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书.docx
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委监理合同书2022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委监理合同书正文内容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委监理合同书项目名稠:建设地点:委人:;监理人:;合同编号:日期:第一部份;建设工程委16监理合同委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愤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人委IE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耦: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监理范围: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羲 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本合同标准条件;本合同专用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人承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 内的监理业务。五、委英;人向监理人承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 酬。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4)提供时间:年 月 日前。第十一条;委人应在;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 答复。第十二条;委人的常驻代表为;O第十五条;委IE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现场办公用房和办公台凳。提供供监理人现场人员使用。监理人自备的,委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1)补偿金第十六条;在监理期间,委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 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 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 及其行为: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辩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二直接经济损失x报酬比率(扣除税金)第三十九条;委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 酬:委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暑机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 工作日数x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委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用 支付报酬,按 汇率计付。第四十五条;奖励辨法: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X报酬比率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常事人双方应及时愤商解决。癌 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 仲裁(常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的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愤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附加愤议条款: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委耗;监理合同书.docx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委监理合同书正文内容结束。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本合同正本壹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委人:(签章)"监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住所:;住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W编:;垂隘::舌: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见证单位:(签章)代表人或委代理人:(签章)第二部份;标准条件词语定羲、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工程”是指经委IE人委IE实施监理的工程。“委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IE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耗;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 全权负责人。(6) “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常事人。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的定,委人委的监理工作 范围和内容。(8)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人委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愤 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 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已的原 因而暂停或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 “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 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 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的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的定使 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的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斜/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人 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 专用条件中的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监理义务包括施工过程中质量和 安全的控制。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的定定期向委人报告监理 工作。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人在工程质量控制和安全控制方面履行的义务包括以下内 容:(一)准备阶段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审查承包单位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 工质量保体系、施工安全保体系;审查总承包、专业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官午可证;(4)审查承包单位施工管理人员架构设置情况;(二)施工阶段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必要时对进场材 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包括对商品混凝土的交货检验、钢筋等原材料 合格检测报告进行报审签认;参与工程质量的核验,其中包括钢筋、模板和混凝土工程的验收;对阶段性资 料的核查;对土方回填、基础后浇带、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 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基础钢结构安装及主体各种型式的结构安装等关 键部位、关键工序旁站监理,全过程现场跟班监督;对需要进行功能试验的项目,督促承包单位及时试验,对重要项目现场监督 检查,审查试验报告单;参加各阶段安全评价工作;(10)督促承包单位对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施工隐患的工程进行整改,施工单位拒 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质监机构;(11)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查,督促责任单位落实处理措施;(12)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三)验收阶段(13)对竣工资料及专业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督促承包单位整改,并提交质 量评估报告;(14)琳助建设单位成立工程竣工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人提供 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耗;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耗;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 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的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 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人的义务第八条;委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 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工作委IE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 明确委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IE人应当在双方的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 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的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 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IE人应当授槿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 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的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 人。第十三条;委16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 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 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耗;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愤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委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 件的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 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x设施原值十管理费)。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的定,由委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 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人委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 使用功能要求,向委人的建议权。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 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的定的质量标 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 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癌作单位组织重要事项应当事先向委人报告;(7)征得委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 委IE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人作出 书面报告。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的定及 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 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 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 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的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 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人不支付工 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人授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就;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换有关人 员。第十九条;在委的工程范围内,委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 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 方琳商确定,当委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 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解。当双方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或仲 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人权利第二十条;委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 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II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16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直;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 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责任,或与承包人串 通给委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止 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IE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 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的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的定相应延长的 合同期。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的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 成了委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耗;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 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 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 索赔所导致委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於7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 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在;人要求 补偿损失。第三十条;委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 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 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 知委IE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在委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 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 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 理业务。并按双方的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IE人辨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人 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止。保修期间的 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於7定。第三十四条;常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 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愤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愤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 有效。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 委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 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人发出止合同的通知, 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IE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止合同的通知,如果 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人答复,可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 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 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当委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 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 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止委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止。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合同愤议的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 条件中的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的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如果委耗;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 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的定。第四十二条;如果委由;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 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 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它第四十三条;委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 其费用支出经委耗;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耗;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癌助,由监理人聘用的, 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英;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IE人承担。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人得到了经济 效益,委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的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 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te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 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人仅有权为本工程 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愤 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 方的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份;专用条件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及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 规范及标准;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要点、设计要点及有关工程建设报批文件;监理合同及业主认可的其它监理工作文件;正式的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依法成立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或愤议。第四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第十条;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监理业务范围内有关分部、分项工程的设计图纸、资料和说明。工程地质资料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