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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CPA经济法知识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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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CPA经济法知识点.pdf

    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考点一 破产申请的受理(1 5.2023)(一)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1.公司破产法十条规定:1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5日法院告知债务人一7日债务人提异议一异议期满10日法院裁定。2)“债务人或清算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 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提醒】有特殊情况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 5日。2.公司破产法十一条规定:1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2)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将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及时送达债务人”。3.公司破产法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受理申请和驳回申请”,1 0日内有权提起上诉。4.公司破产法十三、十四条规定:1)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2)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 5日内告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3.公司破产法十七条规定: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4.公司破产法十八条规定: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协议的解决1)前提: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受理时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协议。2)视为协议解除的情形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告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 0日内”未答复;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协议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规定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解释:超过告知或答复的法定期限,管理人即丧失规定对方继续履行协议的选择权(只能解除协议),但假如是此后双方均批准继续履行协议(契约自由体现),协议仍可继续履行。3)管理人选择权的限制(不能反复)只能履行破产公司为别人提供担保的协议;保险公司破产时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协议特别是人寿保险协议;除严重影响变价价值且无法分别处分,破产公司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协议只能解除 金融衍生品交易协议,进入破产程序时要提前终止,进行净额结算1)继续履行有损失的:共益债务;2)解除协议有损失的:普通债权,违约金不能申请。5.公司破产法十九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解释(二)22条: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依规定中止,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6.公司破产法20条规定:破产受理后,尚未终结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中止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解释(二)2 1条: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1)代位诉讼;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3)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7.公司破产法21条规定: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上下级可以移交或转移;考 点 一 管 理 人(2023)2.管理人种类:1)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清算组;2)律所、会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3)中介机构中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个人。3.管理人资格的严禁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项,个人+2,前3年内):4.个人担任管理人问题1)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与执业责任保险。2)对 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朴、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公司破产案件,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考点二管理人的指定更换1 .管理人指定有随机、竞争、接受推荐三种方式,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更换。考点三管理人报酬(15.14.2023)1.管理人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由法院拟定;债权人会议有异议应当向法院书面提出。4.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拟定管理人报酬。6.最终拟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列入破产财产分派方案。考点四管理人的职责财产管理1)接管债务人资料2)调杳债务人,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开支5)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权1)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2)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3 )建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协议,有权决定是否解除或者继续履行2.报告职责:一般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报告法院。重要财产权益转让D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所有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重要承担1)借款;2)设定财产担保;3)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行为完毕的协议;4)放弃权利;5)担保物的取回考点一 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2 0 2 3)1)受理时的财产(解释(二)1.3.4条)一般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担保财产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共有财产范围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是否可分割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法院应予准许。后果因分割导致债务,作为共 益 债 务 清偿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的财产:财产的增值,涉及孳息等 财产追回;执行回转的财产2.不属于债务人财产范围: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协议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别人财产: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存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3)所有权专属国家且不得转让的(二)债务人财产的收回1 .出资收回:1)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2)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法院应予支持。2.“董、监、高”非法占用收回 解 释(二)24 条:!绩效奖金;其 他 非 正 常 收 入 廨 普通债权一普遍拖欠职工工费情况下获取 公司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的 工 资 性 收 入:清 偿;高 出 平 均 工 资 部 分,作为普通债权清偿3 .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考点二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0 9(一)1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派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二)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协议所产生的债务;2.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不妥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三)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随时”清偿。2.局限性先行清偿破产费用。3.再局限性按照比例清偿4 .局限性以支付破产费用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考点三 破产撤消权与无效行为(1 3.2 0 2 3)(二)撤消权(一看时间,往前一年、二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类型情形时间可撤消协议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欺诈、胁迫且不损害国家利益;4)乘人之危的协议。1 年内行使债的保全:撤消权1 )放弃债权;2)无偿转让财产;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1 年内,行为发生起5 年内行使破产法:撤消权1)放弃债权;2)无偿转让财产;3)不合理价格;4)提前清偿:5)没担保的提供担保。个别清偿6 个 月在破产受理前1年或6 个月内第 1 2条:提前清偿,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不得撤消。半年内已达成破产因素除外。第 1 9 条:诉讼时效中断:1 )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2)债务人无合法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2 .个别清偿的撤消(破产法32 条)破 产“申请前6 个月内”有担保,担葆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不|支付水费、电费等的;支付劳动报酬、A W可害补偿金的;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撤|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进行的个别清偿。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3.解 释(二)1 0 条:清算转入破产程序可撤消行为的起算点1)行政监管机构作出撤消决定之日。2)为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5 .清算终结后追回财产的解决1)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 2年内,追回财产,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分派方案,对“全体债权人”进行追加分派。2)2年后,追回的财产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解释:可追溯时点提前到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 年内,行使期间向后延伸到破产程序终结2 年内。考点四 取回权(0 9 /1 2/1 4/2 0 2 3)(一)一般取回权: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重整期间,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条件的,法院不予支持。因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违反约定,也许导致取回物被转让、毁损、灭失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外。第 2 6 条: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表决前”提出。第 3 0 条,第 3 1 条:第三人善意取得违法转让物的取回权解决,第三人支付价款未取得违法转让物的取回权解决.转让行为发生时:破产申请受理前磬“普通破产债破产申请受理后作为“共益债务”第 3 2 条,物上代位取回权能区分就取走。不能区分的按照上述原则解决。(二)出卖人取回权1 .破产法 3 9条: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所有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2 .解 释(二)3 9 条:“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三)所有权保存买卖协议的解决(1 5 案例分析,3)出卖人破产+继续履行2)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 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不能取回。3)未能取回,买受人应继续履行其他义务,承担相应补偿责任。出卖人破产+解除协议2 )买受人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妥处分情形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作为“共益债务”清偿。但买受人违反协议约定,出卖人管理人主张上述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破产+继续履行1)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2 )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 5%以 上 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不能取回。3)未能取回,债务,作 为“共益债务”清偿。买受人破产+解除协议2 )出卖人取回买卖标的物,买受人管理人主张出卖人返还已支付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给出卖人导致损失的,出卖人可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中优先予以抵扣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给买受人;债权,出卖人主张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考 点 五 抵 销 权(0 9 /1 2/1 3/2 0 2 3)1.破产法(4 0)条规定:抵销权的行使可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在破产财产范围内得到全额、优先清偿。解 释(二)4 1 条:1)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2)管理人不得积极,但使债务人受益的除外。第 4 2 条:1)“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告知之日起生效。2)“有异议”的,应在约定或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法院不予支持。3)法院判决驳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销无效诉讼请求的,该抵销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告知之日起生效。2.严禁抵销情形: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2)已知债务人破产,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法律规定或一年前发生除外。解 释(二)4 4 条:破产申请受理前半年内,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以抵销方式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管理人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抵销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第 4 5 条:有限受偿权可以抵消;2)抵销的债权大于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的除外。第 46条:1)抽逃出资不能抵消;2)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醒:1)因债务之性质不得抵销者,如养老金、抚养费、抚恤金、生活费、工资、税收等。2)因犯罪或侵权而对破产人承担的债务原则上严禁抵销。考点一 破产债权申报期限: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30日-3 个月。考点二 债权申报范围(1 0/2 0 2 3)1 .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2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二)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1 .债务人破产涉及保证人的债务清偿1 )债务人的保证人(求偿申报权)。2)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预先申报权)。3)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对于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有权直接规定其承担保证债务,也可以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然后再以未受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5)一般保证责任下的债务清偿问题:主债务已经到期,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其追偿。未到期,保证人无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仍应按照原保证协议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6)债权人先向债务人申报债权追偿的,对于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人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迟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 个月内提出。2 .保证人破产涉及的债务清偿2)保证债务尚未到期的,将其未到期的保证责任视为已到期,在减去利息后予以提前清偿。3)如债权人先从保证人处获得清偿,应先行提存,待债权人在债务到期从债务人处获偿后,再按保证人实际应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向债权人支付,余款由法院收回,分派给保证人的其他破产债权人。(三)不必申报的债权2.工资和医疗、伤残补贴、抚恤费用,所欠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劳动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3.管理人依照 公司破产法规定解除协议的,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属于破产债权。考点三破产债权确认1.管理人依法编制债权登记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列入债权确认表;由法院裁定。专题五债权人会议考点一债权人会议的成员表决权1.债权人会议设主席“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3.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申报债权者均可参与。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有确认才有表决权有担保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对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分派不得行使表决权债权存在争议可以参与债权人会议,但不得行使表决权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没有表决权。例外:不能获得全额、及时优先受偿,或决议通过影响其清偿利益的重整计划草案等情况,职工债权人应享有表决权。考点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08/09/2023)1.召集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负责”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 5 日内”召开。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主持,在“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 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建议时召开。2.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和解协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和分派方案等。3.债权人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 5 日内,请求法院裁定撤消该决议。般|出席有浅决权-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福T的债权人过半重 虾 数 通 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债权总额的2/3以上。2)财产的管理方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第一次表决未通过的,由“法院”裁定。“债权人”可1 5 日内向该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起上诉)。复议期间不断止裁定的执行。3)通过破产财产的分派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法院”裁定。提醒:“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 以上的”,可 以 1 5 日内向该法院申请复议。考 点 三 可以设立债权人委员会:一名职工代表,不得超过9 人;成员应当经法院书面认可。考点一 重整程序0 9/1 3(一)重整的申请1.直接启动重整:1)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2)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2.破产清算转化重整1 )“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其他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3.上市公司重整申请1)法院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2)报送最高法院审查。()1.重整申请受理至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及法院审查批准的期间,不涉及执行期间。2.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执行,可以由“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负责。1)担保权受限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2)融资担保为继续营业而借款,属“共益债务”3)取回权受限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5)对管理层限制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经法院批准的除外(三)重整计划的制定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重整之日起6 个月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 个月;延长后仍不能,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四)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与 批 准(不涉及社保)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2)职工债权;3)债务人所欠税款;4)普通债权。3.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 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4 .可以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法 30日内裁定批准,并予以公告。5.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表决:1)法院应当通过最高法院,启动与证监会的会商机制。2)由证监会安排并购重组专家征询委员会对会商案件进行研究。3)并购重组专家征询委员会应当按照与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相同的审核标准,对提起会商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研究并出具专家征询意见。法院应当参考专家征询意见,作出是否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裁定。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缺少挽救的也许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五)重整计划的执行及效力132.1)重整计划草案经法院裁定批准后,上市公司无须再行召开股东大会,可以直接申请并购重组许可申请。2)并购重组申请事项获得证券监管机构行政许可后,应当在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内实行完毕。5.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1)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2)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人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3)重整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不能多拿!考点二和解的程序(-)和解申请和表决1.只有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法院申请和解。2.和解协议的通过:1)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批准,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2)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法院裁定认可,并予以公告(启动和解执行程序)。3)未通过或未认可,应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二)1.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2.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3.担保不受影响。(三)和解协议的终止1.不执行和解协议的,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2.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债权人只能向法院申请终止和解协议,宣告其破产,而不能提起对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程序(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考点三破产清算程序(10/12/13/2023)(-)破产宣告,应当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1 0日内告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2.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所有到期债务的;2)债务人已清偿所有到期债务的。(二)别除权: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霍生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三)破产财产的分派1.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1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3)职工劳动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贴、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4)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5)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2.董、监和高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1)破产受理前属于普通破产债权。2)受理后不属于破产债权。4.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工资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5.破产财产分派方案的具体实行债权人自“最后分派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派的权利;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派的,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派额分派给其他债权人。6.追加分派: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派方案进行追加分派: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0考点一结算账户的种类1.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可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开立时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 账 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 E IL专用存款账户。2)开立实行备案制的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临时除外的;其他专用。考点二基本存款账户1.使用:主办账户。平常转账结算和钞票收付。2.限制: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限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考点三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钞票支取。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L使用: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钞票缴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考点四专用存款账户0 91.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2.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1 )基本建设;2)更新改造;3)财政预算外;4)粮、棉、油收购;5)证券交易结算;(6)期货交易保证金;7)信托基金;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11)住房基金;12)社会保障基金;(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1 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等。考点五临时存款账户最长不得超过2年。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3)注册验资(不许核准);4)境外机构经营。考 点 六 个 人 银 行 结 算 账 户(09)1.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钞票存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钞票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2.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提供付款依据。考点七结算账户的撤消1.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因素需要撤消银行结算账户的。2.程序:应先撤消一般存款、专用存款、临时存款账户,将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撤消。3.自愿销户:存款人应撤消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告知单位自发出告知之日起3 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专题二非票据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2.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3.收账告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4.通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积极办理退汇。考 点 二 托 收/承 付(个人不能用)1 .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为1 0 00元)。2.托收承付的合用条件1)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产生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2)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公司、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公司。提醒:托收承付、商业汇票、国内信用证仅限于单位使用(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不得使用);汇兑、委托收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3)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提出无理拒付的,银行应暂停办理托收。3.承付期:1 )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发出承付告知次日起计算: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 为 四天,自运送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告知的次日起计算。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划款。考点三委托收款1.假如付款人未在接到告知的次日起3日内告知银行付款的,视为批准付款。2.发现付款人存款账户局限性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告知书。考 点 四 国 内 信 用 证(13/20 2 3)1.只合用于国内公司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2.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钞票。3.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消(除非所有当事人都批准)、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4.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 0%的保证金。5.信用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6.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局限性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局限性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解决。考点五 银 行 卡 与 预 付 卡(2 0 2 3)信用卡可透支.贷记卡是规定交存备用金。免息还款期最长6 0天一不他转账卡是实时扣账,具有转旅嘉泰、存取钞票和消费功能一与卜”、形 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您文,储值卡: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二)银行卡的申领与销户(20 2 3年变化)1.1)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2)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钞票,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3)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三)(四)预付卡不涉及:1)仅限于发放社会保障金的预付卡;2)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预付卡;3)仅限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的预付卡;4)发行机构与特约商户为同一法人的预付卡。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公司发行的,仅限于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品或服务的预付凭证。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3 年考点六电子支付(2 0 2 3)记录保存至交易后5 年考点一票据的种类种类基本当事人期限承兑汇票商业汇票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承兑汇票:远期,需承兑银行汇票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即期,无需承兑本票 银行本票出票人、收款人即期,无需承兑支票 即期支票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无需承兑考点二票据关系2.非票据关系:指与票据有密切联系,但是并非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并且不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法律关系。()票据权利:涉及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三)票据责任:义务人可以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1 .票据上的主债务人:是指本票出票人、汇票承兑人。2 .票据上的次债务人:1)汇票上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2)本票上的背书人、保证人。3)支票上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支票上的付款人、未经承兑的汇票的付款人、委托收款人以及代理付款人,并非票据义务人,而仅仅是票据关系的“关系人”。考点三 票据权利的取得(1 5、1 4、1 0、2 0 2 3)(一)票据权利的取得因素概述1 .依票据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1)依出票行为而取得;2)依(背书)让与而取得;3)依票据保证而取得:4)依票据质押而取得。2.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票据权利:1)票据法上的规定而取得。其中最重要的是,被追索人(含票据保证人)向持票人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费用后,可以取得票据权利。2)依其他法律规定而取得。如:由于继承、法人合并或者分立、税收等因素而取得票据权利。(二)票据行为的特性1.要式法律行为。2.以文义解释为主。3.是一种“格式”化的法律行为。4.独立性。(三)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1.票据凭证: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金额、日期、收款人更改的票据无效。3.签章方式:1)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署名或者盖章。2)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署名、盖 章“或者”署名加盖章。4.1)记载+交付:产生票据行为;2)记载+涂销+另行记载+交付:以另行记载的为准,产生票据效力;3)记载+遗失、被盗:所记载的票据权利人并不能取得对行为人的票据权利,假如之后有第三人主张善意取得,第三人取得票据权利。(四)票据行为的代理1.票据代理行为:1 )须明示本人的名义,并表白代理的意思;2)代理人签章;3)代理人有代理权。2.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3.票据行为的代行:在进行票据行为时在票据上记载“别人之名”,或 者 盖“别人之章”。2)责任:获得本人授权或相对人有理由相信:由本人承担票据责任;其余构成票据伪造。(五)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2 0 2 3/2 023税收、继承、赠与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权利不优于其前手。(六)出票行为的因素关系不存在,或者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时,出票行为无效,出票人有权请求持票人返还票据。解释: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签发发挥的是单纯的支付职能,作为出票人的银行与收款人之间不存在交易关系;但背书转让需要真实的交易关系作为基础。真实交易关系重要针对商业汇票。考点四票据的伪造和变造(一)票据的伪造1.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别人名义或虚构别人的名义而为的票据行为。假冒签章有理由相信获得授权票据行为有效,构成表见代理没有理由相信获得授权票据行为不生效力,构成伪造虚构别人名义签章只没用本名,应由其承担票据责任,不构成票据伪造其他情况,构成票据伪造2.票据伪造法律后果1)对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承担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或者民法上的补偿责任。2)对被伪造人:不承担由于该票据行为所产生的票据责任。(二)票据的变造1.票据的变造: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事项加以变更。如: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等。2.1)变造之前按照原记载负责;2)变造之后按照变造后内容负责。3)无法辨别视同在变造之前。3.尽管变造的票据仍然有效,但变造人的行为给别人导致经济损失的,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考点五票据权利的消灭(2 023)(一)票据权利的消灭事由:1 .付款。2.没及时权利保全;3.消灭时效期间的通过。(二)追索权由于未进行票据权利保全而消灭1.遵期提醒;2.依法取证:未取得证明不能对前手追索,但仍享有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票据种类提醒承兑期限提醒付款期限时效汇曲J 2 0 2 3)怦止!不可抗力、其他障碍(没有代理人、继承人、被控制)!最后6个 月!暂停巾厮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大想出规定、批准履行义务|时效中|清零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10考 点 一 物 的 特 性(有体性、可支配性、身体之外)(2 0 2 3)考 点 二 物 的 种 类 (2 0 2 3)自物权所有权: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他物权(限制)用益物权:建设用地、土地承包、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动产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 置 权(交付生效)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生效)独立物权所有权、除地役权外的用益物权从物权担保物权、地役权考点四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2 0 2 3)(一)物权法定原则(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三)物权公示原则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2)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I不 动 产|登 记 生 效|1)房屋;2)建设用地使用权;3)不动产动产交付生效1)普通动产所有权变更2)动产质押3)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权利质押)登记对抗1)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2)动产抵押考 点 一 物 权 取 得(权利前手)考点二物权变动的因素法律行为买卖、赠与、互易等。般情况下,动产看交付;不动产看登记非基于法律行为1)事实行为: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2)继承或受遗赠: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3)法律文书/征收:文书或征收决定生效时考点三未办理物权登记的(物权行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债权行为)。普通动产一物多卖I交付一付款一悔议成立先后福 福 产 一 物多卖I交付二登记f坂双成立先后考点四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1 5、2 0 2 3)(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 付(1.现实交付2.交付替代)简易交付买方先借(租)后买买卖协议生效时指示交付购买前为第三人占有告知到达第三人时,占有改定卖方先卖后借(租)借(租)协议生效时(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1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涉及: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 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2 .分类:总登记、初始登记(都有)、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与注销登记(都有)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总登记(土地全面登记)X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权利主体变更)/变更登记(权利内容变更)3 .更正登记V S 异议登记1 5更 正 主体: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登 记 解决:记载的权利人书而t匕准或有登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主体:权利人不批准更正,利害关系人申请(先后有序)异 议|失效: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还登 记提醒:异议登记并不能阻碍权利人行使其对于不动产的处分权责任:异议登记不妥导致权利人损害的,可以向申 请 人 请求损害补偿4 .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批准,处分该不动产的,不 发 生“物权效力”。2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奠自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 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登记生效二一般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抵押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1)设立、转让、互换、出资、赠与,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自登记时设立、转移。(2)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1)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送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协议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公司、个体工商户、农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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