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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法学专业调研报告法学专业与职业认知调研报告(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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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法学专业调研报告法学专业与职业认知调研报告(9篇).docx

    2023年法学专业调研报告法学专业与职业认知调研报告(9篇) 随着个人素养的提升,报告运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留意逻辑的合理性。那么,报告究竟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我给大家带来的报告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法学专业调研报告 法学专业与职业认知调研报告篇一 关键词 未成年 刑事 调查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社会调查制度的现状 (一)实行社会调查的法律依据。 xxx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殊程序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依据状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验、犯罪缘由、监护教化等状况进行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3年)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状况、社会交往、成长经验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状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托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状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 (二)社会调查的对象与主体。 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说明,社会调查的对象一般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随着青少年犯罪比例的上升,在做好未成年犯罪案件社会调查的同时,可以考虑将18至25周岁的青少年也纳入社会调查的范围内。 在社会调查员主体的确定上,该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人员实施,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1)自行指派内部人员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社会调查;(2)托付相关社会团体如共青团、未成年人爱护组织等担当该项工作;(3)聘请熟识相关法律、法规,有肯定教化学、心理学等学问,热心未成年人工作的人员作为专职社会调查员;(4)由法律救济律师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的律师开展社会调查。 二、贯彻社会调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一)对外地户籍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难。 随着社会发展,人口流淌加剧,在这些地区,外来人员犯罪率居高不下。假如一味要求全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均需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会导致诉讼成本过高,且受时间限制,导致外地户籍和特别住本地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困难重重。 (二)社会调查主体资源短缺。 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在办案方面面临着很大的压力,比如基层检察院的办案部门,案多人少始终是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而开展社会调查须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资源,长期托付其他机构和个人也须要进一步的部门沟通和制度完善。此外,社会调查员基本上都是跨行作业,难免专业化程度不高,影响社会调查的深化性和结论的牢靠性,专业化社会调查员极度稀缺。 (三)社会调查报告质量有待提高。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各地对于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仍处于摸索阶段,导致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良莠不齐。比较突出的问题有,社会调查报告过于形式化,仅仅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背景、成长环境、犯罪前后表现等方面粗略询问,没有做深化调查和分析,内容简略,流于形式。还有一些社会调查报告个人倾向性较为严峻,没有以中立、客观的看法进行调查,此类社会调查报告当然无法为法院审判供应客观公正的看法。 (四)社会调查报告性质不清。 关于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理论上没有明确定性,实践中也存在很大的争议。有观点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属于证据的一种,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真实性的要求,并且能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验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加以印证,从而影响量刑。而另一种观点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得出的结论具有主观性,且社会调查报告与案件事实之间并不存在客观、必定的联系,故不能称之为证据,只能作为量刑的参考。 三、关于完善社会调查制度的思索 (一)如何明确社会调查的范围。 社会调查范围的确定,一方面应当让社会调查冲破地域限制;另一方面应当摆脱可能判处刑期的束缚。 对于外地户籍与特别住本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假如因为诉讼的高成本和不便利而将他们解除在外,难免会影响法律的公允正义。在这种状况下,可以实行异地托付的形式绽开社会调查。即托付未成年人户籍地或常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指派或聘请社会调查员制作社会调查报告。这样,就可以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纳入社会调查的范围之内,确保公允。 但是不是全部未成年人犯罪都应当进行社会调查呢?笔者认为答案是确定的。有些观点认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才应适用社会调查制度,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的目的应当是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背景、犯罪成因、一贯表现、监护教化等状况,从而为法院量刑供应肯定的依据,而非一味要求从轻、减轻惩罚以达到缓刑、免于刑事惩罚或不起诉的目的。且鉴于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别关注,将社会调查制度束缚在刑期里实属错误,我们应当对每一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深化剖析,对未成年人的品性作出精确的评判。 (二)如何培育专业社会调查员、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现阶段的社会调查员大多数是跨行作业,社会调查也成为了临时性工作,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长远发展看,相关部门应当着手建立或扶植专业的社会调查员培训机构,进行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方面的专业培训,如有必要,可以设立社会调查员专业资格证书,让社会调查员拥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这样无论对于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还是社会调查报告的牢靠性甚至是对未成年人的隐私爱护都是大有裨益的。 在培育出专业化社会调查员的以后,或者是仍由临时社会调查员担当重任的现在,对社会调查员在调查过程中的监督肯定是个重要的话题。鉴于社会调查报告对未成年被告人在量刑上的影响,充分关注社会调查报告的客观真实性要求我们完善监督制约机制。(1)司法行政机关监督制约。明确公检法对相应各阶段的社会调查工作有监督义务。(2)回避制度。明确有亲属或利害关系的社会调查员应当回避。(3)两人以上调查制度。明确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社会调查。(4)法庭质证。明确社会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控辩双方提出看法。 (三)如何提升社会调查报告质量。 要提升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首先必需提升调查员的素养,其次必需加强监督,最终应当规范调查报告内容。 提升调查员的素养和加强监督在其次点中有所体现,主要是培育专业化社会调查员和完善各方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调查报告内容不应死板地确定一个模板,将各项内容往里套,这样简单使社会调查流于形式。调查方式和内容都可以敏捷机动,但主要内容仍旧要完善、有深度。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含两部分,一是个人状况,二是据此提出的看法。调查报告应当附有证明调查报告内容的材料,提出的看法要明确,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成因、悔罪看法、人格品性论证分析。内容应当客观、中立,既要收集对其有利的材料,也不行选择性忽视对其不利的材料。 (四)如何界定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 对于实践中对于社会调查报告性质的争议,笔者较为认同第一种观点,即社会调查报告属于证据的一种。 首先,社会调查报告虽然是由个人撰写,并提出看法,但是调查员提出的看法是基于前期的社会调查所得,在做好调查员培训和监督制约的基础上,我们有理由信任调查状况及结论是能够达到客观真实的要求的,可以作为特别证人证言运用。假如今后社会调查员具有专业资质,亦可以作为鉴定看法。 其次,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虽然与案件本身没有必定联系,但与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有很大联系,法庭可以此作为是否从轻惩罚的重要依据。作为证据的社会调查报告可以进行法庭质证,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出庭接受问询,这样有利于社会调查报告结论的客观真实。此外,社会调查报告作为证据运用可以对社会调查活动进一步监督,假如社会调查员弄虚作假就应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伪证罪。 法学专业调研报告 法学专业与职业认知调研报告篇二 高校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法学专业因其就业面狭窄,已经成为低就业率的一个专业。调查表明,法学专业学生对就业形势的相识比较理性,明显感到就业的压力。调查同时显示,法学专业学生将报考公务员列为就业首选目标,大城市以及经济较发达地区是就业首选地,对就业后收入期望值偏高。 一、就业前景分析 随着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制建设也处在一个快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时期,特殊是我国“入世”以来,社会对法律特地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各经济组织、律师事务所对法律特地人才的需求尤为突出。 法学专业是朝阳学科,从社会须要来看是大有发展前景的。从法律系毕业生就业现状来看,他们拥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能够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就业前景特别广泛,做警官、检察官、法官、行政机关公务员;到大公司主管法律事务;做律师;到高校做法学老师;到探讨所做法学探讨者都是不错的选择。 法学专业对人才高素养、高学历需求较高。他们不仅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养,还要有深厚的专业学问背景和跨学科的行业学问。随着近年来对法学人才的学历要求越来越高,法学类专业毕业的本科生就业状况并不乐观。但高学历的法学专业探讨生,特殊是与经济、国际交往相关联专业的探讨生,就业前景广袤。 二、当前就业形势 “法学怎么了?”这或许是当下全部关切法学的人最想问的问题。从红极一时的“专业龙”变成了“专业虫”;从刺眼的“就业精英”变成了垫底的“就业劳工”;就业已冷到哈气成冰,每年却仍有那么多考生报考得热火朝天。近些年来,法学毕业生就业率低已经成为社会广泛专注的问题。无论是“北高校生卖猪肉”还是“西政学生卖糖葫芦”,种种新闻媒体夸张的背后,是人们对于法学教化的忧思与考量。依据法学专业历年就业状况,形式之所以严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扩招。 太多院校跟风设置法学专业,致法学专业太多太滥,才最终导致法学这块“优质蛋糕”变了味。事实也的确如此。据了解,目前我国并未对高校设置法学院系设定统一标准。设置法学专业的门槛过低甚至没有门槛,也使得我国高校出现很多“法学专业目睹之怪现状”,如一些理工院校为升综合高校而设法学;一些专科院校为提升品牌而设法学;一些院校虽设有法学,却没有专职教授,甚至没有科班出身的法学老师据不完全统计,20*年,我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校为292所;20*年约为560所,4年所增数量几乎与过去20多年积累的数量持平;截至20*年底,该数值更是达到了634所,法学一跃成为了目前我国开设数量最多的三大专业之一。至此,我国高校的“法学xxx运动”也胜利完成了三级跳。有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有30万左右的法学本科在校生和22万左右的法律专科在校生,比30年前增长了200多倍。一方面高校对法学专业的招生量在“大步向前”,另一方面,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量却是“步履蹒跚”,这就把大量“法学遗民”堵在了就业的高速路口。 司考。 号称天下第一难的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职业的准入制度,阻碍了相当一部分人的前进脚步。 专业教化。 法学专业就业面的狭窄及其过高的门槛,目前高校的法学教化也只是依据传统着眼于培育在法律职业部门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才,而没有依据人才市场需求改变着眼于更为宏观的市场需求为社会各行各业培育优秀的法律人才,与社会需求相对脱节。 法学是一门社会学科,要求必需有丰富的社会实践。 就拿律师行业来说,律师所供应的商品是服务,所出卖的是自己的办案阅历和法学学问的结合物,是利用自己的阅历和法学学问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这就须要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要有肯定的办案阅历,这样才能很简单的找到法律工作,而其恰恰正是法学毕业生所缺少的。肯定程度上正是法学专业的社会性质所确定的。脱离社会实践的法律学问是没有生命的。 期望值过高。 法学学生毕业后更青睐机关单位,对薪资、社会地位的要求比较高。 三、直面逆境,问计将来 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法学专业的学生一方面要努力学好专业学问,提升自身实力,尽早培育一些以后须要的素养,尤其是一些综合素养的提高,法学终归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所以实际动手实力解决问题实力都至关重要,只有在学习期间熬炼这方面的实力,使自己所学能为以后所用,这样方可在就业竞争中脱颖而去;另一方面,毕业生也应当转变就业观念,拓展就业领域,像在地域选择上可以考虑艰苦地区,在详细职业的选择上,不拘泥于传统的法律职业,而去选择一些新兴职业。 由于法学还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专业学生在充分学好本专业理论学问的状况下,还要深化生活,参与各种实践活动,如到公、检、法机关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实习,学习实务操作,获得一些阅历,并检验理论学问的正确性。法学天生是“以人为本”的科学,所以学生绝不能脱离社会,否则就是闭门造车。 法学专业学生在进入大四学习时,只要有各种可能的就业选择,都要尽最大努力去尝试(主要是参与各类聘请会和人才沟通会)。 学生可以选择考研、参与司法考试、参与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等来拓宽自己的就业渠道。或依据自己的爱好和社会须要,学习一技之长,比如速录技术,进入法院当书记员也是不错的就业渠道之一。最关键的是不要眼高手低,有时并不是没有就业岗位,而是学生不愿去做而已。 我国目前注册律师大约有14万人左右,律师事务所1万多家,每9000人平均拥有一名律师,其中北京是每1300多人拥有一名律师,上海是每1800多人拥有一名律师,而美国纽约是每200人拥有一名律师。从律师的地区分布状况看,发展极不平衡。广东、北京的律师都在万人以上,大约占到全国律师总数的17%,而青海省只有400多名律师,个别牧区只有一名律师。全国律师每年办理业务大致在900万件左右,业务收入在90亿左右,律师人均收入在7万元左右,平均每件收费在千元左右,但是律师年收入仍旧存在严峻的地区差异,北京最高,律师人均年收入达到26万元,上海也在20万左右,江浙在7万元左右,广东在5万元左右,而在有些西部省份律师年平均收入也就只有5000元左右,甚至更少,其差距在十几倍乃至几十倍。 无论是执业人数占整个人口的比例,还是律师界中高学历、外语人才所占的比例,以及中大型律师事务所占律师事务所总数中的比例,中西部律师业与东部发达地区律师业是不行相提并论的。特殊是东部与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极不平衡干脆导致律师收入的差距悬殊,并且这种差距不行能在短期内有明显的变更,这也是不争的事实。由于东部与中西部律师业发展的巨大反差,中西部地区的一些律师正在向东部地区转移,这种转移在某种意义上也是符合人才流淌规律的。 因此,综合以上来看,从个人生存和利益来考虑,北京、广东等发达地区的律师业发展环境最好,也最有利于个人的发展。当然,我们不能光看这些平均数字就认为律师行业形势一片大好。律师是强弱差距悬殊的行业,知名大律师年收入上百万、上千万的都有,但有许多律师都是疲于糊口,年收入不过万,有的甚至无钱交纳年检会或会费而被迫转行。对于初入行的律师来说,90%的其收入都只能维持基本的生存。虽然说胜利的标记不是钱,但是对律师来说,其最有力的评价标准是收入。另外,律师的执业环境也很不好,这些都是我们从事律师行业上的巨大障碍。 社会不是完备的,律师行业也同样有不尽人意,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律师业只会向越来越好的方向发展,只要我们选择了律师,就要努力去实现自己的幻想,也终有胜利的那一天。 法学专业调研报告 法学专业与职业认知调研报告篇三 一、家庭暴力的基本状况 通过社区座谈、问卷调查、上门约访等方式就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调查。一是有卑视倾向的恶性辱骂,常常指责或诋毁使其在众人面前尴尬的有68人;二是受到伴侣经济限制的有12人;三是利用发怒或“发脾气”要挟你去做他要你做的事情有73人;四是不允许跟亲人或挚友交往,或恶意攻击你的家人或挚友的44人;五是遭受肉体暴力现象较为严峻,其中冲突中遭殴打的有36人;六是毁坏个人财产或乱仍东西的有83人;七是威逼损害你,你的孩子,宠物,家庭成员,挚友或他自己的有22人;八是逼迫你在不情愿的状况下与他发生性行为的有19人。 二、家庭暴力的主要特点 通过调查,我们发觉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的内部,受害者往往无力或不愿公开,加之公众的漠视和司法机关的介入不够,从而使家庭暴力与发生在社会上的暴力相比更具有隐藏性,困难性和长久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五大特点: 1、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藏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看法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看法具有很大的不同。有人认为,假如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化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处等。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会,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的各种冲突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2、是施暴者多为丈夫 依据我们调查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务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以上是女性。 3、是家庭暴力具有隐藏性 从调调查状况看,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行外扬”,假如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冲突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实行忍耐看法。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实行“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 4、家庭暴力具有困难性 由于家庭内部关系的困难性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缘由、实施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使家庭暴力具有困难性。 5、家庭暴力具有长久性 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行分析,我们能够发觉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实施的时间上具有长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抗拒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地对受害者施暴。 三、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缘由 1、没有经济地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缘由 女人没有了经济地位,就成为男人的附属,男人在家庭中就有了肯定的权威,这种没有制约的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膨胀,男人为金钱而困惑,而把更多的不快发泄给女人。因为女人没有为其干脆创建价值,而女人在社会生活中为孩子,为丈夫,为家庭同样也尽到了抚养,赡养的义务,女人也感觉不公允,于是处理不好两者的冲突就会发生家庭暴力。 2、大男子主义加上女人的懦弱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缘由 在传统的家庭教化中,男人是一家之主,封建的“三从四德”等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男人不行动摇的地位滋长了男人的霸气。女人的懦弱,体现在几个方面:在家庭中缺少决策意识;封建的男尊女卑意识;成天忙于家务不愿参加社会的意识;对男人的错误常常实行迁就的方法。久而久之,男人的大男子意识加上女人的懦弱给家庭暴力供应了一个滋生的土壤。 3、社会环境的污染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外部缘由 一些人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的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理,贪图享乐,追求金钱和美色,在外包“二奶”,养情妇,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最终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反目成仇。 4、基层社会防范限制乏力 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务的增长。 5、施暴者的文化教化水平低、素养差 一些人存在着“打是亲,骂是爱”错误相识和生活陋俗,形成不把施暴“当回事儿”的心理疾病以及性格缺陷。 四、家庭暴力的危害 1、家庭暴力侵扰妇女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平安 因男性体力上的优势,家庭暴力一旦发生,轻则表皮红肿发青,重则致残、重伤,甚至是闹出人命,严峻损伤妇女的身体健康。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家庭暴力还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遇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惊慌的气氛中,心里充溢了恐惊与悲伤,在肯定程度上丢失自信和自尊,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值的解脱途径的状况下,她们只好实行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抗拒方式。 2、家庭暴力破坏婚姻家庭 美满华蜜的婚姻须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是建立在沟通协调基础上。家庭冲突一旦演化成家庭暴力,这种和谐也就失去了平衡,双方关系转变成施暴者和受害者的关系,夫妻感情必定会出现裂痕,即使受害妇女可能还爱着丈夫,但是她们最简单想到和选择的方式就是通过离婚来摆脱家庭暴力。因此,家庭暴力是导致离婚的重要缘由之一。 3、家庭暴力严峻危害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家庭暴力时常被人们认为是“两口子”的事而坐视不管,但事实上因家庭暴力导致妻子伤残或死亡的事务屡见不鲜,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对受害者来说,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实力时, 她们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爱护自己,实行“以牙还牙、以暴制暴”报复手段,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另一方面,妇女作为社会中的一员,也是物质生活的创建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在其人身权利、生命、人格、尊严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状况下,在身心受到严峻损害的状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峻侵害了受害妇女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她们参加社会生产的主动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干脆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4、家庭暴力不利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在一个充溢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成长的子女,其生理、心灵上必定会受到较大的损害, 大多数患有恐惊、焦虑、孤独、自卑、不信任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对家庭和婚姻缺乏平安感,对父母失去敬重,影响其学习生活。长大后有暴力倾向的比其他孩子比例要高的多,有的甚至会有厌世心理,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这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五、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主要对策 法学专业调研报告 法学专业与职业认知调研报告篇四 目前,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存在不同的运行方式,这些方式各有利弊,不利于制度的统一、有效实施。为此须要针对实践中的问题予以完善。 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现状;完善 一、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现状 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针对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审判而设立的一种特别制度,即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交往、成长经验、犯罪行为特征、事后表现等进行全方位的社会调查,最终对其人身危急性和责任程度进行评估,以此作为法院实施个别化处遇的参考。i 二、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从目前来看,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二是社会调查主体法律地位不明确。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社会调查员并不参与庭审,有的社会调查员参与庭审时的地位也比较尴尬。因此,社会调查员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制约了社会调查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是缺乏对社会调查结果的监督机制。社会调查报告对法院的量刑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因此,社会调查结论必需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目前,无论是司法助理员或者司法社工担当社会调查员,对社会调查结论均缺少监督机制,导致社会调查报告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在肯定程度上遭到质疑。 四是社会调查报告在裁判文书中应用不充分。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中社会调查报告的适用做出了指导性的适用格式和标准,但并无强制性规定,这就导致了实践中多地法院虽然适用了社会调查制度,但并未严格根据相关规定在裁判文书中引入社会调查报告,使社会调查结论对量刑的参考作用未在裁判文书中予以体现。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对完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建立多层次的社会调查主体机制,保障实现社会调查对象的全覆盖。 如前所述,司法社工担当社会调查员与其他主体相比,具有专业性的优势。但从实际动身,为了确保每一名未成年被告人均能获得社会调查的权利,一方面通过争取相关部门的资金投入、加大司法社工队伍建设等途径,不断扩大司法社工参加社会调查的范围;另一方面应坚持社会调查主体多元化发展方向,除了由司法助理员、司法社工、志愿者担当社会调查员之外,也可以邀请人民陪审员、特邀监督员或者是未成年人爱护委员会、团区委等部门热心未成年权益爱护工作的人员来担当社会调查员,同时通过对非专业人员进行定期学习培训、座谈沟通等形式,提高社会调查工作质量。 其次,在法律上明确社会调查员的地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社会调查员的地位应等同于鉴定人、翻译等诉讼参加人的地位,原则上应为社会调查员设立特地的报告席位,让社会调查员参与庭审,并将亲身经验的调查状况进行归纳、总结,做出自己的综合评定,而不仅仅只是照本宣科地朗读,要依据庭审中不断发生的状况结合调查进行分析比较,真正触动未成年人的灵魂。 第三,建立社会调查结果的监督制度。具备科学性、客观性的社会调查报告才能真正达到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缘由、科学量刑的目的。因此,实行各项制度措施保障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建议,应建立社会调查报告监督机构,详细来说,可以由特地从事未成年人爱护工作的机构担当,由其统一制定包括社会调查内容、程序等规范,并对社会调查结果进行监督,以实现对社会调查员客观、公正的开展社会调查工作的有效约束。 第四,制定裁判文书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指导性标准,加强规范化考核。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裁判文书中社会调查报告内容规范性不强,不能很好地体现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缘由的状况,建议应由最高法院做出强制性规定,并加强考核工作。详细内容可以参照2023年8月中心综治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xxx、司法部及共青xxx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看法中关于社会调查报告的相关规定,在依法爱护未成年人隐私的前提下,结合各地法院对裁判文书提出的相关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出符合本地区特点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裁判文书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标准,并要求每一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承方法官学习驾驭。 注释: i 刘立霞,路海霞,尹璐.品行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m.中国检察出版社,2023:26. ii 席小华.年司法社工工作理论与实务探讨初探m.中国人民公安高校出版社,2023:196. 法学专业调研报告 法学专业与职业认知调研报告篇五 (1).前言: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生活质量越来越好,有些不法商家看中了其中的“商机”,运用一些不正值手段蒙骗消费者,获得利益。为了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针对目前的状况进行了一次社会调查,现将状况报告如下: 调查对象:学生,社会工作人员,老年人等 调查目的:揭露商家存在的一些价格欺诈行为,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调查方法:口头问卷 调查地点:安徽省-市某小区 调查时间:_/6/7 (2).事例:调查对象普遍埋怨真棒超市门店或多或少存在虚构原价、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误导性价格标示等欺诈行为。消费者投之以桃,却没有换来超市的报之以李。对于消费者的埋怨,超市表现出的更多是对消费者的冷漠。 调查对象列举的几种价格欺诈情形: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的商品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运用多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结算的; (三)运用欺瞒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标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虚构原价、降价缘由,虚构实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及其处理缘由、处理价格的; (七)实行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供应服务时,不照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为假冒伪劣商品的; (八)销售商品和供应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模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销售商品和供应服务前的价格承诺,或者将免费服务转为有偿服务的; (十)谎称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交易的; (十一)实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商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十二)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3).商家出现价格欺诈行为的缘由:1.商家习惯了没有同等级竞争对手,习惯了享受倾斜的政策照看,并降低对消费者利益应有的敬重; 2.消费者维权意识较弱,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 (4).相关法律条例:据xxx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会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瞒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会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瞒、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5).个人看法: 消费者:作为消费者我们应做到明白消费,有效维权。比如购物时要理性对待经营者的各类促销、实惠活动,在商场、超市消费时,要具体阅读促销活动的详细规则、时限等明示内容,在购买商品时要留意售价是否与标示的实惠幅度相符,谨防降价、打折、赠送等促销活动中的价格欺诈行为。 价格监管部门:价格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场价格检查,肃穆查处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净化市场消费环境。对有屡查屡犯等情形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对性质严峻、影响恶劣的,除赐予必要的经济惩罚外,还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部分黑心商家以警示。 法学专业调研报告 法学专业与职业认知调研报告篇六 一、调查目的: 通过社会调查,使学生更加明确本专业的培育目标和详细要求,同时将所学学问运用到实践中去,从而加深对所学学问的理解,提高实际解决问题的实力。 二、调查要求: 1、调查主体:最好以个人为单位单独进行;或者几人为一组进行,但每人要从不同角度采写报告。 2、调查范围:要详细、明确,不能太大而笼统概之或泛泛而谈。 4、调查报告材料要求: (1)应以干脆材料为主,即通过亲身实践、调查采访所获得的第一手材料。 (2)社会调查原始材料及各种记录力求清楚、完整、翔实,具有肯定的针 对性和现实意义。假如在审查中缺少原始材料,则不赐予社会调查的学分。 5、调查方法: (1)在某个单位的亲身实践 (3)设计调查问卷 (4)通过其他相关渠道获得信息。 6、调查的方式:普遍调查:在肯定的调查总体范围内,对全部对象进行的调查。 非普遍调查:在肯定的调查总体范围内,只选取部分样本对象进行调查。 有三种: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抽样调查。 7、调查报告的字数字。 三、报告写作格式 调查报告由标题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1、标题. 规范化的标题格式,即“发文主题”加“文种”,基本格式为,“关于××(地区、对象)××问题的调查报告”,例如“关于济南市居民中婚外同居问题的调查报告” 2、正文. 正文一般分前言,主体,结尾三部分. (1)前言:写明调查的起因或目的,时间和地点,对象或范围,经过与方法,以及人员组成等调查本身的状况,从中引出中心问题或基本结论来. (2)主体:这是调查报告最主要的部分这部分详述调查探讨的基本状况,做法,阅历,以及分析调查探讨所得材料,数据中得出的各种详细相识,观点和基本结论. (3)结尾:结尾的写法也比较多,可以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对策或下一步改进工作的建议;或总结全文的主要观点,进一步深化主题;或提出问题,引发人们的进一步思索;或展望前景,发出鼓舞和号召. 3、写作要求 调查报告的主体部分要有充分的调查的事实,数据材料等. 调查报告的结尾部分要有对策与建议等; 四、成果评定 评定成果时既要考虑调查报告的文体特点是否得到体现,表述的逻辑、语言状况怎样,也要看报告内容的重量和深浅,要把内容和形式结合起来,综合考虑。详细评定标准如下: 1、调查报告的成果分为及格和不及格两种评定。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应定为不及格: (1)观点有明显错误 (2)不符合调查报告写作要求 (3)论据不足,写作空泛 (4)表达不清,结构散乱;或者语言甚为不通 (5)严禁抄袭 (6)字数不足20xx 2、经审查不及格者,应在毕业作业前补做,经重新审查合格后,方能取得学分。 法学专业调研报告 法学专业与职业认知调研报告篇七 在电大法学专业的两年学习期间里,我们学习了商法、合同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等一系列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学习的都是理论的学问,为了使我们能够更好的学习、更深化的理解法律,学校组织同学们开展了社会实践调查。 xx年7月16日8月5日在大兴区xx派出所进行调查问卷的形式进行调查。 1997年9月12日至18日,中国xxx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在北京实行,xx大的政治报告首次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不久后,九届xxx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正式写入宪法修正案,标记着建设法治社会从中国xxx的政治目标转变为国家的政治目标,我国真正意义上实行了依法治国,现如今,依法治国已经十多年,所起的作用极大,影响也极深远,民办法识不断增加,广阔人民群众也更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当前,深化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所面临的时代主题,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提出则是深刻反映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和时代特征。实现农村的和谐才能全名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没有农村的稳定和谐就没有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农业、农村、农夫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三农问题”的解决,集中代表了亿万农夫群众的剧烈愿望和根本利益,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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