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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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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x

    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污染物项目浓度限值苯0. 18台账要求8.1 企业应按照HJ 1066的要求建立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8. 2油墨、稀释剂、润版液、异丙醇、胶粘剂、涂料、光油、清洗剂及其他VOCs物料台账应包括名称、类 别、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每类产品应具有VOCs含量检测报告,报告自 出具之日起1年内有效。8.3 有组织管控台账应包括主要产污设施及污染处理设施的基本信息,如设施名称、工艺类型、编号、 数量、关键设计参数(过滤材料名称和用量、吸附剂名称和用量、催化剂名称和用量、反应温度、风速、停 留时间等)等;主要运行信息,如启停机时间、废气收集量和处理量、废气浓度、过滤材料更换周期和更换 量、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运行温度、燃料消耗量等,以及非正常 工况信息;有组织废气(手工/自动监测)污染物监测结果及原始记录等。8.4 无组织管控台账应包括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系统、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主要运行信息,如运行 时间、废气收集量、微差压表监测数据及校准记录、外部排风罩控制风速等,以及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 及原始记录。9监测要求9. 1 一般要求9.3.1 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HJ 1066和HJ 1246等 规定,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 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数据。9.3.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 理办法和HJ 75等规定执行。9.3.3 企业应按照国家及DB11/T 1195等规定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 1-1 志。9.2监测采样与分析方法9. 2. 1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GB/T 16157、HJ/T 397、HJ 732、HJ 1261、HJ 1286、DB11/T 1367、DB11/T 1484和DB11/T 1566的规定执行。对于排放强度周期性波动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监测 时段应涵盖其排放强度大的时段。10. 2.2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物料储存间、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及污水处理站房 等的门窗、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 m,距离地面1.5 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 完整(如有顶无围墙等),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 m,距离地面L5 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11. .3厂区内NMHC任意1 h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 604、DB11/T 1367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 h采样 或监测获取平均值,或在1 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或取得34次测定值计平均值。厂区内 NMIIC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照HJ 604规定的方法采用容积不少于1 L的气袋采集1个样品的测定值, 或采用DB11/T 1367规定的方法待仪器稳定运行后连续测定的任意5分钟监测数据的平均值;国家有关任 意一次浓度值的采样或监测方法发布后从其规定。9. 2.4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HJ/T 55的规定执行。9. 2.5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5中所列的方法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序号污染物项目标准名称标准编号1颗粒物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83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2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IIJ 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69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蔡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2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NO、NO?、CO、CO。的测定 便 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HJ 12403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6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1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污染物(SO?、NO、NO2、CO、CO2)的测定便 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HJ 12404苯、苯系物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58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 质谱法IIJ 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IIJ 759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 谱-质谱法HJ 734固定污染源废气苯系物的测定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1261环境空气和废气三甲苯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 色谱法DB11/T 15665非甲烷总嫌 (NMHC)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烧、甲烷和非甲烷总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38环境空气总烧、甲烷和非甲烷总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604固定污染源废气甲烷/总燃/非甲烷总炫的测定便携式氢火焰离 子化检测器法DB11/T 1367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和地方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 相应污染物的测定。10实施与监督10.1本文件由市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10. 2本文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10.3 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自动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lh平均浓度值超 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或污染物处理效率低于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10.4 对于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采用手工(含便携设备)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 h 平均浓度值或任意一次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10.5 对于企业边界,采用手工监测或自动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lh平均浓度值超过 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10.6 企业未遵守本文件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附录A(规范性)低VOCs含量产品低VOCs含量产品应符合表A. 1规定的要求。表A. 1低VOCs含量产品要求序号类别低VOCs含量产品要求1油墨符合GB 38507限值要求的水性油墨、胶印油墨、能量固化油墨、雕刻凹印油墨2清洗剂符合GB 38508限值要求的水基清洗剂、低VOC含量半水基清洗剂3胶粘剂符合GB 33372限值要求的水基型胶粘剂、本体型胶粘剂4润版液符合本文件4. 5条要求的润版液5光油符合本文件4. 6条要求的光油注:国家有最新要求的,从其规定。前 言II引 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含VOCs原辅材料要求45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6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67企业边界污染监控要求78台账要求89监测要求810实施与监督10附录A (规范性) 低VOCs含量产品11参考文献12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印刷工业含VOCs原辅材料、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台账、监测和实施与监督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印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印刷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 23986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 30981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33372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8507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8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HJ 38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烧、甲烷和非甲烷总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蔡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町/T 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 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町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N0、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83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04环境空气 总烧、甲烷和非甲烷总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1U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92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 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106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印刷工业HJ 1131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240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02)的测定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 外光谱法HJ 1246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印刷工业HJ 1261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1286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炫连续监测技术规范WS/T 757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DB11/T 1195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11/T 1367固定污染源废气甲烷/总燃/非甲烷总炫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DB11/T 148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DB11/T 1566环境空气和废气 三甲苯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JJF (京)632018微差压表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印刷工业 printing industryGB/T 47542017中规定的书、报刊印刷(C2311)、本册£障“(C2312)、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 以及从事印刷复制及印前处理、制版,印后加工的装订、表面整饰及包装成型等生产活动的工业。挥发性有机物 vo I at i Ie organ i c compounds (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本文件采用非甲烷总烧(以NMHC表示)作为VOCs综合控制项目。来源:GB 378222019, 3. 1,有修改非甲烷总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NMH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 量浓度计。来源:GB 378222019, 3. 3处理效率 treatment eff iciency污染物经污染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排放量削减百分比,根据同步检测污染处理设施进口和出口污染物 单位时间(1 h)排放量进行计算。来源:GB 416162022, 3. 4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 volati Ie organic compounds contentVOCs含量规定条件下,测得的单位体积或质量原辅材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质量。来源:GB 333722020, 3. 1,有修改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 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来源:GB 378222019, 3. 4密 闭 cIosed/cIose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来源:GB 378222019, 3.5密闭空间closed space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该 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 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 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来源:GB 378222019, 3. 6即用状态 appl i cat ion condition在使用方式和使用条件满足相应产品技术说明书中的要求时,产品所有组分混合后,可以用于生产的 状态。3. 10VOCs 物料 VOCs-conta i n i ng mater i a I s印刷生产过程中所用的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3%的原辅材料和产生的废料(渣、液)。3. 11全封闭式数码印刷机 tota I I y-enc I osed digital pr i nter能将数字图像直接打印到印刷基材的全封闭式印刷设备,供墨、印刷、基材烘干、零部件清洗等操 作单元均处于密闭的设备中,除通往废气治理设施或排气筒的集中废气排口,印刷机无其他排气口、孔 (用于基材进、出的开口除外)。3. 12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 I ity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注:已建成投产指已依法履行环评相关手续后建成投产,或者不需办理环评手续建成投产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3. 13新建企业new faci I ity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对于 不需办理环评手续的工业建设项目,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建成投产的属于新建企业。3. 14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温度为273. 15 K,压力为101. 325 kPa时的状态。来源:GB 378232019, 3. 30,有修改4. 15排气筒高度stack height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来源:GB 378222019, 3. 19,有修改3. 16企业边界 enterpr i se boundary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也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来源:GB 378222019, 3. 204含VOCs原辅材料要求4.1 印刷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水性油墨、胶印油墨、能量固化油墨、雕刻凹印油墨、溶剂型喷墨印刷油 墨(用于全封闭式数码印刷机)VOCs含量限值应符合GB 38507的要求,其他油墨VOCs含量应W30%, 测试方法应符合GB 38507的要求。4.2 印刷生产过程中现有企业使用的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应符合GB 38508的要求,通州区自2024 年7月1日起、其他区自2025年1月1日起使用的除水基清洗剂、半水基清洗剂之外的其他清洗剂VOCs 含量应W300 g/L;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使用的水基清洗剂、半水基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应符 合GB 38508的要求,其他清洗剂VOCs含量应W300 g/L,测试方法应符合GB 38508的要求。4.3 印刷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水基型包装胶粘剂、本体型包装胶粘剂、本体型纸加工及书本装订胶粘剂VOCs含量限值应符合GB 33372的要求,其他胶粘剂VOCs含量应100 g/L,测试方法应符合GB 33372 的要求。4.4 印刷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水性、无溶剂、辐射固化涂料VOCs含量限值应符合GB 30981的要求,其 他包装涂料VOCs含量应W550 g/L,测试方法应符合GB 30981的要求。4.5 印刷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处于即用状态的润版液VOCs含量应W3%,测试方法应符合GB/T 23986的 要求。4.6 印刷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光油VOCs含量应5%,测试方法应符合GB/T 23986的要求。5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1企业应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监控位置苯0. 5车间、生产设施及其他有组织排气筒苯系物a10NMHC30颗粒物b10氮氧化物c100'苯系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根据企业使用的原辅材料配方情况,确定是否监测三甲苯Ob有纸毛收集系统、挤出复合工序和热熔复合工序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需监控该项目。0采用非电能源的烘干装置排气筒,需监控该项目。5. 2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2 kg/h时,VOCs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 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附录A中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要求的除外。5.3 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除满足表1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外,还需对排放烟气中的二氧化 硫和氮氧化物进行控制,达到表2规定的限值。表2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监控位置二氧化硫a20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气筒氮氧化物10011仅以电或天然气为能源的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气筒可不监控该项目。5.4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 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 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 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21-0 基21一0实?实(1)式中:殛一一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n?);。基干烟气基准含氧量,;O次一一干烟气实测含氧量,%;p£-一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测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D。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 得稀释排放。5.5 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 m (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 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5.6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 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 执行。5.7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 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排除故障或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6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6.1 储存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6.1.1 油墨、稀释剂、润版液、异丙醇、胶粘剂、涂料、光油、清洗剂、废油墨、废清洗剂、废擦机 布及其他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中,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在物料非取用状态时 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6.1.2 存放过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6. 2厂内转移和输送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油墨、稀释剂、润版液、异丙醇、胶粘剂、涂料、光油、清洗剂、废油墨、废清洗剂、废擦机布及其他 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或者采用密闭的容器、包装袋进行转移。6. 3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6. 3.1 VOCs物料的调配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 统。6. 3.2 VOCs物料的印刷、干燥、清洗、上光、覆膜、复合、涂布等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 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6. 3.3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检维修、清洗、非正常生产时,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 系统。6.4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2000个,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 工作,具体要求应符合GB 37822规定。6. 5废水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印刷企业废水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GB 37822规定,其中废水储存、处理设施排放的 废气应满足本文件表1、表2及5.2条的要求。6. 6 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6.6.1企业应考虑印刷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污染物种类、浓度水平等因素,对VOCs废气进行收集处理。6. 6.2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GB/T 16758的规定。采用密闭车间、密闭生产线、 密闭隔间等密闭空间的,在内部人员、车辆、设备、物料等进出口应安装符合JJF (京)63-2018要求的 微差压表并定期校准,且负压不应低于3 Pao6. 6.3采用外部排风罩等局部气体收集措施的,应按照GB/T 16758、WS/T 757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 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 m/so6. 6.4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且在负压下运行。处于正压状态的,不应有感官可察觉的泄 漏,并按照GB 37822的规定对废气输送管线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VOCs泄漏检测值不应 超过 500 pmol/molo6. 6.5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 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排除故障或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6.7企业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表3规定的限值。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限值含义监控位置NMHC3监控点处1 h平均浓度值无组织排放监控点10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7企业边界污染监控要求7.1 企业应对排放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管控,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7.2 企业边界任何1 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应符合表4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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