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行政法复习总结复习要点.docx
行政法1、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组织及其职权、行政行为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 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特征:(1)行政法涉及的内容广泛;(2)行政法规范具有易变性;(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 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没有截然分开。2、行政法的渊源及其制定主体:(1)宪法;(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3)行政法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 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6)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 直属机构;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7)国际条约与协定;(8)法律说明;3、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对由行政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相互之 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是恒定的;(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和不对等性;(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行处分性;(4)行政法律关系的设定具有敏捷性与刚好性;构成要素:(1)主体,行政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担当义务的组织或个人;(2)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3)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4、依法行政原则:(1)合法行政,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义务的确定。详细要求:A、职权法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职权,即职权法定;B、依法的规定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包括遵循法定 条件,依照法定程序行政;(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5)由行政机关托付的组织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托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接着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7)派出机关及派出机构作为被告,得到法律授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时成为被告。(8)内设机构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的被告,内设机构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时成为被告,没有得到 授权时,以其所属的行政机关为被告。(9)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被告,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署名的机关为被告o 9、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指与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参与或由法院通知其参与到行政诉讼中来的其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特征:(1)第三人是原告、被告以外的人;(2)第三人同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第三人参与的是已经起先、尚未结束的诉讼;(4)参与诉讼的方式包括申请参与诉讼和由法院通知参与诉讼;10、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和举证责任:证据:指一切用来证明行政诉讼案件事实状况的材料。现场笔录: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管理过程中,对有关行为现场状况所作的书面记录。举证责任:(1)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供应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 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2)原告的举证责任:A、原告向法院起诉时应供应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B、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C、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D、其他应由原告担当举证责任的事项。举证规则:(1)被告举证的范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依据和规范性文件(全面证明 合法性)(2)被告举证的期限: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证据。(3)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4)原告和第三人的举证期限:在开庭审理前或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供应证据。优势证据 规则:P36511、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认为详细行政行为侵扰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详细的诉讼恳求和事实依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12、撤回起诉的类型:(1)申请撤诉:自动申请撤诉;因详细行政行为的变更而申请撤诉(2)视为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值理由拒不到庭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的;13、二审与再审的区分:二审:指上级法院依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一级法院未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进行审理并作出裁 判的程序。再审:指法院发觉生效的裁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依据检察院的抗诉,依法对案件再行审理 的程序。区分:(1)审理对象不同;(2)提起的机关和人员不同;(3)提起的理由不同;(4)提起的期限不同;(5)审理的法院不同;14、行政诉讼参照适用规章的地位“参照”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考、依照规章的有关规定,但参照不能作为依据 予以适用,而只能作为参照有选择地适用。15、一审判决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1)维持原判:详细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2)驳回诉讼恳求: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2.被诉详细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3 .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更须要变更或废止;4.其他应当驳回诉讼恳求的情形;(3)确认判决: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2.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不行撤销;3.被诉行政行为不成立或不具有法律效力;4.被诉行政行为违法,5.但撤销会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4)撤销判决: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 .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5)变更判决:行政惩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6)履行判决: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肯定期限内履行。16、二审判决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1)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法规正确。(2)依法改判: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晰,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2.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的;3.原审理由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17行政诉讼裁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1)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2)管辖异议的裁定(3)终结诉讼的裁定(4)中止诉讼的裁定(5)移送或指定管辖的裁定(6)诉讼期间停止详细行政行为的执行或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的裁定(7)财产保全的裁定(8)先予执行的裁定(9)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裁定(10)补正裁判文件中的笔误的裁定(11)中止或终结执行的裁定(12)提审、指令再审或发回重审的裁定18、行政诉讼确定的概念和特点概念:指法院为例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当进行,对诉讼过程中发生的某些特殊事项所作的确定特点:(1)行政诉讼确定所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特殊问题;(2)行政诉讼确定是为了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和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3)行政诉讼确定不是对案件的审判,不能以上诉程序提起上诉,当事人只能申请复议;19、行政诉讼判决、裁定和确定的区分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对案件 中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权威性的判定。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做的审判职务上 的判定。确定是指在诉讼进行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地审理民事案件,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正 确处理人民法院内部的工作关系,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定事项,作出职务上的推断。裁定、确 定与判决的区分:(1)适用的事项不同。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吵的 权利义务问题;确定用于某些特定事项。(2)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和确定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 但是判决依据的法律是实体法,例如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等,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的 最终阶段作出。(3)采纳的形式不同。裁定和确定可以采纳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判决必需采纳书面形式。 裁定中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其他的裁定一经作出, 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判决全部都可以上诉。(4)期限不同。裁定上诉的期限是裁定作出后10日内上诉;判决是在作出后的15日内上诉。20、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关系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扰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担当的一种赔 偿责任。行政补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合法权益而实行的补救措施。联系: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给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实行补救措施,而且在危急责任领域,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之间没 有明确的界限。区分:(1)发生的前提不同;行政赔偿针对的损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行政补偿针 对的是合法行为;(2)性质不同;行政赔偿是国家对其违法行为担当的法律责任;而行政补救是对因公共利益而受 损的行政性对人供应补救.(3)补救的范围不同;行政赔偿的范围小于行政补偿的范围。(4)发生的时间不同;行政赔偿发生在损害产生之后,行政补救既可以在损害产生之前,可以在 损害产生之后。(5)依据不同;行政补偿的法律依据是有关的单行的部门法律法规,而行政赔偿的法律依据是行 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C、法律优先,在依法的规定进行行政活动的过程中,行政主体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多种法 律文件,此时从法制统一的要求动身,必需遵循法律优先。D、法律保留,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确定。(2)合理行政,指行政主体不仅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而且要求行政行 为客观、适度,符合公允正义等法律理性。详细要求:A、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允、公正的原则,要同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卑 视;B、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发了目的,解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即合目的性;C、所实行的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实行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 的的,应当避开采纳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即适当性、最小损害性;D、不得随意拖延或不作为。(3)程序正值,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确定,尤其是不力确定 时,必需遵循正值、公正的程序。详细要求:A、行政公开,包括行政活动的依据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情报信息资料公开等,保障当事 人的知情权、参与权;B、行政人员执行公务过程中,如处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务或裁决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争议时, 应当回避,防止出现行政偏私,保障行政公开;C、说明理由;D、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看法;E、不单方接触;F、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4)便民高效,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遵守法律定时限,主动履行法定责任,提高办 事效率,供应优质服务,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详细要求:A、严格遵遵守法律定时限;B、主动履行法定职责;C、提高办事效率,供应优质服务,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5)诚恳守信,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供应全面、精确、真实的信息,讲究信用信守承 诺、爱护相对人信任。详细要求:A、行政主体作出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以爱护行政相对人的既得利益和合理期盼;B、如因公共利益特殊须要或其他法定缘由确需变更,必需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C、因为变更而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行政主体要赐予公允补偿。(6)权责统一,指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统一。详细要求:A、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赐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 B、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担当法律责任,实现权利和责任的统一,并要建立 完善追究责任的机制。5、行政主体的概念、特征、范围: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相对人互有权利义务的另一方,是以其行政法上的权利实力 和行为实力而独立行使行政权力并担当法律责任的主体。特征:(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与相对人有对应权利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2)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3)行政主体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实力和行为实力。行政主体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职权性)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授权性)。6、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区分:(1)行政主体是一个法学概念,是为探讨行政法律关系而对关系参与人进行抽象而创制的概念; 行政机关是一个法律术语,指为实现行政目的而依宪法、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具有国家行政职 能的国家机关;(2)行政主体包括了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三个部分;(3)当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具有行政主体身份;从事民事活动时,身份是机关法人,属于 民事主体。7、法定授权的组织与行政主体托付的组织的区分:(1)是否须要法律依据。法定授权的组织,授权必需有法定依据,若授权没有法定依据的,则应 当视为“托付”;受托付的组织据,除法律特殊规定,不须要法定依据。(2)是否享有行政职权。法定授权组织在经授权后自身享有被授予的行政职权;受托付组织在经 托付后,并不因此获得法定的职权,仅享有该职权的行使权。(3)行使权力的名义不同。法定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以自己名义行事被授予的行政 职权;受托付组织,无行政主体资格,只能以托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4)责任担当主体不同。法定授权的组织由自己依法担当相关行政责任;受托付组织不担当受托 付的行政职权的行使后果,而由托付行政机关担当。8、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标准:(1)抽象行政行为与详细行政行为。行政行为针对的相对人是否特定。(2)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是否与行政主体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受行政法规范约束的程度。(4)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能否在没有行政相对人申请时主动实施行政行 为。(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成立是否须要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意思表示 一样。(6)附条件行政行为与不附条件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生效是否附有肯定的条件。(7)授益行政行为与负担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8)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力是否必需具备法定形式。(9)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待自己法定职权和职责的看法。(10)平常行政行为与紧急行政行为。实施行政行为背景条件。9、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成立要件:(1)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需是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2)行政行为的本质必需是行政权的实际运 用;(3)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需是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4)行政行为在外观上必需具有使行为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出来的肯定的存在形式。合法要件:(1)行政主体合法;(2)行政权限合法;(3)行为内容合法、适当、真实和明确;(4)行为程序合法;(5)行为形式合法。10、行为效力的内容:行政行为的效力是行政行为所发生的法律效果,通常表现为某种特定的法律拘束力和强制力。(1)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对任何人都具有被推定合法有效而予以 敬重的一种法律效力;(2)确定力,又称不行变更力,是指已成立并生效的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 不得随意变更的法律效力;(3)拘束力,是指已成立并生效的行政行为所具有的拘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 律效力;(4)执行力,是指已经成立并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 律效力。11、行政行为的失效:已经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可因下列状况丢失法律效力:(1)撤销;(2)变更;(3)废止;(4)终止;12、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现代行政的内在要求、对行政程序立法和行政执法具有指导意义且 贯穿于整个行政程序详细规范中的基本准则。(1)程序法定原则;(2)公开原则;(3)参与原则;(4)公正原则;(5)效率原则;13、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1)表明身份制度;(2)告知制度;(3)调查制度;(4)听证制度;(5)说明理由制度;(6)辩论制度;(7)回避制度;(8)职能分别制度;(9)情报公开制度;(10)不单方接触制度;(11)时效制度;(12)行政救济制度;14、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前提下,行政机关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 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许可是 对禁止的解除;(3)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5) 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15、信任爱护原则:包含三层意思:(1)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确定一经作出并生效,非有法定事由和非因法定程序, 不得变更。(2)行政机关只有在下列状况下,才能变更或废止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确定:第一,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其次,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 重大变更的,且基于公共利益,须要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3)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 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赐予补偿。16、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形:(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确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整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纳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17、行政许可的设定权:(1)法律的设定权: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须要设定必要的行政许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加以适当限制;(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对依法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可以由行政法规设 定行政许可;(3)国务院确定的设定权:A、在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纳发布确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B、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刚好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 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的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 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须要,确需马上实施行政许可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须要接着实施的,应当提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的设定权限制:A、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B、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 性行政许可;C、不得设置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供应服务的行政 许可;D、不得设置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市场的行政许可。(5)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级地方政府规章外,国务院部门规章、省级以下地方部 门规章以及依法不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机关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 政许可。18、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一般程序:(1)申请与受理;(2)审查与确定;(3)听证;(4)期限;(5)变更与持续19、行政许可的撤销的法定情形:(1)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A、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确 定的;B、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确定的;C、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确定的;D、对 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E、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 情形。(2)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被许可人以欺瞒、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 撤销。(3)不予撤销违反许可的情形。虽然出现了可以或应当撤销的法定情形,但是撤销许可可能对社 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机关不予撤销。20、行政许可的注销:行政许可的注销是基于特定事由的出现,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或者公告行 政许可失去效力的活动。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1)行政许可有效期满未持续 的;(2)赐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丢失行动实力的;(3)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依法终止的;(4)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的;(5)因 不行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1、行政惩罚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惩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赐予法律制裁的详细 行政行为。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行政惩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作出;(2)行政惩罚是针对违反法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实施的制裁;(3)行政惩罚的对象是外部行政相对人;(4)行政惩罚的目的既是对违法者的惩戒和教化,促使其以后不再重犯,又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和社会秩序,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2、行政惩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分:行政处分是行政主体对所属的行政公务人员因违法、违纪所赐予的一种行政制裁。行政处分与行 政惩罚均属行政制裁,但有如下区分:(1)主体不同;(2)对象不同;(3)形式不同;(4)救济的途径不同。23、行政惩罚与执行罚的区分:执行罚是指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加处肯定数额的罚款,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 行方式。行政惩罚与执行罚虽然都有惩罚的外在形式,但有如下区分:(1)行为的性质不同;(2)目的不同;(3)适用的次数不同。24、行政惩罚的种类:(1)学理上的分类:A、申诫罚;B、财产罚;C、行为罚;D、人身自由罚。(2)法定的种类:A、警告;B、罚款;C、没收;D、责令停产停业;E、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执照;F、行政拘留;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惩罚。25、行政惩罚的设定:行政惩罚的设定,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法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创设行政惩罚的活动。(1)法律的设定权:法律的设定权包括任何种类和形式的行政惩罚,并且法律是我国设定人身自 由罚的唯一规范性文件;(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行政法规有权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惩罚,P217;(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 惩罚;(4)行政规章的设定权:只限于设定警告和肯定数额的罚款的行政惩罚,P217。26、行政惩罚的实施:行政惩罚的实施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赐予相应行政惩罚的活动。(1)行政惩罚的实施机关;(2)行政惩罚的管辖;(3)行政惩罚的适用;27、行政惩罚的程序:行政惩罚的程序是指行政惩罚的实施机关实施行政惩罚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依次和时限。(1)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的程序:A、简易程序;B、一般程序;C、听证程序;(2)行政惩罚确定的执行程序:A、执行原则;B、强制措施。28、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征: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开危害发生、 限制危急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短暂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财产实施短暂性限制的一种详细行政行为。它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必需是有依法享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主体;(2)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开危害发生、限制危急扩大等情形而 实行的,主要是起到预防、制止或保全等作用;(3)行政强制措施一般具有临时性、紧急性;(4)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29、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学理分类:A、预防性、制止性和保障性强制措施;B、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行 政强制措施;C、一般行政强制措施和近击行政强制措施。(2)法定分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 他行政强制措施。30、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与特征: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对不履行行政确定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它具 有以下特征:(1)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主要是为行政相对人确定了义务的行政行为;(2)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人逾期拒不履行义务为前提;(3)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作出行政确定的行政机关;(4)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以强制的方式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31、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学理上的分类:一般分为间接强制和干脆强制两种。(1)间接强制。是指通过间接手段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措施。包 括代履行和执行罚;(2)干脆强制。是指相对人逾期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依法干脆对其人身或财产 施以强制,以达到与相对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措施。32、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1)催告;(2)陈述与申辩;(3)作出强制执行确定;(4)送达;(5)实施强制执行。33、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概念: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详细行政行 为侵扰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详细行 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裁决的活动。特征:(1)行政复议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以引起争议的详细行政行为为主要审 查对象,同时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进行附带审查;(3)行政复议实行全面审查原则;(4)行政 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审理的方式;(5)行政复议是法定的程序 性活动。34、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1)全面审查原则:指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及有关抽象行 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2)合法、公正、公开、刚好和便民原则。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应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符合公允、正义的要求。公开原则,此原则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参与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 料的权利。刚好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许可的期限内,以效率为目标,刚好完成复议案件的审理工 作。便民原则,要求行政复议要便利行政相对人获得该种行政救济,而不因此遭遇拖累。(3)司法最终原则:指除法律明确规定行政复议终局以外,当事人对行政复议确定不服可以向法 院起诉,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的终审判决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35、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事项(1)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确定;(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决定;3637、行政复议的程序(1)申请期限:60日(2)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3)对行政复议确定不服时,当事人可以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4)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复议申请60日内作出复议确定,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行政诉讼法1、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点:概念:指发言依据行政相对人的恳求,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行政争议 的活动。特点:(1)行政诉讼是解决肯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的活动;(2)行政诉讼的原被告是恒定;(3)其核心是对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4)行政行为是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2、行政诉讼原则的基本内容:一般原则:(1)法官对行政案件独立审判的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同等原则;(4)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5)运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6)辩论原则;(7)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特殊原则:(1)法院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2)行政诉讼的对象是详细行政机关;(3)只审查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涉及详细行政行为的合理性;3、行政诉讼不予以受理的事项:(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确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终局裁决的行为;(5)依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提出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4、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1)确认独创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案件;(2)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和反侵销、反补贴行政案件;(4)本辖区重大困难的案件;5、地域管辖的五种情形(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 关变更原详细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 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5)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变更原详细行政行为确定的,由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 政机关所在地法院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6、当事人、参与人和参与人的关系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发生行政争议,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诉讼参与人除指诉讼当事人外,还包括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诉讼参与人是全部在整个行政诉讼过程或某个诉讼阶段参与诉讼活动的人,不仅包括诉讼参与人, 还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7、行政诉讼原告的含义和资格概念:指对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引起行政诉讼程序发 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资格:(1)原告必需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原告是与被诉详细 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3)原告必需是认为详细行政行为侵扰其合法权益的人。原告资格的转移:(1)有权起诉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起诉;(2)有权起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组织可以起诉;8、行政诉讼被告的法定类型(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干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确定维持原详细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 告;复议机关变更原详细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详细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