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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企业工伤管理制度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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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企业工伤管理制度2篇.docx

    公司企业工伤管理制度2篇企业工伤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和妥善处理员工伤 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 本规定。第二条: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 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二章、发生工伤事故报告程序第三条:凡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人生伤害事故都必须 及时向生产品质处报告。发生事故的现场作业人员或最先 发现者要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单位领导应及时报告生产品 质处。发生轻伤事故的报告最迟不得超出过事故发生后4 小时,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不得延误。(四)负责填写“员工工伤事故登记卡”,做好员工工 伤申报相关资料准备工作。(五)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负责随时关注工 伤人员的恢复状况直至工伤人员康复。第三章、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第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环保处确认,按照工伤申报:(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 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 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 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 形。第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死亡时间以医院证明为准;(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 到伤害的;(三)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 得革命伤残军人证旧伤复发的。第九条、员工由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伤残或死亡的,不 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酗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杀或者自残的。第十条、员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期满应当进行劳动 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 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员工伤 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第十一条、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 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第四章、工伤申报内容第十二条、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人员所属部门应 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上报事业部相关部门,48小时之内将有 关材料(受伤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医院初次诊断 证明、工伤人员或当事人书写事故经过,签字并按手印、 员工伤亡登记卡一式三份、旁证人员书写事情经过,签字 并按手印)报“事业部”安全环保处,未按规定进行上报 的每拖延一天扣罚工伤人员所在部门100元,由于工伤人 员所在部门延误上报时间,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三条、工伤人员在出院当日需将申报工伤的其他材 料:出院证明、费用清单、医院复印的病历、员工停工留 薪期表、片子等,交至综合管理处,由综合管理处备案后 上交公司人力资源部。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四条、员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 要进行治疗的,应当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治疗,紧急情 况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病情稳定后由事业部 联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确定联系转入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 疗。员工发生工伤后未按要求到工伤定点医院进行就医治 疗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人员支付。第十五条、确定为工伤的员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员工 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按照普通病房标准)、医疗费、 药费、就医路费等工伤医疗费用,按照符合工伤保险诊疗 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服务标准的费用 从市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按照就医规定超出工伤保险诊 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服务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人员上报公司,由公司进行处理,工伤人员住院 费用超出普通病房标准的由本人支付。第十六条、确认为工伤的员工在治疗期间,治疗非工伤 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由本人支付。非工伤范围疾病的 费用由吐鲁番地区工伤保险部门确认。第十七条、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吐鲁 番地区工伤劳动部门鉴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 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 定的标准由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十八条、员工因公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 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 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出示证明,并由吐鲁番地区劳动鉴定 委员会确认,经吐鲁番地区市劳动局审批后认可。医疗期 一般不能超过12个月。第十九条、员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职业病,暂 时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医疗期停工期间,工资待 遇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工伤人员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 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由吐鲁番地区工伤保险部门按月支 付伤残津贴,由公司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工伤人员达到 退休年龄的上报公司,由公司办理退休手续。第二十一条、工伤人员伤残等级达到五至十级的,由吐 鲁番地区工伤保险机构按照伤残等级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未达到伤残等级的并按规定支付医药费。第二十二条、因事业部委派工作而发生人身伤害的,由 “事业部”安全环保处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 根据情况确认为工伤,吐鲁番地区工伤保险部门不予确认 工伤,受伤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事业部工伤人员所在 部门上报公司支付。第二十三条、员工因工死亡,按照吐鲁番地区工伤保险 规定由市工伤保险机构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 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二十四条、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由工伤定点医院在诊 断证明书中出具诊断结论,需要治疗和休息的,由“事业 部”报公司工伤管理部门备案,由公司工伤管理部门上报 市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同意,方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保险待 遇。第二十五、条工伤员工需要住院治疗的,在本县住院期 间由公司按照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的70%发放伙食补助费, 住院治疗的员工病情较重,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陪护的, 由工伤人员所在部门派人进行陪护,陪护人员工资待遇由 所发生部门按照原工资待遇执行,陪护人员按照公司出差 伙食费补助标准的70%发放伙食补助费,按公司规定发放交 通费的不再报销往返路费,未发放交通费的按照公司规定 核发交通补助费。因特殊情况需要外聘护理人员的,由事 业部上报公司同意后,按公司制度执行。第二十六条、因受伤人员伤情严重,父母不在本县的, 父母来探望伤者发生的往返路费、住宿费用、伙食补助费 由事业部上报公司,经公司工伤管理部门许可,按公司制 度执行。第二十七条、工伤员工出院后,在停工医疗期内生活不 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医院出具证明,由事业部上报公 司,经公司同意,聘请他人护理的费用由公司根据现行护 理价格支付;由事业部派人护理的,护理人员每月工资按 原标准发放。第二十八条、工伤员工出院后,在停工医疗期内生活不 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医院出具证明,生活不能自理的工 伤员工医疗期满,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生活护理等 级标准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第二十九条、工伤员工需往内地治疗的,经指定医疗机 构出具证明,由吐鲁番地区工伤保险机构批准方可转入内 地治疗,就医费用由公司先垫付,在就医地点交通费用报 销50元/月,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用,按照公司员工差旅 报销规定执行,费用超过工伤规定部分自理,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吐鲁番地区工伤保险部门进行审核,审核 后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自理。第三十条、经批准前往内地住院治疗的员工病情较重, 需要护理人员陪护的,由公司支付相应陪护时间的工资, 在就医地点内交通费用50元/月,前往就医地点的路费 (火车、飞机、长途汽车、轮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 用,按照公司员工差旅费规定执行,超过差旅费规定的部 分自理。第六章、工伤保险管理第三十一条、依据工伤保险医疗机构指定医院,公司指 定的.工伤医疗机构为:托克逊县医院。第三十二条在指定医疗机构治疗,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 转院的,需经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工伤保险机构出具证 明,并经“事业部”上报公司同意后方可转院。第三十三条、医疗期满仍不能正常工作需要继续治疗 的,必须有指定医疗机构医院证明,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 确认,吐鲁番地区劳动局工伤保险处批准后,可继续享受 医疗期,其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处给予报销。第三十四条、因工伤后医疗期满已恢复劳动能力而未上班,又无医院证明的,所发生的缺勤日,按照事业部考勤 管理制度执行。第三十五条、因工负伤人员在医院治疗期满后,要求出 具用药、检查治疗明细单、各类检查治疗结果、费用结算 票据等票据并交公司工伤管理部门。第三十六、发生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一经发现按照 隐瞒事故不报进行处理,除按照事业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外,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照公司、事业部工 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全额承担工伤人员所发生的所有费 用,事业部不予垫支。第三十七条、工伤人员对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等级鉴定 结论有异议的,可要求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结果一致的, 由当事人支付鉴定费;不一致的,当事人免交鉴定费。第三十八条、工伤人员在紧急救治时所需的费用先由工 伤人员所在部门垫付,治疗期间所需费用由事业部上报公 司,先由公司垫付。工伤人员在治疗期间用药与伤情不符 或经医院通知出院而拒绝出院所发生的费用,经工伤保险 机构核实后不予以支付的费用,从本人工资中扣除。第三十九条、工伤人员由于“三违”所造成的工伤,除 按照事业部有关考核标准处理外,视责任、事故、情节轻 重,扣罚事故责任人所支付工伤费用的5%30%。第四十条、返聘退休人员、实习生和其他人员发生工 伤,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认定,评定伤残等级、核准待遇,所发生的费用由事业部上报公司,由公司支付,并且 按照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第四十一条、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人员,根 据当时工伤档案记载被确认为工伤的,属旧病复发的,经 公司工伤管理部门同意,按照规定到公司医疗机构进行治 疗,公司医疗机构不能治疗的,经公司医疗机构负责人同 意,可以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治疗费用必须经公 司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公司工伤管理部门方可按 照规定给予报销。第四十二条、工伤员工所在部门,要对每一起工伤认 定、待遇审批做好建档、存档工作,做好员工因工伤亡事 故登记、统计、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第四十三条、由于工伤事故涉及到的法律纠纷,工伤赔 偿、处理等,以国家司法机关判定为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细则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未尽事 宜,按照国家、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如内容有与公司相关 制度相抵触的,以公司制度为准。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第四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应主动保护好现场,等待公司事故调查组处理,因抢救伤者确需移动物件时, 必须做好标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尽量减少 事故损失。第五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生产品质处接报告后要立 即报告公管领导和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及时报告当 地安全主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及工会。第三章、工伤事故的调查第六条:发生事故后,公司分管领导必须立即组织专人 进行调查。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发生事故的原因, 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拟定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认 真填写伤亡事登记表和事故报告。第七条:轻伤事故,由所在分厂、处室负责人组织成立 以生产、技术、安全、办公室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 组,进行调查,拟出调查报告,三日内报送生产品质处和 分管领导。第八条:重伤以上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生产品质 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专业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 查,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送上级分管部门。第九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事故 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由生产品质处的有关部门协助调 查。第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专长;(二)、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清事故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情况;(二)、确定事故的责任者;(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 议;(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 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绝。对提供伪证的 职员有权提出处罚或追查其责任。第十三条:调查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制度,严 守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机密。第四章、事故分析原则第十四条:事故严重程度分类(伤害严重度)(一)轻伤事故:指折算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 伤害;(二)重伤事故:指折算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失能伤害(国标)重伤A类:伤者经治疗后确定为可以恢复原岗位工作。重伤B类:伤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但需减轻 工作量或调换工作岗位。重伤C类:伤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 食起居可以自理。重伤D类:伤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 食起居需人护理。(三)在折算工作日不能确定伤害严重程度时,应根据 医疗鉴定机构鉴定结果确定。(四)死亡事故:指事故中有人死亡的情况A、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2人的事故。B、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第十五条: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 故及破坏事故。(一)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 故。(二)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 抗拒的事故或由于未知领域的技术问题而发生的事故。(三)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造成的事 故。第十六条: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造成事故的原因过程分析确定事故责任人员。(一)直接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二)领导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 人员。(三)间接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间接关系的责任人 员。第十七条: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责任者在事 故发生的过程中起的作用,确定事故责任大小。(一)完全责任:对事故发生起决定作用的人。(完全 由于个人失误所致)(二)主要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三)次要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次要作用的人。(四)一定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一定作用的人。第五章、对事故的处理第十八条:发生一般轻伤事故,根据情节给予主要责任 者扣除当月考核分20-60分的处罚。第十九条:发生一般重伤事故或2-3人轻伤事故,其主 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处以当发放生活费的处训。第二十条:发生B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 行政记过处分。第二十一条:发生C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第二十二条:发生D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 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第二十三条:发生死亡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开除 留用的行政处分。第二十四条:发生各类工伤事故,事故调查组可根据责 任者的认识态度,工作表现,报请公司批准酌情减轻或加 重一级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 任。第二十五条:发生各类伤害事故的次要责任人和一定责 任人员,均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 罚。第二十六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含重伤)的单位,取 消当年各类评比表彰资格,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第六章、伤者的抢救与治疗第二十七条: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应以最快的速度抢 救伤者并与公司指定的医院联系将伤者送往医院,同时对 现场进行保护。第二十八条:对于危重病人确实需要转院或请专家会诊的,由所在医院提出,经生产品质处同意后实施。病人住 院期间的滋补营养用药按公司批准的医疗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员工工伤住院,治疗休息时间的证明应按公司员工医疗制度严格管理,违者应追究其责任,在医院 治疗开出的休假证明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有效。第三十条:员工工伤的抢救治疗、住院、残疾鉴定等费 用均凭出院发票和上级医疗鉴定机构有效凭证,财务部门 依据有关规定在保险公司报销。第三十一条:以上各种费用均由单位安全员(或劳资 员)在工伤者痊愈出院后一个月内核报,逾期不予以补 办。第七章、工伤事故伤亡者的待遇第三十二条:工伤事故伤亡者的待遇按照国家和公司有 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员工在正常工作状况下,因隔年度老工伤 复发,需治疗休息的,经公司指定医院和生产品质处确认 后,治疗休息期间工资等待遇比照工伤处理。第三十四条:本章不包括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必要的经济 处罚和行政处分。第三十五条:未按规定及时上报、调查、处理的伤亡事 故,不享受本规定待遇。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按照集团公司或公 司有关规定执行;如有不符合国家法规的条款按国家规定 执行。第三十七条:本规定适用于桂林海螺公司员工在劳动 (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生产品质处 归口管理。企业工伤管理制度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事业部工伤员工能够获得及时医疗救 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事业部所有与公司签订劳动 合同的员工。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安全环保处(一)安全环保处为本实施细则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本规定的制定、修订工作。(二)负责做好工伤事故现场的调查、取证、处理、现 场保护、现场事故的初步认定及工伤的申报工作。(三)负责对重伤以上事故报公司调查处理,并全力配 合调查工作,或在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对事故进行调查、处 理及上报工作。(四)负责在接到通知后协助事故发生部门将受伤人员 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救治;负责做好“工伤台 账”的登记建档工作。(五)负责通知人力资源和财务部门办理工伤人员医疗 费用的申请手续工作。第四条、综合管理处负责做好对工伤人员的探视和慰问 工作。第五条、安全环保处负责事业部工伤资金的申请,负责 与人力资源部做好对接工作,做好工伤人员的工伤认定和 伤残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材料的申报及工伤保险管 理工作。第六条、事故发生部门(一)负责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调度及安全环保处, 将受伤人员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救治。(二)负责在工伤事故发生后按照电石事业部事故、 事件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做好工伤事故的上报工作。(三)负责指定一名负责人做好受伤人员住院期间相关事宜的协调工作及住院费用的结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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