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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HR人力资源管理基本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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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HR人力资源管理基本法.pdf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基 本 法 草 案 文 献 名 称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基 本 法 草 案 编 号 版 本 电 子 文 献 页 码 修 改 状 态 草 案 商 讨 修 改 记 录 修 改 内 容 主 持 人 完 毕 日 期 批 准 意 见 整 理 修 订 人 力 资 源 部 2023.11.6 草 案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管 理,以“选 才、育 才、用 才、留 才”思 想 为 指 导,做 好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的 合 理 配 置,充 足 发 挥 绩 效 作 用,提 高 公 司 的 经 营 效 益 和 员 工 的 个 人 收 入。第 二 条 员 工 的 在 岗 考 核 期 间,以 一 个 完 整 的 公 历 会 计 年 度 计 算,一 年 期 满,通 过 考 核 评 估 重 新 上 岗。第 三 条 公 司 坚 持 公 开、公 平、公 正 的 选 才 和 用 人 原 则。第 四 条 公 司 实 行 严 格 管 理 前 提 下 的 人 情 化 管 理。第 五 条 公 司 涉 及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和 开 发 工 作,均 依 照 本 法 执 行。第 二 章 招 聘 与 解 聘 基 本 制 度 第 六 条 公 司 招 聘 计 划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主 持 制 定,并 负 责 组 织 招 聘 工 作。第 七 条 应 聘 人 的 试 用 期 为 三 个 月,经 总 经 理 批 准 方 可 缩 短 或 延 长,延 长 期 最 多 不 超 过 3 0天。(-)试 用 期 考 评:应 聘 人 试 用 期 满,由 本 人 向 人 力 资 源 部 提 出 转 正 申 请,人 力 资 源 部 进 行 综 合 考 评 后,依 次 报 用 人 部 门 负 责 人、分 管 副 总 经 理、总 经 理 审 查。合 格 者 正 式 录 用,并 签 订 正 式 劳 动 协 议。()试 用 期 工 资:试 用 期 只 发 放 基 本 工 资,其 标 准 参 照 本 地 政 府 的 相 关 规 定。第 八 条 应 聘 人 应 凭 本 人 工 作 目 的 及 完 毕 情 况,向 公 司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缩 短 考 察 期,提 前 转 正。第 九 条 招 聘 流 程。(-)根 据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规 划,制 定 招 聘 计 戈“,做 好 招 聘 准 备;(二)发 布 招 聘 信 息;(三)人 力 资 源 部 会 同 用 人 部 门 组 织 面 试 工 作;(四)应 聘 人 岗 前 培 训:(五)综 合 考 评:监 督 检 查 应 聘 人 试 用 期 间 的 工 作,并 做 出 书 面 评 估;(六)办 理 转 正 手 续;(七)签 订 正 式 劳 动 协 议。第 十 条 招 聘 面 试 流 程。(一)审 核 应 聘 人 应 聘 人 信 息 登 记 表;(二)背 景 调 查、甄 选 评 价;(三)告 知 面 试;(四)面 试 结 果 分 析 与 评 价;(五)会 同 用 人 部 门 拟 定 录 用 人 选;(六)面 试 结 果 反 馈;(七)面 试 结 果 存 档。第 十 一 条 聘 选 与 辞 谢。聘 选 过 程 辞 谢 过 程 辞 谢 因 素 接 待 应 聘 人 员 初 步 印 象 不 佳 与 基 本 规 定 有 差 距 填 写 应 聘 人 员 信 息 登 记 表 填 写 内 容 不 符 合 规 定 与 聘 才 条 件 有 差 距 核 查 应 聘 人 员 资 料 及 证 明 资 料 及 证 明 不 符 实 情 资 料 及 证 明 不 符 实 情 测 试 考 察 结 果 不 佳 或 不 合 规 定 与 专 业 素 养 有 差 距 且 整 改 有 难 度 面 试 考 察 有 关 领 导 拟 定 人 选 有 关 领 导 不 拟 定 的 人 选 有 关 领 导 不 拟 定 的 人 选 试 用 期 综 合 评 估 评 估 不 合 格 德、能、勤、绩 四 项 得 分 率 局 岗 前 培 训 评 估 限 性 60%者 第 十 二 条 正 式 员 工 工 龄,从 试 用 期 开 始 计 算。第 十 三 条 应 聘 人 在 试 用 期 间,有 下 列 情 形 及 行 为 时,立 即 停 止 试 用 期,辞 谢。(-)不 服 从 工 作 安 排;(二)参 与 岗 前 培 训 课 程 局 限 性 90%;(三)在 一 个 月 内,迟 到、早 退 累 计 达 5 次;(四)旷 工 累 计 达 2 日,或 事 假 累 计 达 5 日;(五)严 重 违 反 公 司 制 度,被 记 过 达 1次 或 警 告 达 2 次:(六)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七)不 能 胜 任 工 作;(八)被 发 现 应 聘 所 提 供 资 料 和 信 息 不 实。第 十 四 条 正 式 员 工 离 职。正 式 员 工 离 职,依 照 下 列 流 程 办 理 离 职 手 续:(-)提 前 30天 填 写 员 工 离 职 申 请 表;(二)提 交 本 部 门 负 责 人,依 次 由 人 力 资 源 部、分 管 副 总 经 理 批 准;(三)总 经 理 审 批;(四)到 人 力 资 源 部 领 取 员 工 离 职 流 程 表;(五)由 人 力 资 源 部 监 督 交 接 工 作;(六)到 人 力 资 源 部 办 理 离 职 手 续;(七)到 财 务 部 清 理 欠 款,结 算 领 取 工 资;(八)离 职.第 十 五 条 正 式 员 工 的 非 正 常 离 职。非 正 常 离 职 涉 及:未 经 批 准 的、或 未 办 完 手 续、或 擅 自 离 职、或 未 提 前 30天 提 出 离 职 申 请 而 坚 持 立 即 离 职 者。(一)非 正 常 离 职,不 发 放 当 月 应 发 工 资;(二)给 公 司 导 致 损 失 的,将 追 究 其 责 任。第 十 六 条 开 除 及 辞 退。开 除 人 员 无 经 济 补 偿;辞 退 人 员 经 济 补 偿 办 法 依 照 国 家 劳 动 法 执 行。第 十 七 条 离 职、非 正 常 离 职、开 除 及 辞 退 人 员 在 公 司 所 从 事 工 作 的 未 完 事 项,及 经 济 责 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执 行。若 出 现 重 大 问 题,公 司 将 追 究 其 责 任,必 要 时 诉 诸 法 律。第 十 八 条 公 司 开 除 及 辞 退 的 员 工,永 不 再 录 用。第 十 九 条 非 被 开 除 和 辞 退 员 工 离 职 后 又 回 到 公 司,按“应 聘 人”对 待。第 二 十 条 离 职 人 员 交 接 工 作 督 办 责 任。由 部 门 负 责 人 主 持、人 力 资 源 部 监 督。部 门 负 责 人 指 定 接 管 人,负 责 接 管 的 员 工 必 须 认 真 负 责,若 出 现 资 料 不 齐 及 其 他 问 题 时,视 情 节 给 予 警 告、记 过、记 大 过 处 罚。第 二 十 一 条 非 正 常 离 职、开 除 及 辞 退 人 员 的 交 接 工 作,参 照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解 决。第 三 章 考 核 与 晋 升 制 度 第 二 十 二 条 考 核 范 围:全 体 员 工。第 二 十 三 条 考 核 指 标。(-)考 核 主 指 标:涉 及 绩 效 量 化 指 标 和 综 合 评 估 分 值 指 标。1、绩 效 量 化,是 各 岗 位 任 务 目 的 和 工 作 量 的 标 准 化 数 据。如 有 岗 位 暂 不 能 绩 效 量 化,其 考 核 可 以 与 公 司 总 目 的 完 毕 情 况 挂 钩。2、综 合 评 估,是 采 用 他 评 法,对 员 工 德、能、勤、绩 四 个 方 面 的 综 合 评 估,以 得 分 作 为 参 照。(二)考 核 附 加 指 标:1、由 各 部 门 根 据 自 身 管 理 需 要 制 定 从 属“考 核 主 指 标”的 附 加 指 标,依 次 报 分 管 副 总 经 理、总 经 理 批 准 执 行。2、由 人 力 资 源 部 根 据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需 要,制 定 附 加 指 标,报 公 司 委 员 会 审 议 通 过 执 行。第 二 十 四 条 考 核 管 理。(-)人 力 资 源 部 主 持 公 司 全 面 的 考 核 管 理 工 作。(二)部 门 负 责 考 核 中 级 客 户 经 理 及 以 下 员 工。(三)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考 核 部 门 负 责 人(含 高 级 客 户 经 理)及 以 上 员 工。第 二 十 五 条 根 据 考 核 结 果 予 以 晋 升 或 降 级。第 二 十 六 条 考 核 管 理 工 作 执 行 事 项。(-)考 核 类 别 名 称:涉 及 周 考 核、月 度 考 核、季 度 考 核 和 年 度 考 核;(二)考 核 管 理 工 具:即 表 格,涉 及 任 务 指 标 进 度 表、员 工 综 合 评 估 表、员 工 自 评 和 自 我 鉴 定 等。(三)考 核 时 间:1、周 考 核:每 周 五。由 部 门 负 责 人 主 持 考 核,对 照 检 查 促 进。2、月 度 考 核:每 月 最 后 一 天。由 部 门 负 责 人 主 持 考 核,评 价 结 果,制 定 整 改 措 施 或 拓 展 计 划。3、季 度 考 核:每 季 度 最 后 一 周。由 人 力 资 源 部 会 同 部 门 负 责 人 主 持 考 核,总 结 评 价,针 对 结 果 进 行 奖 惩,并 制 定 整 改 措 施 及 下 季 度 计 划。4、年 度 考 核:公 司 年 会 之 前 完 毕。由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组 织,对 全 年 绩 效 考 核 工 作 进 行 总 结 评 价,并 作 出 书 面 报 告,提 交 公 司 委 员 会 审 议。(四)考 核 形 式:1、表 报 形 式,部 门 员 工 报 告 给 部 门 负 责 人,部 门 负 责 人 报 告 给 人 力 资 源 部,人 力 资 源 部 依 次 报 告 给 分 管 副 总 经 理、总 经 理、财 务 部。2、面 对 面 考 核 形 式,由 人 力 资 源 部 按 程 序 与 被 考 核 人 进 行 讨 论 评 估,肯 定 成 绩、指 出 问 题,制 定 整 改 措 施。3、群 众 评 议,由 被 考 核 人 所 在 部 门 员 工,以 及 相 关 联 岗 位 员 工,采 用 无 记 名 的 方 式 进 行 综 合 评 估;或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进 行 个 别 调 查 了 解,征 求 意 见。(五)考 核 结 果:1、评 选 出 优 秀、优 良、合 格 和 不 合 格 人 员;2、考 核 结 果 存 档 备 案;3、规 定 合 格 者 限 期 整 改,并 督 办;4、对 不 合 格 者 降 职 或 解 聘。(六)考 核 公 布:考 核 结 果 公 布 栏 设 在 会 议 室,每 季 度 更 新 一 次。第 二 十 六 条 考 核 晋 升。根 据 年 度 考 核 结 果,在 为 公 司 作 出 较 大 奉 献 者、或 者 考 评 优 异 者 中 选 择 晋 升 对 象,建 立 管 理 人 才 储 备 卡,使 管 理 层 形 成 候 补 梯 队,以 保 证 晋 升 的 递 补 性 和 顺 利 进 行。(-)职 务 晋 升 对 象,需 通 过 人 力 资 源 部”职 业 规 划 培 训”考 评 方 可 入 职;(二)职 称 晋 升 对 象,可 直 接 晋 升 或 跳 级 晋 升。第 二 十 七 条 职 务、职 称 晋 升 管 理 流 程。职 务/职 称 晋 升 流 程 表 管 理 流 程 职 务 晋 升 职 称 晋 升 序 号 流 程 内 容 1 部 门 提 出 申 请/人 事 考 察 V 无 2 人 力 资 源 部 审 核 调 整 V 无 3 提 供 岗 位 报 告 V 无 4 从 管 理 人 才 储 备 卡 中 选 择 晋 升 对 象 V 无 5 素 质 及 能 力 评 价/职 业 规 划 培 训 考 评 V 无 6 公 司 委 员 会 投 票 推 荐/批 准 告 知 V7 晋 升 结 果 跟 踪 评 价/述 职 报 告 V V第 四 章 劳 动 纪 律 制 度 第 二 十 八 条 公 司 实 行 天 天 8 小 时、每 周 40小 时 工 作 制。第 二 十 九 条 员 工 享 有 国 家 法 定 假 日 休 息 的 权 利。具 体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第 三 十 条 员 工 不 得 在 外 单 位 兼 职 取 酬,一 经 发 现,立 即 开 除。第 三 十 一 条 公 司 员 工 应 注 重 仪 表,衣 着 整 洁,举 止 文 明,自 觉 接 受 检 查 人 员 的 检 查、整 改 和 解 决。第 三 十 二 条 员 工 不 得 迟 到、早 退、旷 工。上 下 班 严 格 打 卡,严 禁 请 人 代 打 卡 或 帮 人 打 卡,违 者 每 次 处 以 警 告 处 分 一 次。因 公 外 出 不 能 在 下 班 时 赶 回 来 打 卡 的,必 须 电 话 联 系,于 次 日 上 班 时 在 卡 上 注 明,并 请 直 接 上 级 签 字 证 明,否 则 以 旷 工 半 天 论 处。第 三 十 三 条 未 请 假 缺 勤 为 旷 工,以 半 天 为 一 个 单 位。第 三 十 四 条 一 个 月 内 累 计 早 退 或 迟 到 每 达 3 次 处 以 警 告 处 分 一 次,以 单 次 未 超 过 30分 钟 界 定。旷 工 处 罚 为 扣 取 3 倍 日 工 资。第 三 十 五 条 工 作 时 间,所 有 员 工 均 不 得 解 决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事 情。第 三 十 六 条 请 假 均 须 以 书 面 形 式。(一)请 假 1天(含)由 直 接 上 级 批 准;(二)请 假 1天 以 上 3 天(含)以 内,由 分 管 副 总 经 理 批 准,超 过 上 述 时 限,由 总 经 理 批 准;(三)部 门 负 责 人 及 以 上 人 员,均 由 总 经 理 批 准;(四)所 有 请 假 单 经 批 准 后,交 人 力 资 源 部 存 置,请 假 人 销 假 后,存 档。(五)特 殊 情 况 下 不 能 书 面 请 假 的,可 于 假 后 上 班 的 第 一 天 补 办 手 续。(六)请 假 需 要 书 面 证 明 或 其 他 方 式 证 明。(七)不 请 假 者 视 为 旷 工。第 三 十 七 条 请 假 对 工 资 的 影 响。(一)事 假 无 工 资;(二)病 假 3 0天 以 内,按 50%发 放 工 资;6 0天 以 内 按 30%发 放 工 资;超 过 6 0天 不 再 发 放 工 资。第 三 十 八 条 加 班 享 受 加 班 工 资,按 国 家 劳 动 法 规 定 标 准 发 放。第 三 十 九 条 加 班 须 事 先 申 请,申 请 表 内 容 应 涉 及:部 门、加 班 人、批 准 人、核 算 人、加 班 日 期、加 班 时 间 和 加 班 事 由。加 班 原 则 上 以 打 卡 计 时。第 四 十 条 如 有 上 级 安 排 的 社 交 或 陪 客 等,结 束 时 间 未 超 过 晚 上 2 4点 的 不 作 为 加 班,超 过 0 点 未 到 凌 晨 6 点 的 视 为 加 班 半 天,超 过 凌 晨 6 点 的,视 为 加 班 一 天。第 四 十 一 条 上 班 时 间 内 确 有 紧 急 私 事 需 要 外 出,可 以 请 二 个 小 时 以 内 的 带 薪 假。但 必 须 填 写 因 私 外 出 登 记 表(详 见 下 表)。严 禁 编 造 理 由、撒 谎,否 则,给 予 警 告 一 次。因 私 外 出 登 记 表 部 门:姓 名:批 准 人:日 期:离 开 时 间:返 回 时 间:第 四 十 二 条 员 工 因 公 外 出 须 报 告 直 接 上 级,并 登 记,写 明 外 出 时 间、事 由、地 点 等,回 来 后 要 写 明 回 来 的 时 间。第 五 章 员 工 培 训 制 度 第 四 十 三 条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规 划,并 制 定 年 度 培 训 计 划。第 四 十 四 条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于 每 年 1 2月 2 0 日 前 完 毕,经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执 行。第 四 十 五 条 每 周 六 上 午 为 固 定 培 训 时 间。第 四 十 六 条 培 训 效 果 评 价 考 试。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主 持 培 训 效 果 评 价 考 试,每 季 度 根 据 考 试 成 绩 评 出 一、二、三 等 奖 各 1名,分 别 给 予 奖 励:不 及 格 者 给 予 适 度 的 处 罚。第 四 十 七 条 公 司 鼓 励 员 工 自 费 参 与 各 种 外 部 培 训,对 取 得 证 书 的 员 工,公 司 一 次 性 给 予 补 贴 奖 励,具 体 办 法 另 行 制 定。第 六 章 薪 酬 基 本 制 度 第 四 十 八 条 公 司 实 行 月 薪 制。发 展 条 件 成 熟 后,可 逐 步 推 行 年 薪 制。第 四 十 九 条 薪 酬 结 构。(一)基 本 工 资:1、根 据 公 司“组 织 结 构 职 责 等 级 规 划”,各 职 级 基 本 工 资 分 为 三 等 9 级。2、基 本 工 资 根 据 年 度 考 核 评 估 结 果,进 行 晋 级、降 级 或 维 持 不 变。职 级 基 本 工 资 一 览 表 职 级 一 二 三 1 2 3 4 5 6 7 8 9基 本 工 资(二)绩 效 工 资:1、绩 效 工 资 基 本 核 算 公 式:基 础 工 资 X 任 务 指 标 进 度。2、绩 效 工 资 的 附 加 核 算:绩 效 工 资 X 综 合 评 估 得 分 率。第 五 十 条 薪 酬 发 放 日 为 次 月 的 1 5日 前。第 七 章 福 利 制 度 第 五 十 一 条 凡 公 司 正 式 员 工,均 享 受 公 司 规 定 的 福 利 待 遇。第 五 十 二 条 凡 公 司 部 门 负 责 人 和 高 级 客 户 经 理 及 以 上 员 工,均 享 受 公 司 规 定 的 交 通 补 贴 和 通 讯 补 贴。第 五 十 三 条 公 司 统 一 为 正 式 员 工 办 理 国 家 规 定 的 社 会 统 筹 保 险。第 五 十 四 条 条 件 成 熟 后,公 司 为 正 式 员 工 免 费 提 供 工 作 服,夏 装 和 冬 装 各 两 套。第 五 十 五 条 条 件 成 熟 后,对 正 式 员 工 逐 步 实 行 住 房 补 贴。第 八 章 奖 惩 制 度 第 五 十 六 条 坚 持 奖 惩 分 明、公 平、公 正、公 开、功 过 度 开 的 原 则.第 五 十 七 条 公 司 委 员 会 对 奖 惩 进 行 监 督 和 接 受 相 关 申 诉。第 五 十 八 条 奖 惩 的 等 级 按 大 小 分 类。(-)奖 励 有 嘉 奖、记 功、记 大 功 三 种:1、嘉 奖 的 基 本 条 件,工 作 积 极 认 真,顺 利 完 毕 任 务 指 标,有 一 定 影 响;2、记 功 的 基 本 条 件,工 作 业 绩 优 良,有 较 大 影 响 的;3、记 大 功 的 基 本 条 件,工 作 有 重 大 突 破、突 出 表 现、重 大 奉 献,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处 罚 有 警 告、记 过、记 大 过 三 种:1、警 告,违 反 管 理 制 度 的 规 定,工 作 不 负 责 任,产 生 不 好 的 影 响,导 致 一 定 损 失 的;2、记 过,工 作 有 较 大 失 误,产 生 较 恶 劣 的 影 响,导 致 较 大 损 失 的;3、记 大 过,工 作 有 重 大 失 误,产 生 恶 劣 的 影 响,导 致 重 大 损 失 的。第 五 十 九 条 奖 惩 可 采 用 经 济 手 段 予 以 奖 励 或 处 罚。第 六 十 条 处 罚 扣 基 本 工 资 部 分 归 所 属 部 门 集 体 所 有。第 六 十 一 条 执 行 奖 惩,须 填 写 奖 惩 呈 报 表,并 报 人 力 资 源 部 审 查 备 案。奖 惩 呈 报 表 当 事 人 日 期:年 月 日 奖 惩 类 别:具 体 事 由:当 事 人 签 字:经 办 人 签 字:审 批 人:第 六 十 二 条 公 司 委 员 会 对 奖 惩 具 有 最 终 裁 决 权。第 六 十 三 条 奖 惩 与 基 本 工 资 晋 升 挂 钩。(-)一 年 内 被 记 三 个 大 功 者,公 司 将 予 以 破 格 晋 升 3 级 工 资;(二)两 个 记 功 相 称 于 一 个 记 大 功,两 个 嘉 奖 相 称 于 一 个 记 功。(三)若 一 年 内 被 记 三 个 大 过 者,予 以 开 除;(四)两 个 记 过 相 称 于 一 个 记 大 过,两 个 警 告 相 称 于 一 个 记 过。第 六 十 四 条 功、过 的 经 济 奖 惩 可 以 相 抵。第 六 十 五 条 员 工 必 须 服 从 监 督 检 查 人 的 整 改 督 办,督 办 第 一 次 未 办 的,记 警 告 一 次;督 办 第 二 次 未 办 的,记 过 一 次;督 办 第 三 次 未 办 的,记 大 过 一 次。第 六 十 六 条 奖 惩 登 记 表 存 入 每 位 员 工 人 事 档 案。第 九 章 员 工 提 案 制 度 第 六 十 七 条 员 工 提 案 制 度 的 建 立,旨 在 鼓 励 员 工 的 创 新 精 神,发 挥 每 位 员 工 的 聪 明 才 智,并 通 过 采 纳 员 工 合 理 化 建 议,提 高 员 工 的 经 营 管 理 参 与 意 识,改 善 经 营 管 理,拓 展 业 务,提 高 业 务 质 量,减 少 成 本,发 明 利 润。第 六 十 八 条 公 司 采 用 收 集 书 面 呈 报、设 立 意 见(建 议)箱 两 种 形 式 收 集 员 工 提 案。第 六 十 九 条 意 见 书 和 建 议 书 可 以 署 名,也 可 以 匿 名。第 七 十 条 任 何 人 均 不 得 妨 碍 员 工 提 案 制 度 的 施 行,妨 碍 者 视 情 况 给 予 警 告、记 过、记 大 过 等 处 罚。第 十 章 附 则 第 七 十 一 条 本 基 本 法 于 年 月 日 开 始 执 行。第 七 十 二 条 本 基 本 法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解 释。第 七 十 三 条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工 具(表 格)。(一)应 聘 人 信 息 登 记 表:略。(二)员 工 离 职 申 请 表:公 司 员 工 离 职 申 请 表 编 号:姓 名:部 门:职 位:进 入 公 司 时 间:离 职 申 请 时 间:离 职 因 素:备 注:离 职 人 员 必 须 按 上 述 流 程 审 批 完 毕 后,才 可 办 理 工 作 交 接,并 按 规 定 填 写 离 职 流 程 表;最 终 审 所 在 部 门 意 见:负 责 人:人 力 资 源 部 意 见:负 责 人:分 管 副 总 经 理 意 见:署 名:总 经 理 意 见:署 名:批 权 在 总 经 理。(三)员 工 离 职 流 程 表:公 司 员 工 离 职 流 程 表 编 号:姓 名:部 门:职 位:进 入 公 司 时 间:离 职 时 间:所 在 部 门 交 接 情 况 工 作 交 接 情 况 资 料 文 献 交 接 情 况 办 公 用 品 交 接 情 况 行 政 部 意 见:财 务 部 意 见:人 力 资 源 部 意 见:注:(1)员 工 离 职 必 须 按 本 流 程 表 严 格 办 理,各 部 门 手 续 必 须 交 接 清 楚 后,负 责 人 方 可 签 字;如 未 交 接 清 楚,负 责 人 必 须 负 责。(2)财 务 部 和 行 政 部 是 重 要 环 节,两 部 门 要 充 足 协 调,只 有 在 本 表 所 有 流 程 完 毕 并 均 获 批 准 后,才 干 办 理 离 职 的 有 关 财 务 和 档 案 事 项,否 则,两 部 门 要 负 连 带 责 任。(四)员 工 综 合 评 估 表:员 工 综 合 评 估 表备 注:记 大 过 扣 除 总 分 3 0分;记 过 扣 除 总 分 2 0分;警 告 扣 除 总 分 10分。评 估 项 目 评 估 内 容 分 值 得 分 态 度 25分 责 任 心 和 工 作 效 率;10分 积 极 参 与 公 司 培 训、考 评 合 格;5 分 出 勤 率 合 格;5 分 团 队 合 作 精 神,与 相 关 岗 位 协 作 较 好。5 分 忠 诚 25分 对 公 司 有 强 烈 的 认 同 感 和 归 宿 感;10分 严 格 遵 守 各 项 规 章 制 度,敢 于 对 不 良 现 象 提 出 批 评,及 时 报 告;5 分 绩 效 指 标 进 度 保 持 9 0%以 上;5 分 积 极 积 极 开 展 工 作,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并 被 采 纳。5 分 才 干 30分 具 有 很 强 的 本 岗 位 需 要 的 工 作、指 挥、协 调 能 力;5 分 丰 富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实 际 经 验,以 身 作 则;5 分 极 强 的 开 拓 精 神,能 独 立 组 织 完 毕 具 有 挑 战 性 的 工 作;5 分 对 团 队 业 绩 有 较 大 的 影 响。10分 综 合 20分 作 出 重 大 突 出 奉 献;10分 公 司 委 员 会 综 合 评 价;5 分 总 经 理 评 价。5 分 标 准 分 值 100分 得 分 率:_%得 分 合 计(五)人 才 储 备 卡:管 理 人 才 储 备 卡 填 表 时 间:姓 名 年 龄 在 公 司 任 职 时 间 现 职 部 门 担 任 本 职 年 限 目 前 成 绩 优 点 综 合 评 估 简 要 升(降)为 升(降)时 间 所 需 训 练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系 统 草 案 第 一 部 分 职 位 说 明 书 范 本 一、总 经 理 职 位 说 明 书 范 本 职 位 名 称 总 经 理 职 位 代 码 直 属 上 级 职 系 职 等 职 级 核 准 人 薪 酬 标 准 所 属 部 门 填 写 日 期 职 位 概 要 制 定 和 实 行 公 司 总 体 战 略、年 度 经 营 计 划;建 立 和 健 全 公 司 管 理 体 系 和 组 织 结 构;主 持 公 司 平 常 的 经 营 管 理 工 作,实 现 经 营 管 理 目 的 和 发 展 目 的。工 作 内 容 时 间 占 比 内 容 描 述 根 据 董 事 会 或 集 团 公 司 提 出 的 战 略 目 的,制 定 公 司 战 略,提 出 公 司 的 业 务 规 划、经 营 方 针 和 经 营 形 式,经 董 事 会 或 集 团 公 司 拟 定 后 组 织 实 行。主 持 公 司 的 基 本 团 队 建 设,规 范 内 部 管 理。拟 定 公 司 管 理 机 构 设 立 方 案,和 基 本 管 理 制 度。审 定 公 司 具 体 规 章、奖 惩 条 例 和 绩 效 制 度,并 组 织 实 行。审 核 签 订 以 公 司 名 义 发 出 的 文 献。召 集、主 持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议,检 查、督 促、协 调 各 部 门 的 工 作 进 展;主 持 召 开 行 政 例 会、专 题 例 会 等 会 议,总 结 工 作、听 取 报 告。主 持 公 司 的 全 面 经 营 管 理 工 作,组 织 实 行 董 事 会 或 集 团 公 司 的 决 议。向 董 事 会 或 集 团 公 司 提 出 公 司 治 理、发 展 规 划 方 案、预 算 外 开 支 计 划。解 决 公 司 重 大 事 件。推 动 公 司 文 化 建 设。任 职 资 格 项 目 项 目 内 容 教 育 背 景 一 般 规 定 国 家 教 育 认 可 学 历 背 景,涉 及 学 历、专 业。培 训 经 历 一 般 规 定 领 导 能 力 开 发、战 略 管 理、组 织 管 理、人 力 资 源 管 理、财 务 管 理、法 律 等 方 面 的 培 训。业 绩 经 验 一 般 规 定 任 职 年 限,最 佳 连 续 在 5 年 以 上。技 能 技 巧 1、熟 悉 公 司 业 务 和 运 营 流 程;2、领 导 能 力 表 现;3、掌 握 现 代 公 司 管 理 模 式 和 精 要,管 理 理 念 先 进;4、善 于 制 定 公 司 发 展 战 略,具 有 把 握 公 司 发 展 全 局 的 能 力;5、能 把 握 公 司 全 面 运 营,和 各 环 节 流 程 的 精 要;6、具 有 敏 锐 的 触 觉,慎 思 善 行;7、善 于 学 习,具 有 一 定 的 写 作、阅 读、表 达 能 力;8、具 有 一 定 的 网 络 知 识;9、纯 熟 使 用 公 司 办 公 软 件。工 作 态 度 1、优 秀 的 领 导 能 力、杰 出 的 人 际 交 往 和 社 会 活 动 能 力;2、善 于 协 调、沟 通,责 任 心、事 业 心 强;3、具 有 亲 和 力、判 断 力、决 策 力、计 划 力、组 织 执 行 力,感 召 力 和 凝 聚 力 强;4、为 人 处 事 干 练、踏 实;5、良 好 的 敬 业 精 神 和 职 业 道 德;6、精 益 求 精、讲 求 效 率、坚 守 承 诺。工 作 条 件 工 作 场 合 办 公 室。关 联 文 献:1、总 经 理(总 裁)信 息 表;2、职 位 绩 效 考 核 承 诺 书。环 境 状 况 舒 适,无 明 显 的 节 假 日。安 全 状 况 基 本 无 危 险,无 职 业 病。直 接 下 属 间 接 下 属 晋 升 方 向 轮 转 岗 位 备 注 事 项 二、副 总 经 理 职 位 说 明 书 范 本 职 位 名 称 副 总 经 理 职 位 代 码 直 属 上 级 总 经 理 职 系 职 等 职 级 核 准 人 薪 酬 标 准 所 属 部 门 填 写 日 期 职 位 概 要 协 助 总 经 理 制 定 并 实 行 公 司 战 略、年 度 经 营 计 划,建 立 和 健 全 公 司 管 理 体 系 和 组 织 结 构,实 现 经 营 管 理 目 的 和 发 展 目 的。工 作 内 容 时 间 占 比 内 容 描 述 协 助 总 经 理 制 定 公 司 战 略 规 划、经 营 计 划、业 务 发 展 计 划;将 公 司 管 理 制 度 化、规 范 化;制 定 公 司 管 理 体 系 和 组 织 结 构,以 及 相 关 的 管 理、业 务 规 范 和 制 度;组 织、监 督、检 查 公 司 各 项 规 划 和 工 作 计 划 的 实 行;开 展 公 司 形 象 宣 传 活 动;准 时 提 交 发 展 现 状、发 展 计 划 报 告;指 导 公 司 人 才 队 伍 的 建 设 工 作;协 助 总 经 理 对 公 司 运 营 与 各 职 能 部 门 进 行 管 理,协 助 监 督 检 查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的 制 定 与 执 行;协 助 总 经 理 推 动 公 司 文 化 建 设 工 作;完 毕 总 经 理 临 时 下 达 的 任 务。任 职 资 格 项 目 项 目 内 容 教 育 背 景 一 般 规 定 国 家 教 育 认 可 学 历 背 景,涉 及 学 历、专 业。培 训 经 历 一 般 规 定 领 导 能 力 开 发、战 略 管 理、组 织 管 理、人 力 资 源 管 理、财 务 管 理、法 律 等 方 面 的 培 训。业 绩 经 验 一 般 规 定 任 职 年 限,最 佳 连 续 在 5 年 以 上。技 能 技 巧 1、熟 悉 公 司 业 务 和 运 营 流 程:2、领 导 能 力 表 现;3、掌 握 现 代 公 司 管 理 模 式 和 精 要,管 理 理 念 先 进;4、善 于 制 定 公 司 发 展 战 略,具 有 把 握 公 司 发 展 全 局 的 能 力;5、能 把 握 公 司 全 面 运 营,和 各 环 节 流 程 的 精 要;6、具 有 敏 锐 的 触 觉,慎 思 善 行;7、善 于 学 习,具 有 一 定 的 写 作、阅 读、表 达 能 力;8、具 有 一 定 的 网 络 知 识;9、纯 熟 使 用 公 司 办 公 软 件。工 作 态 度 1、优 秀 的 领 导 能 力、杰 出 的 人 际 交 往 和 社 会 活 动 能 力;2、善 于 协 调、沟 通,责 任 心、事 业 心 强;3、具 有 亲 和 力、判 断 力、决 策 力、计 划 力、组 织 执 行 力,感 召 力 和 凝 聚 力 强;4、为 人 处 事 干 练、踏 实;5、良 好 的 敬 业 精 神 和 职 业 道 德:6、精 益 求 精、讲 求 效 率、坚 守 承 诺。工 作 条 件 工 作 场 合 办 公 室。环 境 状 况 舒 适,无 明 显 的 节 假 日。安 全 状 况 基 本 无 危 险,无 职 业 病。直 接 下 属 间 接 下 属 晋 升 方 向 轮 转 岗 位关 联 文 献:1、副 总 经 理 信 息 表;2、职 位 绩 效 考 核 承 诺 书。备 注 事 项 三、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监 职 位 说 明 书 范 本 职 位 名 称 人 资 总 监 职 位 代 码 直 属 上 级 总 经 理 职 系 职 等 职 级 核 准 人 薪 酬 标 准 所 属 部 门 填 写 日 期 职 位 概 要 规 划、指 导、协 调 公 司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和 组 织 建 设,最 大 限 度 地 开 发 人 力 资 源,促 进 公 司 经 营 目 的 的 实 现 和 连 续 稳 定 发 展。工 作 内 容 时 间 占 比 内 容 描 述 全 面 统 筹 规 划 公 司 的 人 力 资 源 战 略;建 立 并 完 善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体 系,研 究、设 计 管 理 模 式,制 定 并 完 善 管 理 制 度;向 公 司 决 策 层 提 供 人 资 战 略、组 织 建 设 方 面 的 建 议,并 致 力 于 提 高 公 司 综 合 管 理 水 平;塑 造、建 设、维 护、发 展、传 播 公 司 文 化;组 织 制 定 公 司 人 资 发 展 的 规 划,并 监 督 检 查 各 项 计 划 的 实 行;为 公 司 主 管 以 上 的 管 理 者 进 行 职 业 生 涯 规 划 设 计;及 时 解 决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过 程 中 的 重 大 人 资 问 题;完 毕 总 经 理 临 时 交 办 的 各 项 工 作 任 务。任 职 资 格 项 目 项 目 内 容 教 育 背 景 一 般 规 定 与 本 专 业 相 关 的 教 育 背 景,学 历 在 本 科 以 上;培 训 经 历 一 般 规 定 与 本 专 业 相 关 的 培 训;业 绩 经 验 一 般 规 定 与 本 专 业 相 同 的 工 作 经 验,年 限 最 佳 在 5 年 以 上:技 能 技 巧 1、掌 握 现 代 公 司 人 资 管 理 模 式 与 精 要,具 有 丰 富 的 经 验,对 人 资 管 理 有 进 一 步 的 结 识:2、具 有 现 代 人 资 管 理 理 念 和 扎 实 的 理 论 基 础,可 以 指 导 各 职 能 模 块 的 工 作;3、熟 悉 国 家、地 区、公 司 关 于 协 议 管 理、薪 酬 制 度、用 人 机 制、保 险 福 利 待 遇、培 训、安 全 教 育 等 方 面 的 法 律、法 规 和 政 策;4、熟 悉 掌 握 办 公 软 件 及 人 资 管 理 软 件;5、较 好 的 学、听、说、写 能 力。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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