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诉讼法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共计210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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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诉讼法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共计210题).pdf
2023年 诉 讼 法 知 识 竞 赛 题 库 及 答 案(共 计 210题)一、单 项 选 择 题(8 3 题)1.刑 事 诉 讼 是 指(D)oA.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处 理 刑 事 案 件 的 活 动 B.立 法 行 政 机 关 处 理 刑 事 案 件 的 活 动 C.行 政 机 关 处 理 刑 事 案 件 的 活 动 D.公 安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刑 事 案 件 的 活 动 2.确 定 被 告 人 有 罪 的 权 力 由 下 列 机 关 统 一 行 使(B)oA.最 高 人 民 法 院 B.人 民 法 院 C.人 民 检 察 院 D.公 安 机 关 3.在 刑 事 诉 讼 中,公 安 机 关 有 权(B)oA.决 定 和 执 行 逮 捕 B.决 定 和 执 行 拘 留 C.提 起 诉 讼 D.监 督 审 判 活 动 4.根 据 法 律 规 定,在 刑 事 诉 讼 中,对 于 采 用 暴 力、威 胁 等 非 法 方 法 取 得 的 下 列 证 据,应 当 予 以 排 除,不 得 作 为 判 决 的 依 据(B)。A.电 子 数 据 B.被 害 人 陈 述 C.鉴 定 意 见 D.视 听 资 料 5.下 列 刑 事 案 件 中,被 告 人 没 有 委 托 辩 护 人,人 民 法 院 应 当 通 知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指 派 律 师 为 其 提 供 辩 护 的 是(D)。A.公 诉 人 出 庭 公 诉 的 案 件 B.被 告 人 经 济 困 难 的 案 件 C.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的 案 件D.被 告 人 可 能 被 判 处 死 刑 的 案 件 6.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对 犯 罪 嫌 疑 人 拘 留 后,应 当 立 即 将 被 拘 留 人 送 看 守 所 羁 押,至 迟 不 得 超 过(B)。A.12小 时 B.24小 时 C.48小 时 D.72小 时 7.刑 事 公 诉 案 件 中 被 告 人 有 罪 的 举 证 责 任,依 法 由(B)承 担。A.公 安 机 关 B.人 民 检 察 院 C.人 民 法 院 D.被 害 人 8.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人 民 法 院 宣 告 判 决(B)oA.除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的 案 件 外,一 律 公 开 进 行 B.一 律 公 开 进 行 C.除 外 国 人 犯 罪 的 案 件 外,一 律 公 开 进 行 D.除 有 关 国 家 秘 密、个 人 隐 私 和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的 案 件 外,一 律 公 开 进 行 9.根 据 法 律 规 定,办 理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案 件,要 注 意 其 身 心 特 点。在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时,对 未 成 年 犯 罪 嫌 疑 人、被 告 人(D)。A.应 当 禁 止 适 用 逮 捕 措 施 B.应 当 限 制 适 用 逮 捕 措 施 C.应 当 限 制 适 用 强 制 措 施 D.应 当 限 制 适 用 逮 捕、拘 留 措 施 10.某 法 院 审 判 一 起 故 意 伤 害 案,被 害 人 于 某 对 一 审 判 决 不 服,可 在 法 定 期 限 内(B)oA.经 检 察 院 同 意 后 上 诉 B.请 求 检 察 院 提 出 抗 诉 C.向 另 一 有 管 辖 权 的 法 院 重 新 起 诉 D.直 接 向 法 院 提 起 上 诉 11.第 二 审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刑 事 案 件,应 当 就(D)进 行 审 查。A.一 审 判 决 认 定 的 事 实 B.上 诉 或 抗 诉 部 分 C.一 审 判 决 认 定 的 法 律 部 分 D.一 审 判 决 认 定 的 事 实 和 法 律 部 分 12.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对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人,任 何 公 民 可 以 立 即 扭 送 公 安 机 关、人 民 检 察 院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处 理(A)0A.正 在 实 行 犯 罪 或 者 犯 罪 后 即 时 被 发 觉 的 B.在 身 边 或 住 处 发 现 有 犯 罪 证 据 的 C.拒 不 执 行 法 院 判 决 的 D.干 扰 公 安 机 关 侦 查 活 动 的 13.根 据 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审 判 监 督 程 序 中,生 效 判 决 和 裁 定 在 认 定 事 实 上 有 错 误,不 包 括(A)oA.量 刑 畸 轻 畸 重 B.判 决 和 裁 定 所 认 定 的 事 实 不 清 或 不 符 合 实 际 情 况 C.认 定 案 情 的 主 要 证 据 不 确 实、不 充 分 D.发 现 新 证 据 并 足 以 影 响 原 判 决 的 14.对 人 民 法 院 已 经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刑 事 判 决、裁 定,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或 检 察 院 提 出 申 诉 的 是(A)oA.当 事 人 B.辩 护 人 C.其 他 任 何 公 民 D.诉 讼 代 理 人 15.根 据 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关 于 可 以 适 用 当 事 人 和 解 的 公 诉 案 件 诉 讼 程 序 的 案 件 范 围,正 确 的 选 项 是(A)oA.交 通 肇 事 罪 B.玩 忽 职 守 罪 C.非 法 拘 禁 罪 D.刑 讯 逼 供 罪 16.李 某 涉 嫌 贪 污 5000万 元 人 民 币 的 公 款 被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到 法 院 审 判,在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过 程 中,李 某 在 突 发 心 脏 病 身 亡。下 列 做 法正 确 的 是(A)oA.人 民 法 院 对 李 某 裁 定 终 止 审 理 B.人 民 检 察 院 决 定 撤 回 起 诉 C.人 民 法 院 对 李 某 缺 席 判 决 D.人 民 法 院 直 接 作 出 没 收 其 违 法 所 得 的 裁 定 17.张 某,15周 岁,涉 嫌 故 意 杀 人 罪 被 提 起 公 诉。在 法 院 审 理 过 程 中,下 列 做 法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是(D)。A.法 院 宣 布 对 张 某 涉 嫌 故 意 杀 人 的 审 理 过 程 不 公 开 B.法 院 不 允 许 新 闻 记 者 对 此 案 审 理 过 程 采 访 报 道 C.法 院 允 许 张 某 的 父 母 到 场 D.法 院 审 理 结 束 后,为 了 张 某 的 健 康 成 长,决 定 不 公 开 宣 告 判 决 18.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下 列 有 关 公 开 审 判 制 度,正 确 的 表 述 是(B)。A.审 理 的 案 件 可 以 不 必 开 庭 审 理 B.不 公 开 审 理 的 案 件 宣 判 时 应 当 公 开 C.个 人 隐 私 的 案 件 是 否 公 开 审 理,由 当 事 人 申 请 法 院 决 定 D.涉 及 商 业 秘 密 的 案 件,法 律 明 文 规 定 不 公 开 审 理 19.甲 与 乙 在 A市 签 订 一 购 销 合 同,约 定 在 双 方 住 所 地 以 外 的 B市 履 行 该 合 同。合 同 尚 未 实 际 履 行,双 方 即 发 生 争 议。为 此,甲 应 向 下 列 何 地 人 民 法 院 起 诉?(B)A.甲 住 所 地 B.乙 住 所 地 C.A市 D.B市 20.在 下 列 案 件 中,当 事 人 可 以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的 民 事 案 件是(D)。A.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之 间 达 成 有 效 仲 裁 协 议 的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B.乡 计 生 办 与 村 民 徐 某 之 间 发 生 的 计 划 生 育 纠 纷 C.李 某 与 其 工 作 单 位 之 间 发 生 的 分 房 纠 纷 D.陈 某 与 伍 某 之 间 的 侵 害 人 格 权 纠 纷 21.有 民 事 诉 讼 权 利 能 力,但 没 有 民 事 诉 讼 行 为 能 力 的 人,依 法(D)oA.可 以 作 为 当 事 人,亲 自 从 事 诉 讼 活 动 B.不 能 作 为 当 事 人,也 不 能 从 事 诉 讼 活 动 C.可 以 独 立 地 行 使 诉 讼 权 利,履 行 诉 讼 义 务 D.不 能 独 立 地 行 使 诉 讼 权 利,履 行 诉 讼 义 务 22.王 某 成 立 了 一 个 公 司,但 未 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注 册,该 公 司 在 经 营 中 与 A公 司 发 生 合 同 纠 纷,A公 司 所 诉 的 被 告 为(A)。A.王 某 B.王 某 成 立 的 公 司 C.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D.王 某 所 在 居 民 委 员 会 23.甲 被 生 前 工 作 单 位 申 报 为 革 命 烈 士,某 报 对 甲 的 事 迹 进 行 了 宣 传。乙 四 处 散 布 言 论 贬 损 甲。对 乙 的 行 为,可 以 向 法 院 提 起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诉 讼 的 是(B)oA.甲 生 前 工 作 的 单 位 B.甲 的 子 女 C.宣 传 甲 事 迹 的 某 报 社 D.批 准 甲 为 烈 士 的 某 省 政 府 24.甲、乙、丙 三 人 合 伙 在 新 新 小 区 开 办 一 家 送 奶 站,并 登 记 为“顺 心 奶 站 后“顺 心 奶 站”与 小 区 内 20户 居 民 因 牛 奶 质 量 发 生 争议,20户 居 民 决 定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本 案 应 以 谁 为 被 告?(A)oA.以 甲、乙、丙 三 人 为 共 同 被 告,并 注 明“顺 心 奶 站”字 号 B.以 甲、乙、丙 三 人 为 共 同 被 告 或 者“顺 心 奶 站”为 被 告 C.以 甲、乙、丙 三 人 为 共 同 被 告 D.以“顺 心 奶 站”为 被 告 25.10岁 的 甲 某 与 6岁 的 乙 某 在 操 场 踢 球 时,不 慎 将 乙 某 的 眼 睛 碰 伤,双 方 父 母 因 损 害 赔 偿 问 题 发 生 争 议,决 定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下 列 关 于 本 案 当 事 人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oA.乙 某 为 原 告,甲 某 为 被 告,分 别 由 其 父 母 为 法 定 代 理 人 B.乙 某 的 父 母 为 原 告,甲 某 的 父 母 为 被 告 C.乙 某 为 原 告,甲 某 的 父 母 为 被 告 D.乙 某 的 父 母 为 原 告,甲 某 为 被 告 26.甲 急 于 与 乙 签 订 一 份 合 同,但 甲 一 时 找 不 到 合 同 专 用 章,遂 借 用 丙 的 合 同 专 用 章 和 乙 签 订 了 合 同,后 甲、乙 在 履 行 合 同 时 发 生 纠 纷,乙 应 当 以 下 列 人 员 为 被 告(C)oA.以 甲 为 被 告 B.以 丙 为 被 告 C.以 甲 和 丙 为 共 同 被 告 D.以 甲 或 丙 为 被 告 27.民 事 诉 讼 中,下 列 证 据 中 属 于 物 证 的 是(B)oA.被 告 与 婚 外 情 人 联 系 中 留 下 的 信 件 B.合 同 书 上 当 事 人 一 方 留 下 的 指 纹 C.不 锈 钢 茶 杯 上 刻 下 的 生 产 厂 家 的 名 称 D.原 告 为 了 证 明 自 己 的 损 害 事 实 在 某 医 院 拍 摄 的 X光 片28.民 事 诉 讼 中,在 证 据 可 能 灭 失 的 情 况 下,诉 讼 参 加 人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C)。A.诉 讼 保 全 B.诉 前 保 全 C.证 据 保 全 D.先 行 给 付 29.下 列 事 实 中,不 属 于 当 事 人 无 需 举 证 的 事 实 是(D)。A.众 所 周 知 的 事 实 和 自 然 规 律 及 定 理 B.已 为 有 效 公 证 文 书 所 证 明 的 事 实 C.根 据 法 律 规 定 或 已 知 事 实,能 推 定 出 的 另 一 事 实 D.在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诉 讼 中,被 告 主 张 已 归 还 借 款 的 事 实 30.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 的,法 院 一 般 应 当 确 认 其 证 明 力,而 无 需 作 更 多 审 查 的 书 证 是 指(B)0A.国 家 机 关 提 供 的 书 证 B.经 过 公 证 机 关 公 证 的 书 证 C.领 导 干 部 提 供 的 书 证 D.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书 证 31.在 下 列 情 况 下,民 事 诉 讼 当 事 人 对 自 己 的 主 张 只 有 本 人 陈 述 而 不 能 提 出 其 他 相 关 证 据 的,人 民 法 院 对 其 主 张 可 予 以 支 持(A)oA.对 方 当 事 人 认 可 B.本 人 陈 述 前 后 没 有 矛 盾 C.陈 述 人 具 有 较 高 的 诚 信 度 D.陈 述 人 具 有 完 全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32.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因 采 取 先 予 执 行 措 施 给 被 申 请 人 造 成 损 失 的(B)oA.由 人 民 法 院 赔 偿 B.由 申 请 人 赔 偿 C.由 人 民 法 院 和 申 请 人 共 同 赔 偿 D.不 予 赔 偿33.夫 妻 一 方 下 落 不 明,另 一 方 诉 至 人 民 法 院,只 要 求 离 婚,不 申 请 宣 告 下 落 不 明 人 失 踪 或 死 亡 的 案 件,人 民 法 院(B)。A.不 予 受 理 B.应 当 受 理 C.驳 回 起 诉 D.告 知 起 诉 人 应 先 申 请 宣 告 失 踪 或 死 亡 34.民 事 诉 讼 中,原 告 经 传 票 传 唤,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到 庭 的,或 者 未 经 法 庭 许 可 中 途 退 庭 的,人 民 法 院(D)oA.不 予 受 理 B.驳 回 起 诉 C.拘 传 D.按 撤 诉 处 理 35.民 事 诉 讼 中,撤 诉 是 当 事 人 的 一 种 处 分 行 为,当 事 人 撤 诉,人 民 法 院 准 许 的,意 味 着(D)oA.当 事 人 放 弃 了 自 己 的 诉 讼 权 利,同 时 也 完 全 放 弃 了 自 己 的 实 体 权 利 B.不 是 当 事 人 对 自 己 权 利 的 处 分,而 是 人 民 法 院 对 当 事 人 权 利 的 处 分 C.当 事 人 对 自 己 实 体 权 利 的 处 分,而 没 有 对 诉 讼 权 利 进 行 处 分 D.当 事 人 放 弃 了 自 己 的 诉 讼 权 利,但 并 未 同 时 放 弃 自 己 的 实 体 权 利 36.我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人 民 法 院 准 许 撤 诉 后,当 事 人 又 起 诉 的,(B)oA.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告 知 当 事 人 按 申 诉 处 理 B.符 合 起 诉 条 件 的,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受 理 C.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人 民 法 院 应 当 重 审D.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再 审 37.陈 某 向 法 院 起 诉,要 求 儿 子 陈 亮 某 支 付 赡 养 费,法 院 依 法 判 决 陈 亮 某 每 月 向 陈 某 支 付 300元 赡 养 费。2年 后,因 经 常 生 病,陈 某 认 为 300元 难 以 维 持 正 常 生 活,又 向 法 院 起 诉,要 求 增 加 赡 养 费。对 陈 某 的 这 一 诉 讼 请 求,法 院 如 何 处 理?(A)A.作 为 新 案 件,予 以 受 理 B.不 予 受 理,并 告 知 陈 某 应 与 陈 亮 某 协 商 解 决 C.根 据 一 事 不 再 理 原 则,不 予 以 受 理 D.按 申 请 再 审 处 理 38.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关 于 法 院 调 解 原 则,正 确 的 表 述 是(B)oA.法 院 调 解 仅 是 当 事 人 之 间 协 商 解 决 纠 纷 的 活 动 B.法 院 调 解 是 法 院 的 一 种 结 案 方 式 C.法 院 调 解 是 法 院 解 决 纠 纷 的 必 经 程 序 D.法 院 调 解 是 一 种 民 间 调 解 39.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当 事 人 对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是 否 提 起 上 诉,以 其(B)为 准。A.在 收 到 判 决 书 时,口 头 表 示 是 否 上 诉 B.在 上 诉 期 内 是 否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交 上 诉 状 C.口 头 意 思 表 示 和 书 面 意 思 表 示 是 否 一 致 为 准 D.是 否 向 二 审 法 院 缴 纳 诉 讼 费 40.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 定,当 事 人 申 请 再 审 的 期 限 为(B)oA.3个 月 B.6个 月 C.1年 D.2年 41.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法 院 根 据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申 请,主 要 对 于 下 列 案 件,通 过 法 定 程 序 确 认 并 宣 告 该 公 民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D)oA.未 成 年 人 B.间 歇 性 精 神 病 人 C.未 成 年 人 和 间 歇 性 精 神 病 人 D.因 精 神 病 或 其 他 疾 病 全 部 或 部 分 丧 失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公 民 42.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认 定 财 产 无 主 的 案 件,应 当 由 下 列 法 院 管 辖(A)。A.财 产 所 在 地 的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B.申 请 人 所 在 地 的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C.财 产 所 在 地 的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D.申 请 人 所 在 地 的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43.民 事 诉 讼 中,适 用 督 促 程 序,人 民 法 院 发 出 支 付 令 15日 内,债 务 人 既 不 提 出 异 议 又 不 清 偿 债 务 的,(C)oA.判 决 债 务 人 清 偿 债 务 B.裁 定 终 结 督 促 程 序 C.支 付 令 生 效 D.支 付 令 失 效 44.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某 公 司 丢 失 汇 票 一 张,该 汇 票 的 支 付 银 行 在 B市。该 公 司 应 当 向 法 院(A)oA.申 请 公 示 催 告 B.申 请 认 定 财 产 无 主 C.申 请 支 付 令 D.申 请 执 行45.依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可 以 背 书 转 让 的 票 据 持 有 人,因 票 据 被 盗、遗 失 或 者 灭 失,可 以 向 票 据 支 付 地 的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申 请(A)oA.公 示 催 告 B.认 定 财 产 无 主 C.支 付 令 D.执 行 46.张 某 向 王 某 借 款 1 0 万 元,借 期 1年。协 议 书 经 公 证 处 公 证。一 年 后,王 某 以 张 某 未 还 款 为 由,向 法 院 起 诉 要 求 张 某 归 还 欠 款。法 院 依 法 支 持 了 王 某 的 请 求。后 张 某 拒 不 履 行 义 务,王 某 申 请 法 院 强 制 执 行。本 案 可 由 下 列 法 院 执 行(B)oA.公 证 处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B.张 某 财 产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C.王 某 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D.张 某 住 所 地 或 王 某 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47.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被 执 行 人 未 按 判 决、裁 定 或 其 他 法 律 文 书 指 定 的 期 间 履 行 给 付 金 钱 义 务 的,应 当(C)oA.赔 偿 损 失 B.予 以 罚 款 C.加 倍 支 付 迟 延 履 行 期 间 的 债 务 利 息 D.支 付 迟 延 履 行 金 48.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 的,外 地 人 民 法 院 需 要 到 异 地 执 行 时,如 果 外 地 法 院 要 对 被 执 行 人 财 产 所 在 地 的 银 行 进 行 查 询、冻 结 或 划 拨 被 执 行 人 的 存 款 的,其 程 序 是(C)。A.必 须 通 过 银 行 所 在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委 托 执 行 B.可 以 自 行 执 行,但 必 须 得 到 当 地 人 民 法 院 的 书 面 同 意,办 理 相 关 手 续 C.有 权 直 接 执 行,不 需 要 当 地 法 院 的 同 意D.必 须 和 当 地 法 院 以 及 政 府 机 关 合 作,共 同 处 理 49.在 民 事 判 决、裁 定 执 行 过 程 中,强 制 被 执 行 人 迁 出 房 屋 或 者 强 制 其 退 出 土 地 的 公 告 应 当 由 下 列 人 员 签 发(D)。A.当 地 人 民 政 府 B.房 屋 或 者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C.执 行 员 D.人 民 法 院 院 长 50.行 政 诉 讼 是(C)之 间 的 活 动。A.行 政 机 关 和 行 政 管 理 相 对 一 方 B.原 告 和 人 民 法 院 C.人 民 法 院 和 一 切 诉 讼 参 与 人 D.人 民 法 院、原 告 和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51.行 政 诉 讼 举 证 责 任 分 担 的 基 本 原 则 是(C)0A.被 告 负 举 证 责 任 B.原 告 负 举 证 责 任 C.被 告 对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负 举 证 责 任 D.原 告 对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负 举 证 责 任 52.公 民 对(C)等 决 定 不 服 的,不 能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A.拘 留 B.罚 款 C.撤 职 D.强 制 戒 毒 53.根 据 行 政 诉 讼 法 规 定,行 政 机 关 被 撤 销 的,下 列 作 为 行 政 诉 讼 被 告 的 是(A)oA.上 级 行 政 机 关 B.下 级 行 政 机 关 C.同 级 人 民 政 府 D.继 续 行 使 其 职 权 的 行 政 机 关 54.与 民 事 诉 讼、刑 事 诉 讼 相 比,以 下 哪 个 基 本 原 则 为 行 政 诉 讼 所 独 有?(C)A.人 民 法 院 独 立 行 使 审 判 权 原 则 B.当 事 人 法 律 地 位 平 等 原 则 C.行 政 行 为 合 法 性 审 查 原 则 D.合 议 原 则 55.因 不 动 产 提 起 的 行 政 诉 讼,其 管 辖 法 院 是(A)oA.不 动 产 所 在 地 法 院 B.原 告 所 在 地 法 院 C.被 告 所 在 地 法 院 D.上 述 都 对 56.我 国 的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由(A)受 理 和 审 理。A.普 通 法 院 B.专 门 法 院 C.行 政 法 院 D.宪 法 法 院 57.行 政 诉 讼 法 规 定,人 民 法 院 判 决 被 告 重 新 作 出 行 政 行 为 的,被 告(C)oA.不 得 作 出 与 原 行 政 行 为 基 本 相 同 的 行 政 行 为 B.可 以 作 出 与 原 行 政 行 为 基 本 相 同 的 行 政 行 为 C.不 得 以 同 一 的 事 实 和 理 由 作 出 与 原 行 政 行 为 基 本 相 同 的 行 政 行 为 D.根 据 事 实 和 法 律 作 出 行 政 行 为 58.人 民 法 院 经 过 审 理 行 政 案 件,认 为 行 政 处 罚 显 失 公 正 的,可 以(C)。A.撤 销 该 处 罚 决 定 B.履 行 判 决 C.判 决 变 更 D.判 决 行 政 机 关 重 新 做 出 处 罚 决 定 59.行 政 诉 讼 中 被 告 的 举 证 期 限 是(C)oA.一 审 庭 审 结 束 前 B.法 庭 辩 论 终 结 前 C.收 到 起 诉 状 副 本 之 日 起 15日 内 D.一 审 庭 审 开 始 前60.行 政 诉 讼 中,人 民 法 院 审 理 行 政 案 件,可 以 参 照(D)oA.法 律 B.行 政 法 规 C.地 方 性 法 规 D.规 章 61.某 规 划 部 门 批 准 了 甲 的 建 房 申 请,但 甲 的 房 子 被 水 利 部 门 以 违 章 建 筑 为 由 强 行 拆 除。甲 对 水 利 部 门 的 拆 除 决 定 不 服 向 法 院 起 诉,这 时 规 划 部 门 应 是(D)oA.共 同 被 告 B.第 三 人 C.原 告 D.不 能 作 为 诉 讼 参 与 人 62.根 据 行 政 诉 讼 法 规 定,复 议 机 关 在 法 定 期 间 没 有 作 出 复 议 决 定,当 事 人 对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服,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的,应 以(D)为 被 告。A.作 出 原 行 政 行 为 的 机 关 B.复 议 机 关 C.作 出 原 行 政 行 为 的 机 关 和 复 议 机 关 D.作 出 原 行 政 行 为 的 机 关 或 复 议 机 关 63.在 行 政 诉 讼 中,对 被 诉 行 政 行 为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的 是(B)oA.原 告 B.被 告 C.谁 主 张 谁 举 证 D.人 民 法 院 64.某 县 工 商 局 和 物 价 局 联 合 作 出 决 定,对 该 县 农 资 公 司 罚 款 3000元。县 农 资 公 司 不 服,起 诉 到 法 院,应 以(D)为 被 告。A.县 工 商 局 B.县 物 价 局 C.根 据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其 中 之 一 D.县 工 商 局 和 县 物 价 局 共 同 65.在 一 起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中,被 告 方 某 行 政 机 关 委 托 李 律 师 担 任 诉 讼 代 理 人。李 律 师 为 使 案 件 胜 诉,诉 讼 期 间 调 查 收 集 了 充 分 的 证 据 材 料。关 于 李 律 师 的 做 法,正 确 的 选 项 是(C)。A.合 适,因 为 李 律 师 有 自 行 调 查 收 集 证 据 的 权 利 B.合 适,因 为 了 律 师 需 要 代 为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C.不 合 适,因 为 李 律 师 无 自 行 调 查 收 集 证 据 的 权 利 D.不 合 适,因 为 李 律 师 的 调 查 未 经 人 民 法 院 同 意 66.某 公 安 派 出 所 对 张 某 作 出 罚 款 200元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张 某 不 服,向 县 人 民 政 府 和 县 公 安 局 同 时 申 请 行 政 复 议,但 两 机 关 超 过 复 议 期 限 后 均 未 作 出 任 何 决 定。张 某 遂 决 定 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要 求 撤 销 派 出 所 的 处 罚 决 定。本 案 的 适 格 被 告 应 当 是(A)。A.公 安 派 出 所 B.县 公 安 局 C.市 公 安 局 D.县 人 民 政 府 67.某 县 政 府 正 式 行 文 成 立 由 工 商 局、卫 生 局、环 保 局 等 部 门 组 成 的 联 合 执 法 机 构,该 联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某 卫 生 防 疫 站 对 食 品 卫 生 进 行 检 查 处 理,该 站 在 检 查 中 因 某 餐 馆 卫 生 不 达 标,对 其 作 出 罚 款 2000元,并 限 期 整 顿 的 处 理。该 餐 馆 对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提 起 行 政 诉 讼,该 案 中 应 以 下 列 机 构 为 被 告(D)oA.联 合 执 法 机 构 B.卫 生 防 疫 站 C.市 卫 生 局 D.县 政 府 68.法 律、法 规 未 规 定 行 政 复 议 是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必 经 程 序 的,公 民、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既 申 请 行 政 复 议,又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如 何 处 理?(C)A.由 复 议 机 关 先 行 处 理 B.由 法 院 处 理 C.由 最 先 收 到 诉 状 的 机 关 管 辖 D.由 复 议 机 关 与 法 院 双 方 协 商 解 决69.吴 某 对 公 安 局 的 行 政 处 罚 不 服 提 起 行 政 诉 讼,在 案 件 审 理 过 程 中,公 安 局 改 变 所 作 的 行 政 处 罚,吴 某 仍 然 诉 原 行 政 处 罚,人 民 法 院 认 为 被 诉 行 政 处 罚 合 法,但 存 在 不 合 理 之 处。对 此,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做 出 的 判 决(C)。A.维 持 B.变 更 C.驳 回 原 告 诉 讼 请 求 D.确 认 被 诉 行 政 处 罚 合 法 70.在 一 起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中,原 告 关 某 是 个 体 工 商 户,委 托 本 地 个 体 劳 动 者 协 会 代 理 诉 讼,该 协 会 会 长 徐 某 经 关 某 同 意,指 定 协 会 成 员 张 某 作 为 诉 讼 代 理 人。张 某 代 理 诉 讼 是 以(A)的 名 义。A.原 告 关 某 B.地 区 个 体 劳 动 者 协 会 C.协 会 会 长 徐 某 D.张 某 自 己 71.某 甲 人 身 受 到 威 胁,向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寻 求 保 护,公 安 机 关 拒 绝,后 某 甲 被 打 伤。某 甲 对 公 安 机 关 不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的 行 为 提 起 行 政 诉 讼,人 民 法 院 作 出 何 种 判 决?(D)A.撤 销 判 决 B.履 行 判 决 C.撤 销 并 责 令 被 告 重 新 作 出 行 政 行 为 判 决 D.确 认 违 法 判 决 72.根 据 行 政 诉 讼 法 规 定,经 行 政 机 关 复 议,行 政 机 关 改 变 了 行 政 行 为 的,被 告 是(B)oA.原 行 政 机 关 与 复 议 机 关 B.复 议 机 关 C.复 议 机 关 的 上 级 机 关 D.原 行 政 机 关 73.根 据 行 政 诉 讼 法 规 定,经 复 议 的 案 件,复 议 机 关 维 持 了 原 行政 行 为,申 请 人 不 服 提 起 行 政 诉 讼,被 告 应 该 是(D)。A.最 初 做 出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B.复 议 机 关 C.复 议 机 关 的 上 一 级 行 政 机 关 D.最 初 做 出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和 复 议 机 关 74.在 行 政 诉 讼 中,被 告 及 其 代 理 人 不 得(C)oA.查 阅 与 本 案 有 关 材 料 B.申 请 财 产 保 全 C.自 行 向 原 告、第 三 人 和 证 人 收 集 证 据 D.申 请 回 避 75.行 政 诉 讼 变 更 判 决 适 用 于(B)oA.行 政 处 罚 证 据 不 足 B.行 政 处 罚 明 显 不 当 C.行 政 处 罚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D.行 政 处 罚 适 用 法 律 法 规 错 误 76.因 主 要 证 据 不 足,法 院 判 决 撤 销 被 诉 行 政 行 为 并 判 令 被 告 重 新 作 出 行 政 行 为,下 列 表 述 正 确 的 是(B)oA.被 告 可 以 同 一 事 实 和 理 由 作 出 与 原 行 政 行 为 基 本 相 同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B.被 告 不 得 以 同 一 事 实 和 理 由 作 出 与 原 行 政 行 为 基 本 相 同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C.被 告 可 以 作 出 与 原 行 政 行 为 基 本 相 同 的 行 政 行 为 D.被 告 不 得 作 出 与 原 行 政 行 为 基 本 相 同 的 行 政 行 为 77.在 行 政 诉 讼 中,不 得 自 行 收 集 证 据 的 是(C)oA.原 告 B.原 告 的 诉 讼 代 理 人 C.被 告 的 诉 讼 代 理 人 D.法 院78.对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不 服 提 起 的 诉 讼,由 下 列 人 民 法 院 管 辖(D)oA.被 告 所 在 地 B.原 告 所 在 地 C.第 三 方 所 在 地 D.被 告 所 在 地 或 者 原 告 所 在 地 79.某 日,乙 公 司 运 输 一 批 进 口 汽 车 途 中 被 丙 地 工 商 局 拦 下,工 商 局 检 查 后 认 为 乙 公 司 没 有 准 运 证 运 输 车 辆,且 运 输 的 车 辆 为 假 冒 的 进 口 汽 车,决 定 没 收 这 批 汽 车。丙 地 工 商 局 后 经 调 查 得 知,此 批 汽 车 为 甲 公 司 所 售,但 没 有 对 甲 公 司 进 一 步 处 罚。乙 公 司 对 丙 地 工 商 局 的 决 定 不 服 提 起 行 政 诉 讼,下 列 内 容 是 本 案 受 理 法 院 的 主 要 审 查 对 象?(D)oA.乙 公 司 运 输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B.甲 公 司 销 售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C.此 批 汽 车 是 否 为 进 口 汽 车 D.工 商 局 处 罚 决 定 的 合 法 性 80.某 市 规 划 局 批 准 某 公 司 建 办 公 大 楼,太 平 居 委 会 认 为 该 大 楼 影 响 居 民 采 光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要 求 法 院 撤 销 市 规 划 局 的 批 准 行 为。关 于 举 证 责 任,下 列 表 述 正 确 的 是(C)0A.一 般 情 况 下,市 规 划 局 可 以 放 弃 举 证,并 不 会 因 此 导 致 败 诉 的 法 律 后 果 B.太 平 居 委 会 可 以 提 供 市 规 划 局 行 为 违 法 的 证 据,如 果 证 据 不 成 立,一 定 会 导 致 原 告 败 诉 C.太 平 居 委 会 提 供 的 市 规 划 局 行 为 违 法 的 证 据 不 成 立,并 不 能 免 除 市 规 划 局 的 举 证 责 任 D.法 院 审 理 此 案 应 该 以 某 市 所 在 省 制 定 有 关 规 划 的 规 章 为 依 据81.(D)不 得 干 预、阻 碍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行 政 案 件。A.党 委 B.人 大 C.检 察 机 关 D.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82.下 列 哪 项 规 范 性 文 件 不 是 法 院 审 理 行 政 案 件 的 依 据?(D)A.人 大 制 定 的 法 律 B.国 务 院 制 定 的 行 政 法 规 C.安 徽 省 人 大 制 定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D.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的 规 章 83.在 诉 讼 过 程 中,被 告 及 其 诉 讼 代 理 人(B)向 原 告、第 三 人 和 证 人 收 集 证 据。A.可 以 自 行 B.不 得 自 行 C.经 原 告 同 意 后 可 以 D.经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可 以 二、多 项 选 择 题(42题)1.根 据 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诉 讼 当 事 人 共 同 享 有 的 诉 讼 权 利 有(ABCD)oA.使 用 本 民 族 语 言 文 字 进 行 诉 讼 B.对 人 身 侮 辱 行 为 进 行 控 告 C.申 请 回 避 D.对 于 办 案 人 员 侵 犯 诉 讼 权 利 的 行 为 进 行 控 告 2.根 据 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辩 护 律 师 的 诉 讼 权 利 有(ABCD)oA.收 集 有 关 证 据 材 料 B.会 见 在 押 犯 罪 嫌 疑 人 C.申 请 回 避 D.拒 绝 辩 护 权 3.刑 事 诉 讼 中,受 犯 罪 行 为 侵 害 的 被 害 人 有 可 能 成 为(ACD)oA.自 诉 案 件 的 自 诉 人 B.公 诉 案 件 的 鉴 定 人 C.公 诉 案 件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D.附 带 民 事 诉 讼 的 原 告 人 4.刑 事 诉 讼 中,具 有 法 定 情 形 依 法 应 当 回 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