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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善意取得制度范文_法律-民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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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善意取得制度范文_法律-民法.pdf

    论善意取得制度范文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下面是的一篇论述善意取得制度的,供大家阅读参考。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大多数学者观点,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那么,根据这一原那么,权利人将自己的财产让于他人占有的,只能向占有人哀求返还占有物,假设占有人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时,权利人不得要求第三人返还,而只能要求占有人(无处分权人)赔偿损失。这一原那么逐渐演化成近代民法的善意取得制度.在传统的善意取得的理论中,善意取得的财产仅限于动产,我国正处在向市场经济过度的转轨时期,许多不动产登记制度尚未完善。比方房屋预售的过程中,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况,导致购房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为保护善意第三人以登记作为公示的不动产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动产、不动产交易和其他物权的领域,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善意第三人(受让人),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安康有序的开展。(一)、善意取得概念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另一种认为善意取得既可适用于动产亦可适用于不动产。从理论渊源上看,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但从价值根底和理论根底上看,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亦无不可。动产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将其有权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那么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复原物。不动产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信赖登记证书而与无权处分不动产的让与人交易,如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时系出于善意,那么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原不动产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复原物。因此,1 物权法中所谓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如果他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出于善意,那么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这里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按照法律的一般规那么,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物,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其所为的法律行为须于事后取得其权利或经该他人之成认,才发生法律效力,而且,所有权具有追及性,可直接向买受人(受让人)追回原物;但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在于阻却所有权人的追及,容许善意的买受人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保护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已经完成的交易,这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所有权人的利益。物权法第 106 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以下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法律为何会作出这样的规定呢?这就涉及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产生背景及其理论渊源。(二)、善意取得制度的产生背景及其理论渊源 从法学开展史观,任何法律制度的设立与架构都与社会资源的占有、利用和分配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有关。正如法不是凭空产生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大多数学者观点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那么根据这一原那么权利人将自己的财产让于他人占有的只能向占有人哀求返还占有物假设占有人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时权利人统的善意取得的理论中善意取得的财产仅限于动产我国正处在向市场经济过度的转轨时期许多不动产登记制度尚未完善比方房屋预售的过程中在一房二卖的情况导致购房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为保护善意第三人以登记作为公示的不动最大限度的保护善意第三人受让人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安康有序的开展一善意取得概念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另一种认而是取决于社会经济水平和物质生活条件一样,法律制度也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根源于经济根底,并为保护社会经济开展、标准社会和经济秩序效劳。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问题,争论比较多,目前存在四种观点:德国法起源说、日耳曼法起源说、罗马法起源说、日耳曼法和罗马法二者结合起源说。其中以日耳曼法起源说为通说。德国法起源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发源于德国,而为近现代民法所广泛采用。但是,德国的立法完全继承了日耳曼法的传统,善意取得制度是德国民法典从日耳曼法中吸收的,最具典型意义的,非源自罗马法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德国有句古老的格言“一手传一手”(Hand?Wahren?Hand),其意思为原来的所有权人只能向受托保管人,即未经授权而实施了财产转让的人进展追索。这一格言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Hand?muss?Hand?Wahren)的原那么是相一致的。因此,德国法起源说的根源上还是日耳曼法起源说。罗马法起源说认为,在古罗马时期,法律上就已经出现了善意占有(possessio?bona?fides)和恶意占有(possessio?mala?fides)的区别。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认为自己有正当权利而为占有,而恶意占有那么是指明知或应当知道而不知道自己无正当权利而为占有。罗马法允许无所有权的占有人通过占有时效而取得对占有物的所有权。但是,在罗马法中,强调所有权的绝对性,法谚中有“物在呼叫主人”,说明任何人不能转让属于他人的财产,否那么真正的权利人可以要求返还已经由转让人转让给他人的财产。由此看出,罗马法中并不存在善意取得制度。日耳曼法和罗马法二者结合起源说认为,近代动产善意取得只是在“结果”上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那么相同,然二者形似却并不神似:日耳曼法的“以手护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大多数学者观点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那么根据这一原那么权利人将自己的财产让于他人占有的只能向占有人哀求返还占有物假设占有人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时权利人统的善意取得的理论中善意取得的财产仅限于动产我国正处在向市场经济过度的转轨时期许多不动产登记制度尚未完善比方房屋预售的过程中在一房二卖的情况导致购房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为保护善意第三人以登记作为公示的不动最大限度的保护善意第三人受让人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安康有序的开展一善意取得概念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另一种认手”原那么,其采用的是限制所有权追及力之构造,亦即受让财产的第三人之所以不予返还,一方面是因为原所有人因丧失占有而导致其所有权效力的减弱并进而导致其丧失返还请求权(亦即第三人之不返还首先是因为原所有人不得请求返还),另一方面那么是因为日耳曼法上独特的“Gewere”制度的作用。这一制度要求权利须以占有为外衣,“故取得占有之人,虽未必有真实之权利,但并非完全无权利,自占有人取得此种占有(Gewere),只须移转行为有效,即非无权利,故受让人可谓系从弱的权利转化为强的(完全)权利”.因此,尽管从法发生学的角度考察善意取得制度,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那么确有其渊源,但不可否认的是,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那么成认受让人取得所有权,仅是所有人丧失占有后导致其权利效力减弱的逻辑结果,而且适用时根本无须区分受让人为善意还是恶意。该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以日尔曼法中相关原那么为根底,又吸收了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从而不断开展完善起来的。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大多数学者观点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那么根据这一原那么权利人将自己的财产让于他人占有的只能向占有人哀求返还占有物假设占有人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时权利人统的善意取得的理论中善意取得的财产仅限于动产我国正处在向市场经济过度的转轨时期许多不动产登记制度尚未完善比方房屋预售的过程中在一房二卖的情况导致购房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为保护善意第三人以登记作为公示的不动最大限度的保护善意第三人受让人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安康有序的开展一善意取得概念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另一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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