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知识产权加速中心.docx
成都高新区知识产权加速中心入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高新区知识产权加速中心(以下简 称“加速中心”)管理,促进知识产权与产业、经济等的深度 融合,将加速中心打造成为成都高新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 设示范园区的重要支撑平台,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加速中心以“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商业化逻辑” 进行运营管理,以科技型创新创业企业和高价值知识产权项 目为主要服务对象,集聚优质知识产权资源,打造知识产权 创新服务体系、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体系、知识产权产业化 运营体系三大体系。通过常态加速、定向加速、重点加速的 创新型知识产权服务模式,提供知识产权挖掘、预警分析、 导航布局、高价值专利培育、价值评估、知识产权金融等服 务,将知识产权贯穿于企业发展的全过程。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运营机构,是指受成都高新区市 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委托,负责加速中 心运营管理的专业化机构。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常态加速是指面向高新区企业创 新过程中提供的普惠式加速服务;定向加速是指面向遴选的 知识产权优势项目,重点从关键技术的知识产权挖掘布局、 专利组合培育等方面给予支持;重点加速是指选取定向加速 中发掘的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在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质押 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第二章 加速中心运营模式及管理第五条 加速中心由市场监管局牵头建立,坚持“集约发 展、创新服务”的理念,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引入专业化 机构进行运营管理。运营机构按照运营服务合同内容完成加 速中心建设目标。第六条 市场监管局牵头建立加速中心绩效目标考核办 法,每年对运营机构的工作开展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 行考核评价,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动态管理。第七条加速中心产权人为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双创 中心(以下简称“双创中心”),办公资产为市场监管局所有, 由运营机构代为管理。第三章入驻机制第八条 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入驻条件和流程;运营机 构负责按照入驻条件和流程引进企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等主体,对入驻主体进行入驻资格审核、监督、管理和考核, 并将结果及时报告市场监管局。第九条 入驻主体分为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知识 产权行业协会。其中,入驻企业不低于30% (按照入驻加速 中心实际使用面积和入驻主体数量计算占比,下同),入驻知 识产权服务机构不低于40% ,入驻知识产权行业协会不超过 30%0一、入驻企业:指通过运营机构招引、大赛等方式遴选 出的优秀创业团队和高校、科研院所、产业教授研发团队等 创办的企业。(-)入驻基本条件1 ,企业登记关系、税务解缴关系、统计关系均在成都高 新区(含新迁入),成立时间为3年以内。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关键技术,具备用以支撑项 目发展的科研能力。3.具有明确研发方向、良好市场前景和可通过知识产权 加速服务形成科技成果的潜力。(二)入驻附加条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 .负责人或核心成员为海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通过 高新区认定的“四派人才”,或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 担任相当于教授的职务。2,负责人及其核心成员在相关技术研发方面有3年以上 稳定的合作基础,有突出的研究成果或成果转化业绩。3 ,负责人及其核心成员主持或参与过科技部重大科技项 目或重大专项,获得过国家级或省级科技奖励。4 .通过高新区认可的高价值专利培育大赛、创新创业大 赛等遴选出的项目团队,要求项目团队或负责人在大赛决赛 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二、入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指能够提供常态、定向、 重点加速服务的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驻基本条件1 .企业登记、社会团体法人登记、律师事务所执业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税 务解缴关系、统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含新迁入),或在高 新区成立分支机构,并能够整体入驻加速中心。2 .具有近3年在知识产权领域服务大型客户的典型成功 案例。3 ,能为区内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公益性服务。4 二)入驻附加条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 .具备知识产权挖掘布局、专利组合培育、涉外法律诉 讼、知识产权运营、价值评估或军民融合等特色高端业务能 力。2 .国内外知名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运营机构,或隶属 于国内大型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机构,具有市场化的知识产权 金融产品、标准流程体系。三、入驻知识产权行业协会:指具备知识产权优质资源 整合能力的知识产权行业协会(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卜入驻基本条件:1 .设立在成都高新区,或与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签订 战略合作协议。2 .具备开展知识产权政策咨询、统计分析、成果转化、 宣传培训、人才培育等服务的能力,可为区内企业提供知识 产权公益性服务。第十条企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驻时间为3年,每 年目标考核合格的入驻主体3年期满时可续期一次,续期时 间最长为2年(需在3年期满前3个月提交续期申请),续 期期满则自动退出。入驻知识产权行业协会每年考核合格且 为高新区知识产权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运营机构认定后 可续期。第十一条入驻流程一、入驻主体征集(一)运营机构招引入驻。由运营机构按照本管理办法 和运营合同要求,在国内外征集潜在的优秀企业和知识产权 服务机构,由入驻主体提请入驻。(二)大赛评选入驻。经高新区认可的高价值专利培育 大赛、创新创业大赛等评选出的优秀项目,以企业为主体提 请入驻。二、提交入驻申请入驻主体应向运营机构提交以下入驻申请材料:(-)入驻申请表;营业执照或国家有权机关核准登记 的相关证书文件;税务、从业资质等相关证照资料。(二)入驻企业技术可行性、市场可行性和经济与社会 效益分析报告等材料;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服务范围、服务内 容、服务流程和典型案例等材料。(三)入驻成员名单、主要职务和从业经历,提供学历 证明和资质证明等。(四)材料真实性申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三、提交续期申请入驻期满需续期的主体应向运营机构提交以下续期申 请材料:(-)续期申请书,说明续期原因;营业执照或国家有 权机关核准登记的相关证书文件;税务、从业资质等相关证 照资料。(二)前三年每年目标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知识产权 行业协会还需提交为成都高新区知识产权工作作出突出贡 献的证明材料)四、审核与公示运营机构对入驻主体入驻或续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 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O市场监管局根据审核意见, 对符合入驻或续期条件的入驻主体进行备案,并在成都高新 区管委会官网进行公示。五、入驻公示期满无异议,入驻主体与运营机构签订入驻或续期 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双创中心备案。第四章考核机制第十二条 运营机构按“一年一考核、公开透明、动态管 理”的原则,制定考核办法,严格对入驻企业、知识产权服务 机构、知识产权行业协会进行目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 通知入驻主体。第五章退出机制第十三条入驻企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3年入驻期满 (如不提交续期申请)或2年续期期满,则自动退出。第十四条入驻主体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应主动提请退 出:一、入驻主体在协议执行期间自愿退出。二、入驻主体在协议期内公开上市、被其他企业并购或 增资入股,其他企业成为控股股东。三、其他应当退出的条件。第十五条 入驻主体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进行清退(-)在加速中心内未能正常开展工作,办公空间空置 或处于关闭状态超过2个月。(二)入驻主体终止实施创业计划、入驻企业处于非正 常经营状态、入驻的行业协会、服务机构处于非正常状态、 清算破产或团队解散。(三)考核不合格。(四)入驻主体因违法犯罪受到司法机关惩处,或因违 反行政法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 执照等行政处罚。(五)拖欠应缴费用2个月以上,且未向加速中心运营 机构递交延期缴纳书面说明。(六)严重违反加速中心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经指出 仍不予改正。第十六条符合退出条件的入驻主体,经市场监管局备 案后,由运营机构向其发出办理退出手续通知单,在规定时 间内办理各项退出手续、结清相关费用后,方可退出。第六章入驻主体享有权益第十七条入驻主体可享受房租减免政策。一、对入驻企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房租实行阶梯收 费制度,第一年免收房租,第二年减免房租50% ,第三年减 免房租30%,续期不再进行房租减免;房租由运营单位代收, 并报市场监管局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运营单位每年定 期将加速中心房租转至产权人,由产权人上缴财政,房租收 取标准按照菁蓉汇房租收取价格执行。物业费和水电费等按 建筑面积分摊,由入驻主体缴纳。二、对入驻知识产权行业协会免收房租和物业费,物业 费由运营机构核算后,由双创中心统一预算并支付,水电费 等按建筑面积分摊,由运营机构核算收取后向园区物业管理 机构统一缴纳。三、对运营机构免收房租和物业费,水电费按运营合同 相关规定执行。运营机构及公区空置面积物业费由运营机构 核算后,由双创中心统一预算并支付。第十八条 入驻主体可享受加速中心提供的公益服务及 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一、定期举办的知识产权公益性培训、专题讲座。二、知识产权大数据检索资源、知识产权问题诊断及信 息服务等。三、在关键技术的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专利导航预警 分析等方面的支持。四、提供商务洽谈、会议接待、人员培训等相关场所。五、优先享有知识产权供需对接、科技信贷、专利质押 贷款等融资渠道及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质押融资等方面的支 持。六、在符合政策条件的前提下,优先享受高新区知识产 权相关政策支持。第七章入驻主体履行义务第十九条 入驻机构应按照运营单位要求,为区内企业 提供公益性知识产权咨询、培训等相关服务。第二十条 入驻主体应接受运营机构管理,遵守以下规 定:一、应在租赁合同指定的租赁场所内办公,不得私自占 用公共区域,不得转让、私自交换租赁合同指定的租赁场所)二、不得擅自拆、改、装修租赁场地及设施,因工作需 要确需进行前述事项时,应向运营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审 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三、按照合作协议要求完成年度考核目标。四、应当按时按标准缴纳房屋租金、物业服务费、水电 费等。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六、运营机构的其他管理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