处理有关重大问 题,协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所在地(以下简称水源所在地)的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的具 体工作。水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 导下,做好本辖区内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加强水源保护法治宣传和 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水源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老鹰水库饮用 水水源保护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村(居) 民保护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开展宣传教育,落实保护措施。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的饮用 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江河、湖泊、水 库的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责任机 制,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管理机构,实行饮用水水源安全巡查制度。组第二十四条【部门监管职责】 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在集中式 饮用水水源保护中应当履行下列职 菰(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集 中式饮用水水源质量监测和评估,组 织协 调开 口伴【H甫 饮Hi永 水 源 保 护 区 污染防治工作;(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 源的统一配置、调度,指导取水工程 建设与管护,加强水土保持;(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集 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业面源污染 防治、指导保护区内渔业、畜禽养殖、 农业种植等活动,引导发展绿色产业。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与规划、住 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林 业、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主 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工作。源地的水土保持;(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畜禽养 殖业、种植业、渔业等活动污染水源的监督 管理,信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 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林业、民政、应急 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水 源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集中 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织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 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 管理和污染防治中承担以下主要职责:(一)会同水行政等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对当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定期发 布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三)依法对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进行处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发现的不能确定货任人的污染源,由所 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处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配置水资 源,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工作。枯水季节或者因重大旱情等造成水量 不能满足取水要求的,应当优先保证饮用水取水。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规划用地和项目建设。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植 业、畜禽养殖业、渔业活动和水产养殖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监督管理,防止农药、 化肥、农膜、畜禽粪便污染饮用水水源。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18)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保护和管 理职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编制、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协 调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 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和合理配置、指导取水工程建设与管护、 加强水土保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准保护区内的土地管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种植(养殖)业监督管理,指导种植业农药、化肥施用、 种植(养殖)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货。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及时处理可能影响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协调指导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各类突发事件 应急救援,协助政府开展应急处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第弃条-再传教育】 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保护宣传教育,水行政、生态环 境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落 实宣传教育工作U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保护和参与治理的意识L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监管 职责】第二款村(居)民委员会应当 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做 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结合当地实 际,发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作用, 开展宣传教育,增强生牌关饮用 水水源安全保护意识。第六条【群众自治】村(居)民委员会 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 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将集中式饮 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开 展宣传教育,增强保护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 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 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建设活动:(二)办理本居住她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三)调解民间纠纷;(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 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四川省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1)第三条第四款 水源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 好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中规定村(居)民保护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开展宣传教育,落实保护 措施。第七条【公民权利和义务】任 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及相关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污 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 和举报。第七条【公民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有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及相关 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的行为进 行制止和举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白关部门 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保护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 和奖励。具体奖励办;去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第六条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 级审批制度。审批权限不得擅自下放或者变相下放。党中央、国务院负责审批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 团及其所属单位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负责审批本地区省级以下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 调机构应当及时将省级以下项目设立、调整或者变更情况报全国评 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各地区各部门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严格控制数量,不 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修正)第二十四条对执行本规定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和贡献 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其奖励办法由市级以上(含市级) 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义务,并 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在饮 用水水源保护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遂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九条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 协查情况和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经查证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 出处罚或者避免较大生态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第八条【生态保护补偿】市人 民政府应当综合平衡集中式饮用水水 源使用、保护等各方利益,按照上级水源实施生态保护补偿促进水源保 护地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第八条【生态保护补偿】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平衡集中式饮用水水 源使用、保护等各方利益,统筹安排集中式 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资金,促进集中式 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 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第九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相邻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 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积极推进资金补偿、产业协作、人才培训、共建园区 等生态保护补偿方式,将跨界断面水质、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生态用水水量等 要素目标完成情况作为省级人民政府之间生态保护补偿的依据。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平衡饮用水水源使用、保护等各 方利益,建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南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2018)第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补偿机制,可 以通过安排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 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二章划定、调整与建设第九条【纳入相关规划】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式 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水资 源综合规划等规划。第九条【相关规划】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纳 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 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等规划。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 管理工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 间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并将饮用水水源保 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十条【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市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与规划等主管部 门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专项保护规 划。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编制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专项保护规划。自贡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2016)第九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当编制专项保护规划。编制专项保护规划除遵循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相 关规范和标准要求。专项保护规划的内容除规划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与治理外,还应当 依法对开发、建设和利用等活动作出限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第十L条【饮用水水源选址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力会同水行政等部 闫 T当地水星丰沛稳定L水鼠良好 适宜划定保护区的江河-、一水库等进行 科学论证,提出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方 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准后向社会公第十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口设 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 等主管部门,对水量丰沛稳定、水质良好、 适宜划定保护区的河流、水库等地表水进行 论证,科学确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合理布局 取水口。长江保护法第三十五条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 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制定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饮用水备用应急 水源建设,对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进行实时监测。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18)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将水质良好、 水量稳定、适宜划定保护区的江河、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或者地下水体作为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选址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 区划,避开污染或者可能污染水源的建设项目和工程设施。资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2018)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 资源开发利用现状,选择水质良好、水量丰沛的重要湖库、河段及水井等确定 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备用水源地和应急水源地。第十二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 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 当按照当地水功能区划和国家相关划 分技术规范标准一«防护要求,将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 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 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和调整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封卜方案, 报省人民政府批打U乡(镇)及以卜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划定和调整方案由县(市、区)人府批准后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向 社会公布口第十一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 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当 地水功能区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及 防护要求,分级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 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 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必要时,可以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 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修正)第七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 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 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 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第八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 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 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n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 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第九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 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 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n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 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 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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