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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邑县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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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邑县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docx

    大邑县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保护大邑县水生野生生物资源,维护天然水域禁捕管理秩序,规范广大人民群众休闲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农规20221号)、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农办20221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大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邑县天然水域,通过使用钓具、钓法获取钓获物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大邑县天然水域内进行休闲垂钓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的垂钓行为。第二条 大邑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垂钓行为。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范围内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工作,加强宣传、劝导,引导垂钓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安全垂钓、生态垂钓、文明垂钓。有条件的镇(街道)可以探索建立管理制度。第四条 禁钓期集止垂钓。本办法所称禁钓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第五条 禁钓区之外,可以进行休闲垂钓。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根渔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第六条 禁止使用下列工具或方法进行垂钓:(一) 国家和我省公布的禁用渔(钓)具和禁用方法;(二) 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三)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四)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窝料。(五)钩宽超过2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第七条 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单尾(只)钓获物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受伤较重的,应及时大邑县农业农村局采取救护措施。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禁止销售、收购天然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有交易行为视为非法捕捞。第八条 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不得再放入天然水域。常见的外来入侵物种有:巴西龟、豹纹脂身鲇(俗称清道夫)、红腹锯鲑脂鲤(俗称食人鲳、食人鱼)、尼罗罗非鱼(俗称罗非鱼)、克氏原螯虾(俗称小龙虾)等。第九条 垂钓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配合监督检查,履行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义务,自觉保护垂钓水域、沿岸生态环境,及时处理垂钓产生的废弃物。垂钓人员应具备安全意识,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高压电线、激流险滩等危险区域。第十条 举办团体性野外垂钓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大邑县行政审批局报告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钓获物种类等事项。活动举办时,大邑县农业农村局、大邑县行政审批局、辖区属地政府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各地垂钓协会应当发挥规范引领作用,强化自律管理,宣传法律法规,提供咨询服务,引导广大垂钓爱好者规范垂钓行为。第十二条 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和时间,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要求按照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期间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邑县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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