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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经济法必备小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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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经济法必备小抄.pdf

    第 一 章1.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即(8 周 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2.当事人 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不成就的,应当认定条 件(已经成就)。3.无权代 理的情形:(没有代理权 而实施的代理)、(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 理4.不能提 请仲裁: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5.裁决应 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 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6.裁决书 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 律效力。7.仲裁的 基本原则:(自愿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仲裁组织 依法独 立行使仲裁权原则、(一裁终局原则)。8.简易程 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 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9.第二审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第 二 章1.公司章 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2.有限责 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 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 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3.股东人 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 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 至 2 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5.有限责 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6.两个以 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 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7.一个自 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 责任公 司。8.一人有 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9.国有独 资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 5 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具体比例 由公司章程规定。1 0.设立 股份有 限公司,应当有(2 人以 上 2 0 0 人以 下)为 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 境内 有住所)。1 1.对 于 以 募集 设 立方 式设 立 的股 份有 限公 司,发 起人 制 订的 公司 章 程,还应 当召开有其他认股人参加的 创立大 会,并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1 2.(发 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 之日起 3 0 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1 3.公 司 不 能成 立 时,对认 股 人已 缴纳 的股 款,负(返 还股 款并 加 算银 行同 期 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1 4.发起 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 法院 应予支持。1 5.上 市 公 司在(一 年内 购买、出 售 重大 资 产)或者(担 保金 额超 过 公司 资产 总额 3 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 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 6.股 份 有 限公 司 董事 会议 应 有(过 半数 的董 事 出席)方可 举行。董事 会作 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非 出席)的(过半数通过)。1 7.股份 有限公 司监事 会 成员(不 得 少于 3 人),应当包 括股东 代表和 适当比 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 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1 8.个 人 所 负数 额 较大 的债 务(到 期未 清偿)的,(不 得担 任)公司 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 9.公 司 董 监高(不 得)未经 股东 会 或者 股东 大 会(同 意),利 用职 务 便利 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2 0.股票 的发行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同股同价)原则。2 1.公 司 董 监高 应 当向 公司 申 报所 持有 的本 公 司的 股份 及 其变 动情 况,在 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 5%)。2 2.股 份 有 限公 司 的股 东大 会 在对(公 司合 并)作出 决议 时,必 须经 出 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 通过。2 3.公 司 分 立的 程 序与 公司 合 并的 程序 基本 一 样,公司(分 立前)的债 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 三 章1.普通合 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3.合伙人 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只有普通合伙人才可以以劳务出资)。4.除合伙 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 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5.普通合 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 同 意,其行为无效。6.普通合 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普通合 伙企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8.除合伙 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 理人员。9.普通合 伙企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 0.对 合 伙 人的 除 名决 议应 当(书 面通 知被 除 名人)。被 除名 人(接 到除 名通 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 退 伙。1 1.有限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 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 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1 2.有 限 合 伙企 业 不得 将(全 部利 润)分配 给部 分 合伙 人;但 是,(合 伙协 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相对禁止)1 3.有限 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 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 约 定的除外。1 4.有限 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 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1 5.除合 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 6.合伙 企业的财产首先用于 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第 四 章1.非公开 发行:向(少数特定)的 投资者进行的证券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2.最近(2 年)连续盈利,最近 2 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 0 0 0 万元);或最近 1年盈利,最近 1 年营业收入不少 于(5 0 0 0 万);是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条件之一。3.发起人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4.根据 证券法 的规定,禁止的 交易行为包括(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虚假陈述行为和欺 诈客户 行为)。5.上市公 司收购的对象是(上市公 司);收购的标的是(上市公司的股份);收购的主体是(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6.收购 要 约期 限届满(前 1 5 日内),收购人 不得变 更收购 要约,但是出 现竞争要约的除外。7.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 保险费 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8.对投保 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 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 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9.人身保 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 订立)时,对保险合同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1 0.财 产 保 险中 自 然人 和法 人(均 可以)作为(被 保险 人),但 人身 保 险的 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1 1.保 险 金 额可 以 等于 或少 于 保险 价值,但(不 得超 过)保险 价值,(超 过的 部分)无效。1 2.以(死 亡)为给 付保 险 金条 件 的 合 同,未经(被 保险 人同 意)并认 可保 险 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父 母为其 未成年子女投保的 人身保险(不受此限)。1 3.投保 人提出保险要求,经 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1 4.票 据 金 额以(中 文大 写和 数 码 同 时记 载),两 者必 须 一致,两 者 不一 致的,票据无效。1 5.(票 据金额、日期、收款人 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1 6.因(欺 诈、偷盗、胁迫、恶 意 取得 票据 或因 重 大过 失)取得 不符 合 法律 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1 7.持票 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 利,自出票日起(6 个月)。1 8.背 书 未 记载 日 期的,视 为 在(汇 票到 期日 前)背书;持 票 人在 票据 被 背书 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 书人记 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1 9.见票 后定期 付款的 汇 票,持票人 应当自(出票 日起 1 个月 内)向 付款人 提示承兑。2 0.未 记 载 被保 证 人的 名称 的,已 承兑 的汇 票,以(承 兑人)为被 保证 人;未 承兑的汇票,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第 五 章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 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 定的,视为要约)。2.要约以 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 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 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3.当事人 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 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4.先履行 一方的当事人(如果完全 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后履行当事人就应当按照 合同约 定履行自己的义务。5.债权人 行使撤销权应以自己的名 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国家 机关、学校、幼儿园、医 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7.保证人 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执行。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 6个月)。8.建设用 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 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9.订立抵 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 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1 0.质押 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1 1.留 置 担 保的 范 围包 括(主 债权 及利 息、违 约金)、损 害赔 偿 金、留置 物 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1 2.当 事 人 订立 合 同后 分立 的,除(债 权人 和债 务 人另 有约 定)的以 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 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1 3.在 同 一 合同 中,当 事人 既 约定 违约 金,又 约定 定金 的,一 方违 约 时,对方 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 金条款,即(二者不能同时主张)。1 4.标 的 物 毁损、灭失 的风 险,在 标的 物交 付 之前 由(出 卖人)承担,交 付 之后由(买受人)承担。1 5.分期 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 全部价 款或者解除合同。1 6.房屋 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 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 3%)的;买受人可单方行使法 定解除 权。1 7.受赠 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 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 8.借贷 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 利率 3 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1 9.租赁 期限(不得超过 2 0 年)。超过 2 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2 0.租赁 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 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 六 章1.以货币 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 或者保底利润,按照(金融服务 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2.将(自 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 货物)用于投、分、赠的,属于(视同销售)。3.零税率:(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4.组成计 税价格(销售额):(1)非消费税应税货物=成本(1+成本利润率);(2)应 税消费税货物=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5.金银首 饰以旧换新的,应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6.贷款服 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 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7.航空运 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8.一般纳 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 0 0 8 年 1 2 月 3 1 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 照(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9.纳税人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 受托加工(1 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 0%的扣 除率)计算进项税额。1 0.购 进 的 货物,用于(简 易计 税 方 法)计税 项目、免征 增值 税 项目、集 体福 利或者个人消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1 1.小 规 模 纳税 人 销售 自己(使 用 过 的除 固 定资 产及 旧 货以 外)的物 品:应 纳税额=含税 销售额(1+3%)3%1 2.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销 售 自 己(使 用 过 的 固 定 资 产 和 旧 货):应 纳 税 额=含 税 销 售额(1+3%)2%1 3.养 老 机 构提 供 的(养 老服 务)、残 疾人 福 利机 构提 供 的育 养服 务,属 于免 征增值税项目。1 4.一 般 纳 税 人 提 供(管 道 运 输)服 务,对 其 增 值 税(实 际 税 负 超 过 3%)的 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 策。1 5.个人 将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普通住房对方 销售的,(免征)增值税。(适用于北上广深市)。1 6.进口 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 关)申报纳税。1 7.采 取(直 接收 款方 式)销售 货 物,不论 货物 是 否发 出,增值 税 纳税 义务 发 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1 8.增 值 税 纳税 期限:以(1 个 月 或 者 1 个 季度)为 1 个 纳税 期的,自 期 满之 日起 1 5 日 内申报纳税。第 七 章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2.国家需 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 业和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 1 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企 业 所 得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收 入 总 额-不 征 税 收入-免 税 收 入-各 项 扣 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4.对商品 销售附带安装的,安装费 应在(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5.不征税 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6.职工教 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 金总额的 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 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扣除)。7.为特殊 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 全保险费)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8.企业发 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 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 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9.企业发 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相关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 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1 0.三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7 5%)。1 1.企 业 安 置残 疾 人员 的,在 按照 支付 给残 疾 职工(工 资据 实扣 除)的基 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 0 0%加计扣除)。1 2.在 计 算 应纳 税 所得 额时,下列 支出 不得 扣 除:(向 投资 者支 付 的股 息、红 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税收滞纳金)等。1 3.盘盈 的固定资产,以同类 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1 4.生产 性生物资产:包括(经济 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1 5.非 居 民 企业 的 应纳 税所 得 额:(转 让财 产所 得),以 收入 全 额减 除财 产 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1 6.免 税 优 惠:(国 债利 息收 入);(符 合条 件居 民 企业 之间 的 股息、红 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 7.从事 下列项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1 8.对小 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 所得额(不超过 1 0 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 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 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 9.企业 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 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 1 2 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 1 个纳税年度。第 八 章1.中央预 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2.专利权 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 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这三类客体统称为发明创造。3.(动物和植物品种),不授予专 利权。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4.发明专 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 效5.对申请 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 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 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初 步审定公告。6.注册商 标的有效期为(1 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7.政府采 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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