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工程供配电合同.docx
合同编号:*EPC 工程项目供配电工程合同工程名称:发包人:承包人: 签订日期:并承担相应费用,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卫生,达到每天工完料净场地清的文明施 工条件,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洁工作面和清扫施工现场.如工程现场卫生不符合发 包人相关管理规定,发包人有权委托保洁公司清理,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有关安全生 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11.2. 12与其他分包单位协调配合好,确保工程进度、质量,负责与前道工序 之间的界面收口处理工作。11.2. 13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管理的一切规定,承担因自身 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11.2. 14发包人、监理认为承包人的成员不合格时,及时无条件更换。11.2.15 承包人应保证施工过程中相关书面文件的时效性与准确性。承包人 在施工中的问题应本着“文来文去”的原则,而且必须提前3日历天发文给发包 人,口头汇报不作依据;所有发包人、监理的往来文件必须无条件接收,有异议者 文字回复。不能提前发文的,承包人须于事件发生当日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文件, 如超过3日历天未提交书面文件所造成的争议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1.2.16 承包人需对本工程的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和已完成工程的妥帖性、 安全性及工程质量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的责任及费用,均 由承包人承担,与发包人无关。11.2.17 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工程须通过供电部门的验收且达到通电条件,提 供合格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无条件配合本项目总包单位办理移交手续。11.2. 18参加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会,由于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有义务进行 配合商议解决,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做出的决定。11.2. 19本项目开闭所先后所有电力工程的关系协调及验收合格由承包人完 成。承包人承诺无条件完成本合同第十一条各款约定的事项,合同履约过程中若 不能履行,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第十二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2.1施工组织设计12. 1. 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的时间定为:承包人进场后3日历天内。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施工方案;(2)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3)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含对应工程量);(4)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及进场计划;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6)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8)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发包人(或者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 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后,在5日内予以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 书 面意见的,视为允许,但并不表明发包人允许由此引起的工期顺延或者增加价 款。12.1. 3承包人已考虑法定节假日及农忙期间的施工组织,不以此为由而影响 工程进度与劳动力的上工量,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所报施工组织计划考核承包 人。12. 1. 4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根据施工进度计监督。划编制施工月计划和周计划;接受发包人代表或者委派人员对进度的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的要求提出改 进措施,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 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或者顺延工期的要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劳动力不够、机械设备数量不足、材 料供应不及时、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者可能造成工期延误时,发包人 对承包人提出书面赶工要求,如承包人整体进度仍滞后,发包人有权采取劳动 力支 援、机械设备支援,管理人员支援等补救措施来保证本工程工期控制点的 完成,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在发包人对付给承包人的工 程款中直接扣除。12. 2工期调整1. .2.1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 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5日前,向发包人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报告,发包人代 表在5日内答复承包人。如发包人代表在5日内不予答复,视为不允许承包人延 期开工。12. 2. 2在确有必要时,发包人代表有权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3日内提出 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住手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 发包人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人应在3日内赋予答复。发 包人未能在3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或者未予答复,承包人应进行书面催告,若发包 人 在承包人催告后2日历天内仍未提出处理意见或者答复,视为允许承包人 复工要求。除此以外,承包人必须服从于发包人施工管理部门的管理,无条件于合同工期 之内竣工及交付发包人。第十三条安全文明施工与保险13.1安全文明施工13. 1. 1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工程所在地安全生产的要求,开工前做好 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 佣的特殊工种人员应受过专门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意识不到位及安全措施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经济和法 律责任。13.1. 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 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发包人有其他 要求的,作为合同附件。工程移交前,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 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暂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的制度。对不服从发包人管理的违章现象,发包人有权采取经济制裁措 施。13.1. 4承包人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施工,若施工过程中 受到执法部门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所有责任和后果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 予顺延。同时,施工过程中发生扰民,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 人协助指导承包人处理周边关系。13.1. 5发包人对承包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要时常性地赋予指导,定期组 织检查,对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凡承包人整改不力或 者 逾期不改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每次人民币3000元的经济处罚,并采取强 化整改措施,整改所发生的费用及违约金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13.1. 6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承包人职工在施工现场严禁酗酒、打架 斗殴、赌博和其它违法违章现象,每发现一次,发包人赋予承包人人民币5000元 的经济处罚。13.1. 7承包人应保证施工现场的卫生标准、噪音标准等指标满足项目当地的 有关规定,施工中因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含行政执法部门罚款) 均由承包人承担。13.1. 8不得发生伤亡事故,如发生一起普通事故,承包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 10万元,发生一次较大事故,承包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30万元。发生安全事故时, 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要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因此给发包人、第三方 及其自身造成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3. 2保险13 . 2.1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本合同的全部员工办 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用;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的施工 机械设备办理财产保险,支付保险费用。14 . 2.2保险事故发生时,发承包双方应竭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 损 失。因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者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导致不能或 者不能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补足;若累及发包人,发包人有权从对付未付给承 包人合同价款中扣除。第十四条材料的选用和供应14.1用于本工程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验收标准及质量标准, 材料和设备(根据规范要求必须送检的)均由承包人负责送检测部门进行检测,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材料的送检抽样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且须由发包人或者监理 在 场监督,送检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承包人绝对不可以擅自降低质量标准。15 . 2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及选型要求(本合同约定主要材料 和设备有高压电缆、变压器、高低压配电柜(含主要元器件)、插接母线),需经发 包人和监理人认可,一经认可后的材料品牌不能更换。承包人承诺材料及设备确 认过程中的考察、协调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选用以下两种方式确定主要材料 和设备的品牌:第1种方式:承包人于材料和设备进场前20天,提供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少于3 个品牌,发包人会同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对材料、设备生产厂家进行实地考察 后书面确认。第2种方式:承包人于材料和设备进场前20天,提供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少于3 个品牌及样品,发包人组织召开材料、设备品牌专家评审会后书面确认。16 .3承包人须在项目部保存认可的样品,作为以后验收货物和工程的标准. 发包人对任何样品的认可,并不会减轻或者解除承包人按合同须履行之责任。17 .4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及材料,在运抵现场后24小时内,必须报请发包人或 者 其委托人、监理进行验收,承包人应在验收前24小时,书面提交验收申请,并 按发包人或者其委托人、监理要求的程序,组织验收。同时递交材料出厂合格 证和出厂 检验检测报告(按规范规定需经复试检验才干使用的材料由承包人委 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复试检验,出具材料复试检测报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经复试检验合 格并由发包人和监理方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 不符合发包人合同约定的设备及材料严禁投入使用,承包人限期运出施工场地 并承担费用。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材料到场后复试检验所需时间,不论检验合格 与否造成的工期延误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该验收并不应视为对该设备或者材 料的最终的质量认定。18 .5发包人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规范或者合同规定标准要求 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者重新采购,并由承包人承 担由此 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第十五条质量与检验15.1本工程以本合同约定,施工图纸,国家、省、市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 准及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要求作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15. 2承包人应认真按照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 人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抽查。15. 3发包人或者其委派人员可以随时对承包人施工的工程和进场的材料设 备进行检查检验,承包人应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和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文 件。检查检验工作不应影响承包人施工的正常进行。15.4工程达到隐蔽验收条件的部位,承包人首先进行自检,并在隐蔽验收前 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 格,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 承包人返工后重新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者)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未书 面 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而自行隐蔽,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或者有关单位 的要求进行剥露或者开口,并负责恢复和承担全部责任。15.5承包人对其施工范围内的成品、半成品有现场保护的责任,如承包人验 收交接后或者竣工后保修期内浮现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返修重做责任,对发 包人或者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15. 6所有隐蔽验收和中间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均应及时办理完相关手续 并进行资料存档。第十六条竣工验收16.1承包人承包的工程具备正式验收条件,由承包人按国家规范要求和工程 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验收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向发包人递 交肆套完整竣工资料或者按发包人要求向建设单位递交肆套完整竣工资料(另附 电子版)。如因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不符合规范要求或者工程项目所在地工程质 量*EPC供配电工程合同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EPC工程 项目供配电工程设计、施工等有关事项商议一致,共同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工程概况1.1项目名称:EPC工程1. 2工程名称:*EPC项目供配电工程1.3工程地点:第二条工程范E2. 1承包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供配电工程所有工作内容2.2 送电系统安装牵涉的孔洞沟槽的开凿、浇灌、补浆以及挖土、回填等土 建相关内容。2.3 负责施工过程中各种关系的协调及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清运,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2.4 承诺整个配电工程通过供电部门的检测、验收并保证用电协议签订及按 时送电。第三条承包方式包设计、包施工、包材料、包质量、包安全、包二次运输、包施工机械、包 施工措施、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合格、包通电和工程保修等所有费用的承包方式。 本合同为一次性包干价,无设计变更及签证费用,后期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 发包人主张任何费用。 验收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应进行补充完整,如造成 整体工程验收时间迟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全部赔偿责任。16.2 发包人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14天内组织监理进行验收,并在验收 后7天内赋予认可或者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整改至合同约定 质 量标准后再次报验,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整改费用。16.3 根据要求需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的,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验收为 初验,初验合格后,承包人组织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取得相关政府主管 部门下发的合格证书并通电后视为最终验收合格。第十七条工程结算1. .1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十八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 完整的结算资料,一式肆份。17. 2承包人未按时提供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告后2日内 仍未提供或者提供不完整,承包人不得以结算未办理为由拒绝交付本工程。第十八条质保期18. 1质量保证范围: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工程均属保修范围。18.2质保期为亚年,自本合同范围内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保 期内若发生质量问题,承包人应负责免费维修并承担配件费用。18. 3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的保修服务对象是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选定的该项目物业管理单位,该项目的物业管理单位行使发包人同等的权利,下发的通 知、公函等文件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九条违约责任18.1 合同签订后承包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中途毁约,发包方有权解 除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8.2 承包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工期按时竣工并通过验收,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 偿金额为1万元,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逾期超过7天,发包人 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8.3 工程完工后经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承包人应在3日历天内返工 维修至达到约定标准,产生的返工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承 包人拒绝维修、未在约定期限内维修至合同约定标准或者维修后仍达不到合同约 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礼聘第三方进行返工、维修,承包人除应向发包人支 付2万元的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发包人礼聘第三方进行返工所发生的一切费 用,在工程未验收合格前,发包人有权不予结算、支付工程款。18.4 承包人在施工中不按规范组织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材 料,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停工或者返工,并且拆除所有使用的不符 合要求的材料,承包人承担一切相关费用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 元/次。19. 5承包人必须维持好工程管理秩序并且不得浮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 视为承包人违约,浮现一人次的,承包人需承担10000元的违约金;承包人拖 欠农民工工资的,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签字盖章确认的农民工工资表向农民工支付 工资,该款项及违约金从应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双倍扣除。20. 6发生下列情形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承包人在5日内 将本工程施工现场的人员、材料、机械、设备及暂时设施全部拆除,撤离现场, 并办理所有工程资料的移交手续;承包人承诺如发承包双方就本合同2.2款所述 承包范围内价款谈判中不能达成一致,本合同自动终止。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对承 包人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并书面确认,发包人对承包人已完合格工程造价按50% 结算。19. 6.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19. 6. 2转包、分包或者肢解分包本工程的;19. 6. 3承包人擅自停工,累计停工时间超过7日历天的;19. 6. 4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并拒绝整改、修复的;19. 6. 5已经完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整改、修复的。19. 6. 6双方其他事宜未达成一致的。19.7 如承包人提供发票不合格,视为承包人违约:19. 7. 1如在履约过程中,发现承包人提供的发票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在10 日内进行更换,否则发包人按等额发票税金5倍的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20. 7. 2如履约结束后,发现承包人提供的发票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在10日 内进行更换,否则发包人将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19.8 一方违约,除合同约定终止外,守约方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 应当在承担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合同。19.9 发生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罚款的情形的,发包人有权从当 期工程款中扣除。第二十条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本着诚信、友好态度商议解决,商议不成,可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合同修改若需对本合同条款做出任何改动或者偏离,均须由合同双方签署书面的补充 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二条其他22.1 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按合同约定执行发包人对工程的管理要求。如承 包人不能认真完成相关的管理要求,则每次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者发包人从支 付的工程款中扣除人民币1000元的违约金,并且承包人对不完成发包人管理 要求所造成的后果,赋予发包人进一步的赔偿;22.2 承包人自行处理劳动用工和与此相关的所有归属劳动法和劳动合 同法领域的事务。发包人无须也不应该为承包人或者承包人所聘用员工负担任 何关于工资、福利、伤亡、保险、统筹、医疗、劳动保护等属于劳动法或者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所调整的生产关系带来的义务。承包人应对其劳务工人进行有 效管理,无论任何原因,发生劳务工人进行“堵门、堵路”(地点包括但不限于 发包人办公区、施工现场、政府机构、交通道路、建设单位处)事件、媒体披 露等影响恶劣的事件,给发包人造成影响的除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外且每次处 罚10万元。第二十三条合同份数及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陆份,发包人执伍份,承包人执壹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履行完权利义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第二十四条合同附件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本合同同 时生效、同时终止。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二:建造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以下无正文)发包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日 期:联系电话:日 期: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承包人:为保证本工程在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承包双方商议一致签订本工程质量 保修书。承包人按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双方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 缺陷保修责任。一、免费保修期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两年二、保修范围:本合同约定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内容。三、保修实施:工程进入质保期后,本工程移交给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包人保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有关工程质量问题追究承包人质量责任的权利。四、保修的时间性:1、承包人须在发包人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赶到现场之日起两日 内完成通知所涉及之保修、维修项目;2、每一个维修项目完成后,经发包人或者建设单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验收并 签字后,方为该维修项目本次维修完毕。所维修项目应保证在六个月内再也不 浮现类似问题。五、维修质量的保障措施:1、每一个维修项目完成后要经发包人或者建设单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员验 收签字认可。2、维修工作完成后,承包人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如维修过程中给发包 人造成其他损失,则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3、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发包人有权另行礼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引起 的一切费用(另计取25%的管理费)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接到发包人或者建设单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修通知(口头或者书面)后 拒不到现场处理问题;(2)超过规定的到场时间后6小时仍未赶到现场;(3)超过规定的时间仍未完成有关工程返修任务,且不主动向发包人或者建设单 位物业管理有有限公司报告;(4)对同一位置或者同一设备经过一次返修仍未彻底解决问题。4、因承包人责任造成返修、赔偿的,承包人应按照以下标准赔偿发包人损失: 返修及赔偿的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按照3倍计算,返修及赔偿的费用在 2000元以上的,按照2倍计算。5、按上述办法计算出的费用总额由发包人或者建设单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书 面 知会承包人,无需征得承包人书面签收意见即可直接从承包人质保金中扣除。六、承包人维修安排:1、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必须委派专人处理本工程的维修工作;如发包人 或者建设单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该代表不能胜任工作,承包人在接通知后 2日内予以更换。2、承包人保修负责人:通讯地址:电话/手机:3、以上内容若有变动需及时书面知会发包人或者建设单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否则无法联系时,视为承包人已收到发包人传达之信息;4、每次报修,无论维修项目多少,全部维修人员均应一次到位;5、维修人员应服从发包人或者建设单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服从发包人 或者建设单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监督,文明施工、文明用语,不得与发包人或者建设单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生任何争执,否则每人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 元。七、质保金:若发包人或者建设单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垫付维修费用超出质保金总额,超出部份仍由承包人支付;所有质保金在结算时均不计利息。承包人不愿支付超额部分的,法律手段追回。(以下无正文)发包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日 期: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承包人的其他任何费用中扣除,仍不够的,以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日 期:附件二:建造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甲方:乙方:为规范和加强*EPC工程项目供配电工程合同】项目(下称“项目”)建造 施工安全管理,防控建造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确保项目施工安全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现甲方与乙方签署项目 建造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乙方建造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以及考核办法。 一、责任人和责任范围:乙方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项目建造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乙方指定的项目负责人 为项目建造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责任期间为项目开工日至项目竣工验收之 日。责任期间内乙方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项目负责人调整的,其继任者接替作为责任人, 安全管理责任随责任人变动而转移。乙方的安全管理责任范围,包括相关施工合同约定的 乙方负责施工和负责管理的全部工程范围。二、乙方的安全管理责任:1、按照项目施工分包合同约定,承担项目分包建造施工安全生产全部管理责任。2、应制 订和遵守符合国家和地方所有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制度。3、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并根据施工生产的 规模、性质、特点予以实施。4、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符 合项目要求等级的施工承包资质,并保证责任期间内持续有效。5、依法办理相关责任的安全生产许可证。6、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明确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应 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7、制定和健全 满足项目建造施工安全生产需要的各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8、投入合理的安全管理资金,专项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技 术措施的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与应急救援等,以及必要 的安全评价、监测、检测、论证等,不得挪作他用。9、施工作业应做到(包括但不限于):(1)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经过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 上岗作业。第四条工期4.1 合同工期: 年 月 日前完工4.1.1 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或者监理单位发出的书面开工通知记载的时间为准。4.1.2 竣工日期: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单位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具备送电条 件(含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供电部门的检测、验收、确定送电时间)。4.2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己考虑法定节假日及农忙期间的施工组织,不以此 为理由而影响工程进度与劳动力的上工量,因承包人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 途 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4.3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劳动力不够、机械设备数量不足,材料 供应不足、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者可能造成工期延误时,发包人有权 采取劳动力支援、机械设备支援、管理人员支援等补救措施来保证本工程工期 控制点的完成,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并在发包人对付给承 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第五条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第六条合同价款6.1 本工程合同价款采用总价包干的方式,合同包干价为 :元(大 写:)o6.2 本合同包干价包括红线内外道路占用原状恢复、措施费(含赶工费)、所 有税费、验收等直至工程通过供电部门的检测、验收、送电所需的全部费用。合 同履行期间此包干价不因材料价格涨跌或者其他取费政策的变动而变动。6.3 工程结算价按照本合同价扣除承包人承包范围内未施工部份预算价,即 结算价二本合同价款-未施工部份预算价。(2)施工组织设计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暂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包括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 拆除爆破等,应当提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3)施工前技术人员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4)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暂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 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wei)险气体和液体 存放处等危(wei)险部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5)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应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 施工措施;施工暂停期间,应当做好现场防护。(6)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 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歇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尚未竣工的 建造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7)施工现场暂时搭建的建造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 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8)对施工可能造成伤害的毗邻建造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9)应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 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10)施工现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 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 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11)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wei)险岗位的 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 产(创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12)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在验收合格后使用。(13)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项目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取得竣工备案证 日或者住宅入住日两者晚到者为止。(14)严格执行建造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及施工现场暂时用电安全技 术规范(JGJ462005)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15)严格执行当地政府法规规定需要达到的相关标准。10、依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目标,明确分包(供)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与分包(供)单 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对分包(供)单位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实施检查和考核。11、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建立完备的施工安全管理台账,及时整改消除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12、每季度至少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1次综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13、组织制定并实施项目建造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4、接受并配合甲方公司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如实向甲方公 司报告生产安全事故。15、建立安全管理考核和奖惩细则。三、安全管理控制指标:1、杜绝因乙方原因导致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指发生1人(含)以上死亡或者责任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的);2、杜绝因乙方施工现场安全原因导致的现场 整体停工7天(含)以上;3、控制现场发生人员重伤率0.5%。以内(以全部现场施工 作业人员为基数);4、甲方公司或者当地政府部门指出的施工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完 成率达到100 %;5、乙方施工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率达100%;6、预算安全管理资金投入率达100%;7、开工前投保完成现场施工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四、处罚措施:1、责任期间发生突破第三条第1、2项控制指标情况的,甲方公司有权每次在当期的工程 款中扣罚50万元人民币;2、责任期间发生突破第三条第3、4项控制指标情况的,甲方公司有权每次在当期的工程 款中扣罚5万元人民币;3、责任期间发生突破第三条控制指标第57项情况的,甲方公司有权每次在当期的工程 款中扣罚2万元人民币;4、责任期间发生任何安全生产事故,乙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甲方公司的各项损失,甲方公 司有权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乙方按照本责任书承担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不影响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履行。施工安全生产实施细则一、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规和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 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对施工现场暂时用电进行安全检查与指导。2、对乙方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纠正乙方施工人员违章指挥和违 章作业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乙方施工区域内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开具 隐患通知单。3、要求乙方提供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培训、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和危(wei)险预知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并监督落实情况。6、对乙方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积极提供匡助。7、向乙方提供电源时,应与乙方办理交接验收手续。8、按照有关暂时用电标准对乙方的暂时用电设备设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乙方在暂时 用电中存在隐患必须责成乙方以整改。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9、对乙方特种作业人员的名单、操作证复印件及培训记录进行存档备案。二、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1、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法规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 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施工现场暂时用电及机械设备使用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 规程,对施工区域内自行管辖的暂时用电负全面管理责任。2、服从甲方安全生产管理。3、乙方必须为施工作业人员参加人身意外保险。4、乙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导致自身人员及其他人员伤亡时,由乙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 济责任。5、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用电1、向甲方提供书面的暂时用电申请。设备设施需要增容时,必须重新办理用电申请手续。2、保证B级配电箱以下管辖区域内各种用电设备、设施完好,暂时用电设施和器材必须 使用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加强维护保养工作,严禁各 种机电设备带病运行。保证暂时用电符合有关安全用电标准。3、执行暂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对施工区域内自行管辖的操作人员进行暂时用电安 全技术交底,避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误操作,确保安全用电。4、在使用甲方提供暂时电源时,对不符合暂时用电标准的电源,向甲方提出整改意见。 有权拒绝在不符合暂时用电标准的电源的上拉接电源。对甲方在安全检查中提出的关于临 时用电方面存在的问题或者隐患,必须按要求认真落实整改。5、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技能、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及培训不合格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持上岗。 向甲方提供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操作证复印件和培训记录。机电设备使用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机械设备相关的技术文件和出厂说明书,还必须提供具有专业资质 的检测、检验单位出具的安全技术检测证明,否则,不得投入使用。2、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和拆卸必须由有资格的单位和专业人员进行,并应有专人定期进 行维修和保养,对达不到安全要求又不能修复的机械设备,必须即停用,撤离施工现场。人员安全1、参加施工作业的一切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必须佩带工作证(卡)并戴好安 全帽进入施工现场,在作业中严格遵守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安全上岗,不违 章作业,不擅离工作岗位,不乱串工作岗位,严禁酒后作业,并按规定穿衣着鞋,正确使 用、保管个人安全防护用品。2、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挂设点必须安全、可靠。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处罚办法1、 对严重违规操作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能造成损失和影响的,处予罚款500元,造成损失或者影响的,除承担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及责任外,处予罚款1000元 "5000兀。2、 进入施工现场乙方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未佩带安全帽进入现场罚款50元。3、 不允许施工人员酒后作业酒后进入现场罚款1000元。4、 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罚款500元。5、 非专业操作人员严禁使用各种机械设备,违反罚款100元1000元。6、 施工现场严禁打架斗殴、聚众赌博,违反罚款100元。7、 罚款发生后,在下一次拨付工程款时,全额扣除。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本协议与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时效相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签定施工合同的同 时,签定本协议。施工合同到期后,本协议同时终止。甲方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委托代理人:乙方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委托代理人:第七条付款方式7.1 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按照本合同价款的支付乙方工程款;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通过市政供电等相关部门验收通电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 至本合同价款的%,本工程预留本合同价款的作为缺陷责任保修金,待保 修期(两年)满后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乙方。第八条合同文件组成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本合同无的文件,则不予考虑):(1)补充协议(如果有);(2)本合同;技术标准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