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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9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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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9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docx

    辽宁省分行法律与合规部致各分行、各直属支行,省特别提示部门或分行行各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3.6.21文号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视治理委员会令2023第 2 号实施日期2023.8.1性质分类监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视治理委员会信息来源人民银行网站法提示20239 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治理方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视治理委员会令2023第 2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视治理委员会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 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治理方法,现予公布,自2023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保监会主席: 吴定富2023年六月二十一日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治理方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惊融资活动,标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9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以下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治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治理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治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方法。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惊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实行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把握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金融机构应当依据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当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供给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状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据反洗钱和反恐惊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治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并定期进展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 是否健全、有效,准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状况进展监视治理。金融机构总部、集团总部应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 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作出统一要求。金融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 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方法的有关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 的,遵守其规定。假设本方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制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方法,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六条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把握、承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承受反洗钱监管的状况和反洗钱、反恐惊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治理层的批准。其次章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七条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 开立账户的客户供给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效劳且交易金额单笔人 民币 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1000 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把握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根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治理层的批准。第八条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 5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1 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第九条金融机构供给保管箱效劳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第十条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 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账号、住宅和收款人的姓名、住宅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 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供给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宅等信息。汇款人没有在本金融机构开户,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 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供给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 核。境外收款人住宅不明确的,金融机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接收境 外汇入款的金融机构,觉察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宅三项信息中任 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 接收汇款的境内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 可跟踪稽核。境外汇款人住宅不明确的,境内金融机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第十一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治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把握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 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根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一)资金账户开户、销户、变更,资金存取等。(二)开立基金账户。(三)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或者期货客户交易编码的申请、挂失、销户。 (四)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五)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六)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七)代办股份确认。(八)交易密码挂失。(九)修改客户身份根本信息等资料。(十)开通网上交易、 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十一)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十二)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业务。第十二条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 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1000 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23 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 2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2 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根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第十三条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1000 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 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第十四条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恳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1000 美元以上,保险公司应当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 人、受益人身份根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在设立信托时,应当核对托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信托财产的来源,登记托付人、受益人的身份根本信息,并留存托付人的有效身 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第十六条金融资产治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资产治理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签订金融业务合同时, 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根本信息,并留存有 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利用 、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供给非柜台方式的效劳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实行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治理程序,识 别客户身份。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依据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根底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 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惊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 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金融机构应当依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金融 机构保存的客户根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展一次审核。金融机构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中国人民银行。第十九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实行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状况,准时提示客户更资料信息。对于高风险客 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 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实行合 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客户从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 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其次十条金融机构应实行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依据本方法的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实行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 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其次十一条除信托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托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其次十二条消灭以下状况时,金融机构应当重识别客户:(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状况消灭特别的。(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惊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一样的。(四)客户有洗钱、恐惊融资活动嫌疑的。(五)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从前已经把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全都或者相互冲突的。 (六)从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七)金融机构认为应重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其次十三条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实行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识别客户身份:(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三)实地查访。(四)向公安、工商行政治理等部门核实。(五)其他可依法实行的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 行核查。其他金融机构核实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 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展核查。其次十四条金融机构托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托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供给必要的帮助,相应实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 施。符合以下条件时,金融机构可信任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供给的客户身份识别结 果,不再重复进展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仍应担当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 任:(一)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实行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方法的要求。(二)金融机构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其次十五条金融机构托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方法的要求,实行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二)第三方为本金融机构供给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三)本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马上获得第三方供给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托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金融机构应当担当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其次十六条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一)客户拒绝供给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宅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三)客户无正值理由拒绝更客户根本信息的。(四)实行必要措施后,仍疑心从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觉察的其他可疑行为。金融机构报告上述可疑行为参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治理方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 2 号公布)及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其次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状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状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其次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实行必要治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金融机构应实行切实可行的措施保存客 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视治理。其次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据以下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完毕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 未完毕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完毕。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 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承受 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依据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 定。第三十条金融机构破产或者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视治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违反本方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惩罚;区分不怜悯形,向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视治理委员会建议实行以下措施:(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撤消其经营许可证。(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治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制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的工作。(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治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予纪律处分。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觉察金融机构违反本方法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上一级分支机构依据前款规定进展惩罚或者提出建议。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在办理再保险业务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不适用本方法。第三十三条本方法以下用语的含义如下:自然人客户的“身份根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宅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宅 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全都的,登记客户的常常居住地。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 “身份根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宅、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 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 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把握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 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第三十四条本方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视治理委员会解释。第三十五条本方法自 2023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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