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公司内销钢品合同管理办法.docx
钢铁公司内销钢品合同管理办法一、适用对象1、凡按基准价订购本公司正品钢材的内销客户皆适用, 外贸销售单位合同不适用本办法。2、产品仅限内销正品,不包含螺纹钢不定尺、型钢不 定尺、中间板、板坯、楔形坯产品。3、以合同最终客户作为核算单位;若客户存在关联户, 合并计算。二、合同管理办法(一)合同签订1、所有产品销售采取签订书面合同或电子合同的方式执 行,严禁无合同操作。2、合同制作人员在ERP系统录入合同时要选择该订单的 实际接单部门和人员。3、书面订货合同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客户, 要求在签订合同传出日期的次日算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 盖章后回传;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回传,视为自动放弃 资源,如延期回传且价格高于当期基准价按原合同执行。汽 车用钢、耐候钢产品合同回传时间可延长至5个工作日,其 他产品客户因需求可提出延长申请,按照营业销售工作权责 划分表审批执行。4、合同有特殊规格、材质等要求的,履行评审流程,并 在合同制作时明确标注。(二)合同履行1、产品购销书面合同或电子合同经双方确认生效后,必 须严肃履行。2、确因我公司生产原因或客户特殊原因需要取消的,客 户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取消订单申请,按照营业销售工作权责 划分表审批执行。3、已经生产下线和已经下达钢坯生产指令的订货部分不 予取消。4、合同数量(包含合同变更部分)履行执行率达到95%, 且该合同无生产订单即可视为该合同履行完毕,执行人工结 案。5、ESP期货合同,因我司原因超期未交付的,按照关 于ESP期货合同交期的规定赔付标准执行。6、因我司原因,导致合同超交货期(合同约定出厂日期), 未交付部分合同,如价格下跌,按照超出交货期后当期(按 照客户合同变更协议书接收日期)价格执行。(三)合同变更对于因我公司生产、发运原因或客户需求变化等无法正 常执行的,我公司或客户均可就合同中产品品名、材质、规 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行协商更改,严格按法制室规定的 合同变更协议书签订变更协议,按照合同变更及取消 作业标准执行。!1!客户可以是现汇付款,承兑付款或其他方式付款,承兑 付款执行公司相关贴息政策,具体贴息标准根据金融利率和 市场变化另行制定并适时调整。1、全额付款根据订单总额(含运费等各项费用)一次性全额付款, 原则上要求客户必须全款到账后合同生效,非全款到账的合 同按照实际到款量执行。2、预付款直供客户根据规定比例交纳定金即可安排生产,在规定 日期补交尾款后发货的销售方式,具体执行按照预付款销售 管理办法执行。3、其他付款方式根据公司业务开展需要,公司可以针对部分客户采取银 行保函等其他付款方式,以专案销售方式按照营业销售工作 权责划分表审批后执行。(五)合同回款时间规定规定使用范围为各业务部门签订的内贸钢材销售合同 (焊管、废次材与废旧物资除外)。1、锁价合同签定生效后,自次日开始计算,在3个工作 日内办理货款(包含运费)。外库现货定价销售合同自买方 提报订单后,次日起2个工作日办理货款。承兑汇票到款时 间最晚以客户寄出时间为准,电汇到款时间最晚以客户传真 汇款底单为准。不管市场行情涨跌,以合同签定价格为准。 汽车用钢、耐候钢产品合同回款时间可延长至5个工作日, 其他产品客户因需求可提出延长申请,按照按照营业销售工 作权责划分表审批执行。2、违反合同回款时间规定,若我司价格上涨时,超出3 个工作日回款,按到款日当期价格执行。合同在3个工作日 内未全额回款的,欠款部分执行上述规定,特殊情况须延期 付款的,按照营业销售工作权责划分表审批后执行。外库现 货定价销售合同未按期支付全款,视为自动放弃资源。3、合同回传后不办理货款的,后续订货时,若当期价格 小于前期毁单价格,对与其毁单量同等量加价,加价幅度为:(前期毁单价格-当期价格)*50%,单笔合同不足的累计计 具。(六)溢装发货小额溢装5吨以内或合同额5%以内,以金额小者为准,经 部门负责人确认后允许发货,并由业务经理在一周通知客户 补齐欠款。具体参见溢装发货办法。(七)结算产品结算可以执行一票结算,按照营业销售工作权责划 分表审批后执行,参见一票结算操作细则。(A)客户信誉评价客户出现提报订单后,不回传合同行为,执行客户悔 单行为考核制度;客户出现不付款行为,执行上述合同回 款时间规定。系统记录客户不回传合同、不付款以及取消订单等不良 行为,有不良行为的客户考核兑现在资源分配中体现。三、本办法经主管副总核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