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吊车使用管理规定.docx
2023年吊车使用管理规定 吊车使用治理规定3篇 【篇1】吊车使用治理规定 柴油使用治理规定 1.目的 为标准柴油装卸、储存、使用等的治理,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码头、钢桶厂、总库对柴油罐的治理。 3.要求 3.1运输装卸 3.1.1选购部确定柴油供给商后取得该公司的有效资质证明并到环境安全部备案; 3.1.2运输车辆到达公司门卫处,保安向司机供应危化品卸车作业许可证,同时核查运输车辆的相关证件,并对运输车辆进展初步检查看是否有明显泄漏现象,合格后签字确认放行,同时通知相关部门接收人员和现场安全员做接收前的预备; 3.1.3保安带着该车辆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进入装卸区并与现场安全员办理交接。交接后留守待命; 3.1.4现场接收人员划定装卸范围,通知化验室取样化验,待化验合格后由化验室书面通知接收部门进展卸油。卸柴油现场由当班巡逻保安、部门接收人员共同清理,确保作业过程中装卸区域内无闲杂人员与无关车辆通行; 3.1.5装卸区域内全部人员均需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同时备好消防水管、灭火器、灭火沙等灭火工具; 3.1.6卸柴油前,安全员和车间接收人员必需检查车辆是否固定、熄火并接地、管道接口是否通畅、有无泄漏等并签字确认。经承运方签字、接收部门和环境安全部主任级以上领导签字前方可作业; 3.1.7卸柴油过程中保安和部门接收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3.1.8卸车完毕后由车间接收人员和保安共同清理现场,确保无任何有害物质遗留,运输车辆由门卫带着按指定路线离开公司。 3.1.9参加柴油卸车操作中的全部人员必需通过专项培训(主要内容为柴油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对柴油的MSDS有肯定的认知。 3.2储存 3.2.1柴油储罐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并作好标识。 3.2.2柴油入库前,必需进展检查登记; 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呼吸阀和阻火器状况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3.2.3每班做好柴油储罐的检查工作,并作好记录,如发觉特别,准时实行有效的措施。 3.2.4柴油储存处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3.3使用 3.3.1操作人员必需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用火治理制度。 3.3.2操作人员必需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维护人身安康。 3.3.4废气排放必需符合有关环境爱护法规,如不符合,则须实行相应的措施。 3.3.5环境安全部负责联系外部有资质的机构对柴油储罐进展年检。 3.4废弃物处理 废弃的柴油(或与柴油直接接触的物料)必需存放于固定的指定场所,由选购部按危急废弃物治理规定进展处置。 3.5紧急状况处理 消失以下紧急状况时,按应急预备与响应掌握程序执行。 a.储罐泄漏; b.储罐发生火灾。 4.支持性文件 4.1危化品治理规定 4.2柴油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5.相关记录 5.1危化品卸车作业许可证 【篇2】吊车使用治理规定 印章使用治理规定 一、公司、部门印章的刻制、启用、停用及销毁应报总经办批准。 二、印章使用要求: (一)凡属经济合同文本需盖公司级公章和经济合同专用章的应事先经过总经办批准。 (二)凡属对外公文需盖公司级公章的,应事先征得总经理批准。 (三)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对确需将印章带出访用的,应填写印章借用申请表,载明事项,经审批前方可带出访用,使用完毕后 ,印章保管人员需马上收回并做好备案登记。 (四)凡属一般例行公事、联系业务等需加该公司级公章的,需经总经理批准。 (五)凡属因公需要加盖部门印章的,须经部门总监同意。 (六)部门公章只适用于不发生任何经济责任的一般业务往来。 (七)各类章的使用均应建立登记制度。 三、证明的出具: (一)因公证明(托付)的出具:须写明对方单位名称、详细事务、证明人(受托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有效期限,由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可盖公司公章。 (二)因私证明的出具:由总经理审批后,要求被证明人签署相关声明文件,施印人才能予以盖章。 (三)公司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公司证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时,必需写明限制用途及注明时间,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可加盖公章。 四、有以下状况(但不限于这些状况)之一的文件不得施用印章: (一)被涂改正的文件; (如确需修改时要特殊说明并经审批,并在涂改处加盖印章;假如是合同类则需双方加盖印章); (二)有注明经手人签名而未签名的; (三)正文内容与单位落款之间的空隙超过2厘米的; (四)表格内容空白处未划“/”或注明,有数字内容的合计栏空白或不完整的; (五)单位落款与用印印章名称不全都的(包括合同的客户方); (六)合同、文件落款的时间与加盖印章的时间相差超过3天的; (特别状况需说明理由); (七)合同对方加盖的印章非合同章或公章的; (八)内容完全空白的公司便签、白纸或介绍信等。 五、印章的治理 (一)公司公章、合同章由行政部负责保管,其主要职责包括:依据公司需要,确定公司印章的种类、范围、数量; 组织印章的刻制、发放、停用和收回、销毁;治理公司印鉴档案;治理公司公章、负责公司公章用印。 (二)公司财务部门对所分工治理的法人章、财务用章、发票专用章,担当用印的后果。 法人章主要用于公司法人代表授权证书; 人事劳动合同;招标书和投标书。法人章的用印由财务部门负责治理,用印时经总经理批准后须与公司公章同时使用。 财务用章(含公司财务专用章、公司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保管,按公司财务治理制度规定使用。 合同专用章由公司行政部保管,用于合同的签订使用。 (三)部门印章由部门总监负责保管,担当用印的后果。原则上本款所列印章只能对内使用,不具备对外效力。 (四)公司公章用印应严格执行用印审批和登记手续,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用印申请单位应依据用印的性质、重要性以及用印后果由相应领导审批。用印申请单位对所选印章负责,行政部有权对用印申请单位所选印种提出质询。 (五)公司印章设专人保管,原则上印章的保管人也是印章的治理人和使用人。印章治理人应坚持原则,工作细致,严格执行印章治理制度,不得用掌管印章的权力为自己谋私利; 对不合手续或不合法的用印,以及不正值的用印有权拒绝。公司印章的使用必需登记记录。 (六)印章不用时应当锁于保险柜里,不允许保管员将印章放置于其他任何场地,用完印章必需准时放回柜内。 (七)财务部对公司各部的用章有监视权,应定期对印章治理使用状况进展监视、检查。 六、印章的保管责任 保管人如遗失印章或印章破损,必需准时向行政部报告。在治理和使用印章期间,如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的保管不当及使用不当给公司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的,将直接追究印章保管人的责任。造成严峻损失或情节严峻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篇3】吊车使用治理规定 药品使用治理规定 药品使用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标准和加强医疗机构的药品治理,推动医院药房现代化、制度化、标准化建立,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依据药品治理法、药品治理法实施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医疗机构应在药品的购进、储存和使用等环节实行质量治理,建立包括组织构造、职责制度、过程治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第三条、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医疗机构,必需遵守本规定。 其次章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治理规定 第一节 治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应保证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对本单位使用的药品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设置质量治理机构或专职质量治理人员(下设验收员、养护员),行使质量治理职能,详细负责药品质量治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质量治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执行状况。(县级医疗机构能够对制度执行状况不做检查和考核) 其次节 人员与培训 第七条、医疗机构药剂科负责人(可兼任质量治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量治理员)应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负责质量治理工作。详细规定如下: 三级医院药剂科负责人应具有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 二级医院药剂科负责人应具有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一级医院药剂科负责人应具有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 第八条、从事药品选购验收、养护、计量、保管、处方调配和审核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士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 第九条、医疗机构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展安康检查,并建立安康档案。发觉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它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应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各类人员进展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学问、职业道德等教育或培训,并建立档案。 第三节设施与设备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药房及帮助、办公用房。药房应光明、干净。 第十二条、有与使用规模相适应的仓库。库区地面平坦,无积水和杂草,无污染源,并做到: (一)药品储存作业区、帮助作业区、办公生活区分开肯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 (二)有相宜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库房。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滑、平坦,门窗构造严密。 (三)库区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 仓库应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经营中药饮片还应划分零货称取专库(区)。以上各库(区)均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仓库应有以下设施和设备: (一)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肯定距离的设备。 (二)避光、通风和排水的设备。 (三)检测和调整温、湿度的设备。 (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备。 (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六)相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和包装物料等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第十五条、储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专用仓库应具有相应的安全保卫措施。 第十六条、应配备与医疗机构规模相适应、符合卫生要求、必要的验收和养护用工具及仪器设备。(此条县级医疗机构不做要求) 第四节进货与验收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以质量为前提,从合法的企业进货。对供货企业应确认其合法资格,索取合法资格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九条、购进的药品应符合以下根本条件: (一)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 (二)具有法定的质量标准。 (三)除国家未规定的以外,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四)包装和标识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 (五)中药材应标明产地。 其次十条、购进药品的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 其次十一条、药品质量验收的要求是: (一)严格根据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药品、销后退回药品的质量进展逐批验收。 (二)验收时应同时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展逐一检查。 (三)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四)验收应按有关规定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五)验收应在符合规定的场所进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其次十二条、购进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应当双人验收。 其次十三条、仓库保管员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收货。对货与单不符、质量特别、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等状况,有权拒收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其次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对质量不合格药品进展掌握性治理,其治理重点为: (一)发觉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上报。 (二)不合格药品标识、存放。 (三)查明质量不合格的缘由,分清质量责任,准时处理并制定预防措施。 (四)不合格药品报废、销毁的记录。 (五)不合格药品处理状况的汇总和分析。 其次十五条、企业每年应对进货状况进展质量评审。 第五节储存与养护 其次十六条、药品应按规定的储存要求专库、分类存放。储存中应遵守以下几点: (一)药品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中。 (二)在库药品均应按质量状态实行色标治理。其统一标准是:待验药品、退回药品为黄色,合格药品为绿色,不合格药品为红色。 (三)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标准操作。堆码高度应相宜,避开损坏药品及包装。 (四)药品与仓间地面、墙、顶、散热器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 (五)药品应按批号集中堆放。有效期的药品应分类相对集中存放,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码并有明显标志。 (六)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之间应分开存放; 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急品等应与其它药品分开存放。 (七)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帐记录。 (八)二类精神药品应专区存放。 (九)拆零药品应保存原包装及说明书,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零货药品的储存区。 (十)定期清洁药品储存区,存放药品的货架、底垫等设施设备应保持清洁,无杂物。 其次十七条、药品调剂部门货架(柜)应标志醒目,类别标签放置精确、字迹清楚,陈设药品应整齐有序: (一)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应分开摆放; (二)特别治理的药品不应陈设; (三)不得将药品存放、摆放于架(柜)以外的地方; (四)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柜台,需冷藏的拆零药品应存放于冷藏设备; 销售期间,应保存原包装和说明书;拆零药品的批号做到批批清,不能混批分装。 (五)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做复核,不得错斗、串斗,不同批号不应混放,不能混批分装。 (六)饮片斗前应写正名正字。 其次十八条、医疗机构定期检查药品质量。对由于特别缘由可能消失质量问题的药品和在库时间较长的中药材,应抽样送检。在没有检验结论之前,对有疑问的药品应临时停发。 其次十九条、应对药品储存实行效期治理。 第三十条、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药品库(区)。不合格药品确实认、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养护员应每天对药品调剂部门及药库温、湿度进展监测和记录。如超出规定范围,应准时实行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第六节 出库与退回 第三十二条、药品出库应对实物进展质量复核,并做好记录。记录应保存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三条、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应进展双人复核。 第三十四条、出库药品被送达申领后应有双方签字、确认记录。 第三十五条、发觉以下问题的药品,不得出库,并报质量治理负责人或质量治理员处理: (一)药品包装内有特别响动或液体渗漏; (二)包装消失破损、污染、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损坏等特别状况; (三)包装或标签上所示内容与实物不符、模糊不清或脱落; (四)药品已超出有效期。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对非质量缘由的库存药品,可退回供货单位。不合格药品不得退回供货单位。 第三十七条、由药品调剂部门退回药库的药品阅历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不合格的应存放在不合格药品库(区)。 第三十八条、验收退回药品应建立特地的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包括退货单位、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或产地)、有效期、数量、验收日期、退货缘由、质量状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员等内容。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七节 药品调配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需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 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在药品调配和使用过程中发觉假劣药品,应当马上封存、停顿使用,并准时向当地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第四十一条、拆零分装药品,应在清洁的药品分装室内分装。分装时应经两人核对、签名、登记。 第四十二条、除用于住院患者的拆零药品外,拆零药品包装袋上必需注明品名、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批号,并保存原包装标签至药品使用完为止。 第四十三条、药房应对内设置,不得临街开设销售药品的窗口。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与本机构执业内容无关的药品; 不得经营、推销食品及保健品;不得以邮寄、伪造处方、柜台开架自选和义诊、义卖、询问、试用、展销会名义及其它方式经营或变相经营药品。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应成立药品不良反响监测小组,实行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制度,有严峻药品不良反响时应准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包头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标准药房”验收标准由包头市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依据本规定制定。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包头市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 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