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灵活运用.docx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灵活运用 在经济危机时代,中国作为争端方参加WTO争端解决程序的案例正在渐渐增多,如何在详细的WTO争端解决过程中应对,是中国维护自身利益特别重要的一点。该文通过对中国参加的案件进行分析,发觉并提出了一些中国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可行性强的应对措施。 作者先是介绍了中国参加WTO争端解决机制现状,然后对其详细对策进行了具体分析,包括首先要适时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及中国在大量涉及WTO争端案例中存在着大量举证不能的问题,最终,作者提出了对于WTO规则需敏捷精确运用。该文运用个案探讨、阅历总结等探讨方法,对中欧紧固件反倾销案和中美轮胎特保案这两个发生在同一时期却出现了迥然不同的结果的案例进行了深刻剖析以及与美国相关实践进行比较,从而得出了中国需敏捷运用WTO规则为其争端解决供应证据支持的观点。就法律性质来说,这两个案件是存在很大区分的,美国的轮胎特保措施是依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国作出的承诺所实行的,而欧盟对于紧固件的反倾销措施,则以其反倾销基本条例作出,所涉及的WTO规则也不相同,中国自然也会实行各自相应的对策措施。中欧紧固件反倾销案中,中方的主见基本上都被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所接受,而在中美轮胎特保案,中方的绝大部分观点都被专家组否定,在上诉机构中也没有得到支持。在轮胎特保案中,中方可谓是非常彻底的败诉了,这在近年来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并不多见。从这两个案件入手,对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所实行的详细对策进行分析,将有助于将来中国在争端解决中更加从容充分进行应对。在中美轮胎特保案的专家组报告中,不难看出,在几个关键性问题上,例如其他因素并非中国进口轮胎造成的损害被归责于涉案进口是不合理的,以及美国的救济措施超出入世议定书第16.3条规定的“所必需的限度”以及3年的救济期限是否超出了入世议定书第16.6规定的“所必需的时限”,专家组都认为中国没有胜利证明其观点。 事实上,有学者提出,“举证不能”是申诉方败诉的最主要理由。依据其统计,截至2023年8月底已经通过的专家组报告中,仅有13个是申诉方完全败诉的,其中8个是由于败诉方未能供应证据证明自己提出的诉求而败诉。包括美国在内,在它与日本关于胶卷的争端中,美国提出的关键性主见都被专家组认定为证据不足,得不到支持,从而败诉。“谁主见谁举证”是民商事领域诉讼最为核心的原则,它并非仅适用于国内民事诉讼领域。从各类案件不难看出,绝大部分提出观点者都必需对自己的观点供应有力的证据支持。举证倒置原则仅仅是一个例外原则,是法官们在实践过程中出于对当事人双方举证实力的衡量和弱势利益爱护发展起来的。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之中,这一原则同样适用。该原则要求,提出详细主见一方将担当对该主见的举证责任,不论该主见是诉求还是抗辩。事实上,WTO缺乏明确清楚的证据规则,在举证责任是否倒置方面都是以个案突破的方式进行的。在对WTO规则的敏捷运用上,美国是比较精彩的。在欧共体对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310节提出的申诉和加拿大对美国将出口限制作为补贴措施提出的申诉中,专家组都认定美国的相关法律有违反WTO的威逼,但由于美国政府提交了行政行为声明,保证自己会遵守WTO义务,从而使得专家组认为这种违反WTO规则的威逼被消退了。事实上,专家组关注的并非只是争端发生前违反WTO规则所产生的损害,争端之后,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逼是否存在同样也为专家组所重视。而且美国对这点颇有心得。美国通过长期的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进行实践,已经积累了大量的阅历,对WTO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理解的较为透彻,所以他们能够很好的运用WTO规则维护自身利益。这点是中国参加WTO争端解决机制所须要学习的。通过对这篇文章的仔细研读,笔者深刻感受到敏捷合理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于有效的遏制其他国家对我国实施“贸易爱护主义”,提高我国的谈判地位等方面发挥的巨大作用。随着中国商品销往世界各地,贸易顺差仍旧存在,中国涉及的各类贸易争端也正在渐渐增加,已经从单一的货物贸易领域扩张到包含服务贸易、学问产权贸易等多个领域,所涉及的争端内容也更加困难和多元。同时,与中国存在贸易争端不仅仅只是欧美等国,一些长期与中国保持良好贸易关系的发展中国家同样与中国存在着贸易争端。通过WTO争端解决程序解决贸易争端是中国贸易发展道路上的一个必定而理性的选择。如何在贸易争端中最大化的爱护自身利益,将是中国所须要思索的重要问题。一方面,中国可以在通过修改制定贸易法规政策,削减国内贸易法规政策中一些模糊不清,与WTO规则不不符的内容;另一方面,在面对已经起先的WTO争端解决程序,中国应镇静应对,尽可能的搜集详实有力的证据,敏捷运用WTO各项规则,即使在不利的状况下,中国仍旧能够做出努力,以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