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基本建设财务管理.docx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 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以及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以及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 在建工程以及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以及方针政策;依法以及合理以及及时筹集以及使 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以及执行以及控制以及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 效益。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 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 据。3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4 .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5 .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基本建设项目概况2 .会计账务的处理以及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3 .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4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以及计算情况5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建议6 .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7 .需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按下列要求报批:(一)中央级项目1 .小型项目属国家确定的重点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或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报主管部门审批。2 .大以及中型项目中央级大以及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二)地方级项目地方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由各省以及自治区以及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第四十二条财政部对中央级大中型项目以及国家确定的重点小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以及后审批”的办法,即 先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对审核中审减的概 算内投资,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后,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第四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大中小型划分标准。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以及非经营性项 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其他项目为小型项目。第四十四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 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第四十五条各省以及自治区以及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并报财政部备案。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财政部1998年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 4号文) 同时废止。附件二:速设单位:速设项目名称:主管部门:建设性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建设单位负责人:建设单位财务负责人:编报日期: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速竣决01表建设项目(单 项工程)名称建设地址基 建 支 出项目概算 (元)实际(元)备注主要设计单位主要施工企业建设安装工程占地面 积设计实际总投 资 (万元)设计实际设备以及工具以及器具待摊投资其中:建设单位管理费新增生 产能力能力(效益)名称设计实际其他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建 设 起止时间设计从年月 日开工至年 月 日竣工非经营项目转出投资实际从年月 日开工至年 月 日竣工合计设计概算 批准文号完成主要 工程量建设规模设备(台以及套以及吨)设计实际设计实际收尾工程工程项目以及内容已完成投资额尚需投资额完成时间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填制说明一以及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表1以及表中“建设性质”按新建以及扩建以及改建以及迁建和恢复建设项目等分类填列。2以及表中“主管部门”是指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3以及有关意见的签署:(1)所有项目均须先经开户银行签署意见。(2)中央级小型项目由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财政监察专员办和地方财政部门不签署意见。(3)中央级大以及中型项目报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签署意见后,再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财政部审 批。(4)地方级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签署审批意见,主管部门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不签署意见。二以及大以及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表1以及表中各有关项目的设计以及概算以及计划等指标,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算以及计划等确定的数字填列。2以及表中所列新增生产能力以及完成主要工程量以及主要材料消耗等指标的实际数,根据建设单位统 计资料和施工企业提供的有关成本核算资料填列。3以及表中“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根据概算和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分别概算数和实际数填列。填列包括 单位面积造价以及单位生产能力投资以及单位投资增加的生产能力以及单位生产成本以及投资回收年限等 反映投资效果的综合指标。4以及表中基建支出是指建设项目从开工起至竣工止发生的全部基本建设支出,包括形成资产价值的交 付使用资产如固定资产以及流动资产以及无形资产以及递延资产,以及不形成资产价值按规定应核销的非经 营性项目的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根据财政部门历年批准的“基建投资表”中有关数字填列。5以及表中“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准日期”按最后批准日期填列。6以及表中收尾工程指全部工程项目验收后还遗留的少量尾工,这部分工程的实际成本,可根据具体情 况进行估算,并作说明,完工以后不再编制竣工决算。三以及大以及中型项目竣工决算财务决算表1以及表中“交付使用资产”以及“预算拨款”以及“自筹资金拨款”以及“其他拨款”以及“项目资 本”以及“基建投资借款”以及“其他借款”等项目,填列自开工建设至竣工止的累计数,上述指标根据历 年批复的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和竣工年度的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中资金平衡表相应项目的数字进行汇总填 列。2以及表中其余各项目反映办理竣工验收时的结余数,根据竣工年度财务决算中资金平衡表的有关项目 期末数填列。3以及资金占有总额应等于资金来源总额。4以及补充资料的“基建投资借款期末余额”反映竣工时尚未偿还的基建投资借款数,应根据竣工年度 资金平衡表内的“基建投资借款”项目期末数填列;“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期末数”,应根据竣工年度资 金平衡表内的“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项目的期末数填列;“基建结余资金”反映竣工时的结余资金,应 根据竣工财务决算表中有关项目计算填列。5以及基建结余资金的计算。基建结余资金按以下公式计算:基建结余资金=基建拨款+项目资本+项目资本公积+基建投资借款+企业 债券资金+待冲基建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四以及大以及中型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1以及表中各栏数字应根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中相应项目的数字汇总填列。2以及表中第2栏以及第6栏以及第7栏和第8栏的合计数,应分别与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 以及流动资产以及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数字相符。五以及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用来反映交付使用资产的详细内容,适用于大以及中以及小型建设项目。编制时 固定资产部分,要逐项盘点填列;工具以及器具和家具等低值易耗品,可分类填列。六以及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总表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总表主要反映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全部工程和财务情况。比照大以及中型基 本建设项目概况表指标和大以及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指标口径填列。建设项目停建以及缓建以及迁移以及合并以及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 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以及资料的复制件。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 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以及设备采购以及存货 以及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第七条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 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本规定中有关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划分,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第八条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投资者以实物以及工业产权以及非专利技术以及 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以及行政法规评估作价。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第九条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以及法人资本金以及个人资本金和 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以及法人资本金以及个人资本金 以及外商资本金。第十条凡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财政资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到位。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第十一条经营性项目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以及外 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在项目建设期间,作为资本公积金,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第十三条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以及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 开变价处理,应收以及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30%作 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以及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财政。第十六条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以及设备投资支出以及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第十七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 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第十八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以及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 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以及器具的实际成本。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儿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 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第十九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 设单位管理费以及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以及土地复垦及补偿费以及勘察设计费以及研究试验费以及可行性研究费以及临时设施费以 及设备检建费以及负荷联合试车费以及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以及(贷款)项目评估费以及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以及社会中 介机构审计(查)费以及招投标费以及经济合同仲裁费以及诉讼费以及律师代理费以及土地使用税以及耕地占用税以及车船使用税以 及汇兑损益以及报废工程损失以及坏帐损失以及借款利息以及固定资产损失以及器材处理亏损以及设备盘亏及毁损以及调整器材调拨 价格折价以及企业债券发行费用以及航道维护费以及航标设施费以及航测费以及其他待摊投资等。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以及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第二十条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以及林木等购置以及 饲养以及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 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以及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失业保险费,办公费以及差旅交通费以及劳动保护费以及工具 用具使用费以及固定资产使用费以及零星购置费以及招募生产工人费以及技术图书资料费以及印花税以及业务招待费以及施工现场津 贴以及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o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见附件一(略)。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 计入待摊投资。第二十四条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以及航道清淤以及飞播造林以及补助群众造林以及退耕还林(草)以及封山(沙)育林 (草)以及水土保持以及城市绿化以及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以及项目报废及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 销处理。在财政部门批复竣工决算后,冲销相应的资金。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第二十五条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以及专用通讯设施以及送变电站以及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 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铁路线以及专用公路以及专用通讯设施以及送变电站以及地下管道以及专用码 头等,建设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明确界定投资来源和产权关系。由本单位负责投资但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产权归属本 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财务关系划转,要认真做好各项资产和债权以及债务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 括各项投资来源以及已交付使用的资产以及在建工程以及结余资金以及各项债权和债务等,由划转双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 批,并办理资产以及财务划转手续。第二十七条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以及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一)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包括:煤炭建设中的工程煤收入,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汽)回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汽) 收入和森工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等。(二)经营性项目为检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的负荷试车或按合同及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所实现的产品收入包括:水利以及电力建设 移交生产前的水以及电以及热费收入,原材料以及机电轻纺以及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产品收入,铁路以及交通临时运营收入等。(三)其他收入包括:1以及各类建设项目总体建设尚未完成和移交生产,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的营业性收入等;2以 及工程建设期间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其他收入。第二十八条各类副产品和负荷试车产品基建收入按实际销售收入扣除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税金确定。负荷试车费用计入建 设成本。试运行期间基建收入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减去销售费用及其他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的纯收入确定。第二十九条 试运行期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引进国外设备项目按建设合同中规定的试运行期执行;国内一般性建设项目试运行期原 则上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期限执行。个别行业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需要超过规定试运行期的,应报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机关批准。第三十条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引进国外设备项目合同规定试车考核期满) 或试运行期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凡已超过批准的试 运行期,并已符合验收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 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第三十一条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处理。第三十二条基建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收入按以下规定处理: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盈余公积。非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第三十三条 试生产期间一律不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 算,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第三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以及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 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第三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 手续的依据。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 数字准确,内容完整。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 以及施工以及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 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第三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以及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 (书);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以及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以及办法;其他 有关资料。第三十九条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 的归集整理以及帐务处理以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帐帐以及帐证以及帐实以及帐表相符。各种材料以及设备以 及工具以及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以及挪用。第四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主要有以下报表(表式见附件二):1 .封面2 .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