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合同法形成性考核册.pdf
2 0 2 3协 议 法 形 成 性 考 核 册 第 一 部 分 课 堂 讨 论(案 例 分 析,课 堂 讨 论 1)第 一 部 分 课 堂 讨 论(案 例 分 析,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订 立 一 份 协 议,约 定 由 乙 公 司 在 十 天 内,向 甲 公 司 提 供 新 鲜 蔬 菜 6 0 0 0公 斤,每 公 斤 蔬 菜 单 价 1 元。乙 公 司 在 规 定 期 间 内,向 甲 公 司 提 供 了 小 白 菜 6 0 0 0公 斤,甲 公 司 拒 绝 接 受,认 为 是 为 职 工 食 堂 订 购 所 需 求 的 蔬 菜,食 堂 不 也 许 有 那 么 多 人 力 用 于 洗 小 白 菜,小 白 菜 不 是 协 议 所 要 的 蔬 菜。双 方 为 此 发 生 争 议,争 议 的 焦 点 不 在 价 格,也 不 涉 及 协 议 的 其 他 条 款,唯 有 对 协 议 的 标 的 双 方 各 执 一 词,甲 公 司 认 为 自 己 的 食 堂 历 来 没 有 买 过 小 白 菜,与 乙 公 司 是 长 期 合 作 关 系,经 常 向 期 购 买 蔬 菜,每 次 买 的 不 是 大 白 菜 就 是 萝 卜 等 易 清 洗 的 蔬 菜,乙 公 司 应 当 知 道 这 种 情 况,但 是 其 仍 然 送 来 了 我 公 司 不 需 要 的 小 白 菜,这 是 曲 解 了 协 议 标 的 乙 公 司 称 协 议 的 标 的 是 蔬 菜,小 白 菜 也 是 蔬 菜,甲 公 司 并 没 有 说 清 楚 要 什 么 样 的 蔬 菜,协 议 的 标 的 规 定 是 新 鲜 蔬 菜,而 小 白 菜 最 新 鲜,所 以 我 公 司 就 送 了 小 臼 菜 过 去,这 没 有 违 反 协 议 的 规 定,甲 公 司 称 蔬 菜 就 是 大 白 菜 或 萝 卜 的 说 法 太 过 牵 强 附 会,既 没 有 协 议 依 据 也 没 有 法 律 依 据,局 限 性 为 凭。请 就 下 列 问 题 进 行 讨 论:1、什 么 是 协 议 的 标 的?2、你 如 何 解 释 该 协 议 的 标 的?3、请 用 协 议 法 学 原 理、协 议 解 释 的 知 识 和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分 析 和 解 决 本 案?协 议 的 标 的 是 指 协 议 所 约 定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指 向 的 对 象,即 协 议 的 法 律 关 系 客 体,其 是 任 何 协 议 中 必 不 可 缺 的 重 要 内 容。本 案 的 协 议 标 的 是 指 新 鲜 蔬 菜 6 0 0 0公 斤 且 单 价 1 元。根 据 协 议 法 概 念 及 其 法 律 特 征、基 本 原 则 等 规 定,一 方 面 认 定 甲 乙 双 方 所 签 订 的 协 议 为 有 效 协 议;另 一 方 面 鉴 定 甲 乙 双 方 是 否 做 到 了 全 面 履 行:乙 方 做 到 而 甲 方 未 做 到,因 此 说 明 本 协 议 生 效 并 在 现 实 中 得 到 履 行;第 三,根 据 协 议 法 中 的 协 议 解 释 规 则 中“按 交 易 习 惯 解 释 的 相 关 规 定,甲 公 司 应 接 受 乙 公 司 的 货 品,否 则 承 担 违 约 责 任。乙 公 司 对 协 议 做 出 的 解 释 有 点 过 于 按 照 自 己 的 意 思 解 释 协 议,但 是 严 格 按 照 协 议 的 条 款 看 其 也 无 大 的 过 错。但 是 乙 公 司 的 行 为 与 合 同 法 中 规 定 的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仿 佛 不 太 符 合,按 照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的 精 神,当 事 人 对 协 议 条 款 不 清 楚 之 处 应 当 本 着 协 商 的 精 神 履 行 协 议,而 不 应 当 自 己 单 方 面 解 释 协 议,给 对 方 导 致 被 动。甲 公 司 的 主 张 也 缺 少 法 律 依 据 和 协 议 依 据,只 是 强 调 自 己 的 炊 事 员 少 并 不 能 成 为 自 己 单 方 面 指 定 协 议 标 的 的 理 由。但 是 根 据 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长 期 合 作 的 事 实,乙 公 司 应 当 考 虑 到 甲 公 司 的 具 体 情 况,在 提 供 蔬 菜 前 征 求 甲 公 司 的 意 见,假 如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就 按 照 协 议 法 规 定 的 解 释 原 则 解 决 双 方 的 争 议。在 此 不 能 合 用 协 议 文 字 含 义 解 释,不 能 合 用 协 议 的 条 款 原 则 解 释,也 不 能 合 用 协 议 上 下 文 的 意 思 解 释,只 能 合 用 交 易 习 惯 原 则 解 释,按 照 交 易 习 惯 原 则,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经 常 有 提 供 蔬 菜 的 合作 关 系,平 常 时 如 何 供 应 蔬 菜 的,在 本 协 议 争 议 中 也 应 当 参 照 平 时 的 交 易 习 惯 拟 定 协 议 的 标 的。作 业 讨 论:中 央 电 大 作 业 册 第 一 部 分 课 堂 讨 论(课 堂 讨 论 2)作 业 讨 论:中 央 电 大 作 业 册 第 一 部 分 课 堂 讨 论(试 从 代 位 权 与 撤 消 权 的 概 念、法 律 特 性、法 律 后 果 入 手,分 析 两 者 的 区 别?代 位 权 是 指 协 议 依 法 成 立 后,尚 未 完 全 履 行 之 前,在 债 务 人 怠 于 行 使 其 对 第 三 人 的 到 期 债 权 并 对 债 权 人 的 债 权 实 现 构 成 妨 害 之 时,债 权 人 为 保 全 自 己 的 债 权,可 以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行 使 债 务 人 对 第 三 人 的 债 权 的 权 利。撤 消 权 是 指 债 权 人 在 债 务 人 放 弃 对 第 三 人 的 到 期 债 权,实 施 无 偿 处 分 财 产 或 非 正 常 低 价 处 分 财 产 的 行 为 而 妨 害 债 权 实 现 时,依 法 享 有 的 请 求 法 院 撤 消 债 务 人 所 实 行 的 上 述 行 为 的 权 利。代 位 权 与 撤 消 权 均 规 定 债 权 人 与 债 务 人 之 间 存 在 合 法 有 效 的 协 议 关 系,其 区 别 主 要 在 于:1、代 位 权 之 债 务 人 怠 于 行 使 其 到 期 债 权 并 妨 害 了 债 权 人 对 债 权 的 实 现;而 撤 消 权 是 指 债 务 人 或 受 益 人 之 恶 意,妨 害 了 债 权 人 对 其 债 权 依 法 享 有 的 权 利;2、代 位 权 对 债 权 人、债 务 人、债 务 人 的 债 务 人 有 法 定 效 力,撤 消 权 只 对 债 务 人、受 益 人、债 权 人 具 有 效 力。第 二 部 分 小 论 文 试 论 物 业 管 理 协 议 与 相 似 民 法 制 度(一)、物 业 管 理 协 议 与 委 托 协 议 先 看 委 托 协 议。按 协 议 法 三 百 九 十 六 条 的 规 定,委 托 协 议 是 委 托 人 和 受 托 人 约 定,由 受 托 人 解 决 委 托 人 事 务 的 协 议。根 据 该 章 的 其 他 条 款 的 规 定,我 们 可 以 从 以 下 方 面 明 确 委 托 协 议 的 特 性。1、协 议 由 委 托 人 和 受 委 托 人 签 定,此 两 方 当 事 人 为 委 托 协 议 的 主 体。2、受 委 托 人 的 重 要 义 务 是 解 决 委 托 人 的 事 务。3、受 委 托 人 应 当 按 照 委 托 人 的 指 示 解 决 委 托 事 务。4、委 托 协 议 有 有 偿、无 偿 之 分。5、受 委 托 人 在 解 决 委 托 事 务 时,因 不 可 归 责 于 自 己 的 事 由 受 到 损 失 的,可 以 向 委 托 人 规 定 补 偿 损 失。6、委 托 人 和 受 委 托 人 可 以 随 时 解 除 委 托 协 议。相 应 物 业 管 理 协 议 的 内 容 和 特 性,不 难 看 出 两 者 存 在 以 下 重 要 区 别:1、委 托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以 解 决 委 托 人 事 务 为 目 的。所 谓 委 托 人 的 事 务,一 般 是 指 与 委 托 人 有 利 害 关 系。反 观 物 业 管 理 关 系 中 的 管 理 服 务,其 实 质 是 作 为 管 理 服 务 人 的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所 提 供 的 专 业 化、技 术 化 的 有 偿 服 务,作 为 业 主、业 主 委 员 会 并 不 都 可 以 亲 自 来 解 决,假 如 每 一 个 业 主 都 事 必 亲 躬,那 么 住 宅 区 的 秩 序 就 无 法 维 持。2、协 议 法 第 三 百 九 十 九 条 明 确 规 定:“受 托 人 应 当 按 照 委 托 人 的 指 示 解 决 委 托 事 务。”这 实 质 上 是 规 定 了 受 托 人 的 忠 实 义 务。但 物 业 管 理 的 管 理 服 务 并 不 是 完 全 按 照 业 主、业 主 委 员 会 的 指 示 解 决 的,在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开 展 的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的 经 营 活 动 中,业 主、业 主 委 员 会 只 有 监 督 权,而 没 有 干 涉 和 指 挥 权。3、委 托 协 议 中 受 托 人 在 委 托 协 议 范 围 内 所 获 得 的 法 律 后 果,归 属 于 委 托 人,因 此 委 托 协 议 由 委 托 人 承 担 责 任。而 物 业 管 理 则 不 同,无 论 是 侵 权 责 任 还 是 违 约 责 任 一 般 都 要 由 物 业 管 理 协 议 的 双 方 当 事 人 各 自 分 别 承 担 自 己 的 责 任。4、委 托 协 议 是 诺 成 协 议、非 要 式 协 议。委 托 协 议 的 成 立 只 须 双 方 当 事 人 达 成 意 思 一 致 即 可,无 须 以 一 定 物 的 交 付 或 一 定 行 为 的 完 毕 为 要 件,订 立 协 议 也 无 须 遵 循 固 定 的 形 式;而 物 业 管 理 协 议 则 是 要 式 协 议、格 式 办 说,必 须 依 照 物 业 管 理 法 律、法 规 所 规 定 的 招 标 投 标 的 方 式 来 拟 定 物 业 管 理 公 司,签 署 物 业 管 理 协 议。5、委 托 协 议 与 物 业 管 理 协 议 在 协 议 存 续 期 限 上 有 较 大 差 异,被 委 托 人 解 决 的 事 务 往 往 比 较 单 一,时 间 比 较 短;而 物 业 管 理 则 不 同,物 业 管 理 公 司 所 提 供 的 是 系 统 的、专 业 化 的 服 务,这 个 服 务 是 长 期 的、连 续 不 断 的、反 复 进 行 的。此 外,出 于 物 业 管 理 关 系 的 特 殊 性,物 业 管 理 一 方 当 事 人 不 得 象 委 托 协 议 当 事 人 那 样 可 以 随 时 解 除 协 议 6、委 托 协 议-一 般 是 基 于 委 托 人 对 受 托 人 的 特 别 信 任 为 前 提 条 件 建 立 的;而 物 业 管 理 协 议 则 是 通 过 招 标 投 标 之 后 获 得 的,物 业 管 理 人 一 般 皆 需 要 获 得 一 定 的 资 格 认 定 证 书 方 可 以 成 为 物 业 管 理 协 议 的 招 标 对 象。7、委 托 协 议 可 认 为 有 偿 协 议,也 可 认 为 无 偿 协 议,而 物 业 管 理 协 议 一 般 皆 为 有 偿 协 议。从 以 上 的 诸 多 方 面,可 以 明 显 看 出 物 业 管 理 协 议 与 委 托 协 议 存 有 若 干 重 大 差 异,物 业 管 理 协 议 远 非 委 托 协 议 之 一 种,现 在 实 践 和 理 论 中 以 委 托 协 议 为 物 业 管 理 协 议 定 性 的 做 法 曲 解 了 物 业 管 理 协 议 的 本 质 特 性,混 淆 了 基 本 的 法 律 关 系。(二)物 业 管 理 协 议 与 代 理 权 授 予 行 为 代 理,指 代 理 人 于 代 理 权 限 内,以 本 人(被 代 理 人)名 义 向 第 三 人 所 为 意 思 表 达 或 由 第 三 人 受 意 思 表 达,而 对 本 人 直 接 发 生 效 力 的 行 为。代 理 为 一 项 民 法 上 扩 张 和 补 充 民 事 主 体 行 为 能 力 的 重 要 制 度。在 代 理 的 分 类 中,基 于 被 代 理 人 的 委 托 授 权 而 发 生 的 代 理,即 委 托 代 理(意 定 代 理),是 最 常 见、最 广 泛 合 用 的 一 种 代 理 形 式。实 践 中 有 些 人 认 物 业 管 理 协 议 为 代 理 的 委 托 协 议,也 有 人 认 为 物 业 管 理 协 议 为 代 理 权 设 定 行 为 之 一 种,并 得 出 物 业 管 理 行 为 为 代 理 行 为 的 结 论,这 其 实 也 是 一 种 比 较 典 型 的 对 物 业 管 理 协 议 性 质 的 误 解,以 下 从 物 业 管 理 协 议 的 性 质 和 物 业 管 理 行 为 的 具 体 内 容 两 个 方 面 予 以 澄 清。一 方 面,一 般 情 形 下,委 托 协 议 是 产 生 委 托 代 理 授 权 的 因 素 和 基 础,其 二,理 论 通 说 皆 认 委 托 协 议 并 不 必 然 地 产 生 代 理 权,只 有 在 委 托 人 作 出 授 权 的 单 方 行 为 后,代 理 权 方 才 发 生。因 此 物 业 管 理 协 议 与 代 理 权 授 予 行 为 自 当 不 同。另 一 方 面,在 物 业 管 理 活 动 中,物 业 管 理 公 司 通 常 都 是 没 有 代 理 权 的。物 业 管 理 活 动 中 虽 然 有 涉 及 到 法 律 行 为,但 一 般 都 不 需 要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来 代 理,并 且 物 业 管 理 活 动 中 的 大 量 活 动 是 主 线 就 不 涉 及 法 律 行 为,主 线 就 没 有 必 要 进 行 代 理。因 此,代 理 行 为 与 物 业 管 理 活 动 不 存 在 因 果 关 系,不 能 用 代 理 的 概 念 来 解 释 物 业 管 理 活 动。最 后,在 物 业 管 理 关 系 中,物 业 管 理 公 司 与 业 主 或 业 主 委 员 会 签 定 物 业 管 理 协 议 后,物 业 管 理 公 司 从 事 的 物 业 管 理 活 动 是 以 自 己 的 独 立 意 志 为 前 提 的,在 具 体 事 项 的 管 理 操 作 中 并 不 需 要 依 照 业 主 或 业 主 委 员 会 的 意 思 行 事,这 一 点 也 与 代 理 存 在 重 大 差 异。协 议 法 形 成 性 考 核 册 答 案(第 三 部 分)协 议 法 形 成 性 考 核 册 答 案(第 三 部 分)一、单 选 题 1、A,技 术 转 让 协 议 涉 及 到 比 较 复 杂 的 标 的 的 让 渡,应 当 以 文 字 形 式 来 拟 定,以 便 于 协 议 的 履 行 以 及 一 旦 产 生 争 议,解 决 争 议 有 明 确 的 依 据,对 此 法 律 作 了 明 确 的 规 定 此 类 协 议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订 立。2、B,第 3 4 条 承 诺 生 效 的 地 点 为 协 议 成 立 的 地 点。3、A,有 效 成 立 4、B,第 5 5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撤 消 权 消 灭:(一)具 有 撤 销 权 的 当 事 人 自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撤 消 事 由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没 有 行 使 撤 消 权;5、C,协 议 法 第 八 十 条:债 权 人 转 让 权 利 的,应 当 告 知 债 务 人。未 经 告 知,该 转 让 对 债 务 人 不 发 生 效 力。6、D,协 议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一 条:出 卖 人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的 地 点 交 付 标 的 物。7、B 当 事 人 没 有 约 定 交 付 地 点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依 照 本 法 第 六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仍 不 能 拟 定 的,合 用 下 列 规 定:(一)标 的 物 需 要 运 送 的,出 卖 人 应 当 将 标 的 物 交 付 给 第 一 承 运 人 以 运 交 给 买 受 人;具 有 救 灾、扶 贫 等 社 会 公 益、道 义 义 务 性 质 的 赠 与 协 议 或 者 通 过 公 证 的 赠 与 协 议,不 合 用 前 款 规 定。8、A,9、B,协 议 法 第 二 百 四 十 四 条:租 赁 物 不 符 合 约 定 或 者 不 符 合 使 用 目 的 的,出 租 人 不 承 担 责 任,但 承 租 人 依 赖 出 租 人 的 技 能 拟 定 租 赁 物 或 者 出 租 人 干 预 选 择 租 赁 物 的 除 外。10、C,寄 存 人 未 按 照 约 定 支 付 保 管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保 管 人 对 保 管 物 有 留 置 权,将 保 管 物 拍 卖 后 所 得 的 价 款 扣 除 保 管 费 用 与 其 他 费 用 的 剩 余 部 分 应 返 还 寄 存 人。二、多 选 题 1、AB,我 国 协 议 法 规 定 要 约 可 以 撤 回。要 约 撤 回 的 条 件 是 撤 回 的 通 知 应 当 在 要 约 到 达 受 要 约 人 之 前 或 者 与 要 约 同 时 到 达 受 要 约 人。2、A B C D E 3:ABCE 4、A B D,出 租 人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将 租 赁 物 交 付 承 租 人 占 有,并 在 租 赁 期 间 保 持 租 赁 物 符 合 约 定 的 用 途;承 租 人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的 方 法 使 用 租 赁 物;在 租 赁 期 间 因 占 有、使 用 租 赁 物 获 得 的 收 益,归 承 租 人 所 有,但 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承 租 人 并 不 具 有 对 租 赁 物 的 所 有 权,当 然 无 权 处 分 租 赁 物,转 让 是 处 分 的 一 种,自 然 不 被 允 许。5、A B C D E,从 我 国 协 议 法 第 424条 的 规 定 可 知 居 间 协 议 的 特 性。三、填 空 1、表 意、事 实 2、希 望 和 别 人 订 立 协 议 3、给 付、附 随 4、一、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撤 消 事 由 5、投 标、开 标 和 验 际 6、标 的 物 7、重 要 8、委 托、合 作 9、委 托 人、自 己 四、名 词 解 释 1、协 议 法 基 本 原 则:协 议 法 的 基 本 原 则,是 贯 穿 于 协 议 法 规 范 的 指 导 思 想 和 主 线 准 则。重 要 有 平 等 原 则、自 愿 原 则、公 平 原 则、诚 实 信 用 原 则、公 序 良 俗 原 则、合 法 原 则。2、拍 定:是 指 拍 卖 人 在 竞 买 人 的 所 有应 价 中 选 择 最 高 那 一 个 予 以 接 受 的 意 思 表 达,在 法 律 性 质 上 它 其 实 就 是 承 诺,拍 卖 人 一 旦 拍 定,拍 卖 协 议 即 告 成 立。3、不 可 抗 力:是 指 不 能 预 见、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4、借 款 协 议 的 保 证 担 保:保 证 是 指 保 证 人 与 债 权 人 约 定,当 债 务 人 不 履 行 债 务 时,保 证 人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债 务 或 者 承 担 责 任 的 行 为。保 证 重 要 有 两 种 方 式:一 是 一 般 保 证,即 只 有 在 就 借 款 人 财 产 强 制 执 行 仍 不 能 履 行 债 务 时,保 证 人 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二 是 连 带 保 证,即 贷 款 人 和 保 证 人 约 定,借 款 人 在 借 款 期 限 届 满 没 有 履 行 债 务 的,贷 款 人 可 以 规 定 借 款 人 履 行 债 务,也 可 以 规 定 保 证 人 在 其 保 证 范 围 内 承 担 保 证 责 任。根 据 担 保 法 的 规 定,学 校、幼 儿 园、医 院 等 以 公 益 为 目 的 的 事 业 单 位、社 会 团 队 不 得 作 为 保 证 人。国 家 机 关 一 般 不 能 作 为 保 证 人,经 国 务 院 批 准 为 使 用 外 国 政 府 或 者 国 际 经 济 组 织 贷 款 进 行 转 贷 的 除 外。5、运 送 协 议:是 承 运 人 将 旅 客 或 者 货 品 从 起 运 地 点 运 送 到 约 定 地 点,旅 客、托 运 人 或 者 收 货 人 支 付 票 款 或 者 运 送 费 用 的 协 议。五、简 答 题 1、讲 述 协 议 法 基 本 原 则 的 法 律 意 义 答:1,凝 固 和 体 现 了 立 法 的 主 线 精 神 2,是 协 议 法 具 体 规 范 的 总 的 指 导 思 想 3,提 供 了 最 高 的 行 为 尊 则,确 立 了 一 般 性 的 行 为 模 式 4,是 实 行 法 律 的 主 线 依 据 2、简 要 回 答 强 制 缔 约 的 特 点 有 哪 些?答:强 制 缔 约 的 特 点 如 下:(1)强 制 缔 约 仍 然 要 采 用 要 约 和 承 诺 的 程 序 来 进 行,只 是 一 方 当 事 人 负 有 必 须 承 诺 的 法 定 义 务。(2)在 强 制 缔 约 中,协 议 的 内 容,有 国 家 或 行 业 标 准 的 即 依 该 标 准 来 拟 定。没 有 国 家 或 行 业 标 准 的,按 合 理 的 标 准 拟 定。(3)在 强 制 缔 约 时,负 有 强 制 缔 约 义 务 的 人 对 要 约 的 沉 默,通 常 即 理 解 为 默 示 承 诺。3、简 述 协 议 权 利 让 与 的 构 成 要 件 答:1、须 当 事 人 之 间 达 成 合 意。2、出 让 人 须 有 有 效 的 协 议 权 利 存 在。3、让 与 协 议 权 利 须 个 有 可 让 与 性。4、债 权 人 须 告 知 债 务 人。4、简 述 借 款 协 议 的 概 念 和 法 律 特 性 答:借 款 协 议 是 借 款 人 向 贷 款 人 借 款,到 期 返 还 借 款 并 支 付 利 息 的 合 同。法 律 特 性:借 款 协 议 是 诺 成 协 议;借 款 协 议 是 双 务 协 议;借 款 协 议 可 以 是 有 偿 协 议,也 可 以 为 无 偿 协 议。六、论 述 题 试 述 全 面 履 行 原 则 答:(即 除 经 债 权 人 批 准 外,债 务 人 必 须 在 债 的 标 的 物 以 及 其 数 量、质 量、格、债 的 履 行 期 限、履 行 地 点、方 法 等 各 方 面 严 格 按 照 债 的 内 容,全 面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全 面 履 行 原 则 的 具 体 内 容 表 现 为:(1)按 照 协 议 约 定 的 主 体 履 行 协 议 是 特 定 当 事 人 间 的 一 种 民 事 法 律 关 系。因 此,协 议 的 履 行 只 能 是 作 为 该 协 议 当 事 人 的 债 务 人 向 作 为 该 协 议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债 权 人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由 别 人 代 替 自 己 履 行,即 债 务 承 担,应 经 协 议 债 权 人 批 准,否 则,债 权 人 可 拒 绝 接 受 履 行。(2)按 照 协 议 约 定 的 标 的 履 行。协 议 的 标 的 是 协 议 当 事 人 之 所 从 订 立 协 议 的 主 线 因 素,是 协 议 的 核 心。没 有 明 确 拟 定 的 协 议 标 的,就 没 有 协 议 的 存 在。(3)按 照 协 议 约 定 的 质 量 履 行,协 议 的 全 面 履 行,意 味着 必 须 精 确 地 按 照 协 议 约 定 的 质 量 履 行。不 按 照 协 议 约 定 的 质 量 履 行,不 也 许 准 确 而 完 整 地 履 行 协 议,有 时 甚 至 会 使 协 议 变 得 毫 无 意 义。(4)按 照 协 议 约 定 的 价 款 或 者 报 酬 履 行。价 款 或 报 酬 是 协 议 的 重 要 内 容,它 是 交 付 的 商 品、完 毕 的 工 作 或 提 供 的 服 务 的 对 价。若 不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价 款 或 报 酬 履 行,则 构 成 严 重 的 违 约。(5)按 照 协 议 约 定 的 履 行 地 点 履 行。只 有 在 履 行 地 点 履 行,才 可 以 产 生 协 议 债 务 消 灭 的 法 律 效 果。(6)按 照 协 议 约 定 的 履 行 期 限 履 行,履 行 期 限 是 指 债 务 人 履 行 债 务 和 债 权 人 接 受 履 行 的 时 间,履 行 期 限 一 般 都 有 明 确 规 定,债 的 主 体 应 依 照 规 定 的 期 限 履 行 债 务 和 接 受 履 行。任 何 一 方 都 不 应 无 端 迟 延 履 行 或 迟 延 接 受 履 行。(7)按 照 协 议 约 定 的 履 行 方 式 履 行。履 行 方 式 是 债 务 人 履 行 债 务 的 方 法。七、案 例 分 析:案 例 分 析:某 中 学 与 某 服 装 厂 在 19 9 9 年 1 1 月 签 订 了 一 份 服 装 加 工 协 议。协 议 规 定:由 服 装 厂 为 某 中 学 加 工 校 服 500套,平 均 每 套 支 付 加 工 费 30 元,共 计 150 0 0 元;某 中 学 负 责 提 供 布 料、服 装 型 号 和 规 格;某 中 学 在 接 到 服 装 厂 取 货 告 知 后 2 天 内 付 款,服 装 厂 接 到 货 款 后 3 天 内 将 校 服 送 达 某 中 学。服 装 厂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里 完 毕 了 服 装 加 工 任 务 并 收 到 货 款,依 约 在 第 3 天 将 校 服 送 达 某 中 学,可 由 于 该 校 领 导 班 子 正 处 在 调 整 之 中,无 人 负 责 接 受 该 批 校 服。连 续 一 周 仍 无 人 出 面 接 受 校 服。因 此 服 装 厂 只 好 将 该 校 服 提 存。在 提 存 之 后,服 装 厂 认 为 既 然 某 中 学 领 导 班 子 未 定,待 领 导 班 子 拟 定 后 再 告 知 某 中 学 来 领 校 服。15天 后 服 装 厂 才 告 知 某 中 学 领 取 提 存 物,某 中 学 在 领 取 提 存 物 时 被 规 定 交 付 1 5 天 的 保 管 费 用,某 中 学 拒 交,认 为 服 装 厂 未 能 及 时 告 知 学 校 去 取 校 服,导 致 校 服 提 存 1 5 天,应 由 服 装 厂 支 付 提 存 费 用。试 分 析:(1)某 中 学 拒 绝 支 付 提 存 费 用 的 理 由 有 法 律 依 据 吗?请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予 以 说 明。(2)服 装 厂 的 行 为 中 有 无 不 妥 之 处?(3)此 案 如 何 解 决?答 题 要 点:(1)某 中 学 拒 绝 支 付 提 存 费 用 的 理 由 有 法 律 依 据。根 据 协 议 法 第 1 0 2 条 的 规 定“标 的 物 提 存 后,除 债 权 人 下 落 不 明 的 以 外,债 务 人 应 当 及 时 告 知 债 权 人 或 者 债 权 人 的 继 承 人、监 护 人。”本 案 中,债 务 人 提 存 的 因 素 是 债 权 人 的 领 导 班 子 处 在 调 整 之 中,暂 无 人 负 责 工 作 导 致 校 服 无 法 送 达,属 于 债 权 人 迟 延 受 领 而 非 债 权 人 下 落 不 明。因 此,服 装 厂 在 提 存 标 的 物 后 应 及 时 告 知 某 中 学。1 5 天 后 才 告 知 属 于 不 及 时 告 知,故 某 中 学 不 应 为 此 承 担 责 任。(2)服 装 厂 未 能 及 时 告 知 中 学 提 取 提 存 物,应 为 自 己 的 迟 延 告 知 负 责。至 于 服 装 厂 没 有 及 时 告 知 的 理 由 属 于 服 装 厂 主 观 认 为,而 不 是 客 观 上 无 法 告 知,不 能 成 为 其 没 有 及 时 告 知 的 法 律 上 的 理 由。服 装 厂 的 行 为 中 有 迟 延 告 知 之 过。(3)某 中 学 应 当 先 行 支 付 该 校 服 保 管 费,然 后 向 某 服 装 厂 追 索 该 保 管 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