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11_T 113.3-2021 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规范 第3部分:业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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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11_T 113.3-2021 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规范 第3部分:业务规范.docx
ICS 03.160CCS A 003711日照市地方标准DB 3711/T 113.32021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规范第 3 部分:业务规范2021-11-16 发布2021-12-16 实施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 3711/T 113.32021目次前言. III引言. IV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要求. 15 工作规范. 15.1 事权清单. 15.2 流程图. 25.3 业务指导书. 25.4 综合检查工作手册.25.5 综合检查表. 26 监管事项. 26.1 行政处罚. 26.2 行政强制. 26.3 行政检查. 26.4 行政调解. 36.5 行政指导. 36.6 其他事权. 3附录 A (资料性)市场监管所事权建议清单.4附录 B(资料性)业务指导书清单.7附录 C(资料性)综合检查工作手册清单.9附录 BA(资料性)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处罚业务指导书. 10附录 BB(资料性)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强制业务指导书. 17附录 BC(资料性)市场监督管理所投诉举报处理业务指导书. 21附录 BD(资料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 29附录 BE(资料性)计量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52附录 BF(资料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业务指导书. 56附录 BG(资料性)认证认可日常检查业务指导书.58附录 BH(资料性)广告检查业务指导书.70附录 BI(资料性)合同违法行为查处工作业务指导书. 72附录 BJ(资料性)登记事项/企业公示信息抽查业务指导书. 75IDB 3711/T 113.32021附录 BK(资料性)不正当竞争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79附录 BL(资料性)网络交易行为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 82附录 BM(资料性)商标、专利、特殊标志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 86附录 BN(资料性)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规范业务指导书. 88附录 BO(资料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业务指导书. 106附录 BP(资料性)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业务指导书. 116附录 BQ(资料性)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业务指导书. 138附录 BR(资料性)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业务指导书. 150附录 BS(资料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后处理业务指导书. 158附录 BT(资料性)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 181附录 BU(资料性)药品使用单位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 190附录 BV(资料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 197附录 BW(资料性)化妆品经营监管现场检查业务指导书. 218附录 BX(资料性)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检查业务指导书. 223附录 BY(资料性)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检查业务指导书. 225附录 BZ(资料性)价格违法行为检查业务指导书.228附录 CA(资料性)超市/便利店综合检查工作手册.230附录 CB(资料性)农贸市场综合检查工作手册.242附录 CC(资料性)大型卖场综合检查工作手册.247附录 CD(资料性)药店综合检查工作手册.255附录 CE(资料性)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手册. 270附录 CF(资料性)学校综合检查工作手册.284附录 CG(资料性)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综合检查工作手册. 291附录 CH(资料性)工业品专业市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手册. 300附录 CI(资料性)农资市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手册. 306附录 CJ(资料性)物流市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手册. 312IIDB 3711/T 113.32021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为DB3711/T 113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规范的第3部分。DB3711/T 113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第1部分:基本要求;第2部分:标识规范;第3部分:业务规范。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日照市标准化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朱丰雪、张燕良、张敏、韩红美、薄海燕、刘贤斌、马德学、刘庆国、袁兆龙。IIIDB 3711/T 113.32021引言为规范和指导我市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的标准化建设和业务的开展,统一外观形象,提升市场监督管理所的运行管理效率、监管效能和服务效能,全面提升我市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水平,提出制定DB3711/T 113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规范系列标准。DB3711/T 113拟由以下三部分构成。第 1 部分:基本要求。目的在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的基本原则、组织机构、设施设备、管理要求和监督考核等。第 2 部分:标识规范。目的在于统一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室内外标识。第 3 部分:业务规范。目的在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所的业务工作,厘清市场监督管理所的事权清单,明确工作规范和监管事项。本文件的制定对于我市市场监督管理所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具有重要支撑作用。IVDB 3711/T 113.32021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规范第 3 部分:业务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所(简称“市场监管所”)标准化建设业务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规范和监管事项等。本文件适用于市场监管所业务工作的开展和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基本要求4.1 市场监管所应遵循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时限法定、信息公开、文书规范的原则开展业务。4.2 市场监管所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4.3 市场监管所应按照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要求,采取技术监测、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对网络市场和实体市场开展日常监管。4.4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调解、行政指导和其他事权类别,对辖区内市场监管所承担的事权事项进行梳理。4.5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梳理各事权事项工作流程,明确启动和终止条件、工作步骤、过程节点、环节时限、参与人员、判断依据等,并编制各类别事权事项的流程图。纳入到事中事后监管平台的事权事项,其流程应与系统中流程有效衔接。4.6 市场监管所应按照业务指导书、综合检查工作手册中的要求开展业务工作并保留记录,实现各项业务工作运行全程留痕、可供追溯。其中,综合检查表应逐步实现模块化、信息化要求,为数据上传共享奠定基础。“4.7 市场监管所应创新市场监管模式,开展“互联网+监管”、 智慧监管”,将市场监管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和网格化有效融合,建立网格化市场监管模式。5 工作规范5.1 事权清单5.1.1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意见,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和县(区)政府的相关要求,根据县(区)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市场监管所的事权清单(见附录 A)。5.1.2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市场监管所业务能力进行评估,并对事权事项开展风险评价,在评估、评价的基础上对事权清单进行动态管理。1DB 3711/T 113.320215.2 流程图5.2.1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会同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选取关键重要事权类别和事权事项编制通用的工作流程图,为指导书、工作手册的编制提供流程指引。5.2.2 事权事项流程图应层次分明、环节合理、接口清晰、闭环运行,同类事权事项且运行流程基本相同的,可绘制通用流程图;有关键性差异的,单独绘制流程图。5.2.3 对涉及同级两个及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实施的事权事项,其流程图应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限、接口,以及前置和后置关系。5.2.4 对涉及上下级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实施的事权事项,其流程图应明确各层级行政机关所承担部分工作的内容、程序、时限要求等内容。5.3 业务指导书5.3.1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牵头编制并发布相关业务指导书(见附录B),为市场监管所开展具体业务活动提供可操作性文件。5.3.2 业务指导书一般应包括工作依据、工作流程与程序、工作内容与要求、工作文书等要素。5.4 综合检查工作手册5.4.1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业务指导书编制综合检查工作手册,为市场监管所开展综合性检查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文件。5.4.2 综合检查工作手册应包括适用范围、工作依据、工作内容与要求、综合检查表、执法文书等要素(见附录 C)。工作手册各要素内容应明确具体、可操作,体现跨专业融合的特点。5.5 综合检查表5.5.1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在市场监管所业务指导书、综合检查工作手册的基础上,针对日常市场监管重点,如大型卖场、医疗卫生机构、药店、食品生产企业等监管对象,编制综合检查表。5.5.2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辖区工作需要,增加综合检查表。6 监管事项6.1 行政处罚6.1.1 市场监管所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程序执行。6.1.2 市场监管所应按行政处罚业务指导书(参见附录 BA)的要求实施行政处罚,并使用统一的执法文书。6.2 行政强制6.2.1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负责核准确认市场监管所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定职权和职权范围。6.2.2 市场监管所应按行政强制(查封扣押)业务指导书(参见附录 BB)的要求实施行政强制,并使用统一的执法文书。6.3 行政检查6.3.1 市场监管所应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相关要求开展行政检查工作。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2DB 3711/T 113.320216.3.2 市场监管所应按相关业务指导书、综合检查工作手册的要求实施行政检查,应优先考虑各重点监管对象类别,整合自身人力物力资源,实行多专业合并检查,提高检查效率。6.3.3 市场监管所组织开展或参与专项检查,应根据自身职能定位、职责关系与职权边界,进行内外部的协调配合、有效衔接,协同共管、信息互通。6.3.4 市场监管所组织开展行政检查应与行政审批证后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其他事权事项密切结合,实现行政检查与其他事权事项类别的衔接配合。6.4 行政调解6.4.1 行政调解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公正公平为原则,并与民事调解和诉讼调解紧密结合。6.4.2 市场监管所应对上级分送和自行接收的投诉、举报和咨询案件,按投诉与举报业务指导书(参见附录 BC)的要求进行处理回复。6.5 行政指导6.5.1 对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可能对某一特定区域、某一特定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组织专项行政指导,并对指导效果开展后评估。6.5.2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市场监管所行政指导监督检查制度,预防和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指导行为。6.6 其他事权6.6.1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核准确认市场监管所行使行政职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备案等,市场监管所应严格限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履职。6.6.2 市场监管所行使行政职权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给出的要求和程序。3事权类别序号事权事项事权划分建议行政处罚1违反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违法行为的处罚(见山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的行政处罚事项,市场监管所应按照县(区)局授权执行)1行政强制2查封、扣押13加处罚款14责令暂停相关营业1行政检查5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检查16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27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18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19对直销活动的监督检查110对广告的监督检查211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112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113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114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监督115对二手车市场的监督116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117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的监督118对拍卖活动的监督219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220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督销毁221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122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123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224对认证活动监督检查225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的监督抽查226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2DB 3711/T 113.32021附 录 A(资料性)市场监管所事权建议清单市场监管所事权建议清单见表A.1。表A.1 市场监管所事权建议清单4事权类别序号事权事项事权划分建议行政检查27对能源计量进行监督管理228对水效标识进行监督检查229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检查230对棉花、茧丝、毛绒、麻类纤维及纤维制品实施监督检查23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和评估232对团体标准的监督检查233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监督检查234食品的抽样检验135对合同行为的监督236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抽查检验137组织重大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238化妆品监督检查139药品监督检查140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141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检查242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抽样检验243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监督销毁2行政调解44对消费争议的调解245对消费合同争议的调解246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调解247产品商品质量申诉投诉调解248对消费者价格投诉进行调解249计量调解250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数额调解251专利纠纷调解252应请求对注册商标、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2行政指导53通过行政指导可以实现相应行政管理目的的事项254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255开展“放心消费”全域创建256指导建设消费维权站点257指导市场主办方建立“红黑榜”258对食品流通、餐饮经营者在日常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提出建议和指导2DB 3711/T 113.32021表A.1 市场监管所事权建议清单(续)5事权类别序号事权事项事权划分建议行政指导59实施质量信用分类管理工作260产品质量监督约谈261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约谈262对食品生产者在日常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提出建议和指导263对药品零售企业在日常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提出建议和指导264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日常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提出建议和指导265对化妆品经营、使用企业在日常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提出建议和指导2其他事权事项66特种设备使用登记267对多收价款行为的处理168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169价格违法行为公告270标价签、价格和收费公示牌的监制271采取企业信用约束措施或提出相关建议272对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依法提出处理建议273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的标记、恢复274制定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275食品、食用农产品责令召回和停止经营276食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277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约谈178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279组织开展各领域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280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认定281责令召回、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农业机械282受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以及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283对食品检验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理284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责任调查285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286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287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责令召回288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约谈2注:事权划分建议中分为两类,分别为“1”、“2”,其中:“1”表示由市场监管所以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义实施的事权;“2”表示由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实施主体的事权。DB 3711/T 113.32021表A.1 市场监管所事权建议清单(续)6序号业务指导书名称备注1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见附录BD2零售商品计量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见附录BE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业务指导书见附录BF4认证认可日常检查业务指导书见附录BG5广告检查业务指导书见附录BH6合同违法行为查处工作业务指导书见附录BI7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