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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数民族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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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数民族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文本.docx

    XX县XX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文本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保护层次2第三章 历史文化名镇保护3第四章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8第五章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9第六章 非物质文化形态遗产的保护10第七章 保护与更新模式和时序10第八章 规划管理实施措施11第九章 附则1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规划主旨为切实保护XX省级历史文化名镇的历史文化遗产,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促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制定本规划。第二条 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的关系;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改善城镇环境,适应现代生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三条 规划原则(一)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原则;(二)统筹兼顾,延续历史文脉的原则;(三)加强管理,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四)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规划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六)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九)XX省文物保护条例;(十)XX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县城总体规划(修编)(2005-2020年);(十一)XXXX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十二)XX土家族苗族自治县XX镇村镇规划(2002-2015年);(十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十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五条 规划期限规划期:20072025年,共19年;近 期:20072015年,共 9年;远 期:20152025年,共10年。第二章 保护层次第六条 价值评述(一)建制历史溯久远,文化遗存类型多;(二)自古兵家必争地,革命旅途转折点;(三)山环水抱分台筑,黔东特色今犹存。第七条 保护目标在概括提炼XX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价值的基础上,整体保护XX省级历史文化名镇传统的物质性要素和非物质性要素。(一)历史文化名镇:以保护古镇传统街道整体风貌、重点建筑物为核心,对古镇进行整体性保护,突出显扬其红色文化内涵,展现XX古镇在中国革命战争史上的重要地位;保护古镇与周围的环境关系(包括自然和人工环境),维修和改造破坏古镇传统风貌的建筑,改造古镇的基础设施,为XX红色文化的发扬、历史风貌的延续、街区更新和旅游发展创造条件。(二)历史文化街区:确定XX历史文化街区及其保护范围,维修改善并整治影响历史风貌的重点地段;(三)文物保护单位:确认需要保护的传统民居、历史建筑等文物古迹为保护建筑。第八条 保护层次建立XX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一)XX历史文化名镇。其范围为:北至将军山、南至会师坝、东至金钱坝、西至白水溪,规划控制区140.14公顷。(二)历史文化街区。其范围为:北至长征路、南至鱼泉景观步行街、东至宝泉路、西至万寿街,规划控制区6.2公顷。(三)文物保护单位。XX镇镇区范围内的保护建筑。第九条 分级保护XX省级历史文化名镇与文物保护单位根据保护需要划定相应保护界线(详见图则)。各类保护区保护要求如下:(一)历史文化街区:严格按照保护规划要求进行控制。各种建设活动需有关规划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进行审批,规模较大的修建活动和环境变化应经专家评审。(二)古镇建设控制地带:严格控制建(构)筑物的性质、体量、高度、色彩及形式。(三)古镇环境协调区:以保护自然地形地貌为主要内容,禁止建设矿窑等三类污染工业。第三章 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第十条 保护内容(一)历史环境痕迹的保护:有形的痕迹,如:红二、六军团XX会师纪念馆(会师军部旧址、水府宫),红三军团政治部旧址,红六军团政治部旧址,水府街,鱼泉街形成的历史古镇、历史文献、图片等,力求充分保护。对无形的,包括不可能恢复的历史环境,则采取多种手段保其脉,留其痕。古河道不可能恢复原有面貌,规划保留现有古河道位置两侧以滨河小品体现其历史风采。(二)历史文化体系的保护:采取保护恢复、强化、充实的多种手段,使XX成为承袭土家族历史文化的积淀的“博物馆”。(三)历史空间环境肌理的保护:以地方性、亲和性、和谐性、人性化及自然性为特点,使山、水、林、木、街、巷院落具有古镇历史空间环境肌理的典型性。(四)历史文物价值的保护:文物古迹的确认,如:红二、六军团XX会师纪念馆(会师军部旧址、水府宫),红二、六军团XX会师纪念碑,红三军政治部旧址,红六军团政治部旧址,重点保护民居和古树名木等。(五)传统工艺、技艺的保护:砖雕、木刻、铺地等建筑工艺及地方传统手工艺、传统食品等应在保护中加以继承和发扬。(六)保护优秀的传统道德和民族精神:在整体中保护中弘扬土家族尊贤敬祖、敬老爱幼、爱家爱国和红军的吃苦耐劳、艰苦朴素等优秀的传统和民族精神。(七)传统民俗风情的保护:保护和恢复古镇传统的茶楼酒肆、商街铺面、招牌幡子、家具陈设等民俗风情和活动,激活古镇的传统生活气息。第十一条 保护重点XX省级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重点是XX空间形态、山体水系、建筑群体环境、地方历史建筑以及具有民族特色的人文景观。第十二条 保护界线(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包括古镇历史文化街区、古镇建设控制地带和古镇环境协调区的边界界线:(一)古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界线:以街巷、建筑为核心,包括鱼泉河等文物古迹的保护区,面积约为6.2公顷。(二)古镇建设控制地带保护界线:范围北至将军山、南至观音山、东至建设路与鱼泉景观步行道的交界处、西至XX桥,面积约为5.58公顷。(三)古镇环境协调区保护界线:古镇周围,历史城区(XX古镇)视线范围内,古镇周围山脊线为界。第十三条 保护措施围绕名镇的保护、功能改善和展示,XX省级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措施具体体现在自然格局、历史格局、土地利用、社会生活、建筑风貌、传统商业、道路交通、市政工程、防灾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第十四条 自然格局的保护(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一)制定环境协调区实施管理办法,重点保护环境协调区内群山的岩溶地貌、水源保护区;(二)河道:重点保护鱼泉河、XX河、蔡家河、XX河河道;(三)井泉:重点保护鱼泉河、燕鸣鱼泉、皇庵鱼泉等;(四)水工建筑物:重点保护XX桥等;(五)山:重点保护将军山、笔架山、观音山、苏家坡、谭家洞、灵官岩、耳语千年、一笔通天、五甲破岩等。第十五条 历史格局的保护(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一)保护古镇格局、传统风貌和红色文化革命老区氛围;(二)保护历史街巷的格局和空间尺度;(三)保护文物保护单位;(四)对古镇一般民舍按土家族地方传统特色改造,形成传统茶馆和客栈等旅游接待设施;(五)古镇建设项目的审批,应严格控制建筑材料、体量、造型、色彩等。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一)古镇应突出旅游服务功能,设置住宿床位,提供比较全面的行、游、食、宿、购、娱、健等各项设施;(二)根据环境容量要求,控制古镇的建设用地规模; (三)历史城区用地布局调整,不再安排工业和仓库建设;(四)位于历史城区的纪念馆,对其周边20米内用地作相应的调整,改善历史城区用地结构,展现纪念馆传统景观;(五)历史城区内的医院要搬迁,改变用地结构,恢复原有历史风貌;(六)对现状车站用地进行调整,建设滨水景观广场;(七)在XX桥与纪念碑上山口的结合处建古镇入口广场;(八)完善古镇绿地系统,改善古镇生态环境。第十七条 社会生活(一)控制并逐步疏散古镇历史城区居住人口;(二)大力发展旅游服务业,激发古镇的活力;(三)增加老年服务设施和休闲服务设施;(四)保护和弘扬地方文化、民族文化和传统文化等非物质性文化遗产。(五)保护具有悠久历史、与村镇规划建设相关并较有代表性的庙、庵、阁、寺、祠等建筑;(六)进一步传承和繁荣XX的民俗节庆、民间集会、民间文艺等传统文化,加强相关文化设施的建设;(七)采取措施恢复和合理利用民俗节庆、民间集会、民间文艺等传统文化。第十八条 建筑保护与整治(一)建筑风貌(本条为强制性条文)1.古镇建筑形态与色彩的继承与发扬(1)古镇内新建建筑的形态与色彩应与古镇整体风貌相协调。(2)对古镇内新建的低层、多层住宅,必须采用坡屋顶形式;已建的平屋顶住宅,必须逐步改为坡顶。(3)古镇内具有坡屋顶的建筑,其屋顶色彩应采用传统的青灰色调。2.建筑高度按以下三个层次控制古镇的建筑高度:第一个层次:文物保护单位、古镇历史街区是古镇保护的重点区域,按历史原貌保护的要求控制高度。第二个层次: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及古镇历史街区的建设控制区。高度控制遵循文物及保护区保护规划的要求。第三个层次: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及古镇历史街区的建设控制区之外的区域。严格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二)建筑保护与整治(本条为强制性条文)1.对古镇内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根据其保护价值按表三的规定进行分类;2.古镇内的建(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按表四的规定选取相应的保护和整治方式;3.古镇内的一切建设,应符合历史风貌的要求。(三)建筑保护与整治模式 规划确定以下几种保护和整治模式。 1.保护保护原样,以求真实反映历史遗存。对古镇历史文化保护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和风貌典型、质量较好的传统民居,采取保护的方式,可进行修缮或对个别构件加以更换,修旧如故,以存其真。 2.修缮对文物古迹的保护方式,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重点修复等。3.维修对历史建筑所和历史环境要素所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的加固和保护性复原活动。4.改善对历史建筑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调整、完善内部布局及设施的建设活动。 5.整修对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和环境因素进行的改建活动。 6.整治体现历史文化名镇和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的完整性进行各项治理活动。第十九条 道路交通(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一)道路系统:历史城区内以步行为主,禁止机动车穿越;(二)停车场:在北部、东南部及西部三个主要人流入口分别设置3个停车场。第二十条 市政工程(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一)历史城区内不宜设置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市政管线采取地下敷设方式;(二)历史城区内不宜建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和取水构筑物;(三)结合新区开发,疏通改造历史城区鱼泉河,使其达到景观水质要求;(四)历史城区内不宜建枢纽变电站,变电站、开闭所、配电所应采用户内型;(五)历史城区内禁止建设燃气输气、输油管线和储气、储油设施,不宜设置高压燃气管线和配气站。中低压燃气调压设施宜采用箱式等小体量调压装置。(六)给水:给水管道接自镇给水管网,干管形成环状,支管以枝状接入街坊内。(七)排水:雨污采用分流制,雨水利用历史城区地形就近排入XX河、鱼泉河。历史城区污水全部由污水管网集输送至XX河下游污水处理厂。(八)电力:供电电源接自110KVXX变电站,接入历史城区各10KV室内变配电房。供电高低压线路均采用电缆穿管埋设。(九)电信:设置一定数量公用电话亭,造型与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相协调。现状架空电话线路逐步改造为直埋地下电缆铺设。有线电视线路与电话电缆同沟铺设。第二十一条 安全及防灾(一)结合建筑更新改造及个别用地的调整,适当降低古镇建筑与居住密度,利用广场组织疏散场地和理顺疏散通道。(二)保留建筑维修时,要考虑防火及抗震因素,采用防火材料及抗震结构,新建建筑要抗震及防火要求进行建设。(三)根据XX历史文化名镇内的道路状况,结合传统街道,组织消防通道,消防通道可基本满足辐射整个古镇的范围。(四)完善消防机构,配备适用于XX历史文化名镇的小型消防车及各种消防设备,增加消防栓的设置,沿街道每隔80米设置一个消防栓,配备相应的消防水源。(五)加强各级消防队伍的组织,每家每户配备简易消防设备,普及消防知识。(六)XX历史文化名镇内绿地、广场、学校操场等开放空间设置为防火避难场所,严禁在空地上建造任何建、构筑物。(七)历史城区防洪标准采取1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防洪堤坝应与自然环境和历史环境协调,保持滨水特色。(八)鉴于枯水期XX河、蔡家河水位较低,规划在XX河上离XX桥一公里处修建一滚水码头,提高古镇的环境景观效果。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与环境卫生(一)环境保护1.水环境质量:XX河、蔡家河水质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水质标准。有计划地完善城市排水系统和相关的环卫服务设施,XX历史文化名镇内生活废水严禁直接排入XX河、蔡家河,应先自行处理或通过下水道排放至污水处理系统。2.大气环境保护:严格控制古镇的大气环境质量,使古镇和新区达到环境控制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控制质量标准。3.环境噪声质量:环境噪声及交通噪声应低于国家标准,此外古镇保护区及古镇建设控制保护区要控制电磁辐射污染,实行有关防护规定和安全卫生标准。(二)环境卫生1.环境卫生:垃圾无害化处理达90%。2.古镇保护区范围外公共厕所的设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达到旅游公厕的标准,古镇保护区范围内公共厕所及居民自家卫生间应为新型环保生态厕所或节水型马桶。3.应加强环境卫生的管理,增设环卫设备,完善管理措施及水平,居民住宅还应有相应的中水处理设施。4.规定使用袋装垃圾,定时由专人进行收集,禁止随意倾倒,远期实施垃圾无害化处理。第二十三条 历史城区整体层次的保护措施(一)开发新区、保护历史城区。XX镇村镇规划已为镇区发展提供了充裕的空间,镇区各项建设已有条件在规划确定的广阔空间内选址定点;不利于名镇保护的建设项目应安排在历史城区外,不应再往历史城区范围内挤。(二)应疏解历史城区人口,减缓历史城区用地紧张的压力,为历史城区保护提供有利的空间条件。(三)XX历史文化名镇的整体保护,就是要继承传统城镇风貌的主要特点并加以发展,从村镇总体规划布局,城市设计和新旧建筑的协调方面提出指导性的方案。1.保护河流水系;2.保持原有“人”字形道路网骨架和街巷格局;3.保护历史城区“群山屏列两水绕城”的空间格局;4.保护将军山、纪念馆重要景点之间的通视走廊;5.注意吸收传统古镇色彩特点;6.增加广场、停车场及XX会师纪念活动场地;7.保护古树名木;8.保护古镇红二、六军团会师旧址及其他历史遗址。 (四)保护和强化名镇空间认知点:保护并强化观音山、笔架山、将军山、纪念馆等名镇的视觉控制点;建设历史城区中心绿地、红三军政治部绿地、鱼泉河沿岸绿地等;保护及整治历史城区的纪念馆、桥、码头周围景观环境;保护及整治历史城区风貌周围景观环境。(五)历史城区道路交通规划:1.保证历史城区范围内的步行环境和氛围,其外围交通在保证不打破历史城区核心保护区原有宁静气氛的前提下应充分保证其交通可达性。2.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外围设置机动车停车点,为充分提高历史城区居民生活质量和发展旅游的保障。3.历史文化保护区内街巷保持原有的尺度、比例和步行方式,严格限制现代交通工具的使用。(六)改善历史城区内基础设施的外部形象。电力、电信和有线电视架空线路要逐步下地埋设。设置在历史城区范用内的变电所、开闭所应采用户内型,建筑形式要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垃圾中转站的周围要设置绿化带。第二十四条 增添历史文化名镇风采的措施(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一)保护古树名木。保护村镇规划范围内的古树名木、井泉。禁止在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和建筑、倾倒污水和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镇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在井泉周边地带,禁止进行有损毁井泉的建设活动,更不得填埋。古树名木和井泉旁均要设立文字说明牌,建立管养责任制,落实管养单位。(二)修复红三军团政治部旧址,红六军团政治部旧址、贺龙同志垂钓处、贺龙同志旧居,恢复其原有历史风貌及功能。(三)对原有历史街巷进行挂牌并设立文字说明牌。第四章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第二十五条 保护目标(一)整体保护历史城区 “一馆两址”、“一路五街”的历史格局、历史风貌及其整体空间尺度;(二)正确处理保护与现代化建设的关系,完善配套设施,改善居住环境,恢复街区活力,促进整体风貌与空间格局的延续;(三)严格控制建设控制地带建(构)筑物的性质、体量、高度、色彩及形式;(四)保护环境协调区的自然地形地貌。第二十六条 保护原则(一)整体保护与分类、分级保护相结合,最大限度保存真实历史信息的原则;(二)有重点、分层次、分阶段逐步整治、改善和更新的原则;(三)严格控制建筑规模和建筑高度的原则;(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十七条 保护内容(一)“一馆两址”、“一路五街”的历史格局、历史城区的空间尺度及历史风貌;(二)以“水府宫”、“ 土家四合院天井式”等为代表的XX古建筑群;(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历史建筑;(四)传统工艺、传统文化、民俗精华等非物质性文化遗产。第二十八条 保护重点保护重点是历史城区的整体历史格局及风貌特色。第二十九条 保护界线(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一)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界线:北至长征路、南至鱼泉景观步行街、东至宝泉路、西至万寿街; (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界线:北至将军山山脚、南至观音山山脚、东至财政所、西至鱼泉河。第三十条 保护与整治(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一)对历史文化街区内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根据其保护价值按表三的规定进行分类;(二)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按表四的规定选取相应的保护和整治方式;(三)历史文化街区内的一切建设,应符合历史风貌的要求。第三十一条 道路交通(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一)历史文化街区内以步行交通为主,历史城区内为机动车禁行区;(二)在保持“一路五街”的历史格局和空间尺度的基础上,采用传统的路面材料及铺砌方式进行整修;(三)历史文化街区内的街巷采用历史上的原有名称。第三十二条 市政工程(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一)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所有市政管线采取地下敷设方式;(二)历史文化街区内不设置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小型市政基础设施采用户内式或适当隐蔽,其外观和色彩应与所在街区的历史风貌相协调。第三十三条 防灾与环境保护(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设置社区消防组织,配备小型、适用的消防设施和装备。在不能满足消防通道要求及给水管径DN<100mm的街巷内,应设置水池、水缸、沙地、灭火器及消火栓箱等小型、简易消防设施及装备。第五章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第三十四条 保护目标保护和抢救面临破坏的文物古迹,搬迁不合理占用文物古迹的机关和单位,并进行其周边环境的整治改造,尽可能恢复原历史风貌。第三十五条 保护内容(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一)文物保护单位:红二、六军团XX会师纪念馆,红二、六军团XX会师纪念碑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要组成部分;会师柏、红三军政治部旧址、红六军团政治部旧址、建厂田氏宗祠、建厂田氏土司衙署、天庆寺古庙、大关口摩崖等七处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中历史城区范围内前七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详见图纸。(二)保护建筑:贺龙旧居遗址、贺龙钓鱼台、红三军两战XX遗址、白虎庙、猴子洞、徐家桐子、凤仪银杏、鱼泉河、黄庵鱼泉、燕鸣鱼泉、电影院等11处,其中历史城区范围内4处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详见图纸。(三)历史建筑:以土家四合院天井式为代表的大量民居及其他重要历史建筑。第三十六条 保护规划(一)在有1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7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基础上,继续积极申报。(二)公布县级及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使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达到9处以上。全镇要继续公布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县级文物暂保单位。同时,在保证有1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2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基础上,继续完成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论证及申报工作,争取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6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8处。(三)完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工作;逐步完善省、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工作。(四)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与保护,必须将文物单体建筑修缮与环境整治和改善相结合,景点保护与街、区成片保护相结合。(五)公布地下文物埋藏区,使全镇地下文物埋藏区得到妥善保护。必须重视并加强考古工作,特别注意清遗址、遗迹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第三十七条 保护要求及措施(一)严格执行国家文物保护法,同时与名镇保护原则相结合;(二)自然性破坏:尽快提出维护、修复等计划与设计;(三)建设性破坏:目前有一些古建筑被一些单位、居民所占,应明确其使用要求,限期搬迁,归文物部门管理;(四)列入文物保护的民宅:应加强管理,明确使用要求,有条件的逐步迁出其人口,今后随着名镇保护逐步深入,可将更多的民宅列入文物保护工作;(五)文物古迹的挖掘与研究:广泛挖掘全镇范围的文物古迹、加强研究工作。第三十八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合理利用(一)红二、六军团XX会师纪念馆 XX会师纪念馆,缅怀先烈场所。(二)红二、六军团XX会师纪念碑 红色文化的重要景观元素,缅怀先烈场所。(三)红三军政治部旧址 参观游览场所 。(四)红六军团政治部旧址 参观游览场所 。(五)建厂田氏宗祠 参观游览场所。(六)建厂田氏土司衙署 参观游览场所。(七)天庆寺古庙 佛教活动场所。(八)大关口摩崖 参观游览场所。(九)会师柏 结合周边环境的整治,使其成为重要的景观要素。第六章 非物质文化形态遗产的保护第三十九条 保护目标保护和延续历史文脉,传承和弘扬传统文化;激励爱国热情,增强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树立克服困难的勇气和振兴XX的志气。第四十条 保护内容包括地方民俗、民间工艺、节庆活动、传统风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一)雕刻、酿酒制药、挑花刺绣等传统工艺;(二)傩文化、土家文化等传统文化;(三)花灯歌舞、木偶戏、龙灯、划花船等民间艺术;(四)傩戏、长号唢呐、土家摆手舞、毛古斯舞、红棺葬等民俗精华。第四十一条 保护措施(一)挖掘、整理和研究地方民俗、民间工艺、节庆活动、传统风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二)提供和保护非物质性文化遗产的载体;(三)继承和发扬地方民族特色。第七章 保护与更新模式和时序第四十二条 保护与更新模式(一)保存以求如实反映历史遗存。(二)保护对保护项目及其环境所进行的科学的鉴定、修缮、维修、改善等活动。(三)暂留对80年代以后兴建的建筑,其结构与质量都较好,同时与环境冲突也不大,采取暂留的态度,维持现状。(四)整饬对于质量尚好,但风貌较差的建筑,对其立面或造型进行整治,使其与周围环境协调。(五)更新对传统风貌影响较大的现代建筑,采取拆除重建的措施。第四十三条 分期保护为便于XX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和有效进行,分为近期(20072015年)、中期(20152020)和远期(20202025年)三个阶段实施。第四十四条 保护与更新时序(一)近期(20072015年):重点是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及其周围地段的整治工作,兼顾历史文化名镇的风貌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和整治工作。(二)中期(20152020年):重点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整治工作,兼顾文物古迹的保护和历史文化名镇的风貌保护。(三)远期(20202025年):重点是历史文化名镇自然格局和历史格局的风貌再塑,兼顾文物古迹的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工作。第四十五条 近期保护目标(一)XX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工作得到政府和居民的重视,并得以开展;(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改善和整治初见成效,居民的生活质量普遍得到改善;(三)文保单位本身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在历史城区范围内,凡破坏历史城区空间形态,以及严重损害文保单位、文化保护区环境风貌的建设性破坏得到遏制。第四十六条 近期保护规划的主要实施内容(一)依历史原状恢复红三军政治部旧址、红六军团政治部旧址、贺龙同志垂钓处等;修缮贺龙旧居建筑,按历史原状复周边历史性建筑。对红二、六军团XX会师纪念馆周边环境进行整治。结合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整治水府街、鱼泉街、万寿街、将军街、鱼泉河。(二)对历史城区的街巷及文物点设立文字说明牌,材料一定要与历史城区风格一致。(三)申报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并完成省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论证及申报工作。第八章 规划管理实施措施第四十七条 规划管理(一)地方规章与细则本次保护规划批准后,根据城乡规划法、文物法及国家各有关法律、XX省地方法规和本次保护规划的各项规定,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立即着手制定一系列实施规划的地方建设管理办法规章和实施细则,做到“有法可依”。(二)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重点加强管理与名镇风貌有关的建设项目,切实作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认真执行“一书两证”制度。凡在规划范围内选地定点的新、扩、改建项目,均应符合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规定。(三)加强规划宣传和规划管理队伍的建设第四十八条 实施措施(一)加强对XX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宣传,在全社会形成“热爱名镇、保护名镇”的共识。(二)积极推进城镇建设重点逐步从镇区向新区转移,镇区建设从外延扩展向调整改造转移的步伐,疏解历史城区人口和功能,为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创造良好条件。(三)在XX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审批后,应尽快编制相关规划。包括:历史文化街区详细规划、鱼泉河改造恢复详细规划。(四)制定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的相关法规,包括XX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XX历史文化街区管理规定等,作为法律依据在城镇管理工作中严格执行。(五)研究制定历史文化街区内的相关政策,主要包括:房屋产权改革和产权交易、人口外迁与疏解、房屋管理和修缮的相关政策等。(六)除政府财政投入外,多渠道筹集资金,初步建立历史名镇保护的资金保障机制。(七)全镇要进行试点,探索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维修、整治、利用的有效途径,(八)加强对继承和发扬名镇传统风貌和文化特色的研究。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规划成果本规划由文本、图则和附件(含说明书和基础资料)组成。文本与图则应结合使用,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说明书是对文本的解释说明。第五十条 规划权效在XX省级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第五十一条 强制性内容强制性内容是对本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其内容的调整和修改,必须就其必要性作出专题报告,并经XX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第五十二条 规划实施本规划依法定程序报XX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XX土家族苗族自治县XX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附表一:XX历史文化名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划定绝对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一般保护区(环境协调区)定义已经公布批准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包括待定文保单位),其本身和其组成部分的四至界限以内。为了保护文物本身的完整和安全所必须控制的周围地段。为了保护文物周围环境的完好所必须控制的地段。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1、文物古迹本身,其围墙线外不少于九米距离的范围。2、四周预留四米的防火通道。1、 绝对保护区向外延伸50米100米距离的范围内。2、具体范围的确定根据文物的性质、视线分析结果和防火要求。1、重点保护区向外延伸50米200米距离的范围内。2、具体范围的确定根据文物性质、视线分析结果。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1、文物古迹本身,其围墙线外不少于六米距离的范围。2、四周尽量考虑预留四米的防火地带。1、绝对保护区向外延伸50米100米距离的范围内。2、具体范围的确定根据文物的性质、视线分析结果和防火要求。1、重点保护区向外延伸50米100米距离的范围内。2、具体范围的确定根据文物性质、视线分析结果。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1、文物古迹本身,其围墙线外不少于六米距离的范围。2、尽量考虑预留四米的防火地带。1、绝对保护区向外延伸不少于10米距离的范围内。2、具体范围的确定根据文物性质、视线分析结果和防火要求。1、 重点保护区向外延伸不少于50米距离的范围内。2、具体范围的确定根据文物体量、视线分析结果。注:位于非城区内文物的二、三级保护范围按照山体、水体岸线的自然地貌确定。附表二:XX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要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要求建设控制地带要求环境协调区要求1、不能随意改变原有状况、面貌及环境。2、如需进行必要的修缮,应在专家指导下按照原样修复,做到“修旧如故”。3、影响文物原有风貌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坚决拆除。4、保证满足消防要求、预留四米的防火通道和适当的防火地带。5、文物保护单位绝对保护区内的活动应以不破坏文物的原有风貌为基本原则。1、街区内控制为绿化带或民居形式的建筑,文物保护单位重点保护区限制在建筑檐口高度为6、9米,视文物性质而定。2、对于位于各个自然风景保护区内的文物单位,建设应以园林绿化为主,建筑物檐口高度限制9米,禁止破坏山体和水体。3、该区内凡可保留的传统建筑应加强维修,不需保留的建筑应逐步拆除,新建建筑应采取黑、白、灰及XX传统民居特有的色彩与装饰。建筑之间保留一定的防火间距,并满足消防的要求。4、该区内凡有新建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应满足保护对象的要求,所有的建设活动,包括地上、地下均需经过规划主管部门、文管部门和名城办的审核批准。在此地段内的建筑物及各种设施的性质和内容不能与保护对象有冲突,在外观、造型、体量、高度和色彩上都要与保护对象相协调。1、该范围内各种修建性活动应在规划主管部门、文管部门和名城办的指导并同意下进行,其建筑内容应根据文物保护要求进行。2、对城区内文保单位一般保护区内建筑物檐口高度控制为12米;对位于自然景区中的文物单位,一般保护区内应以园林绿地为主,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12米。3、在此范围内的建筑体量宜小不宜大,色彩以黑、白、灰和XX传统民居特有的色彩与装饰为主色调,以取得与保护对象之间合理的空间景观过渡,建筑功能应以居住和公共建筑为主。4、对任何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新旧建筑,除必须搬迁和拆除的建筑外,近期都应改造其外观形式和建筑色彩,以达到环境的统一,远期应搬迁和拆除。附表三:XX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建(构)筑物-览表状况类别序号名称或地址建造时代结构材料建筑层数使用功能建筑面积(m2)用地面积(m2)备注文物保护单位1红二、六军团XX会师纪念馆(水府宫)嘉庆二十一年砖木石3参观579.8882现存2红二、六军团XX会师纪念碑1977年砖高14.26米参观-770现存3会师柏千年木70米参观-180现存4红三军政治部旧址(万寿宫)嘉庆二十一年砖木1公共395783破损5红六军团政治部旧址(祝姓私宅)光绪二十三年木2居住255330破损6建厂田氏宗祠光绪二十三年砖木石2公共9632073.5破损7建厂田氏土司衙署顺治元年木2公共-800破损8天庆寺古庙万历年间木-公共2501200破损9大关口摩崖嘉庆石刻-参观-现存10贺龙旧居遗址-破损11贺龙钓鱼台-现存12红三军两战XX遗址-现存13白虎庙清中木1公共-现存14猴子洞-现存15太平寺道光砖木2公共-864现存16徐家桶子-2居住-现存17电影院近代砖木1公共-现存风景名胜18鱼泉河-现存19燕鸣鱼泉-现存20皇庵鱼泉-现存21将军山-现存22笔架山-现存23阳坝田园风光-现存24耳语千年-现存25XX田园风光-现存26五甲破岩-现存27一笔通天-现存28千年银杏-现存29建厂湿地-现存30石笋娘娘-现存31金厂河峡谷-现存32金厂民族村寨-现存33珙桐林-现存注:备注标明破损、现存。附表四:XX历史名镇保护建(构)筑物保护与整治-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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