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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山东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真题及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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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山东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真题及答案.pdf

    2 0 1 8 年 山 东 成 人 高 考 专 升 本 民 法 真 题 及 答 案 民 法第 I 卷(选 择 题,共 7 0 分)一、选 择 题:1 3 5 小 题,每 小 题 2 分,共 7 0 分。在 每 小 题 给 出 的 四 个 选 项 中,选 出 一 项最 符 合 题 目 要 求 的。1 下 列 选 项 中,属 于 民 事 法 律 事 实 的 是【】A 网 购B 聊 天C 开 车 兜 风D 在 家 吃 饭2 下 列 选 项 中,不 属 于 企 业 法 人 终 止 原 因 的 是【】A.企 业 法 人 解 散B 企 业 法 人 违 约C 企 业 法 人 被 撤 销D 企 业 法 人 被 宣 告 破 产3 下 列 选 项 中,属 于 我 国 民 法 渊 源 的 是【】A 法 理B 法 院 判 决C 仲 裁 裁 决D 习 惯4 下 列 社 会 关 系 中,属 于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是【】A.网 友 关 系B.恋 爱 关 系C.合 同 关 系D.上 下 级 关 系5.诉 讼 时 效 中 断 后,诉 讼 时 效 期 间【】A.不 再 计 算B.重 新 计 算C 继 续 计 算D 届 满6.甲、乙 两 人 出 资 设 立 了 一 个 普 通 合 伙。甲、乙 对 该 合 伙 的 债 务 承 担【】A.无 限 按 份 责 任B 有 限 按 份 责 任c 无 限 连 带 责 任D 有 限 连 带 责 任7 民 法 总 则 规 定,自 然 人 的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一 律 平 等。该 规 定 体 现 了 民 法 的【】A 平 等 原 则B 诚 信 原 则c 公 平 原 则D 公 序 良 俗 原 则8 下 列 行 为 中,属 于 滥 用 代 理 权 的 是【】A 没 有 代 理 权 的 代 理B 未 经 被 代 理 人 追 认 的 双 方 代 理C 超 越 代 理 权 限 的 代 理D 代 理 权 终 止 后 的 代 理9 甲 要 求 乙 向 其 支 付 欠 款。该 权 利 属 于【】A 支 配 权B 形 成 权C 请 求 权D 抗 辩 权1 0 宣 告 自 然 人 失 踪 的 条 件 之 一 是 自 然 人 下 落 不 明 满【】A.3 个 月B 6 个 月C 1 年D 2 年1 1 表 见 代 理 的 后 果 是 代 理 行 为【】A 无 效B 可 撤 销C 有 效D 效 力 待 定1 2 下 列 选 项 中,属 于 流 通 物 的 是【】A 枪 支B 汽 车C 麻 醉 药 品D 河 流1 3 第 三 人 与 债 权 人 约 定,当 债 务 人 不 履 行 债 务 时,该 第 三 人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债 务 或 承 担 责 任。该 担 保 方 式 为【】A.抵 押B 保 证C 留 置D 质 押1 4 下 列 选 项 中,不 属 于 物 权 客 体 的 是【】A 房 屋B 自 来 水C 电 力D 月 球1 5.继 承 人 继 承 房 屋 的,取 得 房 屋 所 有 权 的 时 间 为【】A 继 承 开 始 时B 遗 产 分 割 时C 申 请 登 记 时D 取 得 权 利 证 书 时1 6.下 列 选 项 中,属 于 不 可 分 物 的 是【】A.绿 豆B 高 架 桥C 茶 叶D 布 匹1 7.甲、乙 系 夫 妻,育 有 一 子,现 年 3 岁。婚 后 甲 和 乙 共 同 购 买 了 一 套 房 屋,双 方 未 约 定 该房 屋 的 归 属。该 房 屋 属 于【】A.夫 妻 共 同 共 有B.夫 妻 按 份 共 有C 家 庭 共 同 共 有D 家 庭 按 份 共 有1 8.下 列 选 项 中,不 属 于 用 益 物 权 的 是【】A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B 土 地 所 有 权C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D 宅 基 地 使 用 权1 9.下 列 选 项 中,属 于 法 定 担 保 物 权 的 是【】A 留 置 权B 抵 押 权C 质 权D 地 役 权2 0.买 卖 合 同 中 的 出 卖 人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单 方 解 除 合 同 的 权 利 属 于【】A.期 待 权B 支 配 权C 抗 辩 权D 形 成 权2 1.甲 乙 约 定 甲 将 新 车 以 2 0 万 元 卖 给 乙,但 甲 收 到 乙 支 付 的 2 万 元 购 车 定 金 后 拒 绝 履 行 合同 甲 应 返 还 乙【】A.2 万 元B 4 万 元C 6 万 元D 8 万 元2 2.甲 与 乙 约 定,由 乙 在 某 晚 会 上 演 唱 两 首 歌 曲,甲 支 付 报 酬 若 干。甲 与 乙 之 间 成 立 的 债 属于【】A.法 定 之 债B 选 择 之 债C 单 一 之 债D 特 定 物 之 债2 3.债 权 让 与 属 于【】A.债 的 客 体 变 更B 债 的 标 的 变 更C 债 的 内 容 变 更D 债 的 主 体 变 更2 4.下 列 协 议 中,由 合 同 法 调 整 的 是【】A.保 管 协 议B 离 婚 协 议C 收 养 协 议D 监 护 协 议2 5.根 据 合 同 法,租 赁 合 同 约 定 的 租 赁 期 限 不 得 超 过【】A.5 年B 1 0 年C 1 5 年D 2 0 年2 6.下 列 权 利 中,属 于 人 格 权 的 是【】A 探 望 权B 债 权C 所 有 权D.姓 名 权2 7.甲 在 朋 友 圈 里 擅 自 转 发 乙 的 私 密 照 片。【】A 身 体 权B 健 康 权C 荣 誉 权D.隐 私 权2 8.下 列 情 形 中,婚 姻 可 撤 销 的 是【】A 重 婚B 受 胁 迫 结 婚C 受 欺 骗 结 婚D 未 到 法 定 婚 龄 结 婚2 9.下 列 选 项 中,不 需 要 见 证 人 见 证 的 遗 嘱 是【】A.代 书 遗 嘱B 口 头 遗 嘱C 录 音 遗 嘱D 自 书 遗 嘱3 0.下 列 被 继 承 人 的 亲 属 中,属 于 第 二 顺 序 法 定 继 承 人 的 是【】A.子 女B 父 母C 兄 弟D 孙 子 女3 1.名 誉 权 受 到 侵 害 的,受 害 人 可 以 请 求 侵 权 人【】A.返 还 财 产B 排 除 妨 碍C 赔 礼 道 歉D 支 付 违 约 金3 2.以 有 无 财 产 内 容 为 标 准,民 事 责 任 可 以 分 为【】A.财 产 责 任 与 非 财 产 责 任B 合 同 责 任 与 非 合 同 责 任c 共 同 责 任 与 单 独 责 任D 有 限 责 任 与 无 限 责 任3 3.当 事 人 在 订 立 合 同 过 程 中 泄 露 对 方 商 业 秘 密 给 对 方 造 成 损 失 的,应 当 承 担【】A.违 约 责 任B.缔 约 过 失 责 任C.补 充 责 任D 无 过 错 责 任3 4.二 人 以 上 共 同 实 施 侵 权 行 为 致 人 损 害 的,应 当 承 担【】A.连 带 责 任B 按 份 责 任C 补 充 责 任D 公 平 责 任3 5.下 列 选 项 中,属 于 侵 权 责 任 法 上 高 度 危 险 责 任 的 是【】A.建 筑 物 倒 塌 致 人 损 害 责 任B 啤 酒 瓶 爆 炸 致 人 损 害 责 任c 剧 毒 物 品 泄 漏 致 人 损 害 责 任D 烈 性 犬 咬 人 致 人 损 害 责 任第 卷(非 选 择 题,共 8 0 分)二、简 答 题:3 6 3 8 小 题,每 小 题 1 0 分,共 3 0 分。3 6.简 答 父 母 与 子 女 之 间 的 权 利 和 义 务。3 7.简 答 私 力 救 济 的 方 式。3 8.简 答 肖 像 权 的 内 容。三、论 述 题:3 9 小 题,2 0 分。3 9.论 述 不 当 得 利 的 概 念 及 构 成 条 件。四、案 例 分 析 题:4 0 4 1 小 题,每 小 题 1 5 分,共 3 0 分。4 0.甲 的 房 屋 与 乙 的 房 屋 相 邻,乙 在 自 己 房 屋 上 加 盖 建 筑 物,违 反 了 国 家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标 准,影 响 了 甲 的 房 屋 通 风 和 采 光。甲 要 求 乙 拆 除 加 盖 的 建 筑 物,被 乙 拒 绝,双 方 为 此 发 生 纠 纷。问:(1)甲 是 否 有 权 要 求 乙 拆 除 加 盖 的 建 筑 物?为 什 么?(2)本 案 属 于 因 何 种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产 生 的 纠 纷?4 1.某 日,甲 翻 越 马 路 隔 离 带 横 穿 马 路,恰 逢 乙 骑 自 行 车 路 过。乙 因 骑 车 时 查 看 手 机,未 能及 时 发 现 甲,致 甲 被 自 行 车 撞 倒 受 伤。甲 要 求 乙 赔 偿,乙 拒 绝。甲 遂 诉 至 法 院。问:(1)该 案 适 用 何 种 归 责 原 则?为 什 么?(2)甲 的 损 害 应 由 谁 承 担?为 什 么?参 考 答 案 及 解 析一、选 择 题1【答 案】A【考 情 点 拨】本 题 考 查 了 民 事 法 律 事 实 的 知 识 点。【应 试 指 导】民 事 法 律 事 实,是 指 法 律 规 定 的、能 自 引 起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发 生、变 更 或 者消 灭 的 客 观 事 实 主 要 分 为 事 件 和 行 为,事 件 是 指 与 当 事 人 意 志 无 关 的 客 观 事 实。这 种 事 实 的出 现 与 否,与 当 事 人 的 意 志 无 关,它 是 一 种 客 观 的 存 在。例 如,人 的 出 生、死 亡,不 可 抗 力,意 外 事 故,自 然 灾 害 等。行 型 指 当 事 人 的 有 意 识 的 活 动,即 与 当 事 人 意 志 直 接 甫 关 的 客 观 事实。例 如,签 订 合 同、实 施 代 理 等。2.【答 案】B【考 情 点 拨】本 题 考 查 了 企 业 法 人 终 止 原 因 的 知 识 点。【应 试 指 导】2 0 1 7 年 1 0 月 1 日 实 施 的 民 法 总 则:将 法 人 分 为 营 利 法 人 和 非 营 利 法 人。民 法 总 则:第 7 6 条 规 定,以 取 得 利 润 并 分 配 给 股 东 等 出 资 A 为 目 的 成 立 的 法 人,为 营 利法 人。营 利 法 人 包 括 有 限 责 任 公 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其 他 企 业 法 人 等。第 6 8 条 规 定,有 下列 原 因 之 一 并 依 法 完 成 清 算、注 销 登 记 的,法 人 终 止:(1)法 人 解 散;(2)法 人 被 宣 告 破 产;(3)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原 因。法 人 终 止,法 律、行 政 法 规 规 定 须 经 有 关 机 关 批 准 的,依 照 其规 定。第 6 9 条 规 定,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法 人 解 散:(1)法 人 章 程 规 定 的 存 续 期 间 届 满 或 者法 人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解 散 事 由 出 现;(2)法 人 的 权 力 机 构 决 议 解 散;(3)因 法 人 合 并 或 者分 立 需 要 解 散;(4)法 人 依 法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登 记 证 书,被 责 令 关 闭 或 者 被 撤 销;(5)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3.【答 案】D、【考 情 点 拨】本 题 考 查 了 我 国 民 法 渊 源 的 知 识 点。【应 试 指 导】民 法 的 渊 源,是 指 民 事 法 律 规 范 的 表 现 形 式。我 国 民 法 渊 源 包 括 制 定 法 和 习惯,制 定 法 主 要 表 现 在 国 家 机 关 根 据 其 权 限 所 制 定 的 各 种 规 范 性 文 件 中。如 宪 法、民 事 法 律、国 务 院 及 其 各 部 委 发 布 的 行 政 法 规、部 门 规 章、地 方 性 法 规、自 治 条 例 和 单 行 条 例、特 别 行政 区 的 民 事 规 范、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司 法 解 释 及 国 际 条 约。我 国 民 事 习 惯 如 果 与 现 行 法 律 不 抵触,且 不 违 反 社 会 公 共 利 益,能 够 对 调 整 民 事 关 系 起 到 积 极 作 用,经 国 家 认 可 后,即 成 为 习惯 法,具 备 民 事 法 律 的 效 力。4.【答 案】C【考 情 点 拨】本 题 考 查 了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知 识 点。【应 试 指 导】民 事 法 律 关 系 是 指 经 由 民 事 法 律 规 范 调 整、以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为 内 容 的 社 会 关系。例 如,财 产 所 有 权 关 系、债 权 债 务 关 系、合 同 关 系、人 身 权 关 系 等。5.【答 案】B【考 情 点 拨】本 题 考 查 了 诉 讼 时 效 中 断 的 知 识 点。【应 试 指 导】诉 讼 时 效 的 中 断,指 在 诉 讼 时 效 期 限 内,因 发 生 一 定 的 法 定 事 由 而 使 已 经 经过 的 时 效 期 间 全 部 无 效,自 中 断 事 由 消 除 后 重 新 计 算 诉 讼 时 效。6.【答 案】C【考 情 点 拨】本 题 考 查 了 普 通 合 伙 人 责 任 的 知 识 点。【应 试 指 导】普 通 合 伙 是 指 由 2 个 或 2 个 以 上 的 合 伙 人 组 成,各 合 伙 人 以 自 己 个 人 的 财 产对 合 伙 组 织 的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的 组 织。7.【答 案】A【考 情 点 拨】本 题 考 查 了 平 等 原 则 的 知 识 点。【应 试 指 导】民 法 总 则 第 4 条 规 定,民 事 主 体 在 民 事 活 动 中 的 法 律 地 位 一 律 平 等。8.【答 案】B【考 情 点 拨】本 题 考 查 了 滥 用 代 理 权 的 知 识 点。【应 试 指 导】滥 用 代 理 权 的 行 为 主 要 有 三 种,即 自 己 代 理、双 方 代 理、代 理 人 与 第 三 人 恶意 串 通。9.【答 案】C【考 情 点 拨】本 题 考 查 了 请 求 权 的 知 识 点。【应 试 指 导】请 求 权,是 指 法 律 关 系 的 一 方 主 体 请 求 另 一 方 主 体 为 或 不 为 一 定 行 为 的 权 利。权 利 人 不 能 对 权 利 标 的 进 行 直 接 支 配,而 只 能 请 求 义 务 人 配 合。债 权 是 典 型 的 请 求 权,债 权人 自 己 无 法 实 现 债 权,只 能 请 求 债 务 人 履 行 一 定 的 给 付 义 务 才 能 实 现 债 权。1 0.【答 案】D【考 情 点 拨】本 题 考 查 了 宣 告 失 踪 条 件 的 知 识 点。【应 试 指 导】民 法 总 则 第 4 0 条 规 定,自 然 人 下 落 不 明 满 2 年 的,利 害 关 系 人 可 以 向 人民 法 院 申 请 宣 告 该 自 然 人 为 失 踪 人。1 1.【答 案】D【考 情 点 拨】本 题 考 查 了 表 见 代 理 法 律 效 力 的 知 识 点。【应 试 指 导】表 见 代 理 是 指 对 无 权 代 理 人 的 代 理 行 为,善 意 相 对 人 有 理 由 相 信 其 有 代 理 权,因 而 与 无 权 代 理 人 进 行 民 事 法 律 行 为,法 律 使 之 发 生 与 有 权 代 理 相 同 的 法 律 效 果 的 行 为。善意 相 对 人 可 以 基 于 袁 见 代 理 对 被 代 理 人 主 张 代 理 有 效,也 可 以 行 使 撤 销 权,撤 销 其 所 实 施 的行 为,从 而 使 代 理 无 效。1 2.【答 案】B【考 情 点 拨】本 题 考 查 了 流 通 物 的 知 识 点。【应 试 指 导】流 通 物 是 指 法 律 允 许 在 民 事 主 体 之 间 自 由 转 让 的 物。1 3.【答 案】B【考 情 点 拨】本 题 考 查 了 保 证 的 知 识 点。【应 试 指 导】保 证,是 指 保 证 人 和 债 权 人 约 定,当 债 务 人 不 履 行 债 务 时,保 证 人 按 照 约 定 履行 债 务 或 承 担 责 任 的 行 为。1 4.【答 案】D【考 情 点 拨】本 题 考 查 了 物 权 客 体 的 知 识 点。【应 试 指 导】民 法 上 的 物,指 民 事 主 体 能 够 实 际 支 配 和 控 制 的,并 能 满 足 人 们 生 产 生 活 需 要的 资 料。物 是 一 切 财 产 关 系 中 最 为 重 要 的 要 素 仅 为 物 权 的 客 体,而 且 涉 及 其 他 财 产 关 系.民法 上 的 物,除 了 具 有 物 的 自 然 属 性 之 外,还 具 有 以 下 特 征:(1)物 客 观 存 在 于 人 身 之 外 I(2)物 能 满 足 人 们 社 会 生 活 需 要;(3)物 有 排 他 的 支 配 可 能 性;(4)物 必 须 有 为 人 现 实 支 配 的 可 能性。1 5.【答 案】D【考 情 点 拨】本 题 考 查 了 不 动 产 所 有 权 取 得 时 间 的 知 识 点。【应 试 指 导】物 权 法 第 9 条 规 定,不 动 产 物 的 设 立、变 更、转 让 和 消 灭,经 依 法 登 记,发 生 效 力 未 经 登 记,不 发 生 效 力,但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第 1 7 条 规 定,不 动 产 权 属 证 书 是 权利 人 享 有 该 不 动 产 物 权 的 证 明。1 6.【答 案】B【考 情 点 拨】本 题 考 查 了 不 可 分 物 的 知 识 点。【应 试 指 导】不 可 分 物 是 指 按 照 物 的 性 质 不 能 分 割,否 则 会 改 变 其 效 益 或 性 质 的 物。如 一 辆汽 车,一 部 机 床、一 匹 马 等。按 照 财 产 共 有 人 的 协 议 权 利 的 性 质,在 一 定 时 间 内 不 得 分 割 的物,也 属 不 可 分 物。1 7【答 案】A【考 情 点 拨】本 题 考 查 了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知 识 点.【应 试 指 导】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夫 妻 双 方 或 一 方 所 得 的 财 产,除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或 夫 妻 另有 约 之 外,均 为 夫 妻 共 同 所 有,夫 妻 对 于 共 同 财 产,等 地 享 有 占 有、使 用、收 益 以 及 处 分 的权 利。1 8【答 案】B【考 情 点 拨】本 题 考 查 了 用 益 物 权 的 知 识 点。【应 试 指 导】用 益 物 权 是 权 利 人 对 他 人 所 有 的 不 动 产 或 者 动 产,依 法 享 有 占 有、使 用 和 收 益权 利。1 9【答 案】A【考 情 点 拨】本 题 考 查 了 担 保 物 权 的 知 识 点。【应 试 指 导】以 担 保 物 权 的 发 生 原 因 为 标 准,担 保 物 权 可 以 分 为 法 定 担 保 物 权 和 意 定 担 保 物权。法 定 担 保 物 权,指 依 法 律 的 直 接 规 定 而 当 然 发 生 担 保 物 权,如 留 置 权;意 定 担 保 物 权,指 依 当 事 的 设 立 合 同 而 成 立 的 担 保 物 权,抵 押 权 和 质 权 典 型 的 意 定 担 保 物 权。2 0【答 案】D【考 情 点 拨】本 题 考 查 了 形 成 权 的 知 识 点。【应 试 指 导】形 成 权,指 以 权 利 主 体 的 单 方 意 思 表 示,即 可 使 自 己 与 他 人 之 间 的 法 律 关 系发 生 变 动 的 权 利。例 如,撤 销 权、追 认 权、解 除 权、抵 销 权 等。2 1【答 案】B【考 情 点 拨】本 题 考 查 了 定 金 的 知 识 点。【应 试 指 导】给 付 定 金 的 一 方 不 履 行 约 定 债 务 的,无 权 要 求 返 还 定 金,收 受 定 金 的 一 方 不履 行 约 定 债 务 的,应 当 双 倍 返 还 定 金。2 2【答 案】C【考 情 点 拨】本 题 考 查 了 债 的 分 类 的 知 识 点。【应 试 指 导】根 据 债 的 主 体 双 方 的 人 数,债 可 以 分 为 单 一 之 债 与 多 数 人 之 债。单 一 之 债是 指 债 权 人 和 债 务 人 各 为 一 人 的 债,也 称 单 数 主 体 之 债。2 3.【答 案】D:【考 情 点 拨】本 题 考 查 了 债 的 让 与 的 知 识 点。【应 试 指 导】债 权 让 与 别 名 又 称 债 权 转 让,是 指 债 的 关 系 不 失 其 统 一 性,债 权 人 通 过 让 与 合同 将 其 债 权 转 移 于 第 三 人 享 有 的 现 象。2 4【答 案】A【考 情 点 拨】本 题 考 查 了 合 同 法 调 整 对 象 的 知 识 点。【应 试 指 导】合 同 法 第 2 条 规 定,本 法 所 称 合 同 是 平 等 主 体 的 自 然 人、法 人、其 他组 织 之 间 设 立、变 更、终 止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协 议。婚 姻、收 养、监 护 等 有 关 身 份 关 系 的协 议,适 用 其 他 法 律 的 规 定。2 5【答 案】D【考 情 点 拨】本 题 考 查 了 租 赁 合 同 期 限 的 知 识 点。【应 试 指 导】合 同 法 第 2 1 4 条 规 定,租 赁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2 0 年。超 过 2 0 年 的,超 过 部 分无 效。租 赁 期 间 届 满,当 事 人 可 以 续 订 租 赁 合 同,但 约 定 的 租 赁 期 限 自 续 订 之 日 起 不 得 超 过2 0 年。2 6【答 案】D【考 情 点 拨】本 题 考 查 了 人 格 权 的 知 识 点。【应 试 指 导】根 据 人 身 权 性 质 的 不 同,可 以 将 其 分 为 人 格 权 和 身 份 权。人 格 权 是 民 事 主 体固 有 的,以 人 格 利 益 为 客 体,为 实 现 自 己 的 独 立 人 格 必 须 具 备 的 权 利。如 生 命 健 康 权、姓 名权、名 称 权、名 誉 权、肖 像 权、隐 私 权 等。2 7【答 案】D【考 情 点 拨】本 题 考 查 了 隐 私 权 的 知 识 点。【应 试 指 导】隐 私 权 为 现 代 人 格 权 之 一,是 自 然 人 就 个 人 私 事、个 人 信 息 等 个 人 生 活 领 域内 的 情 事 不 为 他 人 知 悉、禁 止 他 人 干 涉 的 权 利。隐 私 权 的 范 围 指 仅 与 特 定 人 的 利 益 或 者 人 身发 生 联 系,权 利 人 不 愿 为 他 人 所 知 晓 的 私 人 生 活 和 私 人 信 息。2 8【答 案】B【考 情 点 拨】本 题 考 查 了 可 撤 销 婚 姻 的 知 识 点。【应 试 指 导】婚 姻 法 第 1 1 条 规 定,因 胁 迫 结 婚 的,受 胁 迫 的 一 方 可 以 向 婚 姻 登 记 机关 或 人 民 法 院 请 求 撤 销 该 婚 姻。2 9【答 案】D【考 情 点 拨】本 题 考 查 了 遗 嘱 形 式 的 知 识 点。【应 试 指 导】继 承 法 第 1 7 条 规 定,公 证 遗 嘱 由 遗 嘱 人 经 公 证 机 关 办 理。自 书 遗 嘱由 遗 嘱 人 亲 笔 书 写,签 名,注 明 年、月、日。代 书 遗 嘱 应 当 有 两 个 以 上 见 证 人 在 场 见 证,由其 中 一 人 代 书,注 明 年、月、日,并 由 代 书 人、其 他 见 证 人 和 遗 嘱 人 签 名。以 录 音 形 式 立的 遗 嘱,应 当 有 两 个 以 上 见 证 人 在 场 见 证。遗 嘱 人 在 危 急 情 况 下,可 以 立 口 头 遗 嘱。口 头 遗嘱 应 当 有 两 个 以 上 见 证 人 在 场 见 证。危 急 情 况 解 除 后,遗 嘱 人 能 够 用 书 面 或 者 录 音 形 式 立 遗嘱 的,所 立 的 口 头 遗 嘱 无 效。3 0【答 案】C【考 情 点 拨】本 题 考 查 了 法 定 继 承 顺 序 的 知 识 点。【应 试 指 导】继 承 法 第 1 0 条 规 定,遗 产 按 照 下 列 顺 序 继 承:第 一 顺 序:配 偶、子 女、父 母。第 二 顺 序:兄 弟 姐 妹、祖 父 母、外 祖 父 母。继 承 开 始 后,由 第 一 顺 序 继 承 人 继 承,第 二 顺 序 继 承 人 不 继 承。没 有 第 一 顺 序 继 承 人 继 承 的,由 第 二 顺 序 继 承 人 继 承。本 法 所 说的 子 女,包 括 婚 生 子 女、非 婚 生 子 女、养 子 女 和 有 扶 养 关 系 的 继 子 女。本 法 所 说 的 父 母,包括 生 父 母、养 父 母 和 有 扶 养 关 系 的 继 父 母。本 法 所 说 的 兄 弟 姐 妹,包 括 同 父 母 的 兄 弟 姐 妹、同 父 异 母 或 者 同 母 异 父 的 兄 弟 姐 妹、养 兄 弟 姐 妹、有 扶 养 关 系 的 继 兄 弟 姐 妹。3 1【答 案】C【考 情 点 拨】本 题 考 查 了 民 事 责 任 承 担 方 式 的 知 识 点。【应 试 指 导】民 法 总 则 第 1 7 9 条 规 定,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方 式 主 要 有:(1)停 止 侵 害;(2)排 除 妨 碍;(3)消 除 危 险;(4)返 还 财 产;(5)恢 复 原 状;(6)修 理、重 作、更 换;(7)继 续履 行;(8)赔 偿 损 失;(9)支 付 违 约 金;(1 0)消 除 影 响、恢 复 名 誉;(1 1)赔 礼 道 歉。法 律 规 定惩 罚 性 赔 偿 的,依 照 其 规 定。本 条 规 定 的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方 式,可 以 单 独 适 用,也 可 以 合 并适 用。具 体 到 名 誉 权,可 适 用 消 除 影 响、恢 复 名 誉、赔 礼 道 歉 及 赔 偿 精 神 损 失。3 2【答 案】A【考 情 点 拨】本 题 考 查 了 民 事 责 任 分 类 的 知 识 点。【应 试 指 导】根 据 民 事 责 任 是 否 具 有 财 产 内 容,民 事 责 任 可 以 分 为 财 产 责 任 与 非 财 产 责 任。财 产 责 任 是 指 由 民 事 违 法 行 为 人 承 担 财 产 上 的 不 利 后 果,使 受 害 人 得 到 财 产 上 补 偿 的 民 事 责任,如 损 害 赔 偿 责 任。非 财 产 责 任 是 指 为 防 止 或 消 除 损 害 后 果,使 受 损 害 的 非 财 产 权 利 得 到恢 复 的 民 事 责 任,如 消 除 影 响、赔 礼 道 歉 等。3 3【答 案】B【考 情 点 拨】本 题 考 查 了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的 知 识 点。【应 试 指 导】缔 约 过 失 责 任,是 指 在 合 同 订 立 过 程 中,因 一 方 当 事 人 违 背 其 依 据 诚 实 信 用 原则 所 应 负 的 义 务,导 致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信 赖 利 益 的 损 失,而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合 同 法 第4 3 条 规 定,当 事 人 在 订 立 合 同 过 程 中 知 悉 的 商 业 秘 密,无 论 合 同 是 否 成 立,不 得 泄 露 或 者不 正 当 地 使 用。泄 露 或 者 不 正 当 地 使 用 该 商 业 秘 密 给 对 方 造 成 损 失 的,应 当 承 担 损 害 赔 偿 责任。3 4【答 案】A【考 情 点 拨】本 题 考 查 了 共 同 侵 权 责 任 的 知 识 点。【应 试 指 导】侵 权 责 任 法 第 8 条 规 定,二 人 以 上 共 同 实 施 侵 权 行 为,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应 当 承 担 连 带 责 任。3 5【答 案】C【考 情 点 拨】本 题 考 查 了 高 度 危 险 责 任 的 知 识 点。【应 试 指 导】侵 权 责 任 法 第 7 2 条 规 定,占 有 或 者 使 用 易 燃、易 爆、剧 毒、放 射 性 等高 度 危 险 物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占 有 人 或 者 使 用 人 应 当 承 担 侵 权 责 任,但 能 够 证 明 损 害 是 因受 害 人 故 意 或 者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的,不 承 担 责 任。被 侵 权 人 对 损 害 的 发 生 有 重 大 过 失 的,可 以减 轻 占 有 人 或 者 使 用 人 的 责 任。二、简 答 题【评 分 参 考】按 要 点 给 分。若 按 要 点 作 答,只 要 意 思 正 确,也 应 给 分.3 6.(1)父 母 对 子 女 有 抚 养 教 育 的 义 务;(2)父 母 对 未 成 年 子 女 有 管 教、保 护 的 义 务;(3)子 女 对 父 母 有 赡 养 扶 助 的 义 务;(4)父 母 和 子 女 有 相 互 继 承 遗 产 的 权 利。3 7 答 案 要 点:(1)自 卫 行 为:正 当 防 卫;紧 急 避 险。(2)自 助 行 为。3 8 答 案 要 点:(1)肖 像 制 作 权;(2)维 护 肖 像 完 整 权;(3)肖 像 使 用 权。三、论 述 题【评 分 参 考】按 要 点 给 分。若 未 按 要 点 作 答,只 要 意 思 正 确,也 应 给 分.3 9.答 案 要 点(1)不 当 得 利,是 指 没 有 合 法 依 据 获 得 利 益,而 使 他 人 遭 受 损 失。(2)不 当 得 利 的 构 成 条 件 一 方 取 得 财 产 上 的 利 益;他 方 受 有 损 失;取 得 利 益 与 受 损 失 之 间 有 因 果 关 系;没 有 法 律 上 的 根 据。四 案 例 分 析 题【评 分 参 考】按 要 点 给 分。若 未 按 要 点 作 答,只 要 意 思 正 确,也 应 给 分。4 0 答 案 要 点:(1)有 权,因 为 乙 的 行 为 影 响 了 甲 的 房 屋 通 风 和 采 光,侵 犯 了 甲 的 相 邻 权,甲 有 权 要 求 乙 拆除 加 盖 的 建 筑 物。(2)本 案 属 于 相 邻 权 法 律 关 系 纠 纷。4 1 答 案 要 点:(1)本 案 适 用 过 错 责 任 原 则。侵 权 责 任 法 第 6 条 规 定 行 为 人 因 过 错 侵 害 他 人 民 事 权 益应 当 承 担 侵 权 责 任。根 据 法 律 规 定 推 定 行 人 有 过 错,行 为 人 不 能 证 明 自 己 没 有 过 错 的,l应 当 承 担 侵 权 责 任。(2)甲 的 损 害 应 由 甲、乙 双 方 根 据 自 身 过 错 比 例 承 担。本 案 中,甲 翻 越 马 路 隔 离 带 横 穿 马 路,乙 在 骑 车 时 查 看 手 机,未 能 及 时 发 现 甲,甲、乙 方 对 损 害 事 件 的 发 生 均 存 在 过 错,根 据 过 错责 任 原 则,甲、乙 双 方 应 根 据 自 身 过 错 比 例 承 担 相 应 民 事 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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