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心得体会精品3篇.docx
劳动合同法的心得体会精品3篇劳动合同法的心得体会篇1通过一学期的新劳动合同法的学习,虽然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不是很深,但是知道他 和重要,或多或少有了一定的认识。以下是我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心得和体会。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工作地点存在安全隐患,超时工作甚至长期的加班加点,没有社 会保险以及缺乏职业危害防护等现象普遍存在,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尽完善,加上劳 动监察和执法不到位,这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很难得到彻底纠正。而通过在劳 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对比加以约定,可以“防患于未然”。实现从源头上维护。年一月一日颁布了新一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比以前的劳动合 同法,确实是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条文。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裁员 应承担社会责任”、“用人单位有义务主动与劳动者订立出面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必须 写明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政府机关人员不作为给劳动者造成危害应担责赔 偿”这几条,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然而,这样一个能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 只有相当少的人认为它确实可以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效果。甚至我在学习的过程中也 怀疑过它的真实性。其实,人们对法律的怀疑和不信任,并不是没有道理的。很多法律条文,在实际生活 中犹如白纸一张。劳动法颁布已经十多年了,但劳动法中很多保护劳动者权益 的条文,并没有真正落实,因为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博弈中,往往会引起此起彼 落的矛盾,者就不能不让劳动者担心,执法者会不会因为“引资”而屈从于资本的威力, 从而放弃甚至牺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在劳动法的执法中,几乎成为常态, 否则,怎么会有血汗工厂长期存在?劳动法和执法部门已经沦为权贵手中玩弄劳动 者的工具。在大力推行“依法治国”的今天,人们对法律的怀疑,是即是对政府依法治国的能力 的怀疑,是对政府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能力的怀疑,更是对一个国家的性质和强弱 的怀疑。“签不签劳动合同没有太大区别”、“签了劳动和同也没啥用”说起劳动合同,经 常可以听到类似这样的“评价”。“这反映了劳动合同的形式化问题。”有关专家指出,目前大量的劳动合同文本就是 抄法条,缺乏实质要件,不能发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作用。许多劳 动合同虽然有劳动报酬的条款,但没有写明具体数额,有的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 单位的权利,有的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发生了事故企业不负任何责任” 等违法条款。由于流于形式存在缺陷,特别是缺乏实质性内容,相当部分劳动合同并没有让劳动者 切实感受到作用,这反过来又影响了劳动合同制度的有效实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增 加规定了劳动合同实质要件的条款,让劳动合同有名更有实,这就是新一代的劳动合 同法。这个法规出台后,给了劳动者极大的保障,更好的调节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让 劳动者能更好地为为老板服务,企业服务,为国家服务。劳动合同法的心得体会篇2通过培训期间的学习和与系统单位工会工作人员的交流,让我对劳动合同法的立 法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工会管理工作的影响等方面有了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同时,通 过培训交流,也让我对新法颁布实施后,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现结合有关资料和 目前企业现状,谈几点看法。一、劳动合同法更加重视对员工权益的维护。纵观劳动合同法不难发现,尽 管其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基础上,兼顾了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但其最为显著的特点在 于,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偏重保护,也就是“保护弱者”意识。同时,劳动者的维权意识 逐步提高,这就对工会的日常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认为,首先我们要认真学习 新劳动合同法,尊重劳动合同法,做到知法和懂法;其次,我们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 况和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在企业目前能够承受的范围内,逐渐的、有步骤的推进新劳 动合同法的实施,既要维护好职工的基本权益,又要有利于企业健康稳步的发展。当 前,我认为,尤其要坐到以下两点:1、规范劳动合同文本的制定,为有效管理奠定基 础。2、重点关注员工解聘条款。二、要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并且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学习中注意到,新劳 动合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并且规定了企业不签订的法律责任。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已 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 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法 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 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用人单位自 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我们的个别企业,由于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存在人员流动大、合同种类多 的特点,相应的表现在劳动合同的签订方面,就是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短,变更频繁,甚 至个别企业存在季节性用工多的特点。这就加大了劳动合同管理的难度,一方面我们要 适应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遵循行业特点,做到为企业利益服务;另一方面,我们又不 能违反劳动合同法,产生劳动纠纷。鉴于此,我认为这有四点值得我们注意:一是“用工之日”的确定,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通知的时候经常使用“报 到” 一词,报到之日一般应理解为用工之日,所以这个词应慎用;二是劳动者拒签合同的应对。对劳动者拒签的,用工企业需要保留劳动者拒签的证据, 由于劳动者原因造成的未签合同的责任当然不应由用工企业承担。三是对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要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四是合理确定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和签订的次数。三、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做了详细和明确的规 定,尤其是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更是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处处体现着对劳动者 的保护。这在第一部分第二点“新劳动合同法更加重视对员工权益的维护一一重点关注 员工解聘条款”已有所提及,这里重点谈谈对劳动合同解除方式的看法。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分为以下四类类:一是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即时解除。在“即时解 除”时,除列示了即时解除的法定理由外,还明确了即时解除的法律义务,要求在解除 时须说明理由,究竟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还是造成重大损失而解 除劳动合同,并且事先应告知工会,否则,应给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对没履行通知义 务的,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三是预告解除。在预告解除中,对用 人单位预告解除的时间、经济赔偿金等做了具体的要求。四是经济性裁员。上述四类劳动合同的解除,均有明确的解除程序、法定事由、用人单位的义务,具有 很强的可操作性,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处罚也更为明确。通过参加这次新劳动合同法的培训学习,我注意到该法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 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对企业的要求更高了。无疑,这对企业在新 形式下如何更好的规避用工风险、尊重员工的权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 作为公司分管工会工作的领导,我深感肩上责任重大:既要维护职工权益,也要规避企 业用工方面的风险。面对劳动法律法规日臻完善的趋势,特别是新劳动合同法的正式推出,迫切要求 我们切实重视内部劳动关系的管理,但同时由于各单位存在各种实际情况,考虑到经济 的发展水平和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全面的实施新劳动合同法还存在较大的困难,这就 要求我们对于各项管理制度,尤其是人事、工会方面的管理制度的执行和工作流程的操 作要做到严谨、到位,各项工会工作的开展要依法合规,要通过积极构建和谐稳定的劳 动关系为公司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劳动合同法的心得体会篇3按照市律师协会的安排,我有幸在人民会堂听到了范战江先生的讲座。范先生乃是律 师界的前辈,也是劳动合同法的起草人之一,他在整堂讲座中贯穿了一个理念:即 劳动合同法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博弈的产物,用来调整对立统一的矛盾,以实现和 谐的劳动关系。该法的第一条申明了立法宗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赫然入目, 而范先生在讲座中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实际地位是不平等的, 二者的强弱是相对的、可转化的。尤其是在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许多向劳动者倾斜的 条款之后,用人单位如果不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去规避风险,就可能会在该法实施后付 出高额成本。范先生单设一章专门讲授了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采集",既立足法律条款,又有 实践操作性,笔者依据讲义、笔记和法条,加之个人理解,整理如下:1 .规章制度公示证据的采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 重大事项时应与职工讨论,加以公示或告知。并在第八十条规定了罚则,这就要求用人 单位不但要尽到公示告知的义务,还须保存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建议讨论规章制度时由 职工代表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规章制度公布后由全体职工签领并传阅,以及签订承 诺书表示知晓并遵守。2 .招工履行告知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 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 的其他情况。”建议用人单位制作入职告知书,写明法定的告知必备事项,由每一位 劳动者上岗前确认后签字。3 .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为了能与劳动者建立信息交换的良好渠道,建议企业实施动态化管理,建立职工名册 后及时更新,随时了解劳动者基本情况的变化。4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对此明确规定,还有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 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资可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成为用人单位我保护的必要措施。如果劳动者不肯 签书面合同,恐怕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要考虑是否继续用工了。5 .健全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九项必备条款,而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 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 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就要求用人单位不但要将合同条款加以完备,还要及时地将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 建议交付时一定要由劳动者签收,并妥善保留回执。6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一经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用人单位就应当订立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而且这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被动的、强制地,因为第八十 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第十四条有一 个排除条款一一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建议用人单位在接近强制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时,向劳动者发放签约意向书,征求劳动者的意见,由劳 动者来决定是否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7 .审核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同时第八十六条规定因 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需要用人 单位在用工前要严格审核劳动者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及职业证件,并由劳动者签订承 诺书,承诺其健康状况、身份学历、专业技能真实有效,签约意思真实自治。8 .第二劳动关系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其中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 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而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 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建议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 系的证明,并要求劳动者承诺如因前述证明失实而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劳动 者自负其责。9 .发包方须承担的连带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 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需要用人单位 在进行工程发包时,注意审核承包者的资质,尽量选择规范可靠、有一定风险承受力的 公司法人;用人单位如果选择了个体户包工头,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是要负连带责任的。10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用人单位在这 里有两项义务,一是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而是对已经解除 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如果此义务履行不当,在该法第八十九 条规定了罚则,所以建议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文本的归档备查制度。平心而论,我和绝大多数人民群众一样,都是劳动者。从用人单位角度谈了些建议, 是希望抑制道德风险,防范法律风险,实现劳动关系双方的良性互动,希望不会因为视 角问题受到立场方面的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