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储能试点示范工作规则、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申请表、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申请报告(参考大纲);《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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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储能试点示范工作规则、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申请表、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申请报告(参考大纲);《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docx
附件1新型储能试点示范工作规则(试行)第一条为推动新型储能多元化、产业化、市场化高质 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 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 实施方案,科学有序实施新型储能试点示范项目(以下简 称示范项目),按照国家能源局技术示范和改革试点工作 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的新型储能 技术和应用场景试点示范工作。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推进本 地区新型储能试点示范工作,可结合本地情况,参照本规则 组织实施。第三条本规则所指新型储能项目是指除抽水蓄能外以 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并对外提供服务的储能项目。第四条 示范项目申报、遴选和跟踪评估应坚持政府引 导、企业自愿,多元发展、重点突破,示范带动、规模发展, 科学评价、注重成效的原则。第五条 示范项目申报主体原则上为项目业主单位。确 需联合申报的,应说明必要性和具体分工。参与申报的单位 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 信用记录的企业,并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 创新能力。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发电机组和独立 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或地方 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 的发电机组及独立新型储能。省级以下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 相关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第二章 并网调试工作条件和程序第四条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并网调试运行工作应遵循电网运行准则等有关规定。第五条首次并网调试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一)拥有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的市场主体与电 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二)拥有自备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的电力用户与电 网企业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三)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按照电网运行准贝 明确的时间要求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并网运行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四)电力调度机构自接到发电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 日内安排并网调试运行。对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相关试 验,原则上抽水蓄能机组应自电力调度机构批准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其他发电机组应自电力调度机构批准之日起30 日内完成。电力调度机构因故不能及时安排或不能按时完成 并网调试运行的,应书面向并网主体说明原因,并报国家能 源局派出机构备案。(五)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相关电力工程应符合 有关规定,并通过有资质的质监机构监督检查。符合豁免条 件的电力工程除外。(六)独立新型储能应按照国家质量、环境、消防有关 规定,完成相关手续。第三章进入商业运营条件第六条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 (DL/T5437)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工程验收规程(NB/T35048)要求完成带负 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风力发电项目按风力发电场项 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GB/T31997)要求完成整套启动试 运。光优发电项目按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50796) 要求完成整套启动试运。抽水蓄能机组按照可逆式抽水蓄 能机组启动试运行规程(GB/T18482)要求完成全部试验 项目并通过15天试运行考核。其余类型发电机组和独立新 型储能按照相应工程验收规范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第七条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二)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 确认发电机组和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 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三)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四)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发电机组应在 项目完成启动试运工作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 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 按规定变更许可事项,分批投产的发电项目应分批申请。符 合许可豁免政策的机组除外。(五)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 中型水电站大坝已经国家认定的机构安全注册或登记备案。 第八条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签署项目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二)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 确认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 和调度管理要求。(三)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或高压供用电合 同。第九条电网企业负责进入商业运营有关材料的收集、办 理、存档等工作。第四章进入商业运营程序第十条在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后3个月内(风电、 光伏发电项目在并网后6个月内),拥有发电机组、独立新 型储能的市场主体分别具备第七条、第八条商业运营条件后, 以正式文件将相关材料报送电网企业,从完成整套设备启动 试运行时间点起自动进入商业运营。届时未具备商业运营条 件的,属并网主体自身原因的,从具备商业运营条件时间点 起进入商业运营,不属并网主体自身原因的,从完成整套设 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进入商业运营。第H一条火电、水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参与电力辅 助服务费用分摊,自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正式纳入 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范畴,参与电力并网运行和辅 助服务管理考核、补偿和分摊。核电机组自完成整套启动试 运行时间点起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水电以外 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独立新型储能自首台机组或逆变器 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第五章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结算第十二条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在规定时间内自动 进入商业运营的,调试运行期自并网时间点起至完成整套设 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止。未在规定时间内自动进入商业运营 的,调试运行期自并网时间点起至进入商业运营时间点止。第十三条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运行期上网电 量,由电网企业收购,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发电机组和 独立新型储能自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至满足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条件前,上网电量继续由电网企业收 购,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第十四条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按照当地同类型机组当月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 算。同类型机组当月未形成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电量的,按 照最近一次同类型机组月度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 算。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在进入商业运营时间点起,执 行现行有关电价政策。第十五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确定调试运行期的发电 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以及退出商业运营但仍然可以发电上 网的发电机组(不含煤电应急备用电源)和独立新型储能辅 助服务费用分摊标准,分摊标准原则上应当高于商业运营机 组分摊标准,但不超过当月调试期电费收入的10%,分摊费 用月结月清。第六章 退出商业运营程序第十六条发电机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动退出商业 运营:(一)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从注销时刻起。(二)发电机组、独立新型储能进行扩建、改建并按规定解网的,从解网时刻起。(三)属于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 中型水电站,其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逾期失效或被注销、撤 销的,从逾期失效或被注销、撤销时刻起;大坝已完成登记 备案但未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办理安全注册的,从 逾期时刻起。大坝安全注册等级降级且在1年内未达到甲级 标准的,从降级满1年次日起;大坝连续两次安全注册等级 均为乙级或丙级且在1年内未达到甲级标准的,从第二次注 册登记为乙级或丙级满1年次日起。其中,由于水电站大坝登记备案逾期未办理安全注册、 安全注册等级降级、连续两次安全注册等级均为乙级或丙级 等原因,发电机组退出商业运营但仍然可以发电上网的,在 相关问题完成整改前,不得申请重新进入商业运营。发电机组退出商业运营的,发电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相关 电网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第十七条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退出商业运营前,原 则上应与有关各方完成相关合同、协议的清算和解除工作。 退出商业运营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再次进入商业运 营的,按照本办法履行相关程序并执行有关结算规定。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与电网企业、电力调 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对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发生争议的, 应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 见的,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本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协调 解决,或自行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第十九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辖区 实际细化相关条款或制订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发 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 3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 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监管201518号)同时废止。已 出台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六条申报项目应具备技术先进性、商业模式创新性、 安全可靠性、应用场景代表性、示范带动性等特点。第七条 示范项目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发布通知、组织 申报、专家评审、审议决策、公示公告、总结推广,共6个 环节。(一)发布通知国家能源局在官方网站发布通知,启动申报工作,明确 示范项目申报有关具体要求。(二)组织申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示范项目申 报、初步审核、推荐等工作,并出具书面推荐意见。中央企 业集团下属单位经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申报的,应附所属中 央企业集团书面支持意见函件。中央企业集团可直接向国家能源局推荐示范项目。(三)专家评审国家能源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示范项目评审工 作。经资料初审、专家评审会审查,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并上 报国家能源局。视需要组织企业答辩或实地考察。示范项目评审专家要求具有高级以上职称,且从事相关 领域技术工作不少于4年。评审专家要涵盖所评审项目相关 专业方向,专家组人数不少于7人。评审专家与所评审项目 申报单位(含联合单位)不得存在经济利益关系。(四)审议决策国家能源局根据第三方机构评审意见,结合行业规划、 产业政策等有关文件要求,审核确定示范项目入围名单。(五)公示公告国家能源局在官方网站发布示范项目入围名单,公示时 长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国家能源局以公告形式发布示 范项目清单。(六)总结推广示范期间及示范期满后,国家能源局委托第三方组织开 展示范应用效果评估评价,对示范项目中的先进可靠、应用 前景广阔的技术和商业模式、标准规范、以及各地产生较好 成效的政策举措,加大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第八条示范期限原则上为2年。示范项目需在发布公 告之日起1年内投产。如遇特殊情况,经报国家能源局同意, 示范期和投产日期可延长不超过1年。第九条国家能源局将示范项目纳入全国新型储能大数 据平台,开展示范项目建设运行情况跟踪监测,并做好示范 项目实施情况评估总结。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示范项目 管理,协调解决项目面临的问题,完善新型储能项目管理体 系和支持政策。第十条申报单位应遵守新型储能项目管理相关制度, 按程序取得项目开工建设、并网运行等相关手续;扎实推进 示范项目建设,加强系统运行维护,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告 项目建设运行、标准化等工作情况。第十一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结合综合监管有关工 作安排,加强示范项目实施情况监管,会同各地能源主管部 门协调解决示范项目实施中面临的问题,并将相关结果报送 国家能源局。第十二条对上报资料存在弄虚作假、未按示范内容建 设、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其他违反示范要求的项目, 取消示范项目资格。第十三条国家能源局通过将示范项目纳入国家有关重 大工程项目库等方式,协调解决示范项目面临的重大问题。 支持依托示范项目产生的相关标准、符合首台(套)条件的 重大技术装备,经按程序评定,优先纳入行业标准制修订计 划、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优先推荐参加 相关科技创新、标准等奖励评选,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第十四条各地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围绕项目成 本疏导、调度运行、安全管理等方面,加大示范项目专项政 策研究与支持力度,鼓励通过专项资金等政策支持示范项目。 各地能源主管部门要统筹做好国家及本地区新型储能试点 示范工作,并与本地区新型储能发展工作有机结合,发挥好 示范引领作用。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申请表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建设地点备案日期及 备案号建设规模预计投产日 期应用场景储能类型关键技术及 供应商纳入首台(套)技术装 备情况纳入地方试 点示范情况静态总投资全投资收益 率应用场景特点,储能系统发挥的主要作用及预期利用情况(200字以内):主要技术方案、创新性、自主化水平,以及关键技术指标(500字以内):主要商业模式、先进性及关键经济性指标(200字以内)系统安全可靠性方案及预期指标(200字以内):对产业化、规模化发展的预期示范带动效果,对标准体系创新、政策机制创新 的潜在引领作用(300字以内)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评价(200字以内)申请单位承诺: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 有任何虚假,受理机关可终止审核认定;如因虚假材料引致法律责任,概由申 请单位承担,与受理机关无关。申请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联系人:联系电话: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申请报告(参考大纲)一、项目概况项目概述,建设背景与必要性分析,以及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如技术研发验证、工程建设、本企业项目投资决策情况,以及获 得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审批情况。项目业主各投资方、主营业务及成立年限,新型储能项目建 设运行经验、新型储能相关创新投入与标准化工作业绩,以及资 质等。二、项目初步方案(一)应用场景及预期运行模式说明应用场景的特点。储能系统发挥的主要作用、调度运行 方式,以及预期利用指标,如利用率、效率等。(二)技术方案说明本项目储能系统的基本构成,关键技术、设备及系统性 能。通过与国内外同类技术装备关键指标对比分析,说明技术产 品与系统集成创新情况。说明项目采用自主知识产权原创技术情况及知识产权归属 状况。说明已列入有关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情况,以及是 否符合条件被推荐至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有关 情况。(三)工程建设方案说明项目建设条件、建设规模、布置方式、接入方案、进度 安排等。(四)示范项目运行方案针对项目应用场景,说明项目运行方式、调度方式等,分析 与系统交换的年电量、运行小时数等指标,分析项目与场景应用 的匹配性。(五)标准化工作方案说明依托示范项目参与国家、行业、团体和地方标准制修订 工作有关情况。三、项目经济性说明主要商业模式及先进性,简要分析未来推广应用前景。说明经济性评价相关边界条件,如可享受地方政府相关支持 政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属地电价政策、财政补贴、税收优 惠,电力辅助服务和现货市场建设相关机制等。说明储能系统投资和项目总投资等工程投资,投资回收期、 内部收益率等,以及投产首年及达产年预期运行成本收益情况。四、项目质量与安全简要说明本项目质量与安全控制方案,先进性,及关键指标。五、项目工作计划项目建设起止时间、预计投产日期,及分年度工作安排。六、综合效益评价(一)示范效应在说明示范项目对验证关键技术稳定可靠运行的同时,在促 进清洁能源开发消纳、支撑电力系统运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降低用能成本、保障用能安全等方面的示范效果,以及对产业链 体系发展、政策机制健全、专业化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带动作用。 简要分析关键技术、商业模式、应用场景等方面创新成果推广应 用前景。(二)环境效益分析评价项目建设对促进自然生态发展方面的效果及影响。(三)社会效益分析评价项目建设对促进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 现实和长远影响。七、风险评估与应对举措分析说明示范项目在政策、环境、市场、经济、技术、施工 等方面存在的潜在风险,提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或其它试点示范 工作建议。八、附录已获得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审批情况的证明材料,及有 必要提交的其他支撑性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