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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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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pdf

    2 0 1 8 法 律 硕 士(非 法 学)联 考 专 业 基 础 课 真 题 及 答 案一、单 项 选 择 题;第 1 4 0 小 题,每 小 题 1 分,共 4 0 分。下 列 每 题 给 出 的 四 个 选 项 中,只有 一 个 选 项 是 符 合 题 目 要 求 的。1.关 于 我 国 刑 法 溯 及 力 的 适 用,下 列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是()。A.司 法 解 释 应 适 用 从 新 兼 从 轻 原 则B.处 刑 较 轻 是 指 法 院 判 处 的 宣 告 刑 较 轻C.应 以“审 判 时”作 为 新 旧 法 选 择 适 用 的 判 断 基 础D.按 照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重 新 审 判 的 案 件 适 用 行 为 时 的 法 律1.答 案 D2.犯 罪 分 子 为 日 后 向 甲 勒 索 财 物,用 枪 威 逼 甲 杀 死 一 名 路 人 并 录 像,甲 的 杀 人 行 为 属 于()。A.正 当 防 卫 B.紧 急 避 险 C.自 救 行 为 D.犯 罪 行 为2.答 案 D3.下 列 情 形 中,应 认 定 为 入 户 抢 劫 的 是()A.甲 冒 充 煤 气 抄 表 员 进 入 受 害 人 家 中 实 施 抢 劫B.客 户 服 务 员 乙 进 入 客 人 入 住 的 酒 店 房 间 实 施 抢 劫C.丙 入 户 盗 窃 后 将 追 赶 的 失 主 在 公 寓 楼 道 内 打 成 重 伤D.丁 在 房 屋 中 介 人 员 带 领 其 进 入 他 人 居 住 的 出 租 房 内 查 看 时 发 现 贵 重 财 物 实 施 抢 劫3.答 案 A4.下 列 关 于 包 庇 罪 的 表 述,正 确 的 是()。A.行 为 方 式 必 须 是 作 为B.行 为 方 式 必 须 是 特 殊 主 体C.行 为 时 间 必 须 发 生 在 审 查 起 诉 之 后D.行 为 对 象 必 须 是 判 决 确 定 的 犯 罪 分 子4.答 案 A5.我 国 刑 法 规 定,故 意 杀 人,情 节 较 轻 的,处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本 条 规 定 属 于 故意 杀 人 罪 的()。A.修 正 的 犯 罪 构 成 B.标 准 的 犯 罪 构 成 C.加 重 的 犯 罪 构 成 D.减 轻 的 犯 罪 构 成5.答 案 D6.下 列 选 项 中,应 认 定 为 敲 诈 勒 索 罪 的 是()。A.冒 充 人 民 警 察 敲 诈 他 人 巨 额 财 物B.敲 诈 勒 索 亲 属 财 物 但 获 得 对 方 谅 解C.以 在 网 上 发 贴 相 要 挟 获 得 职 务 晋 升D.以 公 开 不 雅 视 频 相 要 挟 向 他 人 借 巨 款 后 无 力 偿 还6.答 案 A7.下 列 关 于 管 制 的 表 述,不 正 确 的 是()。A.在 劳 动 中 同 工 同 酬B.依 法 实 行 社 区 矫 正C.可 同 时 适 用 禁 止 令D.刑 期 从 判 决 宣 告 之 日 起 计 算7.答 案 D8-9 案 情:甲 加 盖 违 章 建 筑,并 串 通 负 责 房 屋 征 收 的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乙,乙 利 用 职 务 上 的便 利 帮 甲 违 法 多 得 了 2 0 0 万 元 征 收 补 偿 款,事 后,甲 将 其 中 的 5 万 元 送 给 乙。8.甲 的 行 为 应 认 定 为()。A.诈 骗 罪 B.贪 污 罪 C.行 贿 罪 D.侵 占 罪8.答 案 C9.乙 的 行 为 应 认 定 为()。A.诈 骗 罪 B.贪 污 罪 C.受 贿 罪 D.职 务 侵 占 罪9.答 案 C1 0.下 列 关 于 走 私 罪 的 表 述 正 确 的 是()。A.走 私 的 废 物 中 混 有 普 通 货 物 的,构 成 走 私 废 物 罪B.基 于 走 私 目 的 向 海 关 人 员 行 贿 数 额 巨 大 的,应 数 罪 并 罚C.走 私 普 通 货 物 偷 逃 关 税 数 额 特 别 巨 大 的,可 以 判 处 死 刑D.具 有 走 私 故 意 但 对 走 私 具 体 对 象 不 明 确 而 走 私 的,应 认 定 无 罪1 0.答 案 B1 1.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发 布 的 关 于 审 理 抢 劫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中 规 定:抢 劫正 在 使 用 中 的 银 行 或 者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的 运 钞 车 的,视 为 抢 劫 银 行 或 者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该 规 定使 用 中 的 解 释 方 法 是()。A.扩 大 解 释 B.类 推 解 释 C.限 制 解 释 D.文 理 解 释1 1.答 案 A1 2.下 列 关 于 单 位 犯 罪 的 表 述,正 确 的 是()。A 没 有 可 执 行 财 产 的 单 位 分 支 机 构 不 会 构 成 单 位 犯 罪B.我 国 刑 法 中 有 关 单 位 犯 罪 的 规 定 不 适 用 于 外 国 公 司、企 业C.两 个 以 上 单 位 以 共 同 故 意 实 施 犯 罪 的 可 不 区 分 主 犯、从 犯D.对 单 位 犯 罪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可 不 区 分 主 犯、从 犯1 2.答 案 D1 3.下 列 选 项 中,主 观 方 面 可 以 表 现 为 过 失 的 是()。A.放 火 罪 B.虐 待 罪 C.危 险 驾 驶 罪 D 食 品 监 管 渎 职 罪1 3.答 案 D1 4 甲 破 解 了 张 某 的 股 票 账 户 密 码,偷 偷 登 录 其 账 户 买 卖 股 票“练 手”,案 发 时 造 成 张 某 股票 账 户 资 金 实 亏 1 5 万 元。甲 的 行 为 应 认 定 为()。A.盗 窃 罪B.非 法 经 营 罪C.故 意 毁 坏 财 物 罪D.非 法 侵 入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罪。1 4.答 案 C。1 5.下 列 选 项 中,既 可 以 由 作 为 实 行,也 可 以 由 不 作 为 实 行 的 是()。A.洗 钱 罪B.遗 弃 罪C.玩 忽 职 守 罪D.拒 不 履 行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管 理 义 务 罪1 5.答 案 C1 6.甲 误 把 张 某 当 作 李 某 推 入 水 井,意 图 将 其 淹 死,但 事 实 上 井 中 无 水,结 果 张 某 摔 死。这属 于()。A.客 体 错 误 B.工 具 错 误 C.打 击 错 误 D.因 果 关 系 错 误1 6.答 案 D1 7.甲 在 候 车 室 以 需 要 紧 急 联 络 为 名,向 赵 某 借 得 高 档 手 机,边 打 电 话 边 向 候 车 室 外 移 动,出 门 后 拔 腿 就 跑,已 经 有 所 警 觉 的 赵 某 猛 追 未 果。甲 的 行 为 应 认 定 为()。A.抢 夺 罪 B.盗 窃 罪 C.侵 占 罪 D.抢 劫 罪1 7.答 案 A1 8.下 列 关 于 罚 金 的 表 述,正 确 的 是()。A.对 于 未 成 年 犯 罪 不 得 适 用 罚 金 刑B.罚 金 的 最 低 数 额 可 由 法 官 酌 情 确 定 罚 金 刑C.一 人 犯 数 罪 分 别 判 处 罚 金 刑 的 应 合 并 执 行D.一 人 犯 数 罪 同 时 并 处 罚 金 和 没 收 全 部 财 产 的 应 合 并 执 行1 8.答 案 C1 9.乘 客 甲 明 知 擅 自 打 开 飞 机 应 急 舱 门 会 危 及 飞 行 安 全,在 飞 机 被 牵 引 车 推 出 阶 段 故 意 将 应急 舱 门 打 开,地 勤 人 员 发 现 应 急 充 气 滑 梯 弹 出 后 将 飞 机 迫 停。甲 的 行 为 应 认 定 为()。A.破 坏 交 通 工 具 罪 B.暴 力 危 及 飞 行 安 全 罪 C.重 大 飞 行 事 故 罪 D.以 危 险 方 法 危 害 公 共 安 全罪1 9.答 案 D2 0.下 列 选 项 中,应 认 定 为 寻 衅 滋 事 罪 的 是()。A.因 宅 基 地 纠 纷 将 邻 居 家 电 视 机 砸 毁B.因 感 情 纠 纷 随 意 殴 打 路 人 情 节 恶 劣C.因 债 务 纠 纷 率 众 人 拿 走 债 务 人 财 物D.因 医 患 纠 纷 将 主 治 医 生 困 在 办 公 室2 0.答 案 B2 1.李 某 于 2 0 1 2 年 7 月 将 户 籍 由 甲 市 迁 往 乙 市,因 遗 失 户 籍 迁 移 证 而 未 能 落 户,后 李 某 因 工作 需 要,自 2 0 1 3 年 8 月 起 租 住 在 丙 市,并 在 2 0 1 4 年 9 月 至 2 0 1 5 年 1 2 月 期 间 因 重 病 在 丁市 某 医 院 住 院 治 疗。2 0 1 5 年 1 0 月 时 李 某 的 住 所 在()。A.甲 市B.乙 市C.丙 市D.丁 市2 1.答 案 C2 2.甲 将 一 部 相 机 借 给 乙,乙 擅 自 将 相 机 卖 给 不 知 情 的 丙,丙 又 将 相 机 卖 给 不 知 情 的 丁 并 交付。对 此,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A.丁 根 据 善 意 取 得 取 得 相 机 的 所 有 权B.丁 基 于 丙 的 交 付 取 得 相 机 的 所 有 权C.丁 在 甲 追 认 后 方 可 取 得 相 机 的 所 有 权D.丁 在 付 清 全 部 款 项 后 方 可 取 得 相 机 的 所 有 权2 2.答 案 B2 3.甲 在 报 纸 上 发 表 了 一 篇 时 事 性 文 章,未 声 明 不 允 许 其 他 媒 体 刊 登,乙 杂 志 社 未 经 甲 同 意予 以 转 载 且 未 支 付 报 酬。乙 杂 志 社 的 行 为 不 构 成 侵 权 的 法 律 依 据 是()。A.许 可 使 用B.法 定 许 可C.强 制 许 可D.合 理 使 用2 3.答 案 D2 4.甲 在 某 酒 店 公 用 洗 手 间 滑 倒,摔 碎 了 眼 镜,经 查:甲 滑 倒 系 因 酒 店 清 洁 工 乙 清 洁 不 彻 底,地 面 湿 滑 所 致。甲 的 损 失 应 由()。A.甲 自 己 承 担B.酒 店 承 担 全 部 责 任C.酒 店 和 乙 承 担 按 份 责 任D.酒 店 和 乙 承 担 连 带 责 任2 4.答 案 B2 5.下 列 选 项 中,甲 的 行 为 构 成 无 因 管 理 的 是()。A.甲 主 动 将 摔 倒 在 人 行 道 上 的 老 人 扶 起B.甲 儿 时 被 收 养,成 年 后 赡 养 亲 生 父 母C.甲 为 了 出 行 便 利,出 钱 修 复 邻 居 家 被 台 风 刮 倒 的 院 墙D.甲 的 狗 将 他 人 咬 伤,甲 误 以 为 是 好 友 乙 的 狗 咬 伤 人 而 赔 偿 伤 者2 5.答 案 C2 6.甲 公 司 欠 乙 公 司 贷 款 5 0 万 元,乙 公 司 欠 甲 公 司 租 金 5 0 万 元,后 甲 公 司 被 乙 公 司 兼 并。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之 间 的 债 消 灭 的 原 因 是()。A.混 同B.免 除C.抵 销D.清 偿2 6.答 案 A2 7.甲 将 自 己 的 汽 车 借 给 乙 使 用。某 日,乙 酒 后 驾 驶 该 车 撞 伤 丙。丙 的 损 害 应 由()。A.甲 全 部 赔 偿B.乙 全 部 赔 偿C.甲、乙 连 带 赔 偿D.甲、乙 按 份 赔 偿2 7.答 案 B2 8.摄 影 师 甲 以 乙 为 模 特 拍 摄 了 数 百 张 艺 术 照。甲 将 这 些 照 片 编 辑 成 画 册,未 经 乙 同 意 交 出版 社 出 版 发 行。甲 的 行 为 侵 害 了 乙 的()。A.著 作 权B.发 表 权C.肖 像 权D.署 名 权2 8.答 案 C2 9.甲 将 乙 的 照 片 和 联 系 方 式 发 到 自 己 的 微 信 朋 友 圈,声 称 乙 欠 钱 不 还,是 个 骗 子。经 查,甲 所 言 与 事 实 完 全 不 符。甲 的 行 为 侵 害 了 乙 的()。A.姓 名 权B.名 誉 权C.肖 像 权D.荣 誉 权2 9.答 案 B3 0.甲 公 交 公 司 的 司 机 乙 为 避 让 闯 红 灯 的 行 人 丙 而 急 刹 车,致 乘 客 丁 摔 倒 受 重 伤。丁 损 害 应由()。A.甲 公 司 赔 偿B.甲 公 司 和 乙 连 带 赔 偿C.乙 赔 偿D.甲 公 司 和 丙 连 带 赔 偿3 0.答 案 A3 1.甲(1 0 周 岁)、乙(1 1 周 岁)、丙(1 2 周 岁)翻 越 高 速 公 路 天 桥 旁 水 泥 护 栏 后,趴 在 防护 网 上 往 高 速 公 路 抛 掷 石 块 击 打 过 往 车 辆,其 中 一 石 块 击 中 司 机 丁 致 其 重 伤,但 无 法 确 认 该石 块 是 谁 投 掷。丁 的 损 害 应 由()。A.甲、乙、丙 连 带 赔 偿B.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赔 偿C.甲、乙、丙 的 监 护 人 连 带 赔 偿D.甲、乙、丙 的 监 护 人 和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连 带 赔 偿3 1.答 案 C3 2.下 列 情 形 中,不 属 于 法 人 解 散 原 因 的 是()。A.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B.被 吊 销 登 记 证 书C.章 程 规 定 的 存 续 期 间 届 满D.变 更 名 称3 2.答 案 D3 3.甲 声 称 具 有 某 海 外 名 校 学 历,与 乙 登 记 结 婚。半 年 后,乙 发 现 甲 的 毕 业 证 书 系 伪 造。甲、乙 之 间 的 婚 姻()。A.无 效B.有 效C.因 欺 诈 可 撤 销D.因 重 大 误 解 可 撤 销3 3.答 案 B3 4.甲 将 汽 车 以 1 5 万 元 的 价 格 卖 给 乙 并 交 付,后 甲 从 乙 处 借 回 该 车,并 以 1 6 万 元 的 价 格 卖给 不 知 情 的 丙,同 事 办 理 了 登 记 手 续,但 车 仍 由 甲 占 有。乙 得 知 后,要 求 甲、丙 返 还 汽 车、赔 偿 损 失。对 此,下 列 选 项 正 确 的 是()。A.汽 车 归 丙 所 有,乙 的 损 失 由 甲 赔 偿B.汽 车 归 丙 所 有,乙 的 损 失 由 甲、丙 连 带 赔 偿C.汽 车 归 乙 所 有,乙 有 权 要 求 甲 返 还 汽 车、赔 偿 损 失D.汽 车 归 乙 所 有,乙 有 权 要 求 丙 返 还 汽 车、赔 偿 损 失3 4.答 案 C3 5.甲(1 3 周 岁)因 考 试 成 绩 不 理 想 将 自 己 的 书 包 扔 掉。甲 扔 掉 书 包 的 事 实 属 于()。A.事 件B.事 实 行 为C.民 事 法 律 行 为D.不 具 有 法 律 意 义 的 事 实3 5.答 案 C3 6.2 0 0 5 年,甲 立 公 证 遗 嘱,将 自 己 的 一 套 房 屋 留 给 儿 子 乙。后 甲 与 丙 结 婚,生 有 一 子 丁。2 0 0 8 年,甲 立 自 书 遗 嘱,指 定 前 述 房 屋 由 丙、丁 二 人 共 同 继 承。2 0 1 7 年,甲 去 世。该 房 屋()。A.应 按 照 公 证 遗 嘱 由 乙 继 承B.应 按 照 自 书 遗 嘱 由 丙、丁 共 同 继 承C.应 由 乙、丙、丁 依 法 定 继 承 共 同 继 承D.属 于 甲 和 丙 的 共 同 财 产,应 当 先 析 产 后 继 承3 6.答 案 A3 7.甲、乙、丙 三 人 按 3 5%、5 5%、1 0%的 份 额 共 有 一 艘 渔 船,乙、丙 二 人 均 有 意 卖 掉 渔 船,甲 坚 决 反 对。关 于 出 卖 渔 船,下 列 选 项 正 确 的 是()。A.乙 有 权 单 独 决 定 出 卖 渔 船B.乙、丙 未 经 甲 同 意 无 权 出 卖 渔 船C.乙、丙 有 权 基 于 多 数 份 额 出 卖 渔 船D.乙、丙 可 以 根 据 多 数 共 有 人 同 意 出 卖 渔 船3 7.答 案 B3 8.除 斥 期 间 的 适 用 对 象 通 常 是()。A.形 成 权B.请 求 权C.支 配 权D.抗 辩 权3 8.答 案 A根 据 以 下 案 情,回 答 3 9、4 0 题。甲 与 金 科 公 司 约 定,甲 委 托 金 科 公 司 为 自 己 提 供 出 借 人 的 相 关 信 息,甲 在 与 出 借 人 订 立 借 款合 同 后 向 金 科 公 司 支 付 报 酬。后 根 据 金 科 公 司 提 供 的 信 息,甲 从 创 富 公 司 借 款 3 6 万 元 并 以其 房 产 设 定 抵 押,但 一 直 未 办 理 抵 押 登 记 手 续。3 9.甲 与 金 科 公 司 之 间 的 约 定 属 于 合 同 法 中 的()。A.委 托 合 同B.行 纪 合 同C.居 间 合 同D.技 术 咨 询 合 同3 9.答 案 C4 0.甲 与 创 富 公 司 之 间 签 订 的 房 产 抵 押 合 同()。A.有 效B.可 撤 销C.效 力 待 定D.无 效4 0.答 案 A。二、多 项 选 择 题:第 4 1 5 0 小 题,每 小 题 2 分,共 2 0 分。下 列 每 题 给 出 的 四 个 选 项 中,至少 有 两 个 选 项 是 符 合 题 目 要 求 的。多 选、少 选 或 者 错 选 均 不 得 分。4 1.甲 在 街 头 摆 气 球 射 击 摊,因 向 顾 客 提 供 的 六 只 枪 形 物 被 鉴 定 为 枪 支,被 法 院 以 非 法 持 有枪 支 罪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同 时 宣 告 缓 刑。法 院 的 做 法 符 合()。A.罪 刑 法 定 原 则B.罪 责 刑 相 适 应 原 则C.从 旧 兼 从 轻 原 则D.主 客 观 相 统 一 原 则4 1.答 案 A B(?D)4 2.下 列 选 项 中,应 认 定 为 自 首 中“自 动 投 案”的 有()。A.在 接 受 强 制 戒 毒 期 间,主 动 向 警 方 交 代 了 自 己 抢 劫 杀 人 的 事 实B.因 形 迹 可 疑 被 父 母 捆 绑 到 派 出 所 后,如 实 交 代 了 自 己 杀 人 的 事 实C.匿 名 报 案 后 在 事 故 现 场 接 受 询 问 时,向 警 方 交 代 了 自 己 交 通 肇 事 的 事 实D.在 涉 嫌 诈 骗 被 取 保 候 审 期 间 潜 逃,途 中 找 警 方 交 代 了 自 己 绑 架 他 人 的 事 实4 2.答 案 A C D4 3.在 情 节 严 重 的 情 况 下,下 列 行 为 应 认 定 为 非 法 经 营 罪 的 有()。A.使 用 伪 造 的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非 法 经 营 药 品B.长 期 以 暴 力 手 段 强 迫 他 人 向 自 己 借 款,赚 取 利 息C.以 营 利 为 目 的,长 期 通 过 网 络 有 偿 提 供 删 除 信 息 服 务D.非 法 生 产 具 备 赌 博 功 能 的 电 子 游 戏 机,供 他 人 开 设 赌 场4 3.答 案 A C D4 4.下 列 聚 众 斗 殴 的 情 形 中,属 于“持 械”的 有()。A.牵 引 恶 犬 参 与 斗 殴B.携 带 非 法 持 有 的 枪 支 参 与 斗 殴C.在 斗 殴 现 场 抢 夺 对 方 棍 棒 并 使 用D.斗 殴 时 使 用 事 先 藏 匿 在 斗 殴 地 点 的 砍 刀4 4.答 案 B D4 5.生 产、销 售 伪 劣 产 品 罪 的 客 观 方 面 表 现 为,在 生 产、销 售 的 产 品 中()。A.以 次 充 好B 以 假 充 真C.掺 杂D.掺 假4 5.答 案 A B C D4 6.甲、乙、丙 设 立 一 合 伙 企 业。2 0 1 4 年 8 月,该 合 伙 企 业 欠 星 月 公 司 贷 款 3 6 万 元,同 年1 0 月,丙 经 甲、乙 同 意 退 伙,依 约 承 担 了 1 5 万 元 的 合 伙 债 务。2 0 1 5 年 2 月,丁 经 甲、乙同 意 入 伙,并 约 定:丁 对 入 伙 前 该 合 伙 企 业 所 欠 债 务 不 承 担 责 任。对 该 合 伙 企 业 欠 星 月 公 司的 债 务 应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的 有()。A.甲B.乙C.丙D.丁4 6.答 案 A B C D4 7.下 列 选 项 中,无 需 登 记 即 可 发 生 物 权 变 动 的 有()。A.甲 公 司 将 其 股 权 出 质 给 银 行B.乙 公 司 将 其 轮 船 的 所 有 权 转 让 给 高 某C.丙 公 司 通 过 拍 卖 取 得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D.丁 农 户 将 其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转 让 给 钱 某4 7.答 案 B D4 8.志 愿 者 甲 经 常 照 顾 孤 寡 老 人 乙。2 0 1 5 年 3 月 2 0 日,乙 病 故,遗 嘱 执 行 人 丙 告 诉 甲,乙遗 赠 给 甲 3 万 元 和 一 套 古 籍。5 月 1 5 日,甲 明 确 表 示 拒 绝 接 受 古 籍。5 月 1 8 日,甲 联 系 丙,表 示 撤 销 此 前 拒 绝 接 受 古 籍 的 行 为。5 月 2 8 日,甲 请 求 丙 执 行 遗 嘱,丙()。A.应 将 3 万 元 交 付 给 甲B.应 将 古 籍 交 付 给 甲C.无 需 向 甲 交 付 3 万 元D.无 需 向 甲 交 付 古 籍4 8.答 案 A D4 9.甲 公 司 与 乙 幼 儿 园 签 订 空 气 净 化 器 买 卖 合 同,约 定:净 化 器 的 P M 2.5 去 除 率 应 达 到 9 5%,验 收 合 格 后 付 款,后 乙 幼 儿 园 经 甲 公 司 同 意 将 合 同 转 让 给 丙 幼 儿 园。丙 幼 儿 园 验 收 时,发 现P M 2.5 去 除 率 远 未 达 到 合 同 约 定 的 标 准。对 此,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有()。A 丙 幼 儿 园 有 权 解 除 买 卖 合 同B 丙 幼 儿 园 可 以 对 甲 公 司 行 使 先 履 行 抗 辩 权C 丙 幼 儿 园 可 以 请 求 乙 幼 儿 园 承 担 违 约 责 任D 乙 幼 儿 园 与 丙 幼 儿 园 之 间 的 转 让 合 同 有 效4 9.答 案 A B D5 0.甲 将 拾 得 的 手 表 赠 与 不 知 情 的 乙,乙 对 该 手 表 的 占 有 属 于()。A 有 权 占 有B 善 意 占 有C 直 接 占 有D 自 主 占 有5 0.答 案 B C D三 简 答 题:第 5 1-5 4 小 题,每 小 题 1 0 分,共 4 0 分。5 1、简 述 连 续 犯 的 特 征。5 1.答 题 要 点:连 续 犯,是 指 行 为 人 基 于 同 一 或 概 括 的 犯 罪 故 意,连 续 多 次 实 施 犯 罪 行 为,触 犯 同 一 罪 名 的 犯 罪 形 态。其 特 征:(1)实 施 数 个 犯 罪 行 为。(2)数 个 犯 罪 行 为 具 有 连 续 性。(3)数 个 犯 罪 行 为 出 于 同 一 或 概 括 的 犯 罪 故 意。(4)数 个 犯 罪 行 为 触 犯 同 一 罪 名。(法 律 特 征)5 2、简 述 减 刑 的 限 度 条 件。5 2.答 题 要 点:减 刑 的 限 度,是 指 犯 罪 分 子 经 过 减 刑 以 后,应 当 实 际 执 行 的 最 低 刑 期。减 刑 以 后 实 际 执 行 的 刑 期 不 能 少 于 下 列 期 限:(1)判 处 管 制、拘 役、有 期 徒 刑 的,不 能 少 于 原 判 刑 期 的 1/2;(2)判 处 无 期 徒 刑 的,不 能 少 于 1 3 年;(3)判 处 死 刑 缓 期 执 行 的,不 得 少 于 1 5 年,死 刑 缓 期 执 行 期 间 不 包 括 在 内。(4)对 于 被 判 处 死 刑 缓 期 执 行 的 累 犯 以 及 因 故 意 杀 人、强 奸、抢 劫、绑 架、放 火、爆 炸、投 放 危 险 物 质 或 者 有 组 织 的 暴 力 性 犯 罪 被 判 处 死 刑 缓 期 执 行 的 犯 罪 分 子,被 人 民 法 院 决 定 对其 限 制 减 刑 的,缓 期 执 行 期 满 后 依 法 减 为 无 期 徒 刑 的,不 能 少 于 2 5 年,缓 期 执 行 期 满 后 依法 减 为 2 5 年 有 期 徒 刑 的,不 能 少 于 2 0 年。5 3、简 述 效 力 待 定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法 律 后 果。5 3.答 题 要 点:效 力 待 定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效 力 确 定 基 于 以 下 不 同 法 律 事 实:(1)真 正 的 权 利 人 行 使 追 认 权,对 效 力 待 定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进 行 事 后 追 认。追 认 是 一 种 单方 意 思 表 示,无 须 相 对 人 的 同 意 即 可 发 生 法 律 效 力。(2)善 意 相 对 人 行 使 撤 销 权,从 而 使 效 力 待 定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归 于 无 效。(3)效 力 待 定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会 因 特 定 事 实 的 出 现 而 补 正 其 效 力。例 如,无 权 处 分 行 为 中,无 权 处 分 人 通 过 继 承、遗 赠、接 受 赠 与 等 方 式 取 得 了 所 有 权 或 处 分 权,则 该 无 权 处 分 行 为 有效。5 4、简 述 表 演 者 的 权 利 和 表 演 权 的 区 别。5 4.答 题 要 点:表 演 权,即 公 开 表 演 作 品,以 及 用 各 种 手 段 公 开 播 送 作 品 的 表 演 的 权 利;属于 著 作 权 的 内 容。表 演 者 的 权 利,属 于 著 作 权 的 领 接 权。表 演 者,包 括 演 员、演 出 单 位 或 其 他 表 演 文 学、艺 术作 品 的 人。表 演 者 的 权 利 和 表 演 权 的 区 别:(1)表 演 者 的 权 利 属 于 领 接 权,表 演 权 属 于 著 作 权 中 的 财 产 权。(2)主 体 不 同。表 演 者 的 权 利 主 体 是 表 演 者,表 演 权 的 主 体 是 作 者。(3)客 体 不 同。表 演 者 的 权 利 客 体 是 表 演,表 演 权 保 护 的 客 体 是 作 品 本 身。(4)权 利 内 容 不 同。表 演 者 的 权 利 既 包 括 人 身 权 又 包 括 财 产 权,表 演 权 是 财 产 权。(5)权 利 的 保 护 期 不 同。表 演 者 的 权 利 保 护 自 表 演 开 始 5 0 年,表 演 权 作 者 是 自 然 人 的 保 护期 为 作 者 终 生 及 死 后 5 0 年。四 法 条 分 析 题:第 5 5-5 6 小 题,每 小 题 1 0 分,共 2 0 分。要 求 符 合 立 法 原 意 和 刑 法、民 法理 论。5 5.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十 六 条 规 定:行 为 在 客 观 上 虽 然 造 成 了 损 害 结 果,但 是 不 是 出 于 故 意 或 者 过 失,而 是 由 于 不 能 抗 拒 或 者 不能 预 见 的 原 因 所 引 起 的,不 是 犯 罪。请 分 析“不 能 抗 拒”和“不 能 预 见”的 含 义。5 5.答 题 要 点:(1)所 谓“不 可 抗 力”是 指 不 以 行 为 人 的 意 志 为 转 移,行 为 人 无 法 阻 挡 或 控制 损 害 结 果 的 发 生。如 由 于 地 震、自 然 灾 害 等 行 为 人 意 志 以 外 的 原 因,使 其 无 法 避 免 损 害 结果 的 发 生。(2)“不 能 预 见”是 指 根 据 行 为 人 的 主 观 情 况 和 发 生 损 害 结 果 当 时 的 客 观 情 况,行 为 人 不 具有 能 够 预 见 的 条 件 和 能 力,损 害 结 果 的 发 生 完 全 出 乎 行 为 人 的 意 料 之 外。5 6.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第 二 十 条 规 定:当 事 人 签 订 买 卖 房 屋 或 者 其 他 不 动 产 物 权 的 协 议,为 保 障 将 来 实 现 物 权,按 照 约 定 可 以 向 登记 机 构 申 请 预 告 登 记。预 告 登 记 后,未 经 预 告 登 记 的 权 利 人 同 意,处 分 该 不 动 产 的,不 发 生物 权 效 力。预 告 登 记 后,债 权 消 灭 或 者 自 能 够 进 行 不 动 产 登 记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未 申 请 登 记 的,预 告 登 记失 效。请 分 析:(1)哪 些 行 为 属 于 该 条 第 一 款 所 称 的“处 分 该 不 动 产 的”行 为?(2)哪 些 情 形 应 当 认 定 为 该 条 第 二 款 所 称 的“债 权 消 灭”的 情 形?5 6.答 题 要 点:(1)“处 分 该 不 动 产 的”是 指 未 经 预 告 登 记 的 权 利 人 同 意,转 移 不 动 产 所 有 权,或 者 设 定 建设 用 地 使 用 权、地 役 权、抵 押 权 等 其 他 物 权 的 行 为(2)“债 权 消 灭”的 情 形 包 括:买 卖 不 动 产 物 权 的 协 议 被 认 定 无 效、被 撤 销、被 解 除,或 者预 告 登 记 的 权 利 人 放 弃 债 权 的 情 形五、案 例 分 析 题:第 5 7 5 8 小 题,每 小 题 1 5 分,共 3 0 分。5 7.甲 因 故 意 伤 害 罪 被 判 处 二 年 有 期 徒 刑,刑 满 释 放 后 第 二 年,甲 得 知 李 某 欠 朋 友 2 万 元 赌债,遂 于 一 天 夜 晚,伙 同 乙 将 李 某 堵 在 某 宾 馆 房 间 内,甲 殴 打 李 某 致 其 轻 伤,并 索 要“赌 债”。李 某 表 示 自 己 没 有 带 钱。乙 威 逼 李 某 给 家 人 打 电 话,要 求 李 某 告 知 家 人 送 3 万 元 现 金 急 用。第 二 天 上 午 9 时,李 某 的 家 人 送 来 3 万 元 现 金,之 后 甲 将 李 某 释 放。请 根 据 上 述 材 料,回 答 下 列 问 题 并 说 明 理 由:(1)甲、乙 的 行 为 构 成 何 罪?(2)甲、乙 具 有 哪 些 量 刑 情 节?5 7 答 题 要 点:(1)甲 乙 构 成 非 法 拘 禁 罪 和 抢 劫 罪。为 索 取 债 务 而 非 法 拘 禁 他 人,按 照 非 法拘 禁 罪 处 罚。甲 和 乙 为 索 取 债 务 而 非 法 拘 禁 李 某,构 成 非 法 拘 禁 罪。乙 威 逼 李 某 向 家 里 打 电话 送 来 3 万 元,超 过 赌 债 的 1 万 元,构 成 抢 劫 罪。(2)甲 构 成 累 犯,应 当 从 重 处 罚。在 有 期 徒 刑 执 行 完 毕 后 两 年 内 再 次 犯 罪,且 再 次 犯 罪 可能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以 上,故 成 立 一 般 累 犯。甲 殴 打 致 李 某 轻 伤,非 法 拘 禁 具 有 殴 打、侮 辱 情节 的,应 当 按 照 非 法 拘 禁 罪 从 重 处 罚。此 外,甲 和 乙 构 成 非 法 拘 禁 罪 和 抢 劫 罪,应 当 数 罪 并罚。5 8.2 0 1 4 年 5 月 1 5 日,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签 订 买 卖 合 同,约 定:甲 公 司 从 乙 公 司 购 进 5 台 空调、2 个 冰 柜,货 款 总 计 6 0 0 0 0 元,从 2 0 1 4 年 1 0 月 起 分 四 期 按 月 支 付,每 期 支 付 1 5 0 0 0 元。2 0 1 4 年 5 月 2 0 日,乙 公 司 将 合 同 约 定 的 货 物 全 部 交 给 甲 公 司。5 月 2 7 日,赵 某 为 甲 公 司安 装 空 调,期 间,赵 某 不 慎 将 工 具 掉 到 楼 下,将 行 人 钱 某 砸 伤。经 查,赵 某 系 丙 公 司 派 遣 到乙 公 司 的 安 装 工 人,且 丙 公 司 在 派 遣 前 对 赵 某 进 行 了 培 训。2 0 1 4 年 1 0 月,甲 公 司 支 付 了 第 一 期 货 款 1 5 0 0 0 元,后 一 直 未 支 付 第 二 期 货 款。请 根 据 以 上 材 料,回 答 下 列 问 题 并 说 明 理 由:(1)本 案 中 的 买 卖 合 同 是 否 属 于 分 期 付 款 买 卖?(2)乙 公 司 是 否 有 权 解 除 与 甲 公 司 签 订 的 买 卖 合 同?(3)钱 某 的 损 害 应 当 由 谁 承 担 赔 偿 责 任?5 8.答 题 要 点:(1)属 于 分 期 付 款 买 卖。根 据 合 同 法 的 规 定,分 期 付 款 要 求 分 三 期 属 于分 期 付 款,本 案 中 一 共 分 为 4 期,所 以 属 于 分 期 付 款。(2)可 以 解 除 合 同。根 据 合 同 法 的 规 定,如 果 买 受 人 未 支 付 到 期 价 款 的 金 额 达 到 全 部价 款 的 1/5,出 卖 人 和 可 以 要 求 买 受 人 支 付 全 部 价 款 或 者 解 除 合 同。本 案 中 支 付 完 第 一 期 后,一 直 未 支 付 其 他 期 价 款,买 受 人 未 支 付 到 期 价 款 的 金 额 超 过 全 部 价 款 1/5,所 以 可 以 解 除 合同。(3)乙 公 司 承 担 赔 偿 责 任。侵 权 责 任 法 规 定,用 人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因 执 法 工 作 任 务 造 成他 人 损 害 的,由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侵 权 责 任。劳 务 派 遣 期 间,被 派 遣 的 工 作 人 员 因 执 行 工 作 任 务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由 接 受 劳 务 派 遣 的 用 工 单 位 成 单 侵 权 责 任;劳 务 派 遣 单 位 有 过 错 的,承 担相 应 的 补 充 责 任。本 案 中,派 遣 单 位 进 行 了 员 工 培 训,所 以 没 有 过 错,因 此 由 乙 公 司 承 担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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