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新《企业财务通则》的十大亮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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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企业财务通则》的十大亮点.docx
解读新企业财务通则黄乃宽2007年1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颁布的(以下简 称新通则)开始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 控股企业范围内实施。从而取代了财政部于1992年11月30日颁布、 1993年7月1日起实施的旧企业财务通则。新通则在财务管理体制、内容等方面有诸多创新,对于构建现 代企业财务管理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意义重大。下面从新通则的实施背景出发,分析新通则的实施对企业的影 响、新通则与会计、税收、国有资产管理等制度的关系,以及执行 新通则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与在座的各位会计同行商榷。一、新通则的实施背景据我所知,国际上只有会计准则,没有财务通则,而我们国 家是准则、通则同时执行。主要原因是西方大多数国家以私有制 为基础,企业财务制度由企业自定,国家只要制定会计准则,规 范会计核算,统一财务报告即可。而我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多 种经济成份并存,既要制定全国统一、国际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 对所有企业规范会计核算,统一财务报告,也要制定企业财务通 则,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具体财务事项从制度上进行规范、 指导和监督。我国1992年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旧通则)至新通则第四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1)监督执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2)制定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3)建立健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质量;(4)实施企业财务评价,监测企业财务运行状况;(5)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制度;(6)参与审核属于本级人民政府以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重要改革、改制方案;(7)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服务。由此可见,新通则明确财政对企业财务的管理方式由直接管理转为间接管理,由微观管理转为宏观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对企 业财务的主要管理方法是:指导、管理、监督、服务。另外,财政对企业财务监管方式的改变值得一提。传统的财政监管方式是直接检查、具体审批,旧通则对企业财务评价的作 用没有充分的发挥出来。按照新通则第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财政将对企业实施财务评价。我国国有企业与国家存在着十分密 切的关系,通过实施财务评价,评估企业内部财务控制的有效性, 评价企业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营运能力、发展能力和社会贡献,并向社会公布,既可以引导企业按照宏观经济管理的要 求和目标去发展,又可以检查财政政策、财政措施执行效果。从 这个角度来看,新通则有助于促进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 企业自我管理的意识和能力。(三)明确了政府投资等财政性资金的财务处理政策。财政拨款是作为企业当期利润核算,还是作为资本处理?对于这一市场各方关注的问题,新通则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政府补助作为企业利润核算。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国家财政支持企业的资金大量存在,这是由我国以公 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及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所决定的。我国企业 会计准则也作了一些除外安排。如果完全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处理, 会造成以财政拨款给股东分红的结果,有违财政扶持企业发展的 目的。因此,新通则根据现阶段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式,对财 政资金的财务处理做了特殊规定,并按不同来源区别对待。新通则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1)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2)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 共同享有;(3)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4)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5)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 益处理。其中,国家给予企业的投资补助,在国家拨款时如对权属有 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如没有规定的,则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这打破了历史形成的财政拨款形成的权益天然属于国有的观念。 此外,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规定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至于是作为当期收益,还是递延收益,企业在实际执行中应按照 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进行确认,这又体现了财务与会计的差别和 分工。可见,企业获得的财政支持一开始就应有明确的说法,这不仅对之后的会计核算有直接影响,还对相关资金的使用及评价有 很大影响。透明度从一开始就要引起关注。(四)放开了职工激励制度。企业给职工的薪酬可分为固定薪酬和浮动薪酬。其中固定薪酬根据不同情况又包括基薪、津贴、福利等;浮动薪酬可包括奖 金、佣金等短期激励和长期服务年金、股票期权等长期激励。企 业对职工的激励也可以分为即期奖励和远期股权激励两大类型。 即期奖励,本质上属于工资薪酬范畴,新通则规定通过调整内部 分配制度来解决,或者作为销售提成而列入管理费用;远期激励, 主要是指股票期权等,本质上是企业现有投资者将既得权益让出 一部分给职工,因此,在通过回购股份实施激励的情况下,应当 与公司法的规定相一致,以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解决。新通则在企业财务管理基本制度上为实施股权激励放开了口 子。为了充分调动管理者和员工的积极性,新通则第四十一条规 定,“企业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经营者和核心 技术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 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薪酬办法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也就是说,高管的薪酬可以搞特殊化,这个特殊化自然包括股权 激励。这一做法改变了过去企业职工工资管理僵化的传统,体现 了以人为本、重视“知本”的管理理念,有利于企业建立规范激 励与有效约束财务机制。新通则明确了分配制度上不搞“大锅饭”,对经营者和重要人 才实行长期激励和约束,使其自身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紧密联系在 一起。这些年出现的企业经营者“一夜暴富”的故事几乎无一不 与股权有关,但带来的问题是,如何体现公平和保障,如何保证 经营者不利用其决策权做出有失公平的分配制度,并设计出相应 的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激励机制、考核机制和流动机制等。(五)改革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制度新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 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 用)列支。”同时规定:“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从而相应取消了按工资总额14%提取职工福利费的做法。企业按工资总额提取14%的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医药 费、职工医务室等福利机构的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等开支。这种福 利制度已经延续了几十年。随着社会保险体制的建立和企业改制 的推开,职工福利费一方面转化为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直接从 税前扣除,另一方面支出范围逐步缩小,一贯捉襟见肘的应付福 利费也普遍出现了结余。据统计,全国国有企业应付福利费2005 年结余近1300亿元之多,相当于当年利润的25%。新通则规定, 企业社会保险费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不再对职工福利费 做出规定,意味着取消了企业传统的职工福利费制度。这项措施 符合我国经济改革的实际,同时减少了财务与税收两种制度的差 别,使其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两税合并”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衔接,年末不再对应付福利费进行纳税 调整。面对企业巨额的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如果冲抵2007年度管 理费用,就会把过去年度的积累混成了当年的经营业绩,势必使 企业增加经营者年薪、工效挂钩的效益工资、企业所得税等各项 支出负担,又使当年管理费用和利润严重虚假,造成大起大落现 象,不利于历史分析;如果转作2007年初未分配利润,又会诱使 股东在企业增加现金流的情况下分取利润,不利于企业正常经营。 因此,明确应付福利费余额作结转任意公积金处理,应当是比较 稳妥的方法,这也符合财政部有关国有企业改革财务处理的一贯 政策。(六)强化了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企业经营失败,不仅投资者、债权人受损失,还会引起一系 列连锁反应,并可能转化为财政风险。为此,新通则规定了企业 应当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和财务预警机制。在涉及有关资金管 理、资金营运、利润分配的条款中,也体现了控制财务风险的要 求。如新通则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明 确经营者、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按照风险 与收益均衡、不相容职务分离等原则,控制财务风险。又如第六 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警机制,自行确定财务危机警 戒标准,重点监测经营性净现金流量与到期债务、企业资产与负 债的适配性,及时沟通企业有关财务危机预警的信息,提出解决 财务危机的措施和方案。可见,新通则提出建立企业财务决策制 度、财务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形成财务决策、预 算管理、风险控制等管理体系。财务决策制度的建立,可以改变 企业以往凭借经验管理、依靠经验决策的状况,使企业各项决策 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有利于推动企业集体决策,提高国有 企业财务决策水平。财务风险不是单纯意义上的融资风险,还应该包括企业投资 风险、利润分配风险等。财务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企业 根据风险建立相应的防范制度,将企业的各种风险降到最低的程 度。既然财务风险是多方面的,对企业的经营又具有负面性,因 此,在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上,既要周密又要突出重点,抓住 关键环节,要明确责任制、切实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关联;在财 务风险管理过程中,要有预警机制,力争风险防范在先,同时还 有充分利用好可利用的风险管理手段,比如衍生工具等;在风险 管理考核评价方面,要公平、公正。此外,还应将风险管理机制 和企业内部控制结合起来。(七)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利润应上缴财政。我国的国有企业曾经长期实行“统收统支”,即企业将所有利 润全部上缴财政,然后再从财政获得投资、更新、补亏所需的资 金。改革开放以后,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普遍不好,1994年税制 改革后,国有企业的税后利润留归企业所有,没有再上缴,这对 于增强国有企业的发展后劲,提高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起到 了促进作用。然而近几年来,我国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经济 效益好转,利润大幅上升。据财政部科研所提供的数据,2006年, 全国国有企业实现利润1.1万亿元,其中中央企业共获利7700亿 元,而据财政部专家的估算,2007年国企利润将超过1.2万亿, 中央企业的收益将超过8000亿元。可见,经历多年的发展,国企 已经成长壮大,已经有能力对国家进行“反哺,如果国企的税后 利润仍然不上缴,国家对国企的巨额利润就不能享有“收益权”。 尤其是目前,国有企业享有的利润相当一部分是通过垄断所带来的超额利润,例如2006年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石油、中石 化、国家电网这前五名中央企业的利润竟然占了全部中央企业实现利润的70%。由于出资人的长期缺失,企普遍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巨额利润在垄断国企内部分配,加大了整个社会的贫富 分化。按目前的做法,国企将税收上缴国家,这是国家以社会管 理者的身份取得的收入,但国家没有象其他股东一样理所应当地 获得资产的部分收益,这是非常不公平的。而利润分配则不同, 是国家以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取得的收入。新通则在第五十条“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中明确:“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 政。”这意味着执行了十几年的国有企业税后利润留归企业支配的 历史将改写。这将规范企业与财政之间的收益分配关系,为建立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奠定了基础。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开始在中央本级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地方试行的时间、范围和步骤由各地政府决定。由此引发的思考是,国有企业的利润上缴多少?怎样上缴? 还有赖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体制的改革。对国企分配制度的改革 既涉及部门利益,又涉及如何提高国有企业经营者积极性等问题。 这对一问题具体如何实施目前仍悬而未决。并且,随着事业单位 体制改革的深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利润是否上缴,都 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A)界定了财政监督的责任新通则从企业财务决策、财务控制、财务激励和财务监督四个方面建立健全财务运行机制,以促进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特别是企业财务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为此,新通则 特别增加了财务监督一章,对企业财务的内部监督、外部监督予 以明确。内部财务监督是建立有效的内部制衡的重要方面,它表现为财务对业务的监督、审计对财务的监督、职工对管理层的监督、 投资者对经营者的监督。如新通则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企业应 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企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人员的, 监事会或监事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通则和企业章程的规 定,履行企业内部财务监督职责。经营者应当实施内部财务控制, 配合投资者或者企业监事会以及中介机构的检查、审计工作,健全的企业外部财务监督包括财政监督和国家审计监督以及来自社会的监督。这对于维护企业各方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保 障企业正常运行具有重大意义。对外部财务监督,新通则的六十 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接收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督和国家审 计机构的财务审计”。同时,信息透明度的提高对有效地执行财务 监督创造了条件,新通则的六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年度内定 期向职工公开以下信息:(1)职工劳动报酬、养老、医疗、工伤、 培训、休假等信息;(2)经营者报酬实施方案;(3)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审计情况;(4)企业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及处置情况;(5) 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新通则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做了必要的规定,既约束了企业、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员,也约束了财政执法人员,维护了国 家财务管理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新通则对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处分条例等已有具体规定的,明确了应依其规定予以处理;对 于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做了具体的规定,保证了相关法 律责任的协调和统一。从外部监督的意义上讲,虽然以往也发挥过国家审计部门等 政府部门的作用,但问题依然不少。因此,如何赋予这些外部政 府监督部门更适当的处置权、更多的话语权以及让老百姓有更多 的知情权,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其次,从减少企业经营者 负担也是减少社会成本的角度看,还有一个如何避免不同政府监 督部门“政出多门”,让被监督者无所适从的问题。再者,从企业 内部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实施角度讲,有多重关系需要处理好,一 是如何有机地将内部监督融入内部控制机制中;二是如何确保相 对独立性。(九)对新的经济行为进行了规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经济行为不断出现,例如,投资 者对企业出资形式的多样化。旧通则第七条规定,投资者可以用 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企业投资。而新通则第十四条规 定,企业可以接受投资者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特定债权等形式出资。其中,特定债权是指企业依法发行的可转 今已实施了 14年。十多年来,我国与企业财务管理有关的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旧通则已无法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必须及时 修改。(一)要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旧的企业财务通则指导下的企业财务管理模式,有许多 与现代企业制度不相适应的地方,表现在:一是重国家宏观理财, 轻企业主体理财,不少企业缺乏自主理财意识。二是重会计核算, 轻财务管理,很多企业对财务管理工作重视不够,致使企业资金 运用决策失误、资金使用效果差的情况相当普遍。自1993年中央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来,我国现代企 业法律制度的建设有了长足进步。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不仅包括现 代企业组织制度,还包括现代企业财务制度、现代企业会计制度 等。公司法要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 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随着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 组织会计制度的颁布实施,特别是2006年38项具体会计准则 的出台,我国的会计制度已逐步完善并与国际惯例趋同。此次财 务通则的修订,是适应全面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贯彻落实公 司法的需要。新的公司法实质上已调整了部分企业的财务行为, 如取消了法定公益金制度、禁止将资本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等, 财务通则也必须同步进行修订,以利于全面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 企业财务制度的建设。换债券、符合有关规定转作股权的债权等。又如,在沪深上市公 司中已多次发生的减资、回购行为,新通则里也有相应规范。新 通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在持续经营期间可以由投资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转让或者减少”, “企业依法回购股份,应当符合有关条件和财务处理办法,并经投资者决议”。(十)引导民营企业规范发展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集中在中央和省两级。在省以下地区,国有企业已经寥若晨星,民营企业 等非公有制经济蓬勃发展。财政部对财务通则的适用范围进行了 重大调整,新通则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通则”,并规定“其 他企业参照执行”。旨在通过有效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 行为的同时,引导和促进其他企业规范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包括个体、私营等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茁壮成长,与此相适应,我国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 识也发生了重大的变革。经过二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实践,非公有 制经济在推动经济发挥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与此同时,非公有 制企业对国家统一制定的财务规范,也伴随着发展进程产生越来 越强烈的需要。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尤其是在市场竞争日 趋激烈之后,要继续保持活力、提高竞争力,就要进行制度创新。而实际上,企业只要发展到一定的规模,不论私营企业、外商投 资企业,或者是国有企业,都应逐步重视内部财务管理的规范化。 因此,新通则有利于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规范财务管理。我们知道,上市是企业做大的一条道路,而要上市企业首先 要改造成股份制企业。股权改革要求企业财务更加规范化。当企 业股东在两个以上时,股东之间、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财务行为 准则,以国家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为依据,可以减轻许多交 易成本,提高协作效率。作为上市公司,也必须规范经营,财务 和重大活动必须对投资者公开,募集来的资金要有明确的投向、 要讲究投资回报。目前国家对各种所有制企业上市持相同的政策, 而非公企业上市公司较少,这与企业财务管理不够规范不无关系。 只是统一财务规范,积极创造条件,才能推动民营企业上市。四、新通则与其他法规制度的关系(一)与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关系对于国有资产管理,2003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6年5月,财政部又印发了行政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分别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而新通则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活动应当遵循的准则和规范,也是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的准则之一。从管理职能看,财务制度体现着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和社会管理者,围绕企业财务管理要素对企业财务活动进行管理,而不仅仅是以国有股东身份针对国有资本的流动过程进行管理。从管理范围看,财务通则不仅适用于纳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管的企业,而且对非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具 有重大的指导作用。在管理对象上,财务制度以企业法人为对象,而不是仅以国有资产为对象。因此,新通则与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际需要看,都是不可互相替代的制度体系。(二)与会计、税收制度的关系企业会计制度是对资产、负债、权益、收入、成本、利润等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为有关方面提供决策依据。会 计核算为企业财务管理提供基础,重在对财务行为的过程核算和 结果反映。企业财务管理围绕企业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财务监督等财务要素,为企业提供财务行为 规范。企业财务管理需要利用会计信息,重在对财务行为的前期 决策和过程约束,对企业经营风险进行控制,对企业的经营成果 进行评价。因此,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可以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税收是对企业财务成果的法定分配,以强制的手段规定企业 应交什么税、计税基础和税率,以及减免税的条件。企业规范的财务管理可以为税收征管奠定良好的基础。企业 纳税属于财务行为,但不是财务行为的全部内容。因此,企业财务制度与国家税收制度是两种并行的制度体系O (三)与其他的配套制度的关系财政部副部长朱志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为了进一步贯彻新通则,财政部将制订以下相应的配套制度:二是企业具体财 务行为规范,包括企业计提损失准备的资产监管办法、企业财务 信息披露规则等;二是财务管理指导意见,包括企业财务风险管 理指导意见,企业财务预警指导意见等;三是财政监管办法,包 括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办法、有关财政资金监管办法等。这 些配套制度是对新通则相关规定的具体化,将进一步促进企业财 务制度建设。五、如何贯彻执行好新通则新通则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是深远的。企业执行时,应当 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做好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新旧财务制度体系截然不同, 新通则实施后,由于配套办法需要逐步出台,原有的行业企业财 务制度以及其他财务规定暂时还不能完全被替代。但凡是与新通 则不一致的,企业应当以新通则为准;凡是原有规章和新通则都 没有规定的,企业应当随时向财政部门反映。二是改革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企 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新通则后,企业不再按照职 工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应当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为赤字 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 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 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为 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新 通则执行,如果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将余额 转增资本公积。三是注意落实投资者、经营者不同的财务管理权限与责任。 按照原有的财务制度,投资者、经营者容易造成角色互相错位、 越位或者缺位。新通则明确企业重大财务事项应当由投资者审议 决定,或者按照企业内部授权审批制度执行,并规定了相关的法 律责任。企业首先应当对照检查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该修订 的修订、该补充的补充、该制定的制定,然后在实际中严格执行, 并加强内部财务监督,把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四是贯彻企业集团发展方针,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新通则。 对集团内部,需要避免众多成员企业各自为政,以便调整企业集 团内部财务体制,统一企业集团的财务政策,对集团外部,需要 统一归口主管财政机关的管理,加强与有关部门、机构的沟通、 协调,争取有利的理财环境。六、新旧企业财务通则对照表新企业财务通则概况共分十章、七十八条。分别 为:总则、企业财务管理体制、 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 收益分配、重组清算、信息管理、 财务监督和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财 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保 护企业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本通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 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适用 本通则。金融企业除外。其他企业参照执行。第三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 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确定内旧企业财务通则概况共分十二章、四十六条。分 别为:总则、资金筹集、流动资 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成本 和费用、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 配、企业清算、外币业务、财务 报告与财务评价和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 范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 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 算,制定本通则。第二条本通则是设立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 业财务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和 规范。第三条企业应当在办理 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 三十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 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 部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 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企业财务管理应当按照制定 的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有 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 范收益分配及重组清算财务行 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 理。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企 业财务规章制度。各级财政部门(以下通称主 管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财 务的指导、管理、监管,其主要 职责包括:(一)监督执行企业财务规 章制度,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 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二)制定促进企业改革发 展的财政财务政策,建立健全支 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 度。(三)建立健全企业年度财 章程等文件或者变更文件的复 制件。第四条 企业财务管理的 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企业内部 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 础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 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 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第五条企业财务管理的 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 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 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 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 力提高经济效益。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检查企业 财务会计报告质量。(四)实施企业财务评价, 监测企业财务运行状况。(五)研究、拟订企业国有 资本收益分配和国有资本经营 预算的制度。(六)参与审核属于本级人 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出资 的企业重要改革、改制方案。(七)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 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服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部门、机构、企业法人、其他组 织或者自然人等企业投资者(以 下通称投资者),企业经理、厂 长或者实际负责经营管理的其 他领导成员(以下通称经营者), 依照法律、法规、本通则和企业 章程的规定,履行企业内部财务 管理职责。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纳 税。企业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 应当依法进行调整。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 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其财 务关系隶属同级财政机关。第二章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第八条企业实行资本权属 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法人 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有效的内部财务管理级次。 企业集团公司自行决定集团内 部财务管理体制。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 决策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 权限和责任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审议或者听取职工、相关组织意 见的财务事项,依照其规定执 行。企业应当建立财务决策回避制度。对投资者、经营者个人与 企业利益有冲突的财务决策事 项,相关投资者、经营者应当回 避。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财务 风险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投 资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权 限和责任,按照风险与收益均 衡、不相容职务分离等原则,控 制财务风险。第H一条企业应当建立财 务预算管理制度,以现金流为核 心,按照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等 财务目标的要求,对资金筹集、 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 重组清算等财务活动,实施全面 预算管理。第十二条投资者的财务管 理职责主要包括:(一)审议批准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财务战略、财 务规划和财务预算。(二)要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政府不宜过多地采取行政手段直接管 理国有企业的内部事务,而应当通过法律规范,对企业在经济活 动中涉及的财务行为提供指导。然而在现实工作中却出现了两种 新情况,一种是部分地方政府过多地直接管理企业财务事项的“越 位”行为,即政府把企业“大事小事、该管不该管的都管了";另 一种则是部分地方政府对企业财务制度的指导和服务存在的“缺 位”问题,即政府作为企业的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应当依法 对企业进行合理、有效的管束,而现实却是放任自流,如在国有 企业股份制改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中,放任经营者擅自把企 业改掉、卖掉,有的地方官员甚至与经营者互相勾结,从中中饱 私囊,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这种越权行为、“缺位”问题都 必须在公司法、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中及时予以规范。(三)要促进企业科学管理和决策。目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类型比较复杂,组织规模差距 很大。一些大型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缺乏系统化、规范化,内 部控制薄弱;许多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理念、管 理方式相对落后,很难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竞争的要求。在现代企 业管理中,财务管理所涉及的财务预测、决策、分析、财务风险 控制、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的科学化管理等要求不断提高。修订 财务通则,有利于促进企业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科学 管理和决策,提高市场竞争力,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二)决定企业的筹资、投 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 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 项。(三)决定企业聘请或者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等中介机构事项。(四)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 督和财务考核。(五)按照规定向全资或者 控股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 监。投资者应当通过股东(大) 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 机构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可以通 过企业章程、内部制度、合同约 定等方式将部分财务管理职责 授予经营者。第十三条经营者的财务 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拟订企业内部财务管 理制度、财务战略、财务规划,编制财务预算。(二)组织实施企业筹资、 投资、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 分配等财务方案,诚信履行企业 偿债义务。(三)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 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 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四)组织财务预测和财务 分析,实施财务控制。(五)编制并提供企业财务 会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信息和 有关情况。(六)配合有关机构依法进 行审计、评估、财务监督等工作。第二章资金筹集第六条设立企业必须有法 定的资本金。资本金是指企业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 资金。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为国 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第三章资金筹集第十四条企业可以接受投 资者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 产、股权、特定债权等形式的出 资。其中,特定债权是指企业依 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符合有关规定转作股权的债权等。企业接受投资者非货币在产 出资时,法律、行政法规对出资 形式、程序和评估作价等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企业接受投资者商标权、著 作权、专利权及其他专有技术等 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比例。第十五条企业依法以吸收 直接投资、发行股份等方式筹集 权益资金的,应当拟订筹资方 案,确定筹资规模,履行内部决 策程序和必要的报批手续,控制 筹资成本。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应当 依法委托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 出具验资报告。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执行国 家有关资本管理制度,在获准工 商登记后三十日内,依据验资报 告等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 本金以及外商资本金等。第七条企业根据国家法 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取国家 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 方式筹集资本金,投资者可以用 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 企业投资。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 同、协议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 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 其违约责任。第八条企业在筹集资本金 活动中,投资者缴 付的出资额超过资本金的差额 (包括股票溢价),法定财产重 估增值,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 等,计入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 金可以按照规定,转增资本金。第九条企业筹集的资本 金,企业依法享有经营权,在企 业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 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确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在持 续经营期间可以由投资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 规定转让或者减少,投资者不得 抽逃或者变相抽回出资。除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 回购本企业发行的股份。企业依 法回购股份,应当符合有关条件 和财务处理办法,并经投资者决 议。第十七条对投资者实际缴 付的出资超出注册资本的差额 (包括股票溢价),企业应当作 为资本公积管理。经投资者审议决定后,资本 公积用于转增资本。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企业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 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可以用于弥 定。第十条企业的负债,包括 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长期负债 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或者超过 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 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 券、长期应付款项等。流动负债 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 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 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短期债 券、预提费用、应付及预收款项 等。第十一条长期负债的应计 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 办费;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 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 损益。其中,与构建固定资产或 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 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 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构 建资产的价值。流动负债的应计 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补企业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 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企业的 部分,以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 的25%为限。第十九条企业增加实收资 本或者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 增实收资本,由投资者履行财务 决策程序后,办理相关财务事项 和工商变更登记。第二十条企业取得的各类 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 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 积。(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 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 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 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 者共同享有。(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 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四)属于政府转贷、偿还 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五)属于弥补亏损、救助 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 收益处理。第二十一条企业依法以借 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 筹集债务资金的,根据资金成 本、债务风险和合理的资金需 求,进行必要的资本结构决策, 并签订书面合同。企业筹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的,应当遵守国家产业 政策、行业规划、自有资本比例 及其他规定。企业筹集资金,应当按规定 核算和使用,并诚信履行合同, 依法接受监督。第三章流动资产第四章资产营运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 风险与收益均衡等原则和经营第十二条流动资产是指可 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需要,确定合理的资产结构,并 实施资产结构动态管理。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 立内部资金调度控制制度,明确 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 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企 业支付、调度资金,应当按照内 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有 效合同、合法凭证,办理相关手 续。企业向境外支付、调度资金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 规定。企业集团可以实行内部资金 集中统一管理,但应当符合国家 有关金融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 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 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存 货、应收及预付款项等。第十三条企业按照国家规 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金。发生 的坏账损失,冲减坏账准备金。 不计提坏账准备金的,