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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关于终止合同范文集锦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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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关于终止合同范文集锦7篇.docx

    2023年关于终止合同范文集锦7篇终止合同 篇1一、劳动合同解除(一)协商解除 第36条(二)劳动者提出解除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第37条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38条(三)用人单位提出解除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39条2.无过失性辞退 第40条3.经济性裁员 第41条(略)4.解除行为的限制 第42条二、劳动合同的终止(一)终止的情形(二)终止行为的限制三、经济补偿正文一、劳动合同解除(一)协商解除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6条继承了劳动法的协商解除条款。作为现代劳动立法的发展方向,劳资双方通过意思自治的方式处理劳动关系,事实上已经成为我们在实务操作中最常用的劳动关系解除方式。值得关注的是,劳动法在关于协商解除动议方的措辞上,并未做强调性描述,反倒是劳动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明确规定了只有当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并经协商取得一样时,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考虑到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时往往出于主动跳槽,而这种情形并不会造成其失业,且更类似于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本次劳动合同法立法通过第46条再次加以明确。这一条款对我们在实践中的影响在于:通常我们在经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样后会签署相关协议,为避开双方今后就是否存在经济补偿问题产生争议,我们建议企业在该协议中明确解除恳求的动议方,例如运用如下的措辞:“甲乙双方劳动合同至某年某月止,现经乙方提议,双方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假如双方未签订协议,则应当留意证明解除的动议方。(二)劳动者提出解除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条款并无太大改变,倒是在试用期的问题上加强了员工的通知义务,在劳动法的试用期内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依据新法,劳动者必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支配员工接替其工作。该条款用意在于遏制目前个别劳动者不讲诚信,滥用试用期条款情形的出现。我们留意到对于37条对于试用期的通知没有强调书面形式,这种措辞导致我们在理解上产生了一点混乱。但是,就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而言,应当说新法对于告知义务强调采纳一种较为慎重的表达方式,无论是试用期还是非试用期,告知行为干脆影响其三十天或三天预报期的起算问题,同时涉及劳动者工资等利益,因此我们认为,即使37条其次句没有书面二字,劳动者在试用期辞职仍需提交书面申请。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供应劳动爱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刚好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其次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逼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平安的,劳动者可以马上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本条的改变是本次劳动合同法中的重点改变之一。相比较原劳动法,该条主要增加了企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规章制度违法、劳动合同无效等单方解除情形,以下我们逐条分解:1.关于劳动爱护或劳动条件首先,该条所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爱护或劳动条件,那么不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爱护是否就无须遵守了呢?明显不是。此处所谓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爱护或劳动条件是基于本法第17条明确将劳动爱护或劳动条件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采纳了“劳动合同约定”的措辞,事实上对于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即使没有约定在劳动合同上,用人单位仍须遵守,否则劳动者随时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其次,是否供应了合法的劳动爱护由谁来确认?爱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平安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和义务,该义务存在肯定的法定标准,并非可以随意提高。对于是否供应了合法的劳动爱护须要经国家劳动部门、卫生部门等部门确认,劳资双方自身均无法单方做出判定。2.刚好足额支付劳动酬劳本条与劳动法基本一样,所谓“刚好足额”是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日期支付劳动酬劳,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3.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具有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并负有代扣代缴本单位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未依法缴纳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虽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未根据法律规定的计算基数足额缴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是否可以适用本条呢?就本条款的措辞来看,未足额缴纳亦属未依法缴纳,但从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劳动合同法所作的说明中我们并没有看到更为明确的答案。事实上,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在实践中大量存在,这种欠缴有些是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目的,而有些则出于政策、执法的不统一,并不能完全归咎于用人单位。同时,社保问题特别困难,很多历史遗留问题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解决,对于以前发生的欠缴状况,是否可以适用本条款?目前仅仅依据该法我们很难做出精确的推断,信任后续的司法说明以及相关规定会给出答案。4.规章制度违法该条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规章制度违法;其次,损害劳动者权益。而对于规章制度违法又分为了内容违法和制定程序违法两方面。首先我们来看内容违法。所谓“法律、法规”,通常理解是指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这里法规应当包括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各地的地方性法规。那么,国务院各部委,如劳动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包括在内吗?总所周知,劳动部的部门规章在劳动法体系中占据着肯定主导的作用,没有了劳动部的部门规章劳动法几乎没有操作性,因此我们认为,即使该条款未明确采纳“规章”的措辞,但在理解时仍应当将部门规章囊括进“法律、法规”中,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其相冲突。此外,我们在此次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该条款的说明中还发觉了一个有意思的地方:依据法工委的说明,所谓规章制度的合法化,既不能违反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还不得与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内容相冲突。立法者认为:规章制度属企业单方制定,而劳动合同为双方合意而成,前者的效力应当低于后者,因此凡涉及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之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均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根据法工委的说明,一旦有劳动合同约定的待遇高于规章制度了,那么规章制度即已陷入违法境地,员工可以随时行使解除权。事实上,考虑到一个企业不同员工的'劳动合同千差万别,如何能保证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劳动爱护和劳动待遇高于每一份劳动合同?同时,员工的单方解除权是一种特殊解除权,对特殊解除权应当严加限制,假如将规章制度冲突于劳动合同认定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这种解除权将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另外,依据该款可以提起解除劳动合同的主体将是全部因规章制度违法而致权益受损的劳动者,这不同于37条其他款项,一旦出现甚至是一个企业的全体员工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这将导致企业用工关系的极大不稳定性。其次我们看程序违法。程序包括两方面内容: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应当说劳动合同法的一大立法特色正在于其对之前被忽视的程序问题赐予了较大的关注,包括第4条在内的若干条款均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而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虽然提到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但对于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以及公示程序并未进行详细的说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均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探讨,提出方案和看法,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同等协商确定,此即所谓民主程序。而公示程序,可以以公告,通知、培训等多种方式进行,作为用人单位应当留意对公示程序的举证,例如目前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常用的签收员工手册、针对新的规章制度举办培训班等方式。须要提示的是,许多企业拥有自己的内部网络,对于企业在内部网络上进行公告虽亦属公示手段,但鉴于网络数据易于篡改的特性,该方式目前仍较难为法院所采信,作为用人单位应慎重运用。最终,关于损害劳动者权益,并无太大的实质性意义,但凡违法的规章制度,皆因损害劳动者权益而致,假如对劳动者权益没有任何侵害,那么这样的规章制度也很少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5.劳动合同无效依据新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当劳动合同或其条款存在26条所述情形时自合同订立时无效,劳动者可以不予履行,对已经履行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担当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原则,所谓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合同有效存在,假如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单从理论而言,是不存在可以解除之说的。准确的说法应当是宣告该合同无效,而非解除。但考虑到劳动法的爱护对象较少能驾驭困难的法律技巧,立法应更重视法律的实效性,因此,劳动合同法在此处突破了所谓民法原则,对无效合同和采纳了解除之说,其用意在于将劳动合同无效情形纳入到对劳动者权益的爱护体系中来,使得劳动者能够更主动得运用解除方式爱护自身权益。6.第38条其次款对用人单位采纳暴力、威逼等非法手段严峻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采纳了强调式的条款,并规定可以不经告知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增加的主要有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平安的情形。本法与劳动法还有一个细小的区分:第38条并未运用“随时”二字,但通过对全法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出本条仍属随时解除条款。(三)用人单位提出解除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峻失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其次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条之改变着重在后四、五两项,其他四项本文不再赘述。1.我国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没有关于“兼职”的禁止性规定,但作为劳动者完成本职工作是其应尽的义务。因此,劳动合同法在立法过程中引进了这一原则,并供应了两种可以由企业行使解除权的情形:(1)造成严峻影响;(2)拒不改正。前者强调了对本职工作影响的程度必需达到“严峻”的程度,而后者强调了程序,即用人单位必需先提出改正建议,假如劳动者仍不改正,用人单位方可运用本条款。不难想象,出于用人策略的考虑,公司往往会对希望留用的人员采纳情形二,而对希望借此裁退的人员采纳情形一。但是相比较而言,情形一的举证难度将高于情形二,假如仅考虑举证问题的话,情形二的法律风险将大大降低,因此希望用人单位在实际适用本条款时能够慎重选择。2.第26条第1款第1项因劳动合同无效致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同时适用于劳资双方,须要对第26条第1款第1项做一些说明。首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有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状况,或者有意隐瞒真实的状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境况或者紧迫须要,为牟取不正值利益,迫使对方违反自己的真实意思做出行为。2.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条与劳动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增加了一种提前通知的替代手段,即“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替代金”。替代金的做法在各地的地方性规定中早已存在,但做法却略有不同,拿上海为例: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2条,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担当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前者是“一个月工资”,后者是“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两种方式是有着本质性区分的:第一,用人单位是否须要担当这三十天内的社保义务?其次,这三十天内假如员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是否须要担当工伤赔付义务?很明显,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所谓担当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意即用人单位不但须要支付期间工资、社保,还要对包括工伤在内的全部风险担当雇主责任;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只需支付一个月工资即可,而无须再担当其他义务。换句话说,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劳动关系的解除日仍旧为通知期届满之日,而依照劳动合同法,只要支付了这一个月工资后,劳动关系即日解除。我们须要明确的是,新法的效力明显高于各地方性法规,应以劳动合同法为准。3.经济性裁员(略)本条作为企业裁员专题将另行详述,本文不再铺叙。4.解除行为的限制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视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丢失或者部分丢失劳动实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解除行为的限制条款进行了补充,除原有的四种情形外,又增加了如第42条第1项、第5项情形。1.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照实告知劳动者。鉴于此,劳动合同法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形意即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疗视察期情形规定为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在这里,我们顺便对职业病的理解做一个澄清,并非全部因工作缘由导致的疾病都叫做职业病,法律上认可的职业病是有肯定范围的,详细可以参考卫生部和劳动部在20xx年颁布的职业病书目。只有被列入该书目的职业疾病才适用本条款。2.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亦不得由用人单位依据第40条(无过失性辞退)和第41条(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增加该项情形旨在爱护老职工,其立法意图和第14条第2款第1项、第2项是一样的。第42条的立法限制同劳动法一样,仅针对无过失性辞退以及经济性裁员而不限制员工过失性辞退,也就是说,假如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情形之一的,即使属于第42条所列的爱护对象,用人单位亦可解除其劳动关系。此外,本条除第2项外,也同样是劳动合同终止的顺延情形,依据本法第45条,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逝之日。而对于第2项,劳动合同是否终止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详细来说就是:第一,完全丢失劳动实力(一级至四级伤残),劳动关系不得解除、不得终止,劳动者保留劳动关系,退诞生产岗位直至退休;其次,大部分丢失劳动实力(五级至六级伤残),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不得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第三,部分丢失劳动实力(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合同 篇2甲方:_公司 (简称“甲方”)乙方:_(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现上文述及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样后订立本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简称“本协议书”),本协议书的条款如下:1. 双方同意,自劳动合同届满日_年_月_日起,甲方终止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双方之间基于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随之终止。2. 乙方的最终工作日为_年_月_日。乙方应不迟于最终工作日将属于甲方的文件、物品以及其他各种财产返还甲方并办妥甲方公司规定的正式离职手续。3. 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相当于乙方_个月的.月工资收入,合计人民币_整(¥_元)。4. 除第三条规定的款项外,甲方无需再支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款项,同时自20xx年10月1日起甲方也无需接着为乙方缴纳任何保险费用。5. 若乙方如期根据第2条办理正式的离职手续并且交还全部属于甲方的物品、财产及文件,甲方同意于20xx年10月1日之前向乙方支付第3条的款项。因这些款项应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收由乙方担当,假如甲方有扣缴的法定义务,甲方可以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干脆予以扣缴。6. 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确认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至20xx年09月30日终止,甲乙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已经结清,互无纠葛。甲方:_公司 乙方(签字):_(盖章) 日期:_ 日期:_终止合同 篇3_:由于_,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_年_月_日予以解除。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将发给(不发给)你经济补偿金_元,医疗补助费_元,并将提前预支你_月份的工资_元。请于_年_月_日前将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办理完毕。特此通知。(用人单位盖章)年 月 日运用说明:在劳动合同期内,须要结束双方的劳动关系时,可采纳此文书式样。当须要提前30天通知时,留意将解除合同的时间填写正确,须要发给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时,留意按规定计发终止合同 篇4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乙方:身份证:住址:一、甲方于 年 月 日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 止,工作岗位为 ,订立的合同编号为 。二、现乙方自愿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经双方友好协商及同意,依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 年 月 日正式解除。乙方为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获得甲方支付剩余的 个月工资及其他应付款项合共 元并于本协议生效之日一次结清。三、乙方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协作甲方的支配,办清工作交接手续。四、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因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完结。五、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保证不再就劳动问题产生任何纠纷。六、本协议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员工(签名): 用人单位(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终止合同 篇5在劳动法的实施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随意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并据此终止劳动合同,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前歼灭,不能真正起到维护劳动者就业稳定权益的作用。同时,在劳动者退休、死亡或者用人单位破产等情形下,劳动合同如何处理,原有法律都没有作出规定。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内容。一、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二、增加了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情形,除劳动合同期满外,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还包括:(1)劳动者起先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确定提前解散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还补充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合同 篇6出租人(甲方) 证件(身份证号)住址:承租人(乙方) 证件(身份证号)住址: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运用,作为商铺,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双方合作期限为 年,协议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样同意于年 月 日提前终止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同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双方提前终止协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恪守:一、甲乙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乙方在本终止协议签字生效后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补偿款 元(大写: )。三、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补偿款后,将扣除应付的房租后的押金及已付剩余房租退还乙方。四、本终止协议生效后,乙方根据原状返还房屋及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运用状况进行验收,结清。五、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因合同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合同相关义务与权利已全部结清,甲方不得就合同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事宜提起仲裁、诉讼、申诉、信访。否则,视为甲方根本性违约。六、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终止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终止协议的约定,依法担当相应赔偿责任。七、因本终止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房屋租赁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应当担当守约方处理本终止协议项下纠纷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损失。八、本终止协议未尽事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九、本终止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终止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 乙方: (签字)年月 日终止合同 篇7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乙方:身份证:住址:一、甲方于 年 月 日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 止,工作岗位为,订立的合同编号为。二、现乙方自愿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经双方友好协商及同意,依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 年 月 日正式解除。乙方为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获得甲方支付剩余的 个月工资及其他应付款项合共 元并于本协议生效之日一次结清。三、乙方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协作甲方的.支配,办清工作交接手续。四、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因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完结。五、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保证不再就劳动问题产生任何纠纷。六、本协议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员工(签名): 用人单位(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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