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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清远工伤赔偿标准清远市工伤生活补偿标准优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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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清远工伤赔偿标准清远市工伤生活补偿标准优质.docx

    2023年清远工伤赔偿标准清远市工伤生活补偿标准优质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确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识吧。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须要的挚友。 清远工伤赔偿标准 清远市工伤生活补偿标准篇一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 举荐度: 工伤赔偿书面格式 举荐度: 工伤赔偿申请 举荐度: 工伤索赔申请书 举荐度: 工伤赔偿协议书 举荐度: 相关举荐 一、基本赔偿费用: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书目、工伤保险药品书目、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与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需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书目、工伤保险药品书目、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协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协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须要,经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协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峻或者状况特别,经设区的市级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接着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依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书目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须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须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二、工伤致残的赔偿标准: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待遇: 1、标准: (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遇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 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五级、六级工伤伤残待遇: 1、标准: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根据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难以支配工作的,才发放此伤残津贴) 2、要求: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配适当工作。难以支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详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遇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 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详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遇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三、工伤死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给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肯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供应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实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给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 供给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 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给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其次、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给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清远工伤赔偿标准 篇2 一、工伤赔偿标准法律依据 (一)2023年前 1、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2、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方法;各省农夫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方法。 (二)2023年后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根据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给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给亲属抚恤金:根据职工本人工资的肯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应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实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给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给亲属的详细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2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二、工伤赔偿计算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支配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根据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详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方法第33条。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给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五)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给亲属按月支付供给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三、工伤赔偿项目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状况: 1、造成一般损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协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给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状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怜悯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给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给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四、地方工伤赔偿标准 (一)湖南工伤赔偿标准 一至四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每月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五六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劳动关系的,由单位支配适当工作直至退休;难以支配工作的,每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3、若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湖南省,五级为24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为18个月本人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湖南省,五级为36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为30个月本人工资)。 七至十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湖南,七到十级分别为15、10、8、6个月本人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湖南,七到十级分别为15、10、8、6个月本人工资)。 护理费标准 同2023年工伤赔偿标准 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遇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须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一般是从入院起先至工伤等级鉴定作出之日止。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其余 医疗费、残疾协助器具费、伙食补助费等,一般按实际报销,金额不大,在此不赘述。 (二)深圳工伤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享受条件 因工受伤或确诊为职业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的以及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不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相当于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的6至24个月。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伤残津贴 1、享受条件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诞生产、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2、待遇标准 伤残津贴的标准为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90%至75%。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伤残抚恤金的计发基数; 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伤残津贴的计发基数。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问题 1、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享受停工留薪期盼遇和工伤医疗待遇。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详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安徽工伤赔偿标准 标准同上 经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停发伤残津贴,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安徽省,五级为2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为15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安徽省,五级为35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为3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七至十级类 标准同上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安徽省,七到十级分别为10、8、6、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安徽省,七到十级分别为20、15、10、5个月本人工资)。 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遇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须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峻或者状况特别,经设区的市级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根据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接着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残疾协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须要,经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协助器具,所需费用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其余 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劳动实力障碍鉴定费等,一般按实际报销,金额不大,在此不赘述。 清远工伤赔偿标准 篇3 一、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书目、工伤保险药品书目、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书目、工伤保险药品书目、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协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同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协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根据协议和国家有关书目、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协助器具费用的运用状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状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书目、工伤保险药品书目、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意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康复费 赔偿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接着治疗的,依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定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复原的器官功能复原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分不怜悯况予以处理: 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一般型医院治疗。非治疗伤疾所必需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一般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一般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接着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需的,其医疗费应依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接着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 三、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缘由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依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详细的伙食补助费。 四、交通食宿费 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假如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假如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运用私家车的费用。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运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3、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但是,也要依据受害人的实际状况和救治的实际须要,敏捷予以驾驭。 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一般公共汽车为主,在特别状况下,可以乘坐救援车、出租车等,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运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车的,应以一般硬座火车为主,特别情形下,须要乘坐软座、卧铺的,也应当容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 3、在紧急状况下,还应当允许乘坐飞机,也要由受害人说明其正值理由。 五、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须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七、伤残协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须要,经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协助器具,所需费用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遇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伤残津贴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配适当工作。难以支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根据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清远工伤赔偿标准 篇4 1、医疗费: 2、伙食补助费: 3、护理费: 4、停工留薪工资(不超过12个月):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伤残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5442元/12个月*6个月 7、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伤残为1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5442元/12个月*10个月 8、交通费: 工伤保险条例 (2023年12月20日修订)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遇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状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书目、工伤保险药品书目、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书目、工伤保险药品书目、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详细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方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须要,经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臵轮椅等协助器具,所需费用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遇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须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峻或者状况特别,经设区的市级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 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根据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接着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须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须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配适当工作。难以支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根据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详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详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须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根据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给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给亲属抚恤金根据职工本人工资的肯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应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实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给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给亲属的详细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给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改变等状况适时调整。调整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给亲属按月支付供给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 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丢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实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担当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与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担当。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损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担当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方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与当地工伤保险的,参与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与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依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根据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方法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其次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其次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配适当工作,难以支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条例规定发给伤残津贴。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 位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35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 其次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其次十五条 依照本方法其次十三条、其次十四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两年的,按全额的 60支付; (二)不足三年的,按全额的70支付; (三)不足四年的,按全额的 80支付; (四)不足五年的,按全额的 90支付。 其次十六 条伤残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予支付。 其次十七 条职工以下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工伤医疗费; (二)残疾协助器具费; (三)生活护理费; (四)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六)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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