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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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docx
2023年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立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立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xx1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20xx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立,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总体部署,坚持保根本、强基层、建机制,改革乡村医生效劳模式和鼓励约束机制,健全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育培训政策,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提高乡村医生整体素养,加强医疗卫生效劳监管,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效劳水平。 (二)主要目标。到20xx年,确保全省乡村医生普遍具备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50%以上的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生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年龄、学历、执业资格构造更加合理,执业环境进一步优化,合理待遇得到切实保障,根本建成一支素养较高、适应农村基层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根本公共卫生效劳和安全、有效、便利、价廉的根本医疗效劳。 二、健全乡村医生治理制度 (三)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任务。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供应公共卫生和根本医疗效劳,并担当卫生计生部门(托付)的其他医疗卫生效劳相关工作。 (四)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人力资源。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效劳人口、效劳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根据每千效劳人口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每个村卫生室至少要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没有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由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气构派驻医生供应效劳,或引进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村卫生室实有人员超过规定配备标准的,原则上不得新进人员。 (五)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乡村医生资格审核,加强准入治理。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需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展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效劳的人员,必需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从事护理、药事及医技工作的人员,必需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六)标准乡村医生考核。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根本公共卫生和根本医疗并重的原则,完善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绩效考核方法,统一组织开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供应的根本医疗和根本公共卫生效劳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足度,执行根本药物制度,遵守根本医保规定,学习培训以及医德医风等状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详细考核工作主要由乡镇卫生院担当,原则每年不少于1次。在村卫生室内部建立考核和收入安排机制,收入安排向业务骨干倾斜。 (七)强化执业效劳监管。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治理和效劳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效劳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逐步将乡村医生纳入医务人员执业监管信息系统。推动县乡村一体化治理,推动乡镇卫生院领办村卫生室。从严打击乡村医生非法行医、违规购销药品、诱导效劳和过度医疗以及违规转诊病人的行为。 (八)完善乡村医生退出制度。建立健全乡村医生考核退出、到龄退出、违法违纪退出机制。对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的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不得在村卫生室连续执业。对x严峻违法犯罪或消失严峻医德医风问题的乡村医生,撤消或暂扣其执业资格,并责令退出村卫生室。各县(市、区)政府制定乡村医生到龄退出方法,积极探究村卫生室充裕人员退出机制。 三、强化乡村医生培育培训 (九)加强学历教育。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xx20xx年)要求,制定乡村医生培育规划。鼓舞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承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于按规定参与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政府对其学费可予以适当补助。 (十)实施订单定向培育。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育工作,重点实施面对村卫生室的3年制大学专科免费医学生培育。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完成全科医生标准化培训的免费医学生可安排到村卫生室工作,村卫生室工作时间计入协议规定效劳期,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和定岗的乡镇卫生院要在进修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倾斜。 (十一)标准开展岗位培训。各地要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气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承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鼓舞各地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乡村医生开展网上在线培训。各地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承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气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乡村医生应学习中医药学问,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十二)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气建立。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各地要制定优待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学(卫生)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通过“三支一扶”等渠道公开招录高等医学(卫生)院校毕业生补充乡村医生队伍,由乡镇卫生院统一治理,享受“三支一扶”规划相关政策待遇。“三支一扶”期满考核合格后,乡镇卫生院可按规定在编制内办理聘请手续,连续用于乡村医生岗位,实行“院派院管”。 四、创新乡村医生效劳模式 (十三)开展契约式效劳。各地要结合实际,探究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的签约效劳。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肯定期限的效劳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效劳关系,供应商定的根本医疗卫生效劳,并按规定收取效劳费。效劳费由医保基金、根本公共卫生效劳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详细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依据当地医疗卫生效劳水平、签约人群构造以及医保基金和根本公共卫生效劳经费承受力量等因素确定。乡村医生供应签约效劳,除按规定收取效劳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未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效劳的地方,对于乡村医生供应的根本医疗效劳本钱,要通过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措施,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分担。各县(区)20xx年至少选择1个乡镇开展试点,总结阅历后逐步扩大掩盖范围。加大相宜技术的推广力度,鼓舞乡村医生供应共性化的安康效劳,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十四)鼓舞乡村医生参与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按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执行,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鼓舞乡村医生参与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与医师资格考试。 五、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 (十五)切实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通过政府购置效劳的方式,全面落实村卫生室药品零差率补助、一般诊疗费、根本公共卫生效劳经费、运行经费等补偿政策。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在20xx、20xx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根本公共卫生效劳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根底上,将来新增根本公共卫生效劳补助资金连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根本公共卫生效劳工作。对在艰难遥远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效劳的乡村医生,各地要适当增加补助。 (十六)标准经费拨付方式和监管。标准村卫生室账户开设和核算运行,加强财政补助经费和医保补偿资金的使用监管。根本公共卫生效劳经费、药品零差率补助、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经费实行“按季预拨、打卡发放、考核结算”,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村卫生室账户。一般诊疗费医保报销局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季拨付到村卫生室账户,年终结算。根本公共卫生效劳经费、药品零差率补助、一般诊疗费由村卫生室负责人依据乡村医生实际工作完成状况进展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气构负责监管。 (十七)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完善老年乡村医生生活保障机制,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比照村干部政策执行。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与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对符合条件的退出村医,根据黄山市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实施意见进展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县(区)政府统筹解决。 六、优化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十八)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实行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建立和设备选购。加快信息化建立,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以农村居民安康档案和根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长至村卫生室,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治理、安康档案和根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 (十九)拓展乡村医生职业前景。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二十)完善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建立健全掩盖村卫生室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体系。完善乡村医生执业风险防范机制,根据村卫生室业务收入的适当比例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县级财政可赐予适当补助。 七、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立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中统筹考虑。各县(区)要在20xx年9月底前制订出台详细实施方案,并报市医改办、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十二)落实资金投入。县级人民政府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立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市对乡村医生队伍建立予以支持,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补助力度。各级财政要准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立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二十三)加强督查指导。各地要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效劳和突发大事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赐予表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得到落实。 20xx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