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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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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docx

    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学问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 本文关键词:期末,复习,重点,学问产权法学问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 本文简介:学问产权法期末复习一、考试题型1、单项选择题;2、多项选择题;3、名词说明;4、简答题;5、论述题;6、案例分析二、重点内容第一编导论1、学问产权的概念(P4)答:学问产权是基于创建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2、学问产权的分类(P18-19)答:(1)以学问的功能为标准,分为著作权和工业学问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 本文内容:学问产权法期末复习一、考试题型1、单项选择题;2、多项选择题;3、名词说明;4、简答题;5、论述题;6、案例分析二、重点内容第一编导论1、学问产权的概念(P4)答:学问产权是基于创建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2、学问产权的分类(P18-19)答:(1)以学问的功能为标准,分为著作权和工业产权;(2)以各自获得财产的手段不同,分为创建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3、学问产权与物权的区分(P22-23)答:(1)权利的对象或标的不同:物权的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实实在在的物理学意义上的“物”;学问产权的对象是“学问”,是不含物质实体的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是非物质的客观存在。(2)权利的独占、排他性程度不同:学问产权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要弱于物权。(3)实现利益的方式不同:物权人的利益既可以借助法律实现对利益的限制,也可以通过事实上物权对象的占有来实现其利益。(4)权利效力不同:当学问产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学问产权通常要让位于物权(须以接触或运用作品原件为前提)。(5)期限不同:学问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6)价值衡量(定位方法)不同:学问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价值无论是质的规定性还是量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权。4、学问产权制度的作用(笔记)答:(1)寻求一种创建者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2)爱护学问产权人的利益;(3)可以有效地配置资源;(4)促使学问产权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5、世界范围内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学问产权法律(P38)答:(1)1883年由比利时、法国和瑞士等十多个国家签订的爱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2)1886年以欧洲为主导的国际间相互爱护著作权的爱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3)1952年以美国为主导的又一著作权多边条约世界版权公约;(4)11014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学问产权协定。其次编著作权法1、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区分(笔记)答:(1)消费方式不同:著作权属精神消费范畴;工业产权属物质消费范畴。(2)所涉及的权利不同:著作权既涉及财产权,也涉及人身权;工业产权只涉及财产权。(3)排他性和独占性程度不同:著作权的排他性和独占性比工业产权的弱。(4)二者产生的方式不同:著作权通常自动产生;而工业产权则要经法定程序方能产生。(5)爱护期限不同:著作权的爱护期限长于工业产权的爱护期限。2、作品的概念和构成要件(P54-57)答:概念: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No.2构成要件:(1)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2)应当具有独创性;(3)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3、在我国不受著作权法爱护的对象有哪些(P73-73)答:(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确定、吩咐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3)时事新闻;(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著作权法No.4、No.54、著作权的内容(人身权+财产权)(P75-92)答:人身权:(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爱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摄制权;(10)改编权;(11)翻译权;(12)汇编权;(13)注释权和整理权。5、我国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和期间(P93-95)答:取得方式:(1)实质条件:我国法律以文学艺术作品的产生作为取得著作权的唯一的法律事实;(2)形式条件:国际上有三种做法以作品产生为条件自动获得著作权;作品创作出来后,还须履行注册登记手续才能获得著作权;以加注著作权标记取得著作权。期间:(1)署名权、修改权、爱护作品完整权的爱护期限不受限制;(2)发表权:一个作品的发表权只能爱护肯定期限,超过这个期限就没有意义;(3)财产权: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爱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作品的发表权爱护期限为作品自创作完成后的50年;财产权截止于发表之日起的第50年的12月31日)(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期限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6、合作作品的构成要件(P101)答:(1)合作作者之间应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思表示;(2)在创作过程中合作作者之间始终贯彻合作创作的意图,有意识地调整各自的创作风格和习惯,以便使他们的创作成果相互照应、连接、协调和统一,达到整体的和谐;(3)每个合作作品所完成的文学艺术形式,应当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作品的标准。7、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P101-102)答:(1)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通常属于事实作者,即自然人作者;(2)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担当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可以赐予作者适当嘉奖;(3)依据劳动合同,又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主持,依据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意志创作,并有该法人或社会组织担当责任的职务作品,法人或社会组织被视为其作者,著作权由法人或社会组织享有。8、表演者权的内容、录制者权的内容(P111-115)答:表演者权:(1)人身权利:表明表演者身份;表演形象不受歪曲;(2)财产权利: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酬劳;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酬劳;表演者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的权利;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手段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因此获得酬劳的权利。录制者权:(1)录制权;(2)(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3)机械表演权;(4)出租权。9、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内容(笔记)答:(1)转播权;(2)录制权;(3)复制权;(4)限制权(著作权法No.44)10、著作权的限制(合理运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P132-136)答:合理运用(著作权法No.22):为个人学习、探讨或者观赏,运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行避开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探讨,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运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运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设或者保存版本的须要,复制本馆保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酬劳;(10)对设置或者陈设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法定许可(著作权法No.23、No.33、No.40、No.43、No.44)(1)No.33-2:凡是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根据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酬劳。(2)No.40-3:录音制作者运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根据规定支付酬劳;著作权人声明不许运用的不得运用。(3)No.43-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酬劳。(4)No.4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酬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此条只限于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5)No.23: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化和国家教化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运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根据规定支付酬劳,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扰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强制许可(笔记):在特定的条件下,由主管著作权事务的机关依据状况,将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特别运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运用的人,同时,运用者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酬劳。11、侵扰著作权的各项责任(笔记)答: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2)消退影响和公开赔礼致歉;(3)赔偿损失(著作权法No.49)行政责任:著作权法No.48规定的8种情形刑事责任:刑法No.217、No.218:对著作权的犯罪行为,通常采纳有期徒刑和罚金等刑罚措施。注:200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扰学问产权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违法所得数额巨大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上复制品数量1010张(份)以上5000张(份)以上违法所得数额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上其他严峻情节202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扰学问产权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二)第三编专利法1、我国最新一次专利法修改时所涉及的主要内容(2022年修订)(笔记)+(P159)答:本次修订案新增加了7条,修改了29条,总条目为76条(1)对立法宗旨进行修改:爱护独创创建专利权爱护专利权人的利益;(2)从法律上确立了三类专利的定义;(3)提高专利授权的标准:混合新奇性标准肯定新奇性标准;(4)给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诺销售权”(情愿出售专利产品的意思表示);(5)进一步明确了不授予专利权的规定:专利法No.25;(6)增加了“不视为侵扰专利权”的两种状况:(No.69)平行进口;为供应行政审批所需的信息;(7)删除了向外国申请专利须先向中国申请专利的规定;(8)增加了“专利运用的强制许可”的情形:(No.69)目的是保证造福国家;(No.50);(9)加强了惩处力度,明确了赔偿金应当包括维权成本,增加了法定赔偿的规定;补充:(1)取消了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任何依法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均可办理涉外专利案件;(2)增加了公知技术抗辩的条款,对滥诉行为构成肯定的限制。2、独创专利、好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概念(专利法No.2)答:独创,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学术定义: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所创建出来的具有主动意义并表现为技术形态的新的智力成果。)好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态、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好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态、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调与形态、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3、独创和好用新型的区分(P175)独创好用新型爱护范围不同产品或方法产品创建性要求不同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显著的进步实质性特点、进步审查程序不同困难、繁琐(一年半)简洁、快捷(半年)爱护期限不同二十年(申请之日起计算)十年答:4、我国不授予专利的项目(笔记)+(P181-187)+(专利法No.25)答:(1)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独创创建;(2)科学发觉;(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5)动物和植物的新品种;(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7)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调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品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5、专利的三个属性及其概念(专利法No.22)答:(1)新奇性:是指该独创或者好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独创或者好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2)创建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独创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好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3)好用性:是指该独创或者好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运用,并且能够产生主动效果。6、丢失新奇性的例外(P193)答:依照我国专利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申请日前6个月内发生的,不丢失新奇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7、我国专利申请的原则(笔记)+(P202-209)答:(1)书面原则:申请人为获得专利权所需履行的各种法定手续都必需依法以书面形式办理;(2)先申请原则(No.9-2):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独创创建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3)单一性原则:指一件专利申请的内容只能包含一项独创创建,不能将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独创创建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例外:No.31)(4)优先权原则:巴黎公约将首次申请日作为其后续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必需具备以下条件:主体合格,即必需是享有优先权的人;首次专利申请必需是正式提出;要求优先权的独创创建必需与首次申请属同一内容;必需是在巴黎公约成员方提出优先权恳求;优先权恳求只能在优先权期内提出。8、必要的专利申请文件(笔记)+(P210-215)答:(1)独创专利申请:提交独创专利恳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2)好用新型专利申请:提交好用新型专利恳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交外观设计专利恳求书、图片或照片。9、我国对三种专利的审查制度(笔记)+(P217-219)答:(1)独创专利的审查程序:提出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公开提出实质审查恳求国家专利局下达独创专利授权通知书申请日收到通知书后,到国家专利局办理授权登记手续,交纳费用,领取证书;(2)好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程序:提出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国家专利局下达独创专利授权通知书申请日收到通知书后,到国家专利局办理授权登记手续,交纳费用,领取证书;(3)专利的复审与无效宣告:复审:对专利局确定不服的,可以恳求专利局所设立的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审理(3个月);无效宣告:在专利局授予专利公告之日起,假如有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无效的恳求。10、专利权的限制(首次销售、善意侵权、先行实施、临时过境等)(笔记)+(P230-233)答:(1)专利权的爱护期(No.42):独创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好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2)首次销售(No.69):指在当权利权人自己制造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上市经过首次销售之后,专利权人对这些特定产品不再享有任何意义上的支配权,即购买者对这些产品的再转让或者运用都与权利人无关。(3)善意侵权(No.73):指在不知情的状态下销售或者运用了侵扰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可不担当侵权责任。(4)先行实施(No.69):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起先制造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或者运用与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或者已经做好制造、运用打算的,依法可以在原有范围内接着制造、运用该项技术。(5)临时过境(No.69):当交通工具临时通过一国领域时,为交通工具自身须要而在其设备或装置中运用有关专利技术的,不视为侵扰专利权。(6)非营利实施、为行政审批而实施(No.69)(7)强制许可(No.48-No.51):指在法定的特别条件下,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他人可在履行完毕法定手续后实施专利的许可,但仍应向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实施许可费用。(8)国家推广应用(No.14)11、职务独创创建的推断标准(笔记)+(P246)(侧重我国专利法规定的标准)答:No.6-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独创创建为职务独创创建。(1)执行本单位任务: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独创创建;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创建独创;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担当的本职工作或安排的任务有关的独创创建。(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指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12、专利侵权的推断原则(三种分开答)(笔记)答:(1)独创和好用新型专利侵权的主要推断原则:专利权有效原则:合法、有效爱护期内;以权利要求内容为准的原则:留意“权利要求书”的填写;全面覆盖原则:假如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方法应当具备专利权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行。等同原则:假如某一侵权物以一个或多个等效手段替换专利要求中的相像技巧特点,而产生的效果又和原来的相同时,那么它仍落在专利权的爱护范围之内,构成侵权。非要素约束原则:又称“多余指定原则”,指某一可能的侵权物没有全部覆盖专利独立权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但只是省了一个或几个不重要的或非关键性的约束,那么它仍落在专利权的爱护范围之内,应当判定侵权。(2)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专利权有效原则;以照片、图片的内容为准;应当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相同产品;推断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审美视察实力为标准;一般状况下,应当进行整体视察与综合推断,看两者是否具有相同的美感。第四编商标法1、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联合商标、防卫商标、地理标记的概念答:(1)商标(P258):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供应者为了表明自己、区分他人,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上适用可视性标记,即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记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标记。(2)集体商标(P274):以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运用,以表明运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记。(3)证明商标(P274):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实力的组织所限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运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于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记。(4)联合商标(P275):商标全部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与主商标相近似的一系列商标。(5)防卫商标(P275):商标全部人在与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不同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同一商标。(6)地理标记(P262):也称原产地名称,是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表明商品来源于某一地区,而商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重要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确定。2、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P265)答:(1)爱护商标专用权与保障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的共同利益原则;(2)注册原则;(3)申请在先原则;(4)审查原则;(5)自愿注册原则;(6)统一注册分级管理原则;(7)商标注册与商标评审相结合的商标确权原则及司法救济原则。3、商标注册的主动条件和消极条件(笔记)答:主动条件:(1)由法定的构成要素组成:商标法No.8;(2)依商标的显著性:创新性商标;示意性商标;描述性商标;借用商标(3)商标不得与他人的商标混同消极条件:(1)肯定禁止条件不能运用、不能注册维护我国国家尊严和敬重他国级国际组织的规定:No.10-1:(一)(五)禁止具有不良社会影响的标记作为商标的规定:No.10-1:(六)(八)关于地名作为商标的禁止规定:No.10-2三维标记的禁用条件:No.12禁止运用他人的驰名商标。No.13不得损害被代理(表)人的商标权益:No.15禁止运用虚假地理标记:No.16(2)相对禁止条件可运用、不能注册(No.1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干脆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记。4、我国商标权取得的原则(P2101-300)答:(1)确立商标权的原则注册原则:No.3;(2)自愿注册原则:又称“随意注册原则”,指商标全部人自行确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欲取得商标权的应提出注册申请;不注册的商标也可以运用,但商标全部人不享有商标权。(3)以运用在先为补充的申请在先原则:No.29;(4)优先权原则:巴黎公约、商标法No.245、商标权的内容和特征(P287-P292)+(笔记)答:商标权的内容:商标全部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占有、运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1)专有运用权:指商标权人在核定运用的商品上专有运用核准的注册商标的权利(No.51、No.44、商标法实施条例No.3);(2)禁止权:商标全部人在享有专有运用其注册商标权利的同时,还享有禁止他人运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No.52)(3)转让商标的权利:No.39(4)许可他人运用商标的权利:No.40(5)运用注册商标标记权:No.9、条例No.37商标权的特征:(1)一般特征: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或垄断性;时效性;地域性。(2)自身特征:商标权的禁止权效力大于运用权效力;商标权是一种相对永久权:10年要续展;商标权产生的基础及权利性质不同于著作权和专利权;商标权不包括商标设计人的权利,更注意商标全部人的权利。6、商标的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争议、违法运用)答:注册不当: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关于核准商标注册条件的规定,或者是以欺瞒等不正值手段或者损害他人合法在先权利取得注册的商标。(No.41-1)商标争议:指两个货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人之间就商标专有权发生的争吵,而且是在先的商标注册人对在后注册的商标与自己在先注册的商标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运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No.41-2)违法运用:No.44、No.457、驰名商标的概念、认定方式、认定标准(笔记)+(P330-333)答:概念: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与运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相关行业的竞争者、其他经营者;销售者和其他人员)认定方式:(1)商标异议认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了No.13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2)商标争议案件认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在后注册的商标与自己在先注册的商标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运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3)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4)司法认定认定标准(商标法No.14):(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运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扬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爱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8、驰名商标的特别爱护(P334-335)答:(1)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予以爱护;(2)放宽驰名商标注册的显著性条件;(3)扩大驰名商标的爱护范围;(4)驰名商标全部人享有特殊期限的排他权。9、侵扰注册商标的情形(了解)(P337-339)答:(1)未经注册商标全部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2)销售侵扰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这种标识的行为;(4)未经注册商标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反向假冒)(5)给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10、平行进口概念(P340)答: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当某一学问产权获得两个或以上的国家的爱护,未经进口国学问产权人或其授权人的许可,第三人进口并销售专利产品或合法运用注册商标的行为。11、商标的正值运用(条例No.49)答: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干脆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值运用。12、侵扰商标权所需担当的民事、刑事责任答:民事责任不要求“明知”赔偿损失的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对于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赐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刑事责任不要求“明知”No.59;刑法No.213、No.214、No.215中数额的认定侵扰商标权的主要罪名:(1)假冒注册商标罪;(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3)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第五编反不正值竞争法1、什么是知名商品(笔记)答:在中国境内,市场上具有肯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2、如何理解“特有”、“包装、装潢”(关于审理不正值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答:特有(说明No.2):指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包装、装潢(说明No.3):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值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潢”。3、商业隐私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侵扰商业隐私的主要情形(笔记)+(P385-390)答:概念: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由全部人实行了合理措施保持其隐私性的技术学问和经营学问。(反不正值竞争法No.10)构成要件:(1)必需是可以用于商业活动的学问;(2)应具有非公知性;(3)应具有商业价值;(4)全部人实行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主要情形:(1)恶意获得商业隐私;(2)披露、运用或者允许他人运用以不正值手段获得的商业隐私;(3)违反保密义务,披露、运用和允许他人运用商业隐私;(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商业隐私是不正值获得或不正值披露的,仍旧获得、运用或披露该商业隐私。4、反不正值竞争法与学问产权法的关系(联系+区分)(笔记)+(P366-373)答:联系:前者是后者的补充(1)反不正值竞争法与著作权法:反不正值竞争法爱护著作权作品中非独创性表达的爱护;(2)反不正值竞争法与商标法:商标权是学问产权中与反不正值竞争关系最亲密的肯定权类型(3)反不正值竞争法与专利法:在爱护技术方面,反不正值竞争法与专利法相互协作。区分:(1)价值目标不同:学问产权干脆追求对财产的爱护,以权利为核心;反不正值竞争干脆地约束行为方式,以义务为核心。(2)调整技术不同:在立法技术上,设权模式的优点是利益范围明确、易于第三人相识自己的义务范围、便于法官适用;反不正值竞争法的优点在于其敏捷性,避开因成文法的局限使不正值竞争逃脱法律的约束,对设权规则起着补充的作用。(3)确立的责任性质不同:设权模式着眼于财产的爱护,权利人可以禁止一切客观上阻碍财产权的行为,无论第三人有无过错;反不正值竞争法的目的在于制止恶意竞争,不正值竞争的非法性不能脱离主观恶意。-12-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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