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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起诉书通用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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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起诉书通用8篇.docx

    交通事故起诉书通用8篇交通事故起诉书 篇一 原告:x,性别,汉族,生于xxxx年x月x日,原在xx公司工作 住址:xx路xx号室,电话:xxxxx 被告:x,性别,汉族,xx公司驾驶员 被告: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 住所:xx路xx号邮编:xxxxxx电话:xxxx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xxxxx共计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下午X时,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xx路、xx路路口时,遭遇被告x驾驶的车(牌号为沪x)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XX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xx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X)。原告又于X年X月X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XXXXXXXXX,属X级伤残”(见证据X)。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因被告的行为导致无法上班。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签名) xx年xx月x日 2022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二 原告:,男,x年x月出生,x族,xx人, 法定代理人:,男,成年,系原告的父亲现住xx市xx区。联系电话:。 被告:,男,x年生,广东省陆河县人,身份证号码:_ 现住:x区xx镇 联系电话: 、 被告: 系x区玻璃铝合金装饰部的业主 地址:xx市xx区 联系电话: 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址: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 元、残疾赔偿金 元、护理费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营养费 元、后续治疗费 元、住宿费 元、交通费 元、精神损失费 元、伤残鉴定费 元; 以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 元,判令由被告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17时06分许,被告驾驶被告货车沿路东往西行驶至路段时,遇原告骑自行车横过公路,被告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x年x月xx日,x市交警局宝安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该交通事故中,由于被告过错,造成原告重度颅脑损伤,右额颞部急性硬膜下血肿、右额颞叶脑挫裂伤、颅骨骨折、脑疝、左枕部硬膜外血肿,外伤性癫痫。经x市康宁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癫痫发作程度应属于三级伤残,精神障碍属于轻度范围,构成八级伤残,构音障碍应为十级伤残;对原告精神伤残的护理依赖等级为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估计为0.5,后期医疗费用总计应为12 元。 被告的交通肇事造成原告方的经济损失费达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被告对原告的一切损失应承担赔偿之责任。被告于x4年2月21日向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公司司购置了"第三者责任险"等车辆保险,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公司应对被告、被告所负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责任认定书下达后,三被告却不履行赔付之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x月x日 2022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三 原告:李,男,民族:蒙古族 年龄:1x年3月22日出生,籍贯:古自治区*市*区*镇二村,单位:北京市大兴区食品厂,暂住地:北京市*区*村号。联系电话:136 被告:古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物流一分公司 住所地:古自治区*市*区物流一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联系电话: 被告: 李,男,民族:汉族 年龄:1xx5年x月出生,籍贯:古自治区*市*镇*村社号,单位:古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物流一分公司 联系电话:13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住所地:古自治区*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 联系电话:x4- 联系人:宋* 联系电话:151 邮编: 住所地:古自治区*市路号 电话:x4-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请求事项: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x3x1x.45 元,其中,(1)医疗费:126x.45元 (2)误工费:1.xx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1. 元 (4)护理费:。xx元 (5)营养费:4.xx元 交通费:4x52.xx元(6)辅助器具费:13x6.xx元 (x)精神损害抚慰金:3.xx元 (x)继续治疗费:约15.xx元 (1x)鉴定费:(待定)(11)残疾赔偿金:(待定) 2、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1x日3时5x分,原告驾驶轻型厢式货车(车号:京P56D2x),内乘:王、张,在北京市通州区京津高速1x公里处由西向东行驶时,适有被告李驾驶被告古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物流一分公司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快速车道同方向由后驶来,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前部与轻型厢式货车左侧相撞后,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轻型厢式货车又与前方机动车相撞,造成三车损坏,原告、王、张受伤。事故后,前方大型机动车驾车逃逸。原告在此次事故中严重受伤(后鉴定为 级伤残),另有车辆及物品损坏。事故发生后,北京市通州区交通支队长陵营大队作出京公交认字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李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 原告认为,本次事故应由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无责任。首先,X年x月1x日3点22分发生交通事故时,原告的车辆因为前面有非法调头的车辆(该起事故逃逸的大型机动车)挡住通行路面无法行驶,而停下来等候,并没有行驶,这点从同车乘务人王、张证人证言及该车的卫星定位系统中能清晰的看到,同时原告也表述,当时该车被后面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撞击后,其采取了紧急制动,并下意识的向左回方向紧急避险,而后被后面的车辆撞击后车体厢部,并被撞出2x多米后和前车相撞,其车是在慢车道被撞击到快车道的,而不是认定书诉所认定的非法变道,前面有车辆挡住正常行驶路面,作为原告理应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其本身没有任何驾驶的过错责任。其次,原告车辆状况良好,没有任何过错情况,而被告李在驾驶过程中本应履行谨慎注意驾驶的义务,但是其没有尽注意义务,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且其违法驾驶外,重型半挂牵引车还严重超载行驶。 在本次事故中原告遇到前方车辆调头等险情,采取紧急刹车等避险措施措施,其行为符合一般交通规则,没有任何过错,依法依理不应对此次事故承担任何责任。原认定书在没有对原告进行调查的情况,仅仅通过对其他间接证据就做了错误的认定,显系认定责任不当。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抢救治疗。经诊断,原告左腓骨小头粉碎骨折,左膝外侧副韧带断裂,左膝部腓总神经挫伤,左胫骨中下段粉碎骨折,右手及左膝部开放伤口,左腓骨骨折,右足内侧骨骨折,右足第5砣骨基底部骨折,右足第1趾骨近节基地骨折。该中心为原告进行了清创探查、复位、固定手术等,后原告于X年1x月x日出院。住院期间,被告支付了部分医疗费 用以及营养费等,原告出院后,被告再未支付任何费用。 如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虽为农村户口,但长期以来在北京生活工作工作,其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北京市区,该事实有劳动合同、工资表、北京市大兴区食品厂出具的"证明"为证。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其赔偿额的计算理应适用城镇标准。 又如前所述,本次事故中被告疲劳驾驶,未尽注意驾驶的义务,由后面撞击原告车辆,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理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原告家境贫寒,年龄且小,长期以来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在此次事故中却落下下肢残疾的惨况。其本人和其父母的精神痛苦难以想象。故恳请法院支持原告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原告在在事故中被毁坏的财物也应一并赔偿。同案第二被告作为肇事车保险投保单位,理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承担保险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原告有权请求两被告给付上述费用。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四 原告)一:_,男,身份证:_ 住址:_ 原告二:_ 住所:_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_,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_,电话:_ 被告一:_,男,身份证_ 住址:_ 被告二:_ 住址:_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广州 住址_ 法定代表人:_ 电话:_ 被告四:_ 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58938元,评估费2800元; 2,判决被告四在交通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判决上述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_分许,原告一驾驶原告二所属的车辆浙C_重型半挂引车在广惠高速公路自惠东向广州方向正常行驶;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粤AD_重型半挂引车也行驶在广惠高速公路上,且被告一所驾驶车辆与原告同方向自惠东向广州方向行驶,由于被告一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粤A_车辆与浙C_重型半挂引车发生碰撞,经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一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辆开到华南地区唯一有资质维修此类车型的广州优驷达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一类机动车维修公司)进行维修,维修期间原告委托了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之损失价格进行了评估,车辆拆检后经鉴定,车辆损失总价为58525元(见穗华价估(新)20_),而实际维修总价为58938元。 经查证,被告一是被告二聘请的司机,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被告二指派的运输任务。而肇事车辆粤A_重型半挂引车属被告三所有,但一直由被告二使用,因此,由被告二以被保险人直接向被告四购买了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现原告的车辆已修复,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共计58938元,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原告以实际损失向被告二及被告三索赔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贵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 此致 _人民法院 具状人:_ _年_月_日 交通事故起诉书 篇五 原告:xxx,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水县崔庄镇xx村。 被告:xxx,男,成年,汉族,住定兴县固城镇三里铺村xx号。 被告: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系公司总经理 住址:保定市朝阳南大街xx号。 请求事项: 1、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垫付的二次治疗费186799.92元(含换血费用529.5元、法医鉴定费1395.05元)、残疾赔偿金618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82670元、营养费765元、住院伙食费8500元、误工费6755.53元、护理费13511.06元、二次手术费7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820xx年6元人民币,鉴于被告蔡金森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因此要求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574158.24元人民币。 2、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付责任;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xx年5月6日21时40分,被告xxx驾驶冀 、冀 号半挂车,沿徐新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到崔庄电信局西侧左转弯调头时,与由西向东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毁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徐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应负次要责任,被告xxx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徐水县人民法院(20xx年)徐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36892.86元人民币、被告xxx赔偿原告139393.92元人民币。随后因原告身体未康复,又继续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总医院继续住院治疗164天(20xx年年12月11日至20xx年年5月24日),后经鉴定原告构成4级伤残。 综上所述,此次事故造成年仅20岁的原告严重残疾,至今不能生活自理,给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也给原告的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不方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请求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 年12月2日 2022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六 原告: ,男, 岁,身份证号码: ,住址: 。 被告一: ,男, 岁,身份证号码: ,住址: 。 系本案交通事故中的驾驶员。 被告二: ,男, 岁,身份证号码: ,住址: ,系本案交通事故中的车主。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药费,截止至起诉日为 元。 2、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误工损失,暂计2个月为 元( 000280%= 元)。 3、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伙食补助费 元(50元/天41天80%=元)。 4、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护理费,暂计2个月为 元(50元/天54天80%= 00元)。 5、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交通费 元( 0080%= 0元)。 6、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精神损失费 000元。 7、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 以上请求合计 元。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 时 分, (即被告一)在 与沿通道 西向东行驶 (即原告)所驾车发生相撞,致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年 月 日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 医院救治,入院的诊断为:1、2、 3、 。经过治疗后原告于 月 日出院,医生建议:继续维持 固定一周, 练习行走, 避免体力劳动; 随诊。 出院后原告仍由其家人护理,后续恢复情况无法判断。原告受伤后身体虚弱,治疗恢复期较长。 原告认为,被告一作为事故的主要责任方应对此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二作为被告一驾驶的 轿车的车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起诉书 篇七 原告:李某,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 省 县人,现住,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一:王某, 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 省县人,现住 ,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二: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被告三:某保险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王某、某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 元。 2、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付责任; 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x1年7月27日3时30分许,被告王某驾驶被告某公司所有的云A6666号轿车在北京路倒车时,未确保安全,碰撞行人李某,致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 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 字x1第340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见证据1)云A6666号轿车已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号分别为 。(见证据6) 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在没有标明现场位置、没有报警的情况下,用云A6666号轿车与原告李某家属一起将伤者李某送往 医院进行治疗55天,被告王某已支付全部医疗费。经诊断,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 骨折,医嘱出院后卧床休息一个月。(见证据2) 原告李某于x1年12月1日经 神马司法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手骨折,出院后需定期复查,并服用药物治疗,后续治疗费x0元,自受伤之日起全休4个月。”(见证据3)。 综上所述,此次事故给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特请求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八 原告:_,男,19_年_月_日出生,汉族,天津_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_区_小区_室。 被告:_,男,19_年_月_日出生,汉族,天津_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_区_小区_室。 被告:_,男,19_年_月_日出生,汉族,天津_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_区_小区_室。 被告:中国_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_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地址:天津市_区_道_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于_赔偿原告陈_下述各项费用的80%,总计1144087.52元:(以下三项总计1430109.40元) 1、医疗费194976.90元,误工费57767.6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857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750元,营养费10000元,交通费4000元; 2、残疾赔偿金29442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8188.5元,定残后的护理费487060元,鉴定费1200元; 3、后续治疗费175985.4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于_赔偿原告陈_明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三、被告李_对上述两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_年_月_日_时许,被告李_驾驶于龙海所有的津C_号帕萨特轿车沿创业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该车的前部与对行原告驾驶的津A_号二轮摩托车前部相接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_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陈_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 1、四肢多发骨折(右肱骨干、外科颈骨折,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 2、继发性脑干损伤、脑疝; 3、右额硬膜外血肿; 4、右额脑挫伤; 5、左颞、右枕颅骨骨折; 6、肺挫伤; 7、鼻骨骨折; 8、阴囊软组织损伤; 9、右眼眶壁骨折,双视神经萎缩等。 到起诉时至,原告尚不能康复出院。 经查,该肇事车辆是由被告于_雇佣被告李_驾驶的。被告于_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1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_年_月_日起至20_年_月_日止。 但原告方为治疗所造成伤害,已负债累累,被告李_与于_拒不垫付医疗费用,且不配合办理出院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于_作为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_存在重大过错,应与被告于龙海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投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原告所请。 此致 天津市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_年_月3日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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