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及其对策.docx
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及其对策一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的迅速扩大,无疑将成为各国政府一笔巨 大的潜在税收来源。政府应否对其征税,众说纷纭,有的经济学家认 为应该征收“比特税”;有的主张开征一种电子商务税。不管怎样, 对电子商务征税已是一种必然趋势。如果对电子商务征税,具体操作 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电子商务引发税收问题的复杂化主要是因 为网络没有地域的限制,使得商务活动由传统的迂回模式变为直接模 式。同时,由于网上交易被无纸的操作和匿名所取代,也使税收工作 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制度难题、征管难题和技术难题。电子商务对税收 的影响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 .税收负担明显不公。各国现行税制普遍倡导的税收中性原则要 求对互联网上的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取得的相似的经济收入同样征 税,不能因贸易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是由于电子商务是一种新生 事物,各国相应的法律框架正在构筑,传统的征管手段又相对落后, 使得互联网经营企业与传统贸易企业之间存在税负不公的情况。这种 税负不公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由于现行税制是以有形交易为基础制 定的,从事“虚拟”网络贸易的企业可以轻易避免纳税义务,导致从 事互联网贸易的企业的税负明显低于传统贸易企业的税负;二是由于 一些国家和地区不甘心大量的税收收入从指缝间流走,采取新的举措 导致新的税负不公,如欧盟对网络传送和实物传送作了区别,若一个 基地在德国的公司对欧洲的医生销售技术杂志,只需缴纳较低税率的 增值税,但若该杂志是通过网络传送的则需按最高税率缴纳增值税。 结果实质相同的两单交易,税负却明显不同。2 .税款流失风险加大。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日趋成熟,越来越 多的企业搬迁到网上经营,其结果是一方面带来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 数量减少,使现行税基受到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是个新生事 物,税务部门还来不及制定相应的对策,造成“网络空间”上的征税 盲区,导致大量税款流失。3 .常设机构等概念难以确定。“常设机构”在国际税收领域是一 个很重要的概念,它是1963年在OECD范本草案中提出的。常设机构 是指在某一国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包括管 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等。现行税制判断是否应课税的前 提是经营者必须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并取得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 得,从而由该国政府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而电子商务的出 现,使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的适用性受到了严重限制。由于电子商务 活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网上的经营没有所谓的“场所”、 “基地”或人员出现,大量消费者和厂商在互联网上购买外国商品和 劳务,外国销售商并没有在本国出现,因而不能对外国销售商在本国 的销售和经营征税。4 .税收管辖权的范围很难界定。税收管辖权的范围一般来说是指一个主权国家的政治权利所能达到的范围。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税 收管辖原则并不统一,有的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有的实行居民税收 管辖权,也有地域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合并实行的。一般来 说,发达国家有大量的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因此,他们更侧重于维 护自己的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发展中国家刚好相反,他们更侧重于维 护自己的地域税收管辖权。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使经济活动特别是 商品和劳务的交易活动与特定地点的联系弱化,经营者之间的网上交 易不再有任何地域界限,从而使税收管辖权的界定和协调遇到难题。 在网络空间中,很难确定活动者的国籍和登录者的准确地址,无法确 定经营者所在地或经济活动的发生地,也无法确定劳务提供者所在地, 从而割断了与税收管辖权有关的“属地”或“属人”两个方面的连 结因素,使得确定由哪一个国家或地区行使哪一种税收管辖权进行征 税非常困难。5 .征税对象的性质和数量难以确定。在传统的经营模式下,大多 数国家的税法对于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作 了比较严格的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如销售商品的课税 取决于商品所有权在何地转移或销售合同在何地商议并签定;劳务课 税取决于劳务的实际提供地等。电子商务的出现改变了一部分商品的 存在形式,事实上已使商品从“有形”变为“无形”,交易对象被转 换为“数字化信息”在网上传送以实现销售,使传统的以产品实物形 式确定征税对象的有关税法规定在这里失去了基础。税务部门很难在 其传递中确定它是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同时 数字化信息易于传递、复制、修改和变更也使得电子商务所得性质的 划分变得更为复杂。最常见的方式各种书籍、音像制品等通过网上交 易完成下载,形成数字化产品,判断其属于销售商品还是提供劳务进 而征收增值税,还是将其视为无形产品或著作权的转让进而征收营业 税,很难确定。另外,税务机关很难发现、把握和监控通过网络销售 数字化产品的真实情况,即使经营者主动申报或税务机关能够发现数 字化商品的销售,也不易掌握其真实的经营情况,无法据以征税。6 .国际避税现象将更为突出。由于互联网上没有地域的概念,作 为互联网上唯一标识方式的网址与交易双方的身份和地域都没有关 系,再加上国际互联网的高流动性和隐蔽性特点,使电子商务交易的 双方都能够轻易的隐匿住所或进行匿名交易。另外,企业还可以在互 联网上轻易的改变站点,因而任何一个企业只要拥有一台计算机、一 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选择一个免税或低税国设立站点, 利用低税或免税国的站点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交易,而把国内 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从而轻易避税。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集团为了降 低成本,逃避税收,更多地运用电子数据交换技术,使得企业集团内 部高度一体化,通过定价转让来达到目的。7 .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难度。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 须掌握大量有关纳税人应税事实的信息和精准的数据,作为税务机关 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准确性的依据。为此,各国税法普遍规定纳税人 必须如实记帐并保存帐簿、记帐凭证以及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以 便税务机关进行检查。但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下。由于订购、支 付、交付等都在网上进行,使得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合同、 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凭证又可轻易的 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同时, 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交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和数字现金的 出现,更加加大了税务机关稽查的难度。二针对电子商务征税应采取的对策信息时代是属于全人类的,正像经济全球化不仅为发达国家赢得 了更多的财富,同时也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一样,网络经济 的繁荣也必将使全世界受到影响。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目前 尚处于电子商务的初级阶段。因此从目前国内情况看,相对于传统商 业创造的财富而言,网上交易仍只占相对从属的地位。但从整个国际 大环境看,由于我国电子商务刚刚起步,所以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里 我国都可能主要作为电子商务的消费国,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在一定程 度上会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如果免征互联网贸易的“关税”和 “增值税”,将会严重影响我国的经济利益。针对这种情况,我国税 务机关要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对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尽早研究,要从税收政策和网上监管技术两方面积极作好准备,在尊 重国际税收惯例,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制定符合中国国情 的互联网贸易税收征管解决办法。1 .明确我国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的税收原则(1)坚持税收中性原则。税收政策应在加强征管、防止税收流失 的同时不阻碍网上贸易的发展。目前世界上已颁布网上贸易税收政策 的政府和权威组织都强调取消发展电子商务的税收壁垒,坚持税收的 中性和公平原则。在考虑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也应以交易的本质内 容为基础,而不考虑交易的形式,以避免税收对经济的扭曲,使纳税 人的决策取决于市场规则而不是出于对税收因素的考虑。(2)坚持便于征收、便于缴纳的原则。税收政策的制定应考虑互 联网的技术特征和征税成本,便于税务局征收管理及纳税人的税收奉 行。(3)坚持国家税收主权原则。在税收管辖权问题上,要充分考虑 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坚持以居民管 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应意识到发达国家提出以居民管辖权 取代地域管辖权的目的是保护其先进技术输出国的利益。发展中国家 如果没有相应的对策,放弃地域管辖权就会失去大量的税收收入。(4)坚持财政收入原则。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必须 遵循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相配合,保证 国家开支的需要。就电子商务而言,财政收入原则有两重要求:第一 是通过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与其他产业的征税共同构成的税收收入能 充分满足一定时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是对电子商务征税要有弹 性,要使税收弹性大于或等于1,从而保证财政收入能与日益增长的 国民收入同步增长。2 .采取有效措施对实行网络贸易的企业加强监管(1)建立备案制度。即责令所有开展网上经营业务的单位将与上 网有关的电子信息上报当地税务机关,便于税务机关控制与管理。(2)建立登记与单独核算制度。即要求上网企业将通过网络提供 的服务、劳务及产品的销售等业务,单独记帐核算,并将上网的资料 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便于税务机关控制与管理。(3)对商务性外汇汇出实行代扣税制度。目前电子商务的发展往 往有利于发达国家,而不利于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可考虑 对境内居民(自然人)汇出外汇实行外汇用途申报制度,其中属商务 性的,可由汇出邮局或银行代扣一定比例的税款,从而提高境内居民 消费境外商品或劳务的成本,以遏制外国产品可能对国内市场造成的 冲击。(4)加强与有关部门、组织或行业的协调配套运作。要联合财政、 金融、工商、海关、外汇、银行、外贸、公安等部门,共同研究电子 商务运作规则及应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方案,并通过纵横交错 的管理信息网络,实现电子商务信息共享。3 .积极参与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制度。现行的税收 法律法规对新兴的网络贸易已显得力不从心,我国应对由于电子商务 的出现而产生的税收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税法条款的修订、补充和完 善,对网上交易暴露出来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等问题 适时进行调整。对电子商务环境下出现的国际税收问题,应当通过对 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重新修订和解释使其明确化,并使之能够适应电 子商务环境,如对“常设机构”概念的重新定义等。4 .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由于电子商务是以一 种无形的方式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中进行交易的活动,其无纸化操作的 快捷性,交易参与者的流动性,使税收征管中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尤显突出,使得电子商务中的税收征管出现了许多 “盲点”和漏洞。要提高现有征管效率,关键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一是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网络建设,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联网和 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结,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 稽查。二是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 易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一个 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有关上网交易事项进行 严格审核。三是从支付体系人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出现的高流 动性和隐匿性,可以考虑把电子商务中的支付体系作为监控、追踪和 稽查的重要环节。5 .培养面向“网络时代”的税收专业人才。人类社会的每次飞跃, 高素质的人才都起着决定性作用。在“网络经济”时代,税收事业的 发展同样离不开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 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结底都是技术与人才的竞争。并且,电子 商务本身是一门最前沿的学问,围绕电子商务的各种相关知识也在不 断发展,而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大多缺乏网络技术人才,缺乏必需的电 子商务知识。因此,要顺应时代潮流,大力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 懂电子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使税收监控走在电子商务的前面。6 .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协调。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引发了许多国际 税收问题,它的开放性、无国界性使得一个国家的税务当局很难全面 掌握跨国交易的情况,为此,各国税务机关只有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 密切配合,相互合作,包括国际情报交换、协调税基与税率、协助征 管等,才能全面、准确地了解纳税人的交易信息,为税收征管和稽查 提供详实、有力的证据。【参考文献】1梁春晓.电子商务基本理论M.北京:改革出版社,1999.2余恩杰.网络公司如何纳税J.涉外税务,1999, (10):3姚立新.新世纪商务一一电子商务的知识、发展与运作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4李昌河.电子商务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税收收入 分配的冲击J.税收译丛,2000, (2):5“电子商务研究”课题组电子商务衍生的税收问题及其对策建议J .财政与税务,200.6瞿群臻.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探讨J.财政与税务,2001,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