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docx
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 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根据残 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 发2018 20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 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121 号)等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以0-6岁阶段为最佳康复期,要做到早预防、早 筛查、早转介、早治疗、早康复,通过科学、及时、有效及个性化的抢救性康复 服务,为其将来入学、就业、融入社会创造条件。第三条 总体目标: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 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组织牵头、部门配合、 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 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 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 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第四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 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三)遵纪守法,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和其他政府监管、执法部门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没有发生过重大伤亡 或责任事故。第十七条经中国残联、国家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听力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 构、定点医院和通过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三级(含)以上等级评审的机构, 可直接认定为本地定点康复机构。第十八条定点康复机构应与残疾儿童监护人或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须 载明下列事项:(-)定点康复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重要负责人、联系方式。(二)残疾儿童监护人或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四)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五)服务期限和地点。(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八)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合法内容。第十九条 教育、公安、民政、卫生计生、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商同级残联组织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 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确保康复救助服务公开、公平、公正、安全、有效。第二十条 定点康复机构应充分利用网站、公告栏等做好康复救助项目公示 工作,在机构显眼位置向社会公示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及监护人名单、期限 等情况,并定期公布项目进展等情况,自觉接受残疾儿童监护人、媒体及社会公 众的监督。第二十一条 定点康复机构出现以下行为,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合格,由 认定部门根据情况取消其定点资格,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或吊销 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与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协议不符合规定。(二)借助项目名义套取康复救助经费。(三)收取救助对象项目服务范围内不合理费用。(四)未按项目服务范围和服务规范提供康复服务。(五)项目康复服务效果及满意度未达标。(六急瞒康复服务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不提供反映真实情况材料。(七)擅自暂停或终止康复服务。(八)存在消防、食品卫生、水电煤气使用及教学环境等安全隐患。(九)存在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残疾儿童及其他侵犯残疾儿童合法权 益行为。(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二条承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任务的非定点康复机构在资质、管理、 服务等方面的要求与定点康复机构一致。第七章康复服务专业人员第二十三条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专业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 或上岗前接受专业技能培训并通过测评。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专业人员教育、培 训、培养体系加强对康复专业人员的培养培训;各级残联组织要会同同级教育、 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才建设,制定相关 鼓励政策和措施,充分发挥各类康复专家的技术指导作用,提高各类康复专业人 才培养水平。第二十五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加强在岗工作人员培训I,保证各类康复服 务专业人员符合岗位资质要求;同时,创造条件每年度为每个专业人员提供至少 一次培训机会,不断提高机构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第八章康复救助监督与管理第二十六条 各级残联组织,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审计、工商、扶贫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 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 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残联组织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宣传发动、组织协调,会同有关 部门全面摸清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制定康复救助计划。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业 务经办能力,做好康复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工作,妥善安排符合条件残疾儿童接 受康复服务。依托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系统,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数 据信息管理与共享,及时将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 信行为反馈发展改革、工商等部门;会同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 计生、工商等部门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对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实 施严格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 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残疾儿童康复人才培养,积极 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二)教育部门要支持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康 复服务,逐步完善随班就读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 园就读提供支持保障;鼓励省内高校开设教育康复、特殊教育等相关学科及专业;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特殊教育补贴的发放工作。(三)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做好消防、 技防等安全工作,配合残联组织和民政、扶贫等部门核实残疾儿童的户籍、居住 证等有关信息。(四)民政部门要做好残疾儿童的医疗康复救助和生活救助,优先保障低保 家庭、儿童福利机构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组织儿童福利机构开 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及康复救助工作;加强社会办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服务机构的 注册登记审核和监督管理;协调社会捐助支持残疾儿童康复。(五)财政部门要按规定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经费,会同审计部门、 残联组织等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残联组织等建立残疾儿 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经费保障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落实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 支付范围政策,逐步提高报销标准。(七)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康复机构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康复专业技 术人员培训,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医疗康复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审制度;指导妇 幼保健等医疗机构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及时 将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转介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力I练。(八)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会同有关部门 加强康复服务价格监管。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覆盖残疾儿童康复机 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 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九)扶贫部门要全面摸清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状况,配合民政部门、残联组织等做好相关康复救助服务工作。(十)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商事主体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注册登记审核和监 督管理;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做好有关康复机构的信用信息记录和 归集。(十一)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审计监督。(十二)充分调动和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 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做好 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 制定本行政区域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残联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如之前执 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 究责任。弟一早京复救助对象第五条 康复救助对象主要为广东省户籍0-6岁(截至申请康复救助当年度 的8月31日止年龄不满7周岁,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 围),符合以下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 儿童:1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诊 断证明书。2 .具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能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第六条不断完善非本省户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保障模式,逐步实现持有广 东省居住证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全覆盖。弟二早三复救助内容和标准第七条 省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内容和经费补助最低标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在省级救助标准基础上,依据本地财 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确定本行政区域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 项目、内容和经费补助标准,但不得少于、低于省级救助内容和标准,并建立相 应动态调整机制。第八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 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康复训练 及支持性服务等。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省级基本服务项目、内容、补助标准及 经费使用范围如下:(-)手术。1 .人工耳蜗植入:为1-6岁重度听力残疾儿童,经评估符合植入电子耳蜗 条件并符合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仍需个人自付部分 费用,凭医院开具的有效票据提供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15000元/人(医保 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低于补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补助);对享受 国家人工耳蜗救助项目的残疾儿童,免费为其提供人工耳蜗产品1套,并提供一 次性手术费用(含调机费)补助,补助标准为15000元/人。2 .肢体残疾矫治:为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 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提 供一次性补助,标准为不少于16000元/人,其中矫治手术补助10000元/人、 辅助器具适配及康复训练等补助6000元/人(手术费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 销后个人支付部分低于补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补助)。(二)辅助器具适配。按照广东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粤残联2018 6号)有关规定和标准,为各类残疾儿童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提供补贴。(三)康复训练。1 .视力残疾儿童:(1)为低视力儿童提供功能评估和视觉基本技能训练, 时间不少于1个月,折算持续训练时间不少于72小时,补助标准为1500元/ 人次(限3年1次)。(2)为低视力儿童提供功能评估及助视器等使用培训I、 认知学习、社会适应以及生活技能等训练每年不少于10个月补助标准为2000 元/人月(每人每年补助10个月)。(3)为全盲儿童提供定向行走及适应性训 练,时间不少于2个月,折算持续训练时间不少于120小时,补助标准不少于 3000元/人次(限5年1次)。2 .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儿童:为接受全日制和非全日制 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补助,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每人每年补 助10个月),具体康复服务内容及规范按照国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 动计划"和贫困智力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的有关要求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出 台新的服务规范后按新规范执行。(1)全日制康复训练:每个训练日在康复机 构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5小时,每周单训不少于1小时,补助标准为:公办 康复机构1200元/人月,非公办康复机构2000元/人月。(2 )非全日制康复 训练:3岁以下或接受普通幼儿教育、普通小学教育的受助人可采取一对一的亲 子同训、预约单训I、家庭指导或集体教学等,每个训练日在康复机构的康复训练 时间不少于3小时,每周单训不少于1小时;或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 少于1小时或每周开展不少于3小时且康复效果与上述模式相当的集体教学。 补助标准为:公办康复机构600元/人月,非公办康复机构1000元/人月。非 全日制康复tJ I练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公办康复机构是指教育、民政、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或组织举办的公益一 类康复机构,公益二类、三类康复机构参照非公办机构执行。各地要根据本地情 况,逐步提高公办康复机构的康复救助补助标准和保障水平。3 .残疾儿童同一救助年度内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政府同类救助项目补助。4 .康复训练补助费主要用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 康复档案、康复设备、环境布置、人员培训、食宿及购买康复专业人员服务等。第四章康复救助工作流程第九条各级残联组织要积极协调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定期开展残疾儿童筛 查和发现工作,建立筛查档案,准确掌握本地残疾儿童底数及康复需求,及时提 供康复救助服务。第十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应按以下流程办理:(-)申请。1 .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康复机构所在地或居住证发放 地(以下统称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财政转移支付地区户籍的残疾儿童到非财政转移 支付地区接受康复训练的,须持有康复机构所在地居住证,向居住证发放地县级 残联组织提出申请。必要时,由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和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 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和康复需求评估。2 .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附后),并提供有关身份和证明材料,其中在户籍所在地和康复机构所在地申 请的,持身份证或家庭户口簿、残疾人证或有专业资质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原 件,向户籍所在地或康复机构所在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在居住证发放地申 请的,持身份证或家庭户口簿、残疾儿童居住证、残疾人证或有专业资质医疗机 构的诊断证明书原件,向残疾儿童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审核。1 .县级残联组织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通知 监护人。经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纳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并及时安 排康复服务;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监护人对未通过审核有异议的, 可向上一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诉,收到申诉的残联组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 复。2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和 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由县级残联组织和民政、扶贫、财政等部门共 同核准后优先提供康复救助;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符合本办法康复 救助对象条件要求、并按有关服务规范开展康复服务的,可申请康复救助。(三)救助。1 .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建立康复档案,接受康复服务。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原则上应安 排残疾儿童在本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对于确实需要申请异地康复的, 经拟接受康复机构所在地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可转介异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并 由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为其办理转介手续。2 .定点康复机构须与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其代理人签定服务协议,并将协议 复印件提交残疾儿童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备案。3 .康复服务满1年经评估确无康复效果的、超龄或自行放弃康复救助的残 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应终止其康复服务并及时报告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 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要及时做好救助对象调整及服务信息的对接工作。4 .每年9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残联组织应向省残联组织报送上学年度本 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数据和绩效报告等。(四)结算。1 .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 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或经同级 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县级残联组织与定点康复机构结算,或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凭有 效票据按标准向县级残联组织申请给予补助,具体结算方式和周期由县级残联组 织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经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会同同级财政 部门核准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 织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省、地级以上市残联组织所属残疾儿童康复机 构发生的康复服务费用,经本级残联组织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2 .获准接受异地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如户籍所在地救助标准高于康复机 构所在地的,按康复机构所在地标准执行;低于康复机构所在地标准的,差额部 分由残疾儿童家庭自行承担。非财政转移支付地区的残疾儿童异地康复救助补贴 标准由当地自行制定。第五章经费保障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同 时,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中央和省级财政对欠发达地区 给予适当补助,其他地区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补助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第十二条康复救助服务补助经费使用按照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残 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省 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六章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及管理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是指国家、社会或个人举办的, 依法登记、符合条件并经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主要包括 残疾人康复机构、医疗康复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儿 童福利机构以及非营利性的助残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 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 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康复机构的业务指导,加大对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机 构的支持,逐步完善政府购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运作模式及监管机制。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 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并将康复机构设 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 举办康复机构。各级儿童福利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机构内的残疾儿童开展康复服务,符合 定点康复机构条件的,纳入定点机构管理;暂时不具备开展康复服务条件的,可 通过购买(委托)其他定点康复机构服务的方式提供康复服务。第十五条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的认定,由县级以上残联组织会同同级教 育、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按照 相关准入标准公开评审择优确定。各级残联组织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定点康复 机构名单。第十六条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质,自愿申请成为广东省残疾儿童定点康 复机构,并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具备承担相关康复救助任务的服务能力。(二)符合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相关准入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残疾 儿童康复机构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周期和质量 要求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