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_T 4398-2021 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行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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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_T 4398-2021 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行规范.docx
ICS 03.080CCS A 12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T 43982021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行规范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street comprehensive service institutionsfor the aged2021 - 10 - 18 发布2021 - 11 - 18 实施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 37/T 43982021目次前言 . II1范围 .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 13术语和定义 . 14建设要求 . 14.1选址和布局 . 14.2场所要求 . 25服务要求 . 25.1 日间照料 . 25.2 配餐送餐 . 25.3 长期托养 . 25.4 居家上门 . 25.5 对下指导 . 35.6 养老护理技能培训 . 35.7 辅具租赁 . 35.8 医养结合 . 36运行管理 . 36.1 人员管理 . 36.2 制度建设 . 36.3 信息管理 . 46.4 安全管理 . 47监督与评价 . 47.1日常监督 . 47.2服务评价 . 47.3服务改进 . 4参考文献 . 5IDB 37/T 43982021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山东省民政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济南市民政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锐、杨全勇、司纪雷、宋坤、原静、王振宇、孔彬、赵振。IIDB 37/T 43982021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行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行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服务要求、运行管理以及监管与评价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行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 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9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 无障碍设施符号GB 14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GB/T 27306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餐饮业要求GB/T 33168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 38600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450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建标 143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SB/T 10944居家养老服务规范DB37/T 2723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管理与服务规范DB37/T 3092养老机构服务人员配备及技能要求DB37/T 4087社区医养结合服务基本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street comprehensive service institution for the aged在街道范围内,通过新建或改(扩)建等方式,建成的具备日间照料、长期托养、居家上门、配餐送餐、对下指导、技能培训、辅具租赁、医养结合等服务功能的养老机构。4建设要求4.1选址和布局14.2.1建筑面积不少于 600 m ,长期托养床位不少于 10 张。DB 37/T 439820214.1.1新建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选址及布局应符合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及 JGJ 450、建标 143 的相关要求。4.1.2新建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的选址应综合考虑街道老年人口分布状况、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优先选择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临近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4.1.3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宜在建筑低层部分,设有独立出口。4.2场所要求24.2.2根据服务需求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助餐配餐设施设备、康复护理设施设备、医疗保健设施设备以及文娱活动设施设备等,具体配置要求可参照 GB/T 33169 和 DB37/T 2722 的相关规定。4.2.3服务场所的适老化和无障碍设计应符合 GB 50763 和 JGJ 450 的相关规定。4.2.4场所消防设施配置应符合 GB 50016 的相关规定。4.2.5应在场所外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标识牌。4.2.6公共区域标志标识符号应符合 GB/T 10001.1 的相关规定,无障碍设施符号应符合 GB/T 10001.9的相关规定,安全标识应符合 GB 2894 的相关规定。5服务要求5.1日间照料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和需求为其提供生活照料、保健康复、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等日间照料服务,服务内容与要求应符合GB/T 33168、DB37/T 2723的相关规定。5.2配餐送餐设置中央厨房、长者食堂等就餐服务场所,为全托、日托和周边社区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上门送餐、上门做餐等服务,具体服务内容与要求应符合GB 14934、GB/T 27306、GB/T 33168的相关规定。5.3长期托养5.3.1应对老年人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对既往病史及用药情况进行询问,与老年人及其家属或监护人签订托养协议。5.3.2根据托养协议的相关要求,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个人照护、膳食服务、保健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5.3.3宜与周边街道/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联动机制,便于及时转介。5.4居家上门5.4.1根据居家老年人的照护需求为其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浴、助洗、助行、代办、精神慰藉、文化娱乐、安全守护、法律援助等居家养老服务。5.4.2居家养老服务要求应符合 SB/T 10944 和 DB37/T 2723 的相关规定。5.4.3具备条件的服务机构可设置“家庭照护床位”,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保健康复、医疗护理等专业照护服务。5.4.4以家庭照护床位为中心,配置所需的康复器具、辅助设备以及智能监测设备等。5.4.5应对家庭照护床位实行 24 h 动态管理和远程监护,实时掌握老年人情况;每日上门服务不宜少于 1 次,每月累计服务时长不宜少于 30 h。2DB 37/T 439820215.5对下指导5.5.1宜对辖区内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其他养老服务设施进行连锁化运营,为社区内老年人提供统一的日间照料、助餐配餐、保健康复、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等服务。5.5.2宜有专人负责为辖区内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提供政策咨询、资源链接等服务,为日间照料中心的老年人提供个性化养老方案定制等服务。5.5.3根据有关要求可承担或参与辖区内老年人基本信息采集、空巢老年人探视关爱、老年人能力评估等工作。必要时,指导日间照料中心参与相关工作。5.6养老护理技能培训5.6.1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区域内失能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养老护理技能培训。5.6.2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照护基础知识及急救常识、失能老年人生活照料及护理技能、心理支持等。5.6.3培训方式包括集中培训、上门实训指导以及线上咨询等。5.7辅具租赁5.7.1可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和实际需求,提供电动护理床、轮椅、爬楼机、智能助行器、助听器、矫形器、洗浴床等各类老年人辅具租赁服务。5.7.2应与老年人及其家属或监护人签订辅具租赁协议。5.7.3应建立辅具租赁台账,对租赁到期并回收的辅具应及时清洗消毒并做好相关记录。5.8医养结合5.8.1可通过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外部医疗机构签约合作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5.8.2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其服务内容和流程要求应符合 DB37/T 4087 的相关规定。6运行管理6.1人员管理6.1.1数量要求6.1.1.1应根据床位数量和服务需求配备服务人员,人员配备数量可参照 DB37/T 2722 和 DB37/T 3092的相关要求。6.1.1.2配备专职人员不少于 7 名,至少包括 3 名专职养老护理人员;配备 1 名专职或兼职康复保健人员。6.1.2资质及技能要求6.1.2.1医生(全科医师/康复医师)、护士、康复治疗师(士)、社工等专业服务人员应持有国家认可的资格证书,技能要求应符合 DB37/T 3092 的相关规定。6.1.2.2养老护理员应经专业养老护理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技能要求应符合 DB37/T 3092 的相关规定。6.2制度建设服务机构内设部门合理,职责分工明确,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及服务标准;3DB 37/T 43982021财务、合同、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老年人档案管理制度;其他管理制度等。6.3信息管理应及时公开与服务机构相关的信息,公开形式应便于老年人(或家属)及相关人员查询和获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执业证照、地理位置、服务内容与要求、收费方式与标准、投诉渠道等。6.4安全管理6.4.1应根据 GB 38600 的相关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人身财产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6.4.2服务机构发生意外或可能引发意外的过失行为后,应按要求逐级上报;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及时向机构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6.4.3每半年至少开展 1 次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每季度至少开展 1 次安全教育培训;每月至少组织 1 次防火检查。7监督与评价7.1日常监督7.1.1委托运营的,委托方应定期对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安全管理、人员管理以及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向被委托方提出整改意见。7.1.2行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情况、服务质量以及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和建议。7.2服务评价7.2.1自我评价7.2.1.1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方应制定完善的服务质量管理和服务评价制度。7.2.1.2应设立投诉受理部门,公开投诉渠道,对投诉问题及时记录并反馈处理结果。7.2.1.3应定期开展针对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调查,以电话回访、入户访问、座谈会等形式收集意见,并根据意见反馈情况及时进行改善。7.2.2外部评价行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委托第三方或与街道联合检查等方式,定期对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管理、收费标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方面开展评估,及时向运营方反馈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运营方考核的重要依据。7.3服务改进7.3.1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方应采取措施,对出现的不合格服务进行纠正,消除或降低此类服务给老年人造成的不良影响。7.3.2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和街道的相关监管和评估意见,不断改进管理和服务,持续提升服务质量。4DB 37/T 43982021参考文 献1 GB/T 33169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2 DB37/T 2722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4 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5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6 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字201818号)7 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8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意见(鲁民201619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