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白皮书(2022.6-2023.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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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白皮书(2022.6-2023.5).docx
©首互市东北京互联网法院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白皮书(2022.6-2023.5)2023年5月25日二是涉诉未成年人逃避家庭监管及防沉迷措施现象较 为突出。案件中,绝大多数未成年人存在逃避家庭监管、规 避平台认证措施的情形。例如,有的未成年人盗取监护人身 份证件进行注册,记录或修改监护人支付密码,删除支付短 信,导致家长短期内难以发现其充值行为。未成年人之间甚 至互相帮助逃避家庭监管,有的案件反映出,未成年人向其 他未成年人提供其父母的身份信息等帮助他人规避未成年 人模式。三是未成年人易受不良信息影响。有的未成年人使用网 络浏览含有色情、血腥、暴力的不良内容,有的未成年人受 到网络骂战、“网络水军”的影响,学习模仿不良网络行为, 将校园矛盾、意见分歧等转化为网络欺凌,网络成为了未成 年人侵害他人权益的手段。受网络虚假信息等影响,有的未 成年人利用网络二手交易平台发布虚假售卖购物卡信息、骗 取他人财物。四是未成年人利用网络销售商品易引发纠纷。近一年, 未成年人在网络上销售产品引发的纠纷明显增多。例如,有 的未成年人开网店售卖“版圈”周边产品引发群体性纠纷, 还有的未成年人在二手平台互换商品引发争议。未成年人社 会经验不足,个人财产有限,在网络交易中易出现不规范行 为,发生诉讼后亦处于诉讼能力的弱势方。(二)未成年人监护人自身网络素养不足,对未成年人 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不到位一是监护人自身缺乏必要的网络素养和法律素养。部分 案件反映,监护人自身用网能力不足,或自身亦存在一定的 网络娱乐过度的情况,缺乏对未成年人用网行为的正面引导 能力。例如,大部分案件中,监护人不知晓或不使用青少年 模式,部分案件的监护人在诉讼阶段仍然不了解未成年人使 用的软件功能,或者不清楚未成年人通过何种方式完成了充 值,无法进行有效举证。此外,案件反映中,发生感情、家 事等纠纷的部分成年当事人缺乏法律意识,把未成年人也作 为攻击对象,造成未成年人名誉、肖像或隐私等权利损害。二是监护人未能合理管理智能设备、账号密码等,财产 安全意识不足。案件反映出,有的监护人自身安全意识不强, 使得孩子可以轻易获取手机、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支付密 码等重要设备和信息,进而绕过平台限制措施。例如在甲某 与某直播平台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孩子熟知母亲的支付 密码和登录密码等、轻易获得母亲的身份证件为账号进行实 名注册,还让母亲帮助其刷脸进行人脸识别验证。三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用网行为关注和管理不够,缺乏 有效的教育引导。大部分案件中,监护人均存在工作忙碌、 陪伴不足的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用网行为关注不足。如在某 未成年人打赏主播案件中,孩子长期和姨父姨母生活,父母 和实际抚养人均不了解孩子用网情况,缺乏引导。(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仍需完善 一是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未成年人身份识别和保护 机制仍待加强。案件反映出,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实名认 证功能无法实现对未成年人有效识别。如甲某与某游戏平台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中,用户仅输入身份证号就可以完成成年 人身份认证,缺乏身份证图片、人脸识别等其他身份认证手 段,案件中未成年人只需要获取成年人的身份证号就可以轻 松绕过防沉迷措施。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可以识别未成年 人身份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如甲某诉某游戏公司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中,游戏公司已经要求用户上传身份证, 但在未成年人甲某上传身份证后未采取任何限制消费措施, 甲某得以一个月充值60余万元;如甲某与某电子商务平台 网络购物纠纷中,被告认可收集了用户的个人信息用于个性 化推送,但在乙某填写年龄信息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被告 并未采取合理有效的未成年人消费提示、限制等措施;如未 成年人乙某开设网店案件引发的网络购物纠纷中,未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未经审核、提示即可轻易开设网络店铺,违 约后引发群体性纠纷。二是未成年人保护模式作用发挥仍然有限。案件审理过 程中我们发现,虽然有的网络产品有未成年人或青少年模式, 但内容吸引力不强,未成年人使用率不高;有的网络产品的 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流于形式,无法实现对未成年人用户的有 效消费提示或限制。如在甲某诉某社交平台充值打赏纠纷中, 某社交软件提供了未成年人模式,但实际上开启后无法使用, 没有发挥未成年人模式的应有作用。三是部分平台对平台内用户的监督管理不足。例如,部 分直播平台对于平台主播管理不足,存在主播诱导未成年人 充值消费的情形,例如主播通过微信让未成年人给其打赏礼 物、转账购买游戏道具等;部分电子商务平台对于平台内出 售特殊商品的网络店铺监督管理不足,对禁止向未成年人提 供游戏代充值服务的提示不规范、不充分。四是涉未成年人纠纷的投诉处理机制仍需完善。涉诉未 成年人监护人反映,纠纷发生后,部分涉诉网络平台并未设 置专门的未成年人投诉处理渠道,对于投诉处理存在不及时、 不充分等情形,未能体现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四)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仍待加强一是部分网络用户有意或无意作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 权益的行为。例如,有的当事人恶意剪辑含有未成年人肖像 的视频并配上文字后在网络发布,不对未成年人肖像进行打 码等技术处理,随意公开未成年人肖像;有的当事人在业主 群中随意发布含有未成年人肖像的监控录像;有的当事人因 足球比赛引发争议,发布包含未成年人肖像的视频并配以 “人品不好”等贬损性语言。二是基于商业营销、吸引眼球等目的,部分自媒体、营 销号存在过度消费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在 侵害未成年人肖像权案件中,不少“营销号”通过发布含有 明星子女肖像照片、视频的文章蹭热度,对明星子女行为习 惯进行分析并推荐相关儿童类培训、讲座、书籍。又如,在 一起因就诊引发的侵权案件中,医院未经未成年人同意即对 其就诊过程进行录像,并发布至抖音平台,披露了原告的肖 像及就诊信息,同时还配以具有贬损倾向的文字。三是网络上针对未成年人的诈骗方式层出不穷。案件中 发现,部分犯罪嫌疑人在QQ群发布虚假恐吓信息,诱导未 成年人为其支付购物平台充值订单,进而非法获取未成年人 或其家长财产。三、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从个人角度来看,未成年人处在身心快速发展、自我意 识塑造和道德养成的关键时期,自我认知能力、自我调节能 力尚不足,思想还不够成熟,价值观尚未完全形成,易受到 网络上各类信息的影响,加之法律意识薄弱,认为在网络上 容易逃避监管和法律责任,进而在网络上实施违法行为。从家庭方面来看,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意识不足、能力 不足、忙于工作等原因,缺乏对未成年人的有效陪伴和沟通 交流,对未成年人思想状况的变化不能及时体察掌握,对未 成年人用网缺乏正向引导,引发网络沉迷、网络侵权等问题。从其他主体及社会角度看,一是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 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和机制仍不到位。虽然近年来相关部门对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领域的未成年人保护出台了相关规范 性文件,开展多次专项行动,但纠纷中反映,一些新型社交 平台、信息内容平台等,已经成为引发侵权的新温床。二是 学校的网络素养教育仍需加强。未成年人的主要社交生活来 自校园生活中与同龄人的交往,同龄人之间的用网行为容易 相互影响。但是部分学校仍缺乏系统性的网络安全、网络素 养教育。三是相关行政部门在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 行义务、做好网络信息内容分类方面仍有待提升,在落实未 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中存在制度不完善、职能划分不够清晰 等问题。四是全社会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特别是在网络空 间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仍需加强。四、北京互联网法院涉未成年人网络纠纷的裁判思路(一)强化内容治理,明确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商品服务 必须符合其身心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 个人出版、发布、传播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 络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但是,实践中,对于 如何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仍存争议, 尤其是网络用户的广泛性、前台的虚拟性,对于确定网络内 容的违法性提出挑战。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审理“软色情漫 画充值案”,认定容易吸引未成年人的漫画作品,存在影响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未作显著合理提示的,因合同内容 违背公序良俗无效,该案对于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可能影 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及法律后果有着重要指引作用。(二)规范网络消费行为,明确网络消费中的过错和责 任承担在涉未成年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中,充值打赏案件占比 较高。相关游戏、直播平台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严格履行 监管和审核义务,充分落实未成年人身份识别机制、未成年 人消费限制等责任,不应将企业盈利凌驾于未成年人权益之 ±o同时,未成年人监护人亦应履行监护职责。在“射幸游 戏未成年人大额充值案”中,我院认定在未成年人已进行实 名认证的情况下,网络平台以技术限制为理由放任未成年人 进行充值打赏,存在重大过错,应退还大部分充值款项;未 成年人及监护人存在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在“未成年 人开网店纠纷案“中,某电商平台对未成年人开设网店未经 充分审核、提示,未成年人从事了与其经济状况不相适应的 行为,最终发生违约情形,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我院妥善 处理调解纠纷后,就督促平台完善平台内未成年人开设店铺 的审核提示机制、店铺运营状态监管等管理漏洞向平台发送 了司法建议。该科技公司回函表示将加强对已满16周岁的 未成年人作为平台内经营者的审核和监管,完善日常监管工 作,同时改进发货提示、确认等功能。(三)强化未成年人人格权保护,明确宣传推广、个人 纠纷中侵害未成年人人格权益需担责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快、范围广,致使侵权 行为发生后,侵权后果更加严重。网络传播环境中,更应重 视对未成年人人格权益的保护。我院审理“医院医疗宣传短 视频侵害未成年人人格权权案”,明确对医疗知识的传播宣 传不应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注意不应对未成年人 贴上“坏习惯” “毛病”等标签,以免造成对未成年人社会 评价降低,给未成年人身心造成不可弥补的创伤,最终认定 医院和配合拍摄的医生构成共同侵权。审理“成年人感情纠 纷侵犯未成年人人格权案”,认定恶意攻击对方未成年子女 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明确保护未成年人人格权益的重要 意义,避免成年人世界的纠纷波及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四)支持平台有效治理,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对 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采取合理措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预防和制止侵害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近年来,涉未成 年人色情低俗的内容、涉过度消费未成年人的内容,不仅侵 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网络内容生态,甚至可能引 发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我院审理“短视频平台封禁恋童账 号案”,认定网络平台对通过技术、人工手段识别出发布涉 未成年人低俗内容、可能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账号采取 合理有效措施合法合约,坚定支持网络平台落实未成年人保 护职责。此外,对于实践中出现的成年人冒充未成年人主张 充值退款的情况,我院通过审理“冒充未成年人退款账号被 冻结案”,支持网络服务提供者为避免未成年人持续充值采 取的合理措施,对网络空间中的不诚信行为予以否定。五、北京互联网法院强化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的相关 举措北京互联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于 2021年5月挂牌全国首个互联网少年法庭,集中审理涉未成 年人网络案件,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工作进入新阶段。(一)强化制度机制保障,打造“首互未来”未保品牌 加强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专业化建设,出台关于加强未 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法治副校长工作办法(试 行)等制度文件,统筹抓好涉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加强专 业队伍建设,夯实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基础,现有未成年人审 判专业化团队5个,配备了业务能力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 特点的法官以及其他审判辅助人员。搭建“首互未来”工作 站,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坚持首善标准、突 出首都特色,运用互联网思维、多方互助支持,“以法治之 光守护成长之路”。工作站内设宣传教育平台、理论研究平 台、协同发展平台,为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合法权益保护提供 全面法律支持、前沿研究成果、专业家庭教育指导等,成为 法院系统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新阵地,“首互未来”工作机制 入选2022年度中国网络治理十大创新案例。(二)贯彻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建立未成年人 案件审判“四大机制”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建立涉未案件审判“四 大机制”,即“案件提示、优先送达、全程调解、延伸保护” 机制。在立案端,全部涉未成年人案件均进行标记提示。进 入诉讼程序未成年人案件送达最短时间1天,被告有效应诉 平均用时27天。强化未成年人案件全过程调解,建立“诉 前专人调解+诉中委托专业机构调解+诉后参与家庭教育指 导”机制,引入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委员会专业调解员加入 我院调解组织,专门负责调解涉未案件,调解总标的超100 万元。近一年,我院妥善化解涉未成年人充值打赏案件总标 的超过300万元。许多未成年人及家长表示,感受到司法的 人文关怀,多名法官收到未成年人手写感谢信及锦旗。我院 注重通过司法裁判树立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规则,“女 童绑树视频”人格权案、“软色情漫画”服务合同案分获北 京法院2022年优秀未成年人案件裁判文书、人民法院大力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等。(三)注重延伸保护,积极提升未成年人及家长网络素 养发挥全国法院首个线上家庭教育指导平台“首互未来” 的作用,平台已经集合有关“健康上网、网络法治、家庭教 育”三个主题的40多节专业视频课程,广泛用于家庭教育 指导和法治宣传。自挂牌以来,少年法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7次,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6份。建立覆盖全院各部门的法 治副校长人才库,制作统一课件,依托法治副校长、普法驿 站、巡回讲堂等工作机制,法官团队走进校园、社区开展网 络素养教育,覆盖千余名青少年及家庭成员。(四)发挥司法建议作用,促进平台加强未成年人保护 机制建设近一年,围绕未成年人充值打赏、网络文化内容、信息 网络买卖等问题,我院向知名网络平台发出三份司法建议, 积极通过司法建议促进平台加强未成年人保护。针对未成年 人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代充值服务的情况,向该电子商务 平台发出司法建议并收到回函,平台回函表示会加强充值服 务类未成年人提示机制等。针对网络漫画平台提供不适宜未 成年人阅读漫画而未作充分提示的情况,向该网络漫画平台 发出司法建议,平台回函承诺加强未成年人身份识别机制, 下架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向某网络购物平台 发送司法建议,推进平台完善未成年人开设网络店铺的审核北京互联网法院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白皮书-1附件:北京互联网法院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22和提示机制,虚拟发货的提示、确认机制,平台积极予以整 改。(五)强化教育宣传,凝聚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共识充分发挥北京市首批法治宣传教育示范基地的作用,开 展公开日活动,邀请200余人次中小学生走进法院,感受互 联网司法前沿,接受网络素养及法治教育。自主创作“首互 未来”微课堂、微剧场、微漫画,观看总量超过220万次。 与团中央、最高法院、人民法院报等开展网上公开日、普法 直播等活动,累计受众超百万人次。成立“首互未来”未成 年人网络保护志愿团,一方面从全院范围内招募志愿者,与 中国盲文图书馆合作,为视障儿童送去有声普法读物;一方 面,从学校、当事人中招募志愿者担任“法治小种子”。近 期,一名游戏充值案件的未成年人当事人通过参观互联网法 院的方式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后,主动担任“首互未来小种子” 志愿者,参与到帮助其他未成年人预防网络沉迷的宣传教育 活动中。六、对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工作建议(一)家长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当好孩子教育的第一责 任人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 作为互联网原住民,新生代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的形成离不开 家长的引导和家庭氛围的熏陶。针对广大家长,我们提出以 下建议,一是提高自身用网能力,克服自身的不当用网习惯, 主动使用上网保护软件、智能终端产品、青少年使用模式等; 二是提升亲子陪伴质量,合理安排青少年业余活动及孩子的 用网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三是妥善保管各类网络 平台、支付手段的账号密码;四是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 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避免线下矛盾的线上化,妥善化 解生活中的摩擦、矛盾。(二)相关市场主体严格落实法律要求,持续优化适应 未成年的网络服务和产品产品开发制造方面,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 积极研究、生产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的上网保 护软件。用户管理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符合法律规 定的情形下,通过合理制度和技术手段,强化对未成年人用 户的识别、引导和管理,做好预防未成年网络沉迷工作。电 商平台应当加强身份识别,特别是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民 事行为能力核实,规范未成年人的经营行为,对向未成年人 提供游戏账号、代充值服务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和处罚力度。 内容治理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持续提升违法违规内容 模型识别能力,提高人工审核专业性和有效性,特别加强针 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审核体系的建设,优化侵 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内容阻断机制;丰富内容建设,搭建 适合未成年人的、多样化的内容体系,鼓励和引导未成年人 用户消费有信息价值、探索价值的内容。纠纷处理机制方面, 完善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网络纠纷的投诉、申诉等处理机制, 推进涉未成年人纠纷的高效解决。(三)学校强化对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培养和网络素养 教育学校应充分适应数字时代、人工智能时代的发展,积极 开展符合时代特点和未成年人认知特点的网络素养教育,围 绕网络道德意识和行为准则、网络法治观念和行为规范、网 络使用能力建设、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等,培育未成年人网络 安全意识、文明素养、行为习惯和防护技能;通过科学素养 教育、数字技能教育等,引导未成年人不断提升用网学习的 能力。对发现有网络沉迷、过度消费、利用网络攻击他人等 行为,要及时协同家长进行教育和指导,帮助学生养成良好 上网习惯,培养学生网络安全意识,增强学生对网络信息的 获取和分析判断能力。(四)相关部门强化履职,严格执法,凝聚未成年网络 保护合力相关部门应当指导、支持学校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 育,并针对素养教育建立具体测评指标,支持学校配备具备 相应专业能力的教师,为学生提供专业的网络素养教育。对 提供未成年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制定行政标准或指导制定 行业标准,明确相关技术和产品的标准和要求。对严重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完善专门的行政 执法制度。进一步推动完善细化家庭教育指导制度,优化家 庭教育指导资源,压实相关主体责任。(五)全社会弘扬良好风尚,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强大的好奇心指 引着他们探索互联网,于他们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全 社会都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共同呵护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培土护苗、聚木成林。全社会都应坚 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及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贝人 为广大未成年人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附件1:北京互联网法院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案例一甲某' 乙某1、乙某2诉丙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成年人因感情纠纷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暴力应承担法律责任基本案情甲某与被告丙某之间存在感情纠纷,丙某为了发泄情绪, 在使用其微博账号发布一系列微博,攻击甲某及甲某的未成 年人女儿乙某1、乙某2,其中一则公开了乙某1的肖像照; 除此之外,丙某还发了数十条短信对甲某及乙某1、乙某2 进行辱骂。丙某发送的攻击和辱骂内容包括了针对乙某1外 貌的侮辱性评价和“乙某2系非婚生子女” “乙某2没有资 格就读某某学校” “乙某2向某教授行贿”等。甲某认为被 告丙某在微博上对乙某1、乙某2进行恶意侮辱诽谤,导致 其社会评价明显降低,给女儿的生活学习带来了巨大困扰, 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精神伤害,严重侵害了乙某1、乙某2以 及甲某本人的名誉权,因此要求丙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 失。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丙某的涉案博文直接提 及乙某1、乙某2的姓名,具有特定指向性。丙某公开了乙 某1的肖像照片并使用了带有侮辱性质的词语,既构成了对 于乙某1肖像权的侵害,也贬损了乙某1的人格尊严,构成 对乙某1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文中还存在围绕乙某2就学 情况的负面言论,根据在案证据该言论并无事实基础,系脱 离事实基础进行的造谣诽谤。由于该言论足以导致原告乙某 2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也构成了对于原告乙某2名誉权的 侵害。法院判决被告丙某应向乙某1和乙某2赔礼道歉并赔 偿精神损失。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 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在涉未成年人的名誉权纠纷中,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生 理和心理尚处于发育阶段,尚不成熟,容易受到外界评价的 影响;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社会交往人群大多也是未成年 人,他们对信息的辨识、筛选能力较低,容易受到误导,依 据片面信息对他人产生负面评价。较之成年人,容貌特征极 易在未成年人社交环境中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引发校园 欺凌、网络暴力等,不容忽视。本案即是在人格权纠纷中充 分体现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的典型案件。保护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责 任,我们倡导全社会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努力为孩子们营造安全温馨的成长环境。案例二甲某诉乙某、某医院及某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医疗机构及人员未经同意在短视频平台公开发布未成年人就医视频构成侵权基本案情原告甲某由亲属陪护到某医院儿科门诊就诊,由主任医 师乙某看诊。某医院未经甲某及监护人同意,将甲某看诊过 程拍摄并剪辑制作成视频公开发布在以乙某作为实名注册 主体的短视频平台账号中。原告的监护人认为,涉案短视频 标注的主题为“孩子什么时候能好,这问题我得反问家长”, 视频内容透露了原告的病情,主要内容经剪辑展现了原告就 诊时的“毛病”及“坏习惯”,点赞量及评论量很高,同时 结合视频的负面评论,认为某医院、乙某侵犯了原告的隐私 权、肖像权、名誉权,要求乙某及某医院赔礼道歉、赔偿精 神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并要求某科技公司作为短视频平台 运营主体因未尽平台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视频由某医院拍摄并剪辑制作, 视频内容系乙某在诊室内对原告的看诊过程,乙某配合完成 相关拍摄,而涉案视频发布在乙某实名注册并以乙某名字作 为昵称、肖像作为头像的短视频账号中,客观上公众观看涉 案账号发布的视频亦能为乙某带来一定的流量、关注等利益, 同时结合该视频账号以往的运营情况,认定某医院与乙某采 取分工合作的方式共同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乙某和某医院 未经原告许可,拍摄并在网络短视频平台公开发布涉案视频 的行为,公开了原告的肖像,构成对甲某肖像权的侵害。同 时,涉案视频内容经剪辑具有一定倾向性,表明原告存在包 括行为习惯等方面的病症,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公众对原告的 负面评价,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一般而言,多数患者 不愿意将自己的就诊过程和病症情况对外公开,就医内容具 有一定的私密性,应属于个人隐私,而乙某和某医院将原告 就诊信息以视频形式在网络公开,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害。 法院判决被告乙某及某医院共同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 失及维权合理支出等责任。某科技公司在运营短视频平台过 程中已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不承担责任。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 生法律效力。曲型章义随着短视频行业的发展,部分医疗机构或从业人员通过 制作看诊短视频或者发布医疗常识类视频等,既能传播医疗 知识,也有利于机构和从业人员提升知名度。但知识传播过 程要特别注重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 法权益。医院和医生在创新诊疗模式的同时,更应主动承担 起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责任,严格履行为病患保密 的职业要求,严守法律底线,避免因行为不当给未成年人的 身心健康造成损害。本案充分体现了法院对未成年人人格权 的保护,对促进各类主体在网络传播活动中充分保护未成年 人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指引作用。案例三甲某1、甲某2、乙某诉丙某、丁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邻里纠纷不应影响儿童的健康成长基本案情乙某带着未成年子女甲某1在小区内活动时,与隔壁小 区居民因物业管理发生口角,争执过程被被告丁某拍摄记录。 视频中,乙某的体貌特征清晰,未成年人甲某1未佩戴口罩, 面部清晰。丁某未经原告许可,向他人发布上述视频。被告 丙某因个人存在类似物业纠纷,在微信群中看到了剪辑、加 工后的上述视频后(包含对甲某1父亲甲某2的负面文字评 价),未核实即将视频转载到多个网络平台。甲某1、甲某2、 乙某认为丁某和丙某的行为构成对甲某1、乙某肖像权、名 誉权的侵害,构成对甲某2名誉权的侵害,因此要求丁某和 丙某向三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等。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视频由丁某拍摄并向他人传播, 视频内容系乙某与邻居在小区中的争执。但视频并未完整地 反应客观事实,主要是针对乙某的贬损。同时,该视频中, 乙某儿子甲某1的面部没有遮挡,完整地暴露在争议视频中, 乙某的体貌特征清晰,因此,丁某的行为构成对甲某1、乙 某肖像权的侵害。该视频内容还导致了乙某社会评价的降低,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以习近平同志为 核心的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党的二十 大报告将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 道德建设作为“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 煌”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事业一以 贯之的高度重视。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的 成长环境出现新的特点。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显示,截至2021年底,我国网民规模达10.32亿,互联网 普及率达73.0%,其中未成年人网民达L83亿,未成年人互 联网普及率达96. 8%,较全部网民普及率高出23. 8个百分点。 广大未成年人身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深入发展的时代, 被称为新一代“数字原住民”,互联网已经成为当代未成年 人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成长空间、“第六感官” o加强未 成年人网络保护,已成为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课题。未成 年人保护法设置“网络保护”专章,聚焦未成年人网络素 养教育、网络信息管理、网络沉迷防治、个人信息保护、网 络欺凌防治等主题,全面加强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四方 责任,深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北京互联网法院承担推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的职责, 始终高度重视做好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重大意 义,强化使命担当,勇于改革创新,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 北京高院各项要求,挂牌全国首个互联网少年法庭,推出“首 构成了对乙某名誉权的侵害。丙某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了另外 添加对甲某2负面评价的加工后视频,除侵害甲某1的肖像 权,乙某的肖像权、名誉权外,还侵害了甲某2的名誉权。 法院判决丁某向乙某和甲某1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丙 某向三原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 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近年来,邻里纠纷从线下发展到网络,引发网络侵权甚 至网络暴力的案件日益增多,不少案件中还涉及到对未成年 人肖像、个人信息等的不当公开,本案就是这样一起典型案 例。本案明确,处理纠纷应采取合理方式,特别是不得未经 同意在互联网上传播未成年人肖像。未成年人尚处身心发育 过程中,一方面,成年人在生活中处理争议时要尽可能避免 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更要特别注意网络传播 环境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的扩大性、持续性伤害。我们提倡 邻里之间文明友好相处,提倡社会公众提升网络空间中保护 未成年人的意识,共同守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案例四甲某诉某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平台有权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采取账号封禁、终止服务等管理措施基本案情原告甲某注册使用被告运营的某短视频平台,使用期间, 账号被被告以“涉嫌违反社区公约,涉及过度关注或浏览未 成年人相关内容的行为”为由永久封禁。甲某认为,自己只 是喜欢观看舞蹈视频,并未过度浏览涉及未成年人的相关内 容,使用涉案账号浏览并点赞相关视频属于正常行为,而且 视频全部来自于系统推荐,被告作为平台经营者,封禁涉案 账号及对应的手机设备登录权限不合理。甲某认为,被告无 故封禁涉案账号及对应的手机设备的行为构成违约,诉至法 院,要求解除对原告账户的措施。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平台服务协议、自律公约及平台 的安全中心中明确规定,“禁止任何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和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内容,包括涉及未成年人色情低俗的内 容、涉及过度消费未成年人的内容、禁止传播不良价值观的 行为,传播软色情、低俗或含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 生性联想的内容,展示庸俗、媚俗、低级趣味、粗俗文化等”; “过度关注和浏览未成年人相关内容”包括“活跃在未成 年人视频的评论区,频繁发布低俗色情言论,表达对孩子的 喜欢但是言语挑逗”等行为。本案中,原告注册会员时,与 被告签订了服务协议,平台其他功能的相关协议作为该协议 的补充内容,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庭审查明,原告 甲某曾在多个涉及未成年人的视频下方发布大量含有言语 挑逗、低级趣味等内容的评论以及部分含有色情意味的表情。 被告经过技术识别发现原告涉案账号为涉及“护童专项” 的风险用户,经过“护童专项”队列人工审核后,判定原告 涉案账号存在过度关注或浏览未成年人相关内容的行为,违 反社区自律公约,并无不当。此外,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中约定针对违反协议 或其他服务条款的行为,平台有权独立判断并视情况采取限 制账号部分或者全部功能直至终止提供服务、永久关闭账号 等措施。本案中,涉案账号曾经三次因“存在过度关注或浏 览未成年人相关内容的行为”违反社区规定被平台处罚,被 告多次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但是原告在涉案账号解封后仍 然继续在涉未成年人视频下方发布大量包含低级趣味、粗俗 文化的评论,违约情形较为严重,被告对涉案账号采取终止 提供服务、永久关闭账号的封禁措施未超出必要限度。同时, 被告采取上述措施的目的是防止原告更换账号后继续实施 违规行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净 化网络空间环境。综上,被告对涉案账号采取封禁措施合法 合约。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 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保护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本案判决体现出人民法院对网络平台依法落实未成年人保 护法律政策要求、加强平台管理的支持。社会各方应共同治 理网络空间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营造更适合未成 年人健康成长的清朗网络空间。随着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深入发展,网络空间中侵 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不断增多,本案充分体现了司法裁判 中需要牢固树立新时代少年司法理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将特殊、优先保护 的理念落实到每一个案件办理中,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例五甲某诉某网络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冒充未成年人申请充值退款的账户采取合理措施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基本案情原告甲某在被告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内连续消费了 17 笔共支出16490元用于购买虚拟币,并使用虚拟币购买了虚 拟礼物和道具。随后,甲某为这笔大额支出心生懊悔,通过 平台的未成年人误充值退款渠道申请退款。被告要求提交申 请人系未成年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作为举证材料,但因甲某自 身系成年人,故向平台提交了其未成年妹妹及母亲(作为监 护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被告收到材料后,根据未成年人误 充值退款规则对原告账号的支付功能进行了为期七天的冻 结。但根据平台的活动规则,甲某充值当日使用虚拟币购买 的礼物道具七天内有效,因甲某的账号被冻结,道具无法使 用最终过期。甲某发现无法使用道具时,告知被告自己是成 年人,此前因操作有误点击了未成年人退款,要求被告解除 冻结措施,被告要求甲某进一步提供材料,但未得到甲某有 效回应。此后,甲某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就冻结行为 赔偿损失。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充值虚拟币购买礼物道 具,再以未成年人身份申请误充值退款的过程中,平台将有 关提示放置于规则开头,并要求用户勾选“本人已知晓相关 内容”,理应认为被告已经尽到充分的提示义务,用户对前 述规则内容已知悉。系统冻结原告账号的支付功能再于七天 后解封、礼物道具购买后七天内有效等,均有相关平台规则 可查。此外,未成年人误充值退款是针对未成年人误充值所 开设的特别路径,冻结支付功能的目的是防止未成年人在平 台审核期内再次误充值、打赏,因此该行为具有合理性与必 要性。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或应知平台规 则的情况下,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购买网络虚拟道具并申请 未成年人误充值退款,原告理应受到平台规则约束,并承担 自己所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 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生活中,未成年人使用监护人或成年亲属账号实施大额 充值消费等明显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行为并不少见。本 案中,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置未成年人误充值退款渠道、冻结 申请期间账户支付功能的举措,为这类特殊情形提供了必要 的救济途径,对避免用户损失扩大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本案对于试图钻规则空子、违反诚信原则而冒充未成年 人申请退费的行为予以否定,维护了平台经营秩序,支持了 平台依法采取合理的未成年人保护措施,彰显了社会活动中的诚信价值。案例六甲某诉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未成年人已进行实名认证,网络平台放任其进行充值打赏的,应认定存在重大过错基本案情原告甲某17岁,在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疫情期 间,甲某通过支付宝账号向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某游 戏软件进行大额充值,金额合计61万余元。原告认为,其 充值的账号已经通过绑定身份证的方式进行实名认证,被告 未及时采取限制措施,使得原告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大额充值, 与其年龄、智力明显不相符,也未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和 追认,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 向原告返还全部充值款61万余元及利息3万余元。法院裁判法院审理期间,甲某本人线上出庭说明情况,证明充值 确由其本人实施。通过深入了解该游戏平台的运行机制,法 院发现,涉案游戏具有射幸属性,对未成年人吸引力大。同 时,在涉案充值行为发生时,原告已经应系统要求上传真实 身份证件进行实名认证。可见,被告已有能力知晓合同相对 方为未成年人,其以未上线限制充值的技术措施作为抗辩缺 乏依据。同时,原告的账号充值频繁、短时间充值数额大, 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此本应有更高的关注,但被告在 账号实名认证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未对该账号进行审核和 消费限制,也未向其监护人主张追认,继续为未成年人提供 大额充值服务,被告对涉案充值行为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 原告监护人对原告疏于管理,对个人财产缺乏安全意识,亦 存在过错,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 告充值款60.9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当事 人达成和解,二审调解结案。典型意义本案是典型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大额充值的案件。 未成年人本就是网络游戏的“易感人群”,近年来,未成年 人沉迷具有一定射幸性的“休闲小游戏”并进行大额充值 的纠纷日益增多。网络游戏平台应知或明知交易对方为未成 年人,仍以技术限制为理由,未实质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